《宋史·曾公亮傳》“曾公亮,字明仲”原文及翻譯
說明:以下黑色字為原文,紅色字為翻譯。——華語網(wǎng)注。
曾公亮,字明仲,泉州晉江人。舉進士甲科,知會稽縣。民田鏡湖旁,每患湖溢。公亮立斗門,泄水入曹娥江,民受其利。
曾公亮字明仲,泉州晉江人。推舉為進士甲科,任會稽知縣。老百姓在鏡湖旁種田,每每擔心鏡湖泛濫。曾公亮設(shè)置斗門,將湖水泄入曹娥江,老百姓享受到他的好處。
以端明殿學(xué)士知鄭州,為政有能聲,盜悉竄他境,至夜戶不閉。嘗有使客亡橐中物,移書詰盜,公亮報:“吾境不藏盜,殆從者之廋耳。”索之,果然。
以端明殿學(xué)士任鄭州知州,治理政事有才能因而聲名在外,盜賊全部逃竄到其他州縣,以至于晚上不關(guān)閉大門。曾經(jīng)有過客丟失橐中財物,發(fā)布文書詰查盜賊,曾公亮上報“:我所轄境不窩藏盜賊,恐怕是同行的人隱藏起來了吧。”進行搜查,果然如此。
公亮明練文法,更踐久,習知朝廷臺閣典憲,首相韓琦每咨訪焉。仁宗末年,琦請建儲,與公亮等共定大議。
曾公亮了解法制法規(guī),加上(在各地任職)實踐了很長時間,任職以后,熟悉懂得了朝廷臺閣的規(guī)章,首相韓琦經(jīng)常咨詢訪問他。仁宗末年,韓琦請求設(shè)置皇儲,與曾公亮等共同商定大計。
密州民田產(chǎn)銀,或盜取之,大理當以強。公亮曰:“此禁物也,取之雖強,與盜物民家有間矣。”固爭之,遂下有司議,比劫禁物法,盜得不死。
密州民田盛產(chǎn)銀子,有的人偷取銀子,大理寺把他們當作強盜。曾公亮說:“這是禁物,偷取銀子雖然是強盜行為,與從百姓家中盜取財物有區(qū)別。”為此事展開爭論,于是就下達給有司議論,比照搶劫盜竊財物的法律,盜取銀子不判死刑。
契丹縱人漁界河,又數(shù)通鹽舟,吏不敢禁,皆謂:與之校,且生事。公亮言:“萌芽不禁,后將奈何?雄州趙滋勇而有謀,可任也。”使諭以指意,邊害訖息。
契丹指使人在界河捕魚,又多次開通鹽船,官吏不敢禁止,都說:和他們較量,將要生事。曾公亮說:“剛開始時不禁止,以后將怎么辦呢?雄州趙滋勇敢有計謀,能夠勝任。”派人告訴趙滋,邊境禍害終于平息了。
英宗即位,加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尋加戶部尚書,帝不豫,遼使至不能見,命公亮宴于館,使者不肯赴。公亮質(zhì)之曰:“錫宴不赴,是不虔君命也,人主有疾,而必使親臨,處之安乎?”使者即就席。
英宗即位,任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不久兼任戶部尚書。仁宗身體不適,遼國使者到來不能接見,讓曾公亮在館中設(shè)宴,使者不愿赴宴。曾公亮質(zhì)問使者說:“賜宴不赴,這是對君主的不恭敬。君主有病,卻一定要讓他親自設(shè)宴,能處之安然嗎?”使者于是赴宴。
熙寧三年,拜司空兼侍中,河陽三城節(jié)度使,明年,起判永興軍。居一歲,還京師,旋以太傅致仕。
熙寧三年,授職司空兼侍中、河陽三城節(jié)度使。第二年,判永興軍,任職一年,回到京城,很快就被任命為太傅。
元豐元年卒,年八十,帝臨哭,輟朝三日。
元豐元年(1078)去世,終年八十歲。神宗臨喪哭泣,停止上朝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