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兑渍f》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贝搜杂L日者,建卯而晝夜分,分而日長也。
○正音征,下同。
[疏]“郊之”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郊祭之義。
○“迎長日之至也”者,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后日長。今正月建寅,郊祭,通而迎此長日之將至。
○注“易說”至“長也”。
○正義曰:此《易緯·乾鑿度》文,必用夏正,彼文云:“方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所以順?biāo)臅r,法天地之道!卑础稌鴤鳌吩疲骸坝,謂春分迎日也!奔匆e出日,皆謂春分。知此迎長日非春分者,此云“兆於南郊,就陽位”,若是春分朝日,當(dāng)在東郊,故知非也。又下云“帝牛不吉,以為稷!。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
大報(bào)天而主日也。大,猶徧也。天之神,日為尊。
○徧音遍。兆於南郊,就陽位也。日,太陽之精也。
[疏]“大報(bào)”至“位也”。
○正義曰:大,猶徧也。雖特尊所出之帝,而又徧報(bào)天之一切神,而天之諸神,唯日為尊。故此祭者,日為諸神之主,故云主日也。不用所出之帝為主,而主日者,所出尊,不與諸神為賓主也,猶如君燕群臣,使膳宰為主人,不以君為主也。
○注“大猶”至“為尊”。
○正義曰:天之諸神莫大於日,祭諸神之時,日居諸神之首,故云日“為尊”也。凡祭日月之禮,崔氏云:“一歲有四,迎氣之時,祭日於東,祭月於西。故《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是其一也。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是其二也。此等二祭,日之與月各祭於一處,日之與月,皆為壇而祭,所謂王宮祭日,夜明祭月,皆為燔柴也。夏正郊天之時而主日,配以月,《祭義》云‘大報(bào)天而主日,配以月’,是其三也。孟冬大蠟之時,又祭日月,故《月令》孟冬‘祈來年于天宗’,是其四也。此二祭并祭日月,共在一處,則祭日於壇,祭月於坎。壇則實(shí)柴,坎則瘞埋也。其牲皆用犢,故《小司徒》云:‘凡小祭祀奉牛牲!嵲疲骸〖漓,王玄冕所祭。’是也。若所祈禱,則用少牢,故《祭法》云‘埋少牢於泰昭,祭時及日月等’,鄭注云:‘凡以此下,皆祭用少牢。’是也!被适显疲骸耙詾槿赵潞霞乐畷r用犢,分祭之時用少牢。”其義非也。
掃地而祭,於其質(zhì)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
○稱,尺證反。於郊,故謂之郊。牲用骍,尚赤也。用犢,貴誠也。尚赤者,周也。
○骍,息營反,徐呼營反。
[疏]“掃地”至“誠也”。
○正義曰:燔柴在壇,正祭於地,故云掃地而祭。陶謂瓦器,謂酒尊及豆簋之屬,故《周禮·人》為簋匏謂酒爵。此等已具解於上。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圓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為人君,當(dāng)齊戒自新耳。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
○圓,本又作圓,音員。凡為,如字,或於偽反,非也。
[疏]“郊之”至“以至”。
○正義曰:王肅用董仲舒、劉向之說,以此為周郊。上文云“郊之祭,迎長日之至”,謂周之郊祭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長日之至也。而用辛者,以冬至陽氣新用事,故用辛也!爸苤冀迹找灾痢闭,對建寅之月,又祈穀郊祭。此言始者,對建寅為始也。鄭康成則異於王肅,上文云迎長日之至,自據(jù)周郊,此云“郊之用辛”,據(jù)魯禮也。言郊用辛日者,取齋戒自新。“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謂魯之始郊日以冬至之月。云始者,對建寅之月天子郊祭。魯於冬至之月初始郊祭,示先有事,故云始也。
○注“言日”至“周事”。
○正義曰:“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者,謂日體以周郊天建子之月而南至。云“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者,以冬至一陽生,故云“新用事”、“而用辛日”。云“此說非也”者,謂日以周禮郊天之月而日至,陽氣新用事,此等之說非也,謂董仲舒、劉向而為此說。所以非者,按《周禮》冬至祭天圓丘,不論郊也;又此下云“戴冕璪十有二旒”,《周禮》祀昊天上帝則大裘而冕,是服不同;《周禮》玉路以祀天,此下云“乘素車”,是車不同也;《祭法》云“燔柴於泰壇,用骍犢”,《周禮》蒼璧禮天,牲從玉色,是牲不同也;《爾雅》曰“非人為之丘”,泰壇則人功所作,是圓丘與泰壇別也。以是知郊與圓丘所祭非一,故云此說非也。云“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者,言此經(jīng)始郊日以至,是魯國之禮。必知魯禮者,以《明堂》云:“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于郊!庇帧峨s記》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故知冬至郊天,魯禮也。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證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魯既降下天子,不敢郊天與周同月,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但魯之郊祭,師說不同。崔氏、皇氏用王肅之說,以魯冬至郊天,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穀,故《左傳》云“啟蟄而郊”,又云“郊祀后稷,以祈農(nóng)事”,是二郊也。若依鄭康成之說,則異於此也。魯唯一郊,不與天子郊天同月,轉(zhuǎn)卜三正。故《穀梁傳》云:“魯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若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若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若不從則止!惫省妒プC論》馬昭引《穀梁傳》以答王肅之難,是魯一郊則止。或用建子之月郊,則此云日以至,及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是也;或用建寅之月,則《春秋左傳》云“郊祀后稷,以祈農(nóng)事”是也。但《春秋》,魯禮也,無建丑之月耳。若杜預(yù)不信《禮記》,不取《公羊》、《穀梁》,魯唯有建寅郊天,及龍見而雩。云“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者,欲見經(jīng)文實(shí)是魯郊而為“周”字,故云“因推魯禮以言周事”,誤作周也。從上說郊是周禮,自此以下是魯禮。為此周禮雜亂也。按《圣證論》王肅難鄭云:“《郊特牲》曰‘郊之祭,迎長日之至’,下云‘周之始郊日以至’,玄以為迎長日謂夏正也。郊天日以至,玄以為冬至之日。說其長日至於上而妄為之說,又徙其始郊日以至於下,非其義也。玄又云‘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若儒者愚人也,則不能記斯禮也;茍其不愚,不得亂於周、魯也。鄭玄以《祭法》禘黃帝及嚳為配圓丘之祀,《祭法》說禘無圓丘之名,《周官》圓丘不名為禘,是禘非圓丘之祭也。玄既以《祭法》禘嚳為圓丘,又《大傳》‘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玄又施之於郊祭后稷,是亂禮之名實(shí)也。按《爾雅》云:‘禘,大祭也![,又祭也!约雷趶R之名。則禘是五年大祭先祖,非圓丘及郊也。周立后稷廟,而嚳無廟,故知周人尊嚳不若后稷之廟重。而玄說圓丘祭天祀大者,仲尼當(dāng)稱昔者周公禘祀嚳圓丘以配天。今亡此言,知禘配圓丘非也。又《詩·思文》后稷配天之頌,無帝嚳配圓丘之文。知郊則圓丘,圓丘則郊。所在言之則謂之郊,所祭言之則謂之圓丘。於郊筑泰壇象圓丘之形。以丘言之,本諸天地之性,故《祭法》云:‘燔柴於泰壇,則圓丘也。’《郊特牲》云:‘周之始郊日以至!吨芏Y》云:‘冬至祭天於圓丘!獔A丘與郊是一也。言始郊者,冬至陽氣初動,天之始也。對啟蟄及將郊祀,故言始。《孔子家語》云:‘定公問孔子郊祀之事,孔子對之!c此《郊特牲》文同,皆以為天子郊祀之事。如《圣證論》之言,王肅所據(jù)經(jīng)傳分明,鄭必別為其說者,按《圣證論》馬昭申鄭云:“《易緯》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則周天子不用日至郊也。夏正月陽氣始升,日者陽氣之主,日長而陽氣盛,故祭其始升而迎其盛,《月令》‘天子正月迎春’是也。若冬至祭天,陰氣始盛,祭陰迎陽,豈為理乎?《周禮》云‘冬日至,祭天於地上之圓丘’,不言郊,則非祭郊也。言凡地上之丘皆可祭焉,無常處,故不言郊。周官之制,祭天圓丘,其禮,王服大裘而冕,乘玉路,建大常。《明堂位》云:魯君以孟春祀帝于郊,服袞服,乘素車,龍旂。衣服車旂皆自不同,何得以諸侯之郊說天子圓丘?言始郊者,魯以轉(zhuǎn)卜三正,以建子之月為始,故稱始也。又《禮記》云:‘魯君臣未嘗相弒,禮俗未嘗相變,而弒三君;季氏舞八佾,旅於泰山;婦人髽而相吊!逭叽擞涁M非亂乎?據(jù)此諸文,故以郊、丘為別,冬至之郊特為魯禮!卑础妒プC論》王肅與馬昭之徒,或云祭天用冬至之日,或云用冬至之月。據(jù)《周禮》似用冬至之日,據(jù)《禮記》郊日用辛,則冬至不恒在辛,似用冬至之月。按張融謹(jǐn)按:郊與圓丘是一。又引《韓詩》說三王各正其郊,與王肅同。又魯以轉(zhuǎn)卜三正,王與鄭玄同。《周禮》圓丘服大裘,此及《家語》服袞冕,《家語》又云:“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象天。”臨燔柴,輟祭,脫袞,著大裘,象天,恭敬之義。既自不通,是張融以《家語》及此經(jīng)郊祭并為魯禮,與鄭玄同。融又為圓丘是祭皇天,孟春祈穀於上帝,及龍見而雩。此五帝之等,并是皇天之佐,其實(shí)天也。融又云祀大神,率執(zhí)事而卜日。圓丘既卜日,則不得正用冬至之日。此是張融之說。鄭此注云:“以建子之月郊天,用辛日者,當(dāng)齋戒自新!比玎嵈搜裕且嗖挥枚寥找。但郊、丘大事,王、鄭不同,故略陳二家所據(jù)而言之也。按《圣證論》及《異義》,皆同《穀梁》之義,魯轉(zhuǎn)卜三正之內(nèi),一郊則止。而崔氏、皇氏以為魯冬至郊天,夏至又郊,凡二郊,非鄭義也。
卜郊,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宮,尊祖親考之義也。受命,謂告之,退而卜。
[疏]“卜郊”至“義也”。
○正義曰:郊事既尊,不敢專輒,故先告祖,后乃卜,亦如受命也。故《禮器》云:“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宮!笔且。
○“作龜于禰宮”者,作,灼也。禰宮,禰廟也。先告祖受命,又至禰廟卜之也。
○“尊祖親考之義也”者,考亦禰也。尊祖故受之命,命宜由尊者出。親禰故作龜,作龜,是事事宜就親近者也。
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澤,澤宮也,所以擇賢之宮也。既卜必到澤宮,擇可與祭祀者,因誓敕之以禮也!抖Y器》曰:“舉賢而置之,聚眾而誓之!笔且。
○可與,如字,一音預(yù)。
[疏]“卜之”至“義也”。
○正義曰:澤,澤宮也。王在於澤宮中,於其宮以射擇士,故因呼為澤宮也。王卜已吉,又至澤宮射,以擇賢者為助祭之人,故云“王立於澤”也,《禮器》云“舉賢而置之”是也。然王者獵在囿,而主皮射亦在澤,故鄭注《鄉(xiāng)射記》引《尚書傳》:“主皮射,陳於澤,然后卿大夫相與射也!庇衷疲骸跋蛑∫察多笾,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澤,習(xí)禮之處。
○“親聽誓命”者,因以澤宮中,又使有司誓敕舊章齋戒之禮,王又親聽受命之,故《禮器》云“聚眾而誓之”是也。
○“受教諫之義也”者,釋前義也。告祖作禰,是受教義也。又立澤聽誓,是受諫義也。
獻(xiàn)命庫門之內(nèi),戒百官也。大廟之命,戒百姓也。王自澤宮而還,以誓命重相申敕也。庫門,在雉門之外,入庫門則至廟門外矣。大廟者,祖廟也。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入廟,戒親親也,王自此還齊路寢之室。庫或?yàn)閹?br> ○還音旋,下同。重,直用反。廄,九又反。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bào),示民嚴(yán)上也。報(bào),猶白也,夙興朝服以待白祭事者,乃后服祭服而行事也。《周禮》“祭之日,小宗伯逆粢省鑊,告時于王,告?zhèn)溆谕酢币病?br> ○鑊,戶郭反。
[疏]“獻(xiàn)命”至“上也”。
○正義曰:王自澤宮而還,至欲致齊之時,有司獻(xiàn)王,所以命百官之事,王乃于庫門之內(nèi)戒百官,大廟之內(nèi)戒百姓。百官疏,故在公朝重戒之。百姓,王之親屬,故在大廟而重戒之。
○注“百姓”至“之室”。
○正義曰:以上有百官之文,故以百姓為王之親也。王親謂之百姓也者,皇氏云:“姓者,生也,并是王之先祖所生。”云“王自此還齊路寢之室”者,卜法必在祭前十日,《祭義》云:“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庇衷啤捌呷战,三日齋。”
○鄭既云“王自此還齋路寢之室”,則此經(jīng)戒百官百姓,則祭前三日,欲致齋之時,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bào)”者,報(bào),白也。郊日之朝,天子早起,服弁服以聽之,小宗伯告日時早晚,及此事之備具也。未郊,故未服大裘,而衣當(dāng)且服日視朝之服也。
○“示民嚴(yán)上也”者,結(jié)早朝著皮弁朝服以聽祭報(bào)之義,示教人尊,嚴(yán)其君上之義也。
○注“周禮”至“王也”。
○正義曰:引之者,證小宗伯既有告事,王皮弁聽之是也。
喪者不哭,不敢兇服,汜埽反道,鄉(xiāng)為田燭。謂郊道之民為之也。反道,劃令新土在上也。田燭,田首為燭也。
○汜,芳劍反,本亦作泛。埽,素報(bào)反。刬,初產(chǎn)反,徐又初展反。令,力呈反。弗命而民聽上。化王嚴(yán)上。
[疏]“喪者”至“聽上”。
○正義曰:郊祭之旦,人之喪者不哭,又不敢兇服而出,以干王之吉祭也。
○“汜埽反道”者,汜埽,廣埽也;反道,刬路之土反之,令新土在上也。郊道之民,家家各當(dāng)界廣埽新道也。
○鄭氏曰:鄉(xiāng)者田燭者,鄉(xiāng),謂郊內(nèi)六鄉(xiāng)也。六鄉(xiāng)之民,各於田首設(shè)燭照路,恐王祭郊之早。
○“弗命而民聽上”者,合結(jié)“喪者不哭”以下至此,并非王命,而民化王嚴(yán)上故也。然《周禮·蠟氏》云:“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兇服者以及郊野!倍嗽啤安幻摺闭,《蠟氏》所云有司常事,至郊祭之時,王不特命,故云“不命”。且作記之人,盛美民之聽上之義,未必實(shí)然也!断炇稀吩啤俺活眉靶陶呷稳恕钡,此不言者,文不備也。
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謂有日月星辰之象,此魯禮也!吨芏Y》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魯侯之服,自袞冕而下也。
○被,皮義反。卷,本又作袞,同古本反,注“卷冕”同。冕,亡展反,《字林》亡辨反。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shù)也。天之大數(shù)不過十二。
○戴,丁代反,本亦作戴。璪音早。過,古和反。乘素車,貴其質(zhì)也。旂十有二旒,龍章而設(shè)日月,以象天也。設(shè)日月,畫於旂上。素車,殷路也。魯公之郊,用殷禮也。天垂象,圣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則,謂則之以示人也。
[疏]“祭之”至“道也”。
○正義曰:當(dāng)祭之日,王被袞冕,袞冕有日月星辰,以象天也,首戴袞冕,其璪十二旒,法則天數(shù)也。
○“乘素車”者,乘殷之樸素之車,貴其象天之質(zhì)也。所建之?dāng)缡卸,畫龍為章,而設(shè)日月以象天也者,旂十有二旒象天數(shù)十二也,龍為陽氣變化,日月以光照下,皆是象天也。
○“圣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者,總結(jié)上王被袞冕以下之事,言天垂日月之象,各有其數(shù),故圣人則之,郊天象日月,所以光明天之道,以示於人,故事事則之。
○注“謂有”至“下也”。
○正義曰:此明被象天。《明堂位》云:“日月之章,故袞有日月星辰也!迸c周不同,故云此魯禮也。引《周禮》以下者,證王禮與魯禮不同。云“魯侯之服,自袞冕而下也”者,證魯侯得著袞冕,故經(jīng)云袞也。魯公得稱王者,作記之人,既以魯禮而為周郊,遂以魯侯而稱王也;适显疲骸稌酚猛醵Y,故稱王。或亦當(dāng)然也。
○注“天之大數(shù)不過十二”。
○正義曰:此哀七年《左氏傳》文。
○注“素車”至“禮也”。
○正義曰:《明堂位》云:“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庇执松衔脑啤按舐贩崩t一就”,此云乘素車,故知殷路也。云“魯公之郊,用殷禮也”者,《公羊傳》云:“周公用白牡,魯公用骍犅。”周公既用殷之白牡,故知用殷禮也。
帝牛不吉,以為稷牛。養(yǎng)牲必養(yǎng)二也。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別事天神與人鬼也。滌,牢中所搜除處也。唯具,遭時又選可用也。
○滌,范音迪,徐徒嘯反。別,彼列反。所搜,本又作廋,所流反。處,昌慮反,下“之處”、“同處”皆同。
[疏]“帝!敝痢肮硪病。
○正義曰:郊天既以后稷為配,故養(yǎng)牲養(yǎng)二,以擬祭也。若帝牛不吉,或死傷,以為稷牛者。為,猶用也。為用稷牛而為帝牛,其祭稷之牛,臨時別取牛用之。
○“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者,此覆說上文帝牛不吉而取稷牛之事。以帝牛既尊,必須在滌三月,今帝牛不吉,故取稷牛已在滌三月也。其祀稷之牛,臨時別取,故云“稷牛唯具”。天神既尊,故須在滌;人鬼稍卑,唯具而已。是分別天神與人鬼不同。
○注“養(yǎng)牲必養(yǎng)二也”。
○正義曰:按《春秋》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公羊》云:“曷為不復(fù)卜?養(yǎng)牲養(yǎng)二,卜帝牲不吉,則扳稷牲而卜之!焙涡菰疲骸跋炔返凵,養(yǎng)之有災(zāi),更引稷牲卜之。以祭天,牲養(yǎng)之凡當(dāng)二,卜爾,復(fù)不吉,則止不郊。”
○注“滌牢”至“用也”。
○正義曰:“滌,牢中所搜除”者,搜謂搜埽清除,故《周禮》主掌馬者謂之廋人。云“唯具,遭時又選可用也”者,遭時,謂帝牲遭災(zāi)之時。既取稷牲而用之,其祀稷之牲,臨時選其可者。凡帝牲稷牲,尋常初時皆卜,取其牲系於牢,芻之三月,若臨時有故,乃變之也。
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言俱本可以配。郊之祭也,大報(bào)本反始也。
[疏]“萬物”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祖配天之義。人本於祖,物本於天,以配本故也。
○“郊之祭也,大報(bào)本反始也”,此一經(jīng)釋所以郊祭天之義。天為物本,祖為王本,祭天以祖配,此所以報(bào)謝其本。反始者,反其初始。以財(cái)言之,謂物為本,以終言之,謂初為始。謝其財(cái),謂之報(bào),歸其初,謂之反。大義同也;适显疲骸吧衔摹琊ⅰ轮痹啤畧(bào)本反始’,此文天神尊,故加‘大’字!绷x或然也。
天子大蠟八,所祭有八神也。
○蠟八,仕詐反。蠟祭有八神,先嗇一,司嗇二,農(nóng)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伊耆氏始為蠟。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耆,巨夷反,或云即帝堯是也。蠟也者,索也,謂求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歲十二月,周之正數(shù),謂建亥之月也。饗者,祭其神也,萬物有功加於民者,神使為之也,祭之以報(bào)焉,造者配之也。
○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先嗇,若神農(nóng)者。司嗇,后稷是也。祭百種,以報(bào)嗇也。嗇所樹蓺之功,使盡饗之。
○種,之勇反,下“之種也”同。
[疏]“天子”至“嗇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蠟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蠟八”者,即鄭注云:先嗇一,司嗇二,農(nóng)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所祭之神,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但以此八神為主。蠟云“大”者,是天子之蠟對諸侯為大。天子既有八神,則諸侯之蠟未必八也。謂若先嗇,古之天子,諸侯未必得祭也。知諸侯亦有蠟者,《禮運(yùn)》云“仲尼與於蠟賓”,是諸侯有蠟也。按《周禮·大司樂》云:“六變而致象物,及天神!编嵲疲骸坝邢笤谔欤^日月。”此神不數(shù)象物及日月者,先嗇、司嗇并是一神,有益於人。水庸之屬,在地益其稼穡,故索而祭之,急其近者故也。天神象物,去人縣遠(yuǎn),雖祭,不為八神之?dāng)?shù)。
○注“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正義曰:《明堂》云:“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薄抖Y運(yùn)》云:“夫禮之初,始諸飲食,蕢桴而土鼓!本惴Q土鼓,則伊耆氏神農(nóng)也。以其初為田事,故為蠟祭以報(bào)天也。下云“主先嗇”,神農(nóng)即為始蠟,豈自祭其身以為先嗇乎?皇氏云:“神農(nóng)伊耆,一代總號,其子孫為天子者,始為蠟祭,祭其先祖造田者,故有先嗇也。”
○注“歲十”至“之也”。
○正義曰:知是周十二月者,下云“既蠟而收,民息巳”。收,謂收斂,則《詩》所謂“十月納禾稼”。又《月令》孟冬“祈來年于天宗”,足知蠟周。建亥之月,三代皆然。此經(jīng)文據(jù)周,故為十二月。皇氏以為三代各以十二月為蠟,其義非也。已具於《月令》疏。云“饗者,祭其神也”者,解經(jīng)“合聚萬物而索饗之”。萬物非所饗,但饗其萬物之神。所以饗其神者,萬物所以能功加於民者,神使為之,故云祭之以報(bào)焉。云“造者配之也”者,賀玚云:“謂造此蠟祭,配此八神而祭。”
○注“先嗇”至“是也”。
○正義曰:“若神農(nóng)”者,若是不定之辭,以神農(nóng)比擬,故云“若”。司嗇、后稷無所疑,故不言“若”,直云“后稷是也”。經(jīng)言“主先嗇而祭司嗇”者,以先嗇為主,司嗇從祭。種曰稼,斂曰嗇。不云稼而云嗇者,取其成功收斂,受嗇而祭也。
○“祭百種,以報(bào)嗇也”者,
○此一經(jīng)為下“饗農(nóng)及郵表畷”起文。百種,則農(nóng)及郵表畷、禽獸等,所以祭之者,報(bào)其助嗇之功,使盡饗焉。
饗農(nóng)及郵表畷、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農(nóng),田畯也。郵表畷,謂田畯所以督約百姓於井間之處也。《詩》云:“為下國畷!编]禽,獸服不氏所教擾猛獸也。
○郵,本亦作尤,有周反,字或作卸。畷,丁劣反,又丁衛(wèi)反。畯音俊。督約,因妙反。擾,而沼反,馴也。古之君子,使之必報(bào)之。迎貓,為其食田鼠也。迎虎,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迎其神也。
○貓,字又作貓,音苗。為,于偽反,下同。祭坊與水庸,事也。水庸,溝也。
○坊音房,后注同。
[疏]“饗農(nóng)”至“事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總明祭百種之事。農(nóng),謂古之田畯,有功於民。
○“郵表畷”者,是田畯於井間所舍之處。郵,若郵亭屋宇處所。表,田畔。畷者,謂井畔相連畷。於此田畔相連畷之所,造此郵舍,田畯處焉!扒莴F”者,即下文云貓虎之屬,言禽獸者,貓虎之外,但有助田除害者,皆悉包之。下特云貓虎,舉其除害甚者。
○“仁之至,義之盡也”者,不忘恩而報(bào)之是仁,有功必報(bào)之是義也,蠟祭有仁義之至盡也。
○注“詩云”至“獸也”。正義曰:所引《詩》者,齊、魯、韓詩也。郵,謂民之郵舍,言成湯施布仁政,為下國諸侯任畷民之處所,使不離散。今《毛詩》作“綴旒”,在《商頌·長發(fā)》之篇。云“禽獸,服不氏所教擾猛獸也”者,若非猛獸,不能殺害於物,以助天故也。
○注“迎其神也”。
○正義曰:恐迎貓虎之身,故云迎其神而祭之。
○“祭坊與水庸,事也”者,是營為所須之事,故云事也。坊者,所以畜水,亦以鄣水。庸者,所以受水,亦以泄水。謂祭此坊與水庸之神。
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毋作,草木歸其澤。”此蠟祝辭也。若辭同,則祭同處可知矣。壑猶坑也。昆蟲,暑生寒死,螟螽之屬,為害者也。
○壑,火各反。祝,之六反,又之又反?,若衡反。螟,莫經(jīng)反。螽音終,又作。
[疏]“曰土”至“殺也”。
○正義曰:此以下皆蠟祭之祝辭。土,即坊也。反,歸也。宅,安也。土歸其安,則得不崩。
○“水歸其壑”者,水即水庸。壑,坑坎也。水歸其壑,謂不汎溢。
○“昆蟲母作”者,昆蟲,螟螽之屬也,得陰而死,得陽而生,故曰昆蟲母作,謂不為災(zāi)。
○“草木歸其澤”者,草苔、稗木、榛梗之屬也,當(dāng)各歸生藪澤之中,不得生於良田害嘉穀也。蠟祭乃是報(bào)功,故亦因祈禱有此辭也。一云祝辭,言此神由有此功,故今得報(bào),非祈禱也。
○注“此蠟”至“可知矣”。
○正義曰:蠟有八神,恐祭處各別,故言“則祭同處可知也”。陳辭有水土昆蟲草木者,以其無知,故特有辭也。而先嗇之屬有知,故不假辭也。據(jù)此祭草木有辭,則草木當(dāng)有神。八蠟不數(shù)之者,以草木遍地皆是,不如坊與水庸之屬各指一物,故不數(shù)。
皮弁素服而祭。素服,以送終也。葛帶、榛杖,喪殺也。蠟之祭,仁之至,義之盡也。送終、喪殺,所謂老物也。素服,衣裳皆素。
○榛杖,側(cè)巾反,以榛木為杖也。殺,所界反,徐所例反,注及下“德之殺”并同。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祭,謂既蠟,臘先祖五祀也,於是勞農(nóng)以休息之!墩撜Z》曰:“黃衣狐裘!
○臘,力合反。勞,力報(bào)反。
[疏]“皮弁”至“夫也”。
○正義曰:素服送終,是仁恩也,故云“仁之至”。葛帶、榛杖,示陰氣喪殺,斷割其理,是義也,故云“義之盡也”。
○注“送終”至“皆素”。
○正義曰:“送終喪殺,所謂老物”者,按《周禮·籥章》云:“國祭蠟,則龡《豳頌》,擊土鼓,息老物。”以物老,故素服。物老將終,故葛帶榛杖。素服,衣裳皆素者,謂白素衣積素裳。輕直云“素服,以送終”,不云“皮弁”者,從上省文也。
○注“祭謂”至“狐裘”。
○正義曰:上云“蠟”,此云“祭,故知既蠟,臘先祖五祀。對文蠟、臘有別,總其俱名蠟也。故《月令》孟冬“祈來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鄭注云:“此《周禮》所謂蠟!笔且。云“於是勞農(nóng)以休息之”者,即經(jīng)文“息田夫”是也。勞農(nóng),《王制》文。
野夫黃冠。黃冠,草服也。言祭以息民。服象其時物之色,季秋而草木黃落。
[疏]“野夫”至“服也”。
○正義曰:此解上息田夫用黃衣黃冠之意。田夫,則野夫也。野夫著黃冠,黃冠是季秋之后草色之服,故息田夫而服之也。
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也,諸侯貢屬焉。草笠而至,尊野服也。諸侯於蠟,使使者戴草笠,貢鳥獸也!对姟吩疲骸氨硕既耸,臺笠緇撮!庇衷唬骸捌漯A伊黍,其笠伊糾!苯匝砸叭酥病
○笠音立。使使,上音史,下及下使者,皆色吏反。撮,七活反,又七括反。餉,始尚反。糾,居黝反。羅氏致鹿與女,而詔客告也,以戒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國。詔使者,使歸以此告其君,所以戒之。
○好,呼報(bào)反,下“好女”、“可好”皆同。天子樹瓜華,不斂藏之種也!比A,果蓏也。又詔以天子樹瓜蓏而已,戒諸侯以畜藏蘊(yùn)財(cái)利也。
○蓏,力果反。蓄,丑六反,又許六反。蘊(yùn),於粉反。
[疏]“大羅”至“種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因上蠟祭,廣釋歲終蠟時之事。天子掌鳥獸之官,謂大羅也。謂為大羅者,鄭云“能以羅捕鳥獸者也”。《周禮·羅氏》“掌羅烏鳥,蠟則作羅襦”。鄭司農(nóng)云:“襦,細(xì)密之羅也!苯庹咴疲骸绊樓锒瑲⑽,故羅氏用細(xì)密之羅網(wǎng)以捕禽鳥矣!比弧吨芏Y》不云掌獸,此云獸者,以其受貢獸故也。
○“諸侯貢屬焉”者,大羅氏既以羅為名,能張羅得鳥獸,故四方諸侯有貢獻(xiàn)鳥獸於王者,皆入屬大羅氏也。
○“草笠而至”者,草笠,以草為笠也。此諸侯所使貢獻(xiàn)鳥獸之使者,著草笠而至王庭也。
○“尊野服也”者,草笠是野人之服。今歲終功成,是由野人而得,故重其事而尊其服。
○“羅氏致鹿與女,而詔客告也”者,詔,亦告也?,謂貢鳥獸之使者。羅氏先受貢畢,使者臨去,羅氏又以鹿及女子致與使者,而宣天子之詔於使者,令使者反還其國,以告戒其君,故云“詔客告也”。
○“以戒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國”者,此宣詔所告之言也。令使者還其國,以如此告汝君曰,不得好田獵及女色,使國亡也。言鹿是田獵所得之物,女是亡國之女,而王所以獲者也。故與之鹿、女,明以此為戒也。一云豈每國輒與女、鹿邪!正當(dāng)羅氏以鹿與女示使者爾。
○“天子樹瓜華,不斂藏之種也”者,瓜,今之瓜。華,果蓏也。言天子唯樹瓜與果蓏,所以唯樹植此瓜華者,是供一時之食,不是收斂久藏之種。若其可久藏之物,則不樹之,不務(wù)畜藏,與民爭利,令使者歸告其君亦當(dāng)如此,不得畜藏,與民爭利。
○注“詩云”至“伊糾”。
○正義曰:“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是《小雅·都人士》篇也!睹姟饭{云:“臺,夫須,都人以臺夫須為笠,緇布為冠。”云“又曰:其餉伊黍,其笠伊糾”者,此周頌良耜之篇也。引此三詩者,證笠是野人所著之服。
○注戒諸至利也。
○正義曰:天子可畜聚斂藏之物既不種殖,戒諸侯不可畜藏蘊(yùn)積財(cái)利也。
八蠟以記四方。四方,方有祭也。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以謹(jǐn)民財(cái)也。其方穀不熟,則不通於蠟焉,使民謹(jǐn)於用財(cái)。蠟有八者,先嗇一也,司嗇二也,農(nóng)三也,郵表畷四也,貓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昆蟲八也。順成之方,其蠟?zāi)送,以移民也。移之言羨也,《詩·頌·豐年》曰:“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此其羨之與?
○移,以豉反,注同。羨,才箭反,又辭見反。烝,之承反。畀,必利反。妣,必履反。與音馀。既蠟而收,民息已。故既蠟,君子不興功。收,謂收斂積聚也。息民與蠟異,則黃衣黃冠而祭,為臘必矣。
○“既蠟而收”絕句。積聚,并如字,徐上音茲賜反,下方樹反。
[疏]“八蠟”至“興功”。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天子蠟祭,四方不同,豐荒有異,兼記臘祭宗廟息民之事。各依文解之。
○“八蠟以記四方”者,言蠟祭八神,因以明記四方之國,記其有豐稔、有兇荒之異也。
○“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者,謂四方之內(nèi),年穀不得和順成熟,則當(dāng)方八蠟之神,不得與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謹(jǐn)慎民財(cái),欲使不熟之方,萬民謹(jǐn)慎財(cái)物也。
○“順成之方,其蠟?zāi)送ā闭,因四方之?nèi),有順成之方,其蠟之八神,乃與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蠟祭豐饒,皆醉飽酒食,使民歆羨也;适弦源艘还(jié)皆據(jù)諸侯之國而為蠟祭,以記其功,當(dāng)國不成,則不為蠟,成則為蠟,義亦通也。
○注“蠟有”至“八也”。
○正義曰:鄭數(shù)八神,約上文也。王肅分貓、虎為二,無昆蟲。鄭數(shù)昆蟲,合貓虎者,昆蟲不為物害,亦是其功。貓虎俱是除田中之害,不得分為二,不言“與”,故合為一也。
○注“詩頌”至“百禮”。
○正義曰:所引《詩》者,《周頌·豐年》之篇。烝,進(jìn)也。畀,與也。言豐年多黍多稻,故為酒醴,進(jìn)與祖妣,謂烝嘗於廟之祭也。
○注“息民”至“必矣”。
○正義曰:上文雖云“黃衣黃冠而祭”,不云臘之與蠟似為一。此文云“既蠟而收,民息已”,先蠟,后息民是息民為臘,與蠟異也。前“黃衣黃冠”在蠟祭之下,故知是臘也,是以云“為臘必矣”,故《月令》臘在祈天宗之下,但不知臘與蠟祭相去幾日,唯隋禮及今禮皆蠟之后日。經(jīng)云“既蠟不興功”者,謂不興農(nóng)功。若其土功,則《左氏傳》云:“龍見而畢,務(wù)戒事也!被鹨姸掠茫枵,日至而畢土功,建亥之月起,日至而畢也。
恒豆之菹,水草之和氣也。其醢,陸產(chǎn)之物也。加豆,陸產(chǎn)也。其醢,水物也。此謂諸侯也。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贊、茆菹、纴贊饋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魚醢,其馀則有雜錯云也。
○菹,爭居反。醢音海。麋音眉。贊字又作{難月},乃兮反,《字林》作腝,人兮反。茆音卯,又力首反。麏,九倫反。嬴,力戈反。拍音博;e豆之薦,水土之品也。不敢用常褻味而貴多品,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非食味之道也。言禮以異為敬。
○{藨豕},即見反,又作薦,同,或作廌,非。先王之薦,可食也,而不可耆也。卷冕、路車,可陳也,而不可好也!段洹穳,而不可樂也。宗廟之威,而不可安也。宗廟之器,可用也,而不可便其利也。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以同於所安樂之義也!段洹,萬舞也。
○耆,市志反。路,本亦作輅,音同。樂,皇音洛,下同,徐五孝反。便,婢面反,徐比絹反。酒醴之美,玄酒、明水之尚,貴五味之本也。黼黻、文繡之美,疏布之尚,反女功之始也。莞蕈之安,而蒲越、瑽鞂之尚,明之也。大羹不和,貴其質(zhì)也。大圭不琢,美其質(zhì)也。丹漆雕幾之美,素車之乘,尊其樸也。貴其質(zhì)而已矣。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同於所安褻之甚也。如是而后宜。尚質(zhì)貴本,其至如是,乃得交於神明之宜也。明水,司烜以陰鑒所取於月之水也。蒲越、瑽鞂,藉神席也。明之者,神明之也。琢當(dāng)為“篆”,字之誤也。幾,謂漆飾沂鄂也。
○莞音官,徐音丸。簟,六點(diǎn)反。越音活,注同。槀,又作藁,古老反。鞂,簡八反,徐古八反。和,胡臥反。琢,依注為丈轉(zhuǎn)反。雕,多調(diào)反,又作彫。幾,巨依反,注同。乘,時證反。樸,普角反。烜音毀。鑒,古暫反。藉,字夜反。沂,魚斤反。鄂,五各反。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牲,陽也。庶物,陰也。
○奇,居宜反。黃目,郁氣之上尊也。黃者,中也。目者,氣之清明者也。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黃目,黃彝也,周所重,於諸侯為上也。祭天,掃地而祭焉,於其質(zhì)而已矣。醯醢之美,而煎鹽之尚,貴天產(chǎn)也。割刀之用,而鸞刀之貴,貴其義也。聲和而后斷也。
[疏]“恒豆”至“斷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祭祀籩豆、酒醴、莞蕈、尊彝、醯醢、鸞刀之屬,明其尚質(zhì)所用之宜。自“恒豆之菹”至“之道也”,遍明諸侯祭祀之禮。
○“恒豆之菹”者,謂朝事恒常所薦之豆,所盛之菹,是水草和羹之氣,若昌本、茆菹是也。其所盛之醢,陸地所產(chǎn)之物也。
○“加豆,陸產(chǎn)也”者,謂祭末酳尸之后,其菹,陸地產(chǎn)生之物而為之,若葵菹、豚拍之屬是也。
○“其醢,水物也”者,加豆所盛之醢,用水中之物,若蠃醢、魚醢是也。
○“籩豆之薦,水土之品也”者,其籩豆所薦之物,或水或土所生品類也。前文唯云豆,此連言籩者,籩是配豆之物,所盛亦有水土所生也。而《周禮·籩人》云:“天子朝事之籩,其寔有麷蕡白黑!眲t土所生也。鮑魚則水物也。但籩之所盛,陸產(chǎn)甚多也。
○“不敢用常褻味而貴多品”者,言所薦之物,不敢用常褻美味,貴其多有品類,言物多而味不美也。
○“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非食味之道也”者,解所以物多不美之意,所以交接神明之義,取恭敬質(zhì)素,非如人事飲食美味之道也。
○注“此謂”至“云也”。
○正義曰:知此謂諸侯者,以其與《周禮》天子豆物不同,故知是諸侯也。按《醢人》:“加豆,謂尸食訖酳尸所加之豆!眲t此“恒豆”者,謂朝事及饋食俱為恒豆也。諸侯菹悉用水物,醢悉用陸產(chǎn),與天子不同,故引“天子朝事之豆”以下不同之事以明之。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贊、茆菹、纴贊,與此經(jīng)同。其菁菹、纴贊,其菁菹非水物,與此無異也。天子饋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魚醢,與諸侯加豆不同。其天子加豆,有芹菹、兔醢、深蒲、醓醢、菭菹、雁醢、筍菹、魚醢,芹菹與深蒲及菭菹等,非陸產(chǎn)也,鹿與醓醢非水物也,與此經(jīng)異也。又天子饋食有蜃蚔醢,蜃為水物,亦與此經(jīng)不同。故鄭總云“其馀則有雜錯”,是天子與諸侯異也。
○“先王”至“義也”,此以下總明祭祀之物,不可同於尋常安樂之義。
○“而不可嗜”者,祭祀薦羞,質(zhì)而無味,不可歆嗜。
○“而不可好也”者,袞冕路車,尊嚴(yán)不可尋常乘服以為榮好也。
○“《武》壯,而不可樂也”者,《武》是萬舞,大武也,以示壯勇之容,不可常為娛樂。
○“宗廟之威,而不可安也”者,言宗廟尊嚴(yán)肅敬,不可寢處其中以自安也。
○“而不可便其利也”者,宗廟之器,供事神明之道,不可回便以為私利也。
○“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以同於所安樂之義也。是總結(jié)上文。
○“酒醴”至“后宜”。
○此明祭祀所用之物,不尚繁華,皆取尚質(zhì)貴本。
○“玄酒、明水之尚”者,玄酒,謂水也。明水,謂取於月中水也。陳列酒尊之時,明水在五齊之上,玄酒在三酒之上,是“玄酒、明水之尚”。謂尊尚其古,故設(shè)尊在前也。
○“疏布之尚”者,《冪人》云:“疏布冪八尊!薄抖Y器》云:“犧尊疏布鼏!笔且。
○”蒲越瑽、鞂之尚”者,凡常而居,下莞上簟,祭天則蒲越藁鞂之上也。
○“明之也”者,釋所以祭天用蒲越瑽鞂之意,是神明矣。此祭天不敢用褻美味,故用質(zhì)也。
○“丹漆雕幾之美,素車之乘,尊其樸也”者,雕,謂刻鏤。幾,謂沂鄂。言尋常車以丹漆雕飾之,以為沂鄂,而祭天以素車之乘者,尊其樸素。
○“貴其質(zhì)而已矣”者,此一句包上酒醴以下諸事,言祭祀之時,不重華飾,唯質(zhì)素而已。故用玄水、疏布、瑽鞂之屬。
○“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同於所安褻之甚也”者,解所以諸事貴質(zhì)者,以其交接神明,不可同於尋常身所安褻之甚極也者。若其安褻之不甚者,亦得同之。
○“如是而后宜”者,言尚質(zhì)尚儉,如是而后得交神明之義也。
○注“尚質(zhì)”至“鄂也”。
○正義曰:尚質(zhì)則“大羹不和”,“大圭不琢”,“素車之乘”是也。貴本則“玄酒、明水之尚”,及“疏布之尚”是也。云“明水,司烜以陰鑒所取於月之水也”者,《周禮·秋官·司烜氏》文也。云“蒲越、瑽鞂,藉神席也”者,今禮及隋禮瑽鞂為祭天席,蒲越為配帝席,俱藉神也。云“幾,謂漆飾沂鄂也”者,幾與畿字相涉畿,是畿限之所,故以幾為沂鄂也。
○注“牲,陽也。庶物,陰也”。
○正義曰:按《宗伯》云:“以天產(chǎn)作陽德。”注云:“天產(chǎn)者動物,謂六牲之屬也。動物故為陽也!薄笆,陰也”者,庶物雖出於牲體,雜以植物相和,非復(fù)牲之全體,故為陰也。然《聘禮》“陳醢醢,醯在碑東,醢在碑西”,鄭云:“醯穀,陽也。醢肉,陰也!迸c此不同者,醯是穀物所為,其體清輕,故為陽也。醢是肉物所為,肉有形質(zhì),故為陰也。文各有所對,故不同也。
○“黃目”至“外也”。
○“黃目,黃彝也”,以黃金鏤其外以為目,因取名也。因?qū)①A郁鬯酒,故云郁氣也。祭祀時列之,最在諸尊之上,故云上也。故鄭注《司尊彝》云:“黃目,以黃金為目!笔且。
○“黃者,中也。目者,氣之清明者也”,解用黃目之義也。黃是中方色,目是氣之清明者也。
○“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者,又解必用中及清明義也。言酒清明在尊中而可斟酌,示人君慮於祭事,必斟酌盡於中也。目在尊外而有清明,示人君行祭,必外盡清明絜凈也。
○注“黃目”至“上也”。
○正義曰:按《明堂位》云:“夏后氏有雞彝,殷以以斝,周以黃目!笔侵芩煲。天子則黃彝之上,有雞彝鳥彝,備前代之器,諸侯但有黃彝,故云於諸侯為上也。
○“祭天”至“斷也”。
○此所論亦尚質(zhì),及貴天產(chǎn)及聲和之義。
○“貴天產(chǎn)也”者,馀物皆人功和合為之,鹽則天產(chǎn)自然,故云貴天產(chǎn)也。言“煎”者,煎此自然之鹽钅柬治之也。言煎鹽之尚者,皇氏云:“設(shè)之於醯醢之上,故云尚。”熊氏云:“煎鹽,祭天所用,故云尚!绷x俱通也。
○“貴其義也”者,言割刀之用必用鸞刀,貴其聲和之義。
○“聲和而后斷也”者,必用鸞刀,取其鸞鈴之聲宮商調(diào)和,而后斷割其肉也。
冠義,始冠之,緇布之冠也。始冠三加,先加緇布冠也。
○冠也,古亂反,下文注“始冠”、“冠而敝之”、“而冠”、“冠于阼”、“冠而字之”、“冠禮”、“士禮冠”皆同。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碧艧o飾,非時人緌也!峨s記》曰:“大白緇布之冠不緌。”大白即太古白布冠,今喪冠也!褒R則緇之”者,鬼神尚幽闇也,唐虞以上曰太古也。
○齊,側(cè)皆反。緌,耳隹反。上,時掌反,后“以上”皆同。冠而敝之可也。此重古而冠之耳,二代改制,齊冠不復(fù)用也。以白布冠質(zhì),以為喪冠也。
○敝本亦作弊,婢世反,徐又房列反,棄也。復(fù),扶又反。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東序少北,近主位也。
○適,丁歷反。近,附近之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每加而有成人之道也,成人則益尊,醮於客位尊之也。
○醮,子妙反。三加彌尊,喻其志也。始加緇布冠,次皮弁,次爵弁,冠益尊則志益大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重以未成人之時呼之。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常所服以行道之冠也,或謂委貌為玄冠也。
○毋追,上音牟,下多雷反。周弁、殷哻、夏收,齊所服而祭也。
○哻,況甫反,《字林》作{曰紆},火于反。三王共皮弁、素積。所不易於先代。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禮之有?言年五十乃爵為大夫也,其有昏禮,或改取也。諸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也。言夏初以上,諸侯雖有幼而即位者,猶以士禮冠之,亦五十乃爵命也。至其衰末,未成人者,多見篡弒,乃更即位,則爵命之,以正君臣,而有諸侯之冠禮。
○篡,初患反。弒音試。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儲君副主,猶云士也,明人有賢行著德,乃得貴也。
○行,下孟反,下“德行”同。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賢者子孫,恒能法其先父德行。以官爵人,德之殺也,言德益厚,官益尊也。死而謚,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謚。古,謂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謂之爵,死有謚也。周制,爵及命士,雖及之,猶不謚耳。今記時,死則謚之,非禮也。禮之所尊,尊其義也。言禮所以尊,尊其有義也。失其義,陳其數(shù),祝史之事也。故其數(shù)可陳也,其義難知也。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言政之要盡於禮之義。
[疏]“冠義”至“下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尊卑加冠,因明官爵及禮義之意。各依文解之。
○“冠義”者一節(jié),總論初冠之義,以《儀禮》有《士冠禮》正篇,此說其義,故云“冠義”,如下篇有《燕義》、《昏義》,與此同。皇氏云:冠義秪明用緇布,重古之義。其說非也。
○“始冠,緇布之冠也”者,謂人之加冠必三加,初始所加之冠,緇布之冠也。
○“大古冠布,齊則緇之”者,此釋有緇布冠之由。大古之時,其冠唯用白布,常所冠也。若其齊戒則染之為緇,今始冠重古,先冠之也。
○“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闭,以緇布之冠,古禮不合有緌,而后世加緌,故記者云:其今世加緌,非禮。故引孔子之言,云我未之聞也,言未聞緇布冠有緌之事。
○“冠而敝之可也”者,言緇布之冠初加,暫用冠之,罷冠則敝棄之可也。以其古之齊冠,后世不復(fù)用也。
○注“始冠”至“冠也”。
○正義曰:鄭云此者,解經(jīng)“始冠”之義。始冠者,謂三加之時,以緇布冠為始,故云先加緇布冠。先加,即始也。
○注“大古”至“古也”。正義曰:大古無飾,緇布冠無緌也。云“《雜記》曰:‘大白緇布之冠不緌’”者,孔子云:“吾未之聞!笔欠邱晻r人加緌也。引《雜記》文者,證緇布冠無緌。而《玉藻》云“緇布冠繢緌”,則緇布冠有緌者;适显疲捍私(jīng)所論,謂大夫士,故緇布冠無緌,諸侯則位尊盡飾,故有緌也。云“大白即大古白布冠,今喪冠也”,《禮運(yùn)》云后世有絲麻,雖絲麻同出,尚質(zhì),故用白布也。云“‘齊則緇之’者,鬼神尚幽闇也”者,謂祭前齊時著緇布冠,正祭則著祭服,有虞氏皇而祭是也。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者,以下云三王共皮弁素積,三王之前云“大古”,故云“唐虞以上曰大古”,與《易》之大古別也。
○注“三代改制,齊冠不復(fù)用也”。
○正義曰:唐虞既用之為齊冠,三代改唐虞之制,齊冠不復(fù)用之,以委貌章甫牟追,三代去緇布冠。其唐虞白布冠,三代用之為喪冠,緇布冠既棄而不用,所以《詩》“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注云“緇撮,緇布冠”者,彼謂儉且質(zhì),故著古冠耳。
○注“東序”至“位也”。
○正義曰:按《士冠禮》“冠者,在主人之少北”,是近主位也。其庶子則冠於房戶外南面。
○注“醮於”至“之也”。
○正義曰:客位,謂戶牖之間南面,此謂適子也。若夏殷醮用酒,冠一加則一醮於客位,周則用醴,三加畢,乃一醴於客位,其庶子則皆醮於房戶外。
○“三加彌尊,喻其志也”。
○言“三加”者,初加緇布冠,次加皮弁,是益尊。至三加爵弁,是彌尊。所以尊者,曉喻其冠者之志意,令其志意益大。初加緇布冠,欲其尚質(zhì)重古。次加皮弁,欲其行三王之德。后加爵弁,欲其行敬事神明,是志益大也。
○注“始加緇布冠,次皮弁,次爵弁”。
○正義曰:此皆約《士冠禮》文。按《士冠禮》三加者,謂冠時三遍加冠也,至冠日賓至,而主人設(shè)冠身之席于阼階上,近主人之北,又設(shè)笄纚櫛具于席南。冠身立于東房,賓揖冠身出就位,佐冠為冠身梳頭著纚畢,賓洗手,為正髻。正髻畢,往西階,至第一等,受取緇布冠,還至冠席前跪,為冠身著冠畢。冠身起,入東房,著玄端玄裳,士子皆隨其父朝夕之服,朝用玄衣素裳,夕用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雜裳前黃后玄,若大夫以上至天子,當(dāng)同上士玄裳也。畢,又揖冠身出就位,就位畢,賓又下西階至第三等受皮弁冠,還為冠身著冠,然后又著爵弁。其儀皆如緇布冠也。
○注“重以”至“呼之”。
○正義曰:賀氏云:重,難也。難未成人之時呼其名,故以字代之。按《冠禮》“冠身既冠見母畢,立于西階東南面,賓東面字之曰‘伯某甫’”是也。
○“委貌”至“素積”。
○此下三代,恒所服行道之冠,然三代乃俱用緇布,而其形自殊,周為委貌之形,殷則為章甫之形,夏則為毋追之形,故云“委貌,周道也”。鄭注《士冠禮》:“委,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質(zhì),言所以表明丈夫。毋發(fā)聲,追猶推也。夏后氏質(zhì),以其形名之。
○“周弁、殷冔、夏收”者,鄭注《冠禮記》云: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言所以自光大。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fā)也。其制之異亦未聞。
○“三王共皮弁、素積”者,以其質(zhì)素,故三王同服,無所改易也。
○注“常所”至“冠也”。
○正義曰:行道,謂養(yǎng)老燕飲燕居之服,若視朝行道,則皮弁也。此云“委貌”,而《儀禮》記稱“玄冠”,故云“或謂委貌為玄冠”。
○注“齊所服而祭也”。
○正義言齊及祭時所服也,若三命以下,齊祭同冠,四命以上,齊祭則異冠。“委貌”一條,論三加始加之冠。“周弁”一條,論第三所加之冠。“皮弁”一條,論第二所加之冠,在后言“皮弁”者,以其三王共同,故在后言之。
○“無大”至“之有”。
○前所明悉士禮,故無大夫冠禮也,所以然者,二十而冠,五十爵為大夫,故無大夫冠禮也。然四十強(qiáng)而仕,亦應(yīng)無士冠禮,而云士有冠禮者,士是有識之目,故立禮悉用士為正,所以五等并依士禮冠子也。若試為大夫者,亦用士禮,故鄭注《冠禮記》云:“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
○“而有其昏禮”者,言有大夫昏禮也。然禮三十而昏,五十乃為大夫,亦應(yīng)無大夫昏禮。而云有者,是改取也。
○“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禮之有”者,記者覆解無大夫冠禮所由也。
○注“言夏”至“冠禮”。
○正義曰:諸侯雖有幼而即位者,猶以士禮冠之,知用士禮者,以《儀禮·冠禮》是士之正禮,於冠禮之末云“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也”者,明夏初以前,諸侯未有冠禮,與土冠同。其夏末以來,諸侯有冠禮,與士禮異,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加玄冕為四加也。皇氏云:諸侯亦三加,與《大戴禮》違,其義非也。此經(jīng)直明諸侯,不云天子,又下云天子之元子猶與士同,則天子與士異也。然則天子冠禮,其來已久,但無文以言之!队裨濉吩疲骸靶谥旖M纓,天子之冠也!编嵶⒃疲骸笆脊谥谝!笔翘熳觿e有冠禮。
○注“儲君”至“貴也”。
○正義曰:此文系冠禮之下,皇氏云:天子元子,唯冠同於士,其馀則與土不同也。故《喪服》諸侯之兄弟得行大夫之禮也。
○“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者。
○此釋夏末以來,有諸侯冠禮之意也。
○“以官爵人,德之殺也”者,此明所以無大夫冠義也,言官爵之授,隨德隆殺也。大夫以上,雖以德授爵,猶無冠禮,兼明士又德薄而無爵也。
○“死而”至“無謚”。
○此一經(jīng)明士禮,此是《士冠禮記》之文也。以士為主,故此論士死而加謚,是為記之時加謚,故云今也。
○“古者生無爵,死無謚”者,古謂殷以前。士生時無爵,謂爵不及也。死時無謚,謂不制謚也。
○注“周制”至“謚耳”。
○正義曰:按《典命》云:“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笔考扔忻,命即爵也。故知爵及命士,猶不謚者,《檀弓》云:“士之有誄,自此始也!奔葟目h賁父卜國為始,明以前無誄也。無誄,則無謚也。
○“禮之”至“下也”。
○此經(jīng)所論,因上論冠義,下論昏義,故記人因上起下,於中說重禮之義也。
○“禮之所尊,尊其義也”者,言禮之所以可尊重者,尊其有義理也。
○“失其義,陳其數(shù),祝史之事也”者,若不解禮之義理,是失其義;惟知布列籩豆,是陳其數(shù),其事輕,故云祝史之事也。
○“故其數(shù)可陳,其義難知也”者,謂籩豆事物之?dāng)?shù)可布陳,以其淺易故也。其禮之義理難以委知,以其深遠(yuǎn)故也。
○“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所以治天下也”者,言圣人能知其義理而恭敬守之,是天子所以治天下也。
天地合,而后萬物興焉。目禮之義。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於異姓,所以附遠(yuǎn)厚別也。同姓或取,多相褻也。
○取音娶,本又作娶。遠(yuǎn),皇于萬反。別,兵列反,下及注皆同。幣必誠,辭無不腆。誠,信也。腆猶善也。
○腆,大典反。告之以直信。直猶正也,此二者所以教婦正直信也。信,事人也,信,婦德也。事猶立也。
○信事,側(cè)吏反,又如字,注同。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yàn)椤磅础。男子親迎,男先於女,剛?cè)嶂x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義一也。先謂倡道也。
○迎,魚敬反。先,采見反,下及注同。倡,昌亮反。道音導(dǎo)。執(zhí)摯以相見,敬章別也。言不敢相褻也。摯,所奠雁也。
○贄音至,本亦作“摯”。男女有別,然后父子親。父子親,然后義生。義生,然后禮作。禮作,然后萬物安。言人倫有別,則氣性醇也。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言聚麀之亂類也。
○麀音憂。婿親御授綏,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言已親之,所以使之親已。敬而親之,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先王,若太王、文王。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先者,車居前也。
○出乎大門而先,如字,絕句,又悉遍反。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從,謂順其教令。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夫之言丈夫也,夫或?yàn)椤案怠薄?br> ○知音智。玄冕齊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為社稷主,為先祖后,而可以不致敬乎?玄冕,祭服也。陰陽,謂夫婦也。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爵,謂夫命為大夫,則妻為命婦。器用陶、匏,尚禮然也。此謂大古之禮器也。三王作牢,用陶、匏。言大古無共牢之禮,三王之世作之,而用太古之器,重夫婦之始也。厥明,婦盥饋,舅姑卒食,婦馂馀,私之也。私之猶言恩也。
○盥音管。饋,其位反。一本無“婦盥饋”三字。馂音俊。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明當(dāng)為家事之主也;瓒Y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幽,深也。欲使婦深思其義,不以陽散之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序猶代也。
[疏]“天地”至“序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圣人重昏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地合,而后萬物興焉”者,言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合配,則萬物生焉。若夫婦合配,則子胤生焉。此與下《昏禮》為目,故鄭云:“目禮之義也。”皇氏云:“‘禮之所尊,尊其義也’以下結(jié)上爵德之事!逼淞x非也。
○“所以附遠(yuǎn)厚別也”者,取異姓者,所以依附相疏遠(yuǎn)之道厚,重分別之義,不欲相褻,故不取同姓也。
○“幣必”至“德也”。
○“幣必誠”者,誠謂誠信。幣帛必須誠信,使可裁制,勿令虛濫。
○“辭無不腆”者,腆,善也。謂之傳辭,無自謙退。云幣不善,不詐飾也。
○“告之以直信”者,所以幣必信,辭必直,欲告戒婦人以正直誠信也。
○“信,事人也”者,事,立也。言婦人立身之道,非信不立!靶,婦德也”者,言貞信是婦人之德。
○注“此二”至“信也”。
○正義曰:二者,謂辭也、幣也。辭不虛飾,是正也;幣不濫惡,是信也。故《昏禮記》云:“辭無不腆,反帛必可制!编嵶⒃疲骸百e不稱,幣不善!贝硕哒病⑿乓,下唯云“信,事人”、“信,婦德”,不云“正”者,正是信之小別,信則兼之。
○“執(zhí)摯以相見,敬章別也”者,摯,雁也。章,明也。婿親迎入門,而先奠雁,然后乃與婦相見,是先行敬,以明夫婦禮有分別,不妄交親。
○“婿親”至“之也”。
○按《昏禮》:“婦降自西階,婿親御婦車授綏!笔切鲇H御授綏也。
○“親之也”者,謂婿御婦車授綏,欲親愛於婦也,故云“親之也”。
○言婿所以親其婦者,欲令婦之親已也,故云“親之也者,親之也”。
○“玄冕”至“敬乎”,玄冕齊戒,廣陳敬事也。玄冕,謂助祭服也,五冕通玄,故合為玄冕也。今用助祭之服,以親迎也!褒R戒”者,齊戒自整敕也。
○“鬼神陰陽也”者,陰陽謂夫婦也。著祭服而齊戒親迎,是敬此夫婦之道,如事鬼神,故云“鬼神陰陽也”。
○“將以為社稷主,為先祖后,而可以不致敬乎”者,釋所為者重,故宜用敬,所以冕而親迎也。妻為內(nèi)主,故有國者,是為社稷內(nèi)主也。始此嗣廣后世,故云先祖后也。明如此之重,可以不致敬乎,言宜敬也。
○注“玄冕,祭服也”。
○正義曰:按《昏禮》士昏用上服以爵弁,爵弁是士服之上者,則天子以下皆用上服。以五冕色俱玄,故總稱“玄冕”也。
○“器用陶匏,尚禮然也”者,謂共牢之時,俎以外,其器但用陶匏而已。此乃貴尚古之禮自然也,陶是無飾之物,匏非人功所為,皆是天質(zhì)而自然也。
○“厥明”至“序也”。
○厥,其也。其明,謂共牢之明日也。舅姑卒食,謂明日婦見舅姑訖,婦乃盥饋特豚,舅姑食特豚之禮竟也。食馀曰馂。婦馂馀,謂舅姑食竟以馀食與之也。而《禮》本亦有云“厥明,婦盥饋”者也。
○“私之也”者,解婦馂馀義也。私猶恩也。所以食竟以馀食賜婦者,此示舅姑相恩私之義也。
○“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者,謂適婦也。婦見馂馀之禮畢,舅姑從賓階而下,婦從主階而降,是示授室與婦之義也。按《昏禮》:既昏之后,夙興,贊見婦于舅姑。席于阼,舅即席;席于房外,南面,姑即席。婦執(zhí)笄棗栗,奠于舅席,又執(zhí)腶脩奠于姑席。訖,贊者醴婦,席于戶牖間,贊者酌醴以醴婦,薦脯醢。婦受醴畢,取脯醢,降出授人于門外。舅姑入于室,共席于奧,婦盥饋特豚,無魚臘,無稷,卒食,一酳,席于北墉下。婦徹,設(shè)於席前,婦即席,馂姑之馀,卒食,姑酳之。此士禮也。其大夫以上,牲牢則異也。
○“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被瓒Y所以不用樂者,幽,深也,欲使其婦深思陰靜之義,以脩婦道。“樂,陽氣也”者,陽是動散,若其用樂,則令婦人志意動散,故不用樂也。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血、腥、爓祭、用氣也。尚,謂先薦之。爓,或?yàn)椤?lt;月>”。
○<月>,直輒反。
○殷人尚聲,臭味未成,滌蕩其聲,樂三闋,然后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滌蕩,猶搖動也。
○滌音狄,徐又同吊反。三,如字,徐息暫反。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郁合鬯,臭陰達(dá)於淵泉。灌以圭璋,用玉氣也。既灌,然后迎牲,致陰氣也。蕭合黍、稷,臭陽達(dá)於墻屋,故既奠,然后焫蕭合膻、薌。灌,謂以圭瓚酌鬯始獻(xiàn)神也,巳,乃迎牲於庭殺之,天子諸侯之禮也。奠,謂薦孰時也,《特牲饋食》所云“祝酌奠于鉶南”是也。蕭,薌蒿也,染以脂,含黍、稷燒之!对姟吩疲骸叭∈捈乐。”膻當(dāng)為“馨”,聲之誤也。奠或?yàn)椤八]”。
○灌用鬯臭,絕句,庾以“鬯”字絕句,郁字,又作,同。合鬯,絕句。焫蕭,如悅反,下音簫。合,如字,徐音閤。膻,依注同“馨”,許經(jīng)反。薌音香。瓚,在旦反。鉶音刑。蒿,呼毛反。梁,如琰反。膻當(dāng),失然反。凡祭,慎諸此。魂氣歸于天,形魄歸于地,故祭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此其所以先后異也。詔祝於室,坐尸於堂,謂朝事時也,朝事延尸于戶西,南面,布主席東面,取牲膟膋,燎于爐炭,先肝于郁鬯而燔之,入以詔神於室,又出以墮于主人。主人親制其肝,所謂制祭也。時尸薦以籩、豆,至薦孰,乃更延主于室之奧。尸來升席,自北方,坐于主北焉。
○祝,之六反,下及注并同,又之又反。膟音律。膋,力彫反。燎,力炒反,又力吊反,下文同。壚音盧。墮,許恚反,或許垂反。奧,烏報(bào)反。用牲於庭,謂殺之時。升首於室。制祭之后,升牲首於北墉下,尊首尚氣也。
○墉音容。直祭祝于主,謂薦孰時也,如特牲少牢饋食之為也。直,正也,祭以孰為正,則血腥之屬盡敬心耳。索祭祝于祊。索,求神也。廟門曰祊,謂之祊者,以於繹祭名也。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室與堂與?
○室與、堂與,并音馀,下“遠(yuǎn)者與”同。本作“室與堂也”,與,則如字讀。或諸遠(yuǎn)人乎?祭于祊,尚曰求諸遠(yuǎn)者與?尚,庶幾也。
○遠(yuǎn)人,徐于萬反。祊之為言倞也,倞猶索也,倞或?yàn)椤罢彙薄?br> ○倞音諒。肵之為言敬也。為尸有肵俎,此訓(xùn)也。
○肵音祈。為尸,于偽反。富也者,福也。人君嘏辭有富,此訓(xùn)之也;蛟弧案R舱,備也”。
○嘏,古雅反。首也者,直也。訓(xùn)所以升首祭也,直或?yàn)椤盃谩币病?br> ○犆,徒得反。相,饗之也。相,謂詔侑也,詔侑尸者,欲使饗此饌也!短厣伿扯Y》曰:“主人拜妥尸,尸答拜,執(zhí)奠,祝饗!
○相,息亮反,注及下“之相”并注同。侑音又。妥,他果反。嘏,長也,大也。主人受祭福曰嘏,此訓(xùn)也。
○長,直良反,徐知兩反。尸,陳也。尸或詁為主,此尸神象,當(dāng)從主訓(xùn)之,言陳非也。
○詁音古。毛、血,告幽全之物也。幽,謂血也。告幽全之物者,貴純之道也。純,謂中外皆善。血祭,盛氣也。祭肺、肝、心,貴氣主也。氣主氣之所舍也,周祭肺,殷祭肝,夏祭心。祭黍稷加肺,祭齊加明水,報(bào)陰也。祭黍稷加肺,謂綏祭也。明水,司烜所取於月之水也。齊,五齊也,五齊加明水,則三酒加玄酒也。
○齊,才細(xì)反,注及下“涚齊”并注同。綏,許恚反。取膟膋燔燎,升首,報(bào)陽也。膟膋,腸間脂也,與蕭合燒之,亦有黍稷也。明水涚齊,貴新也。涚猶清也,五齊濁,泲之使清,謂之涚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吨芏Y·<巾荒>氏》以涚水漚絲。涚齊,或?yàn)椤皻R”。
○說齊,姑銳反,字又作涚。泲,子禮反,下同。<巾荒>,莫剛反。漚,烏豆反。汎,本又作泛,同。凡涚,新之也。新之者,敬也。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著猶成也,齊主人齊絜,此水乃成,可得也。
○齊,側(cè)皆反,篇末文注同。君再拜稽首,肉袒親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肉袒,服之盡也。割解牲體。祭稱“孝孫”、“孝子”,以其義稱也。謂事祖禰。稱“曾孫某”,謂國家也。謂諸侯事五廟也,於曾祖以上,稱曾孫而已。祭祀之相,主人自致其敬,盡其嘉,而無與讓也。相,謂詔侑尸也。嘉,善也。腥、肆、爓、腍祭,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矣。治肉曰肆。腍,熟也。爓,或?yàn)?lt;月>。
○肆,敕歷反,注同。腍,而審反。<月>,直輒反。舉斝、角,詔妥尸。古者尸無事則立,有事而后坐也。尸,神象也。祝,將命也。妥,安坐也。尸始入,舉奠斝若奠角。將祭之,祝則詔主人拜,妥尸,使之坐。尸即至尊之坐;驎r不自安,則以拜妥之也。天子奠斝,諸侯奠角,古謂夏時也。
○斝,古雅反。坐,才臥反?s酌用茅,明酌也。謂泲醴齊以明酌也!吨芏Y》曰:“醴齊縮酌。”五齊醴尢濁,和之以明酌。泲之以茅,縮去滓也。明酌者,事酒之上也,名曰明者。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春秋傳》曰:“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泲以酌酒,酌猶斟也。酒已泲,則斟之以實(shí)尊彝!痘瓒Y》曰:“酌玄酒,三注于尊。”凡行酒亦為酌也。
○縮,所六反,注同。齊,才細(xì)反,下皆同。去,起呂反。醳音亦。共音恭。斟,章金反。彝音夷。注,之樹反。醆酒涚于清,謂泲盞酒以清酒也。醆酒,盎齊。盎齊差清,和之以清酒泲之而已。泲盎齊必和以清酒者,皆久味相得。
○醆,側(cè)產(chǎn)反。盎,烏浪反。差,初賣反,又初佳反。汁獻(xiàn)涚于醆酒,謂泲秬鬯以醆酒也。獻(xiàn),讀當(dāng)為莎,齊語聲之誤也。秬鬯者,中有煮郁,和以盎齊,摩莎泲之,出其香汁,因謂之汁莎。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也。
○汁,之十反。獻(xiàn),依注為莎,素何反,下注同。猶明、清與醆酒于舊澤之酒也。猶,若也。澤,讀為醳,舊醳之酒,謂昔酒也。泲醴齊以明酌,泲醆酒以清酒,泲汁獻(xiàn)以醆酒,天子諸侯之禮也。天子諸侯禮廢,時人或聞此而不審知。云若今明酌清酒與醆酒,以舊醳之酒泲之矣,就其所知以曉之也。泲清酒以舊醳之酒者,為其味厚臘毒也。
○澤,依注讀為醳,音亦,徐詩石反。為其,于偽反。臘毒,上音昔,《隱義》云:“臘,久也,久酒有毒!奔烙衅硌,祈猶求也,謂祈福祥,求永貞也。有報(bào)焉,謂若穫禾報(bào)社。有由辟焉。由,用也。辟讀為弭,謂弭災(zāi)兵,遠(yuǎn)罪疾也。
○辟,依注作弭,亡妣反。遠(yuǎn),于萬反。齊之玄也,以陰幽思也。故君子三日齊,必見其所祭者。齊三日者,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則見之也。
[疏]“有虞”至“祭者”。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論祭祀之事。各依文解之。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者,尚謂貴尚,其祭祀之時,先薦用氣物也。
○“血、腥、爓祭,用氣也”者,此解用氣之意。血,謂祭物以血詔神於室。腥,謂朝踐薦腥肉於堂。爓,謂沈肉於湯,次腥,亦薦於堂!都懒x》云“爓祭,祭腥而退”是也。今於堂以血、腥、爓三者而祭,是用氣也。以其并未熟,故云“用氣也”。
○注“尚,謂先薦之”。
○正義云:言先薦者,對合享饋熟為先也。此虞氏尚氣,殷人尚聲,周人尚臭,皆謂四時常祭也。若其大祭祫,周人仍先用樂也,故《大司樂》云:“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鄭云:“先奏是樂,以致其神,而后祼焉!蓖拼搜灾,虞氏大祭亦先作樂也。故鄭注《大司樂》引《虞書》云:“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祖考來格,蕭韶九成,鳳凰來儀!贝俗趶R九奏之郊。此虞氏大祭,與周同樂九奏。夏殷大祭雖無文,或當(dāng)與周同。熊氏以為殷人先求諸陽,謂合樂在灌前,周人先求諸陰,謂合樂在灌后,與降神之樂別。熊氏又云:“凡大祭并有三始:祭天,以樂為致神始,以煙為歆神始,以血為陳饌始。祭地,以樂為致神始,以腥為歆神始,以血為陳饌始。祭宗廟,亦以樂為致神始,以灌為歆神始以腥為陳饌始!绷x或然也。按禮:宗廟之祭先薦血,后薦腥。熊云“宗廟腥為陳饌始”,於義未安也。熊氏又云:“社稷以下之祭,皆有三始!膘读x非也。
○“殷人”至“間也”。
○“殷人尚聲”者,帝王革異,殷不尚氣而尚聲,謂先奏樂也,不言夏,或從虞也。
○“臭味未成,滌蕩其聲”者,臭味未成,謂未殺牲也。滌蕩猶搖動也。殷尚聲,故未殺牲而先搖動樂聲以求神也。
○“樂三闋,然后出迎牲”者,闋,止也。奏樂三遍止,乃迎牲入殺之。
○“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者,解以先奏樂之義。言天地之間,虛豁亦陽也,言鬼神在天地之間。聲是陽,故用樂之音聲,號呼告於天地之間,庶神明聞之而來,是先求陽之義也。
○“周人”至“膻薌”。
○“周人尚臭”者,周禮變於殷,故先求陰,尚臭也。
○“灌用鬯臭”者,臭,謂鬯氣也。未殺牲,先酌鬯酒灌地以求神,是尚臭也。
○“郁合鬯”者:郁,郁金草也。鬯,謂鬯酒,煮郁金草和之,其氣芬芳調(diào)鬯也,又以搗郁汁和合鬯酒,使香氣滋甚,故云郁合鬯也。鄭注《郁人》云:“郁,郁金香草,宜以和鬯!北R云:“言取草芬芳香者,與秬黍郁合釀之,成必為鬯也。”馬氏說郁草名,如郁金香草,合為鬯也。庾氏讀句,則云“臭郁合鬯”。
○“臭陰達(dá)於淵泉”者,用郁鬯灌地,是用臭氣求陰達(dá)於淵泉也。
○“灌以圭璋,用玉氣也”者,王肅云:以圭璋為瓚之柄也,瓚,所以<奭斗>鬯也,玉氣絜潤,灌用玉瓚,亦求神之宜也。玉氣亦是尚臭也,周言用玉,則殷不用圭瓚。
○“既灌然后迎牲”者,先求神后迎牲也。
○“致陰氣也”者,解所以先灌,是先求陰也。先致氣於陰,故云“致陰氣也”。蕭合黍稷者,周人后求陽也,取蕭草及牲脂膋合黍稷燒之也,此謂饋食時也。
○“臭陽達(dá)於墻屋”者,謂以蕭合黍稷之臭氣求陽,達(dá)於墻屋也。
○“故既奠,然后蕭合膻、薌”者,明上蕭之時節(jié)也。既奠,謂薦熟時也。堂上事尸竟,延尸戶內(nèi),更從此始也。於薦熟時祝先酌酒,奠於鉶羹之南,訖,尸未入。於是又取香蒿,染以腸間脂,合黍稷燒之於宮中,此又求諸陽之義也。馨香,謂黍稷。
○注“天子”至“燒之”。
○正義曰:知此經(jīng)所云天子諸侯禮也,以《儀禮·少牢》、《特牲》是大夫士之禮,無臭郁灌鬯之事故也。云“奠謂薦熟時也,《特牲饋食禮》所云‘祝酌奠于鉶南’是也”者,尸未入之前,當(dāng)饋孰之始,饋孰有黍稷,此云蕭合黍稷,既奠然后蕭,故知當(dāng)饋孰之時也。云“染以脂,合黍、稷燒之”者,此云蕭合黍稷,是蕭與黍稷合!对姟吩啤叭∈捈乐保鞘捙c脂合也。故知有蕭及脂黍稷合馨香也。
○“詔!敝痢办短谩。
○“詔祝於室”,謂朝事時也。詔,告也。祝,咒也。天子諸侯朝事之時,坐尸於堂戶西,南面,坐主在西方,東面,尸、主之前,則薦用籩豆也。祝乃取牲膟膋,燎於爐炭,入告神於室。又出墮於主。當(dāng)此時,王乃親洗肝於郁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今云詔祝於室,是燎於爐炭,入告於室也。
○“坐尸於堂”者,既灌鬯之后,尸出堂,坐戶西而南面也。
○注“謂朝”至“北焉”。
○正義曰:“謂朝事時”者,以下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此云“詔祝於室”,當(dāng)殺牲之初,故知當(dāng)朝事時也。云“朝事延尸于戶西,南面,布主席東面,取牲膟膋,燎於爐炭,洗肝于郁鬯而燔之”者,此等并於堂上而燔燎之,故始云“入以詔神”,明以前在堂也。云“入以詔神於室,又出以墮於主前”者,墮,謂墮祭也,謂分減肝膋以祭主前也。云“主人親制其肝,所謂制祭也”者,制,割也,謂割其肝而不相離,按《禮器》云:“君親制祭,夫人薦盎!贝嗽啤霸t祝於室”,下云“用牲於庭”,故知制祭當(dāng)此節(jié)也。云“時尸薦以籩、豆”者,即是朝事籩豆也。云“至薦熟,乃更延主于室之奧”者,約《少牢》、《特牲》饋食在奧室也。云“尸來升席,自北方,坐于主北焉”者,以在奧東面以南為尊,主尊,故在南。主既居南,故尸來升席自北方也。尸、主各席,故朝事延尸於戶外,尸南面,主席于東面是也。鄭之此注,雖參《禮記》及《少牢》、《特牲》而言之,亦約漢時祭宗廟之禮言也,故其事委曲也。
○注“制祭”至“氣也”。
○正義曰:知在制祭后者,熊氏云:見下文升首在燔燎下,故知在制祭后也。又知在北牖下者,見下云升首以報(bào)陽,明是當(dāng)戶北牖,可知此升首非說有虞氏祭以首者,故《羊人》云“祭祀割羊牲,登其首”,則三牲之首皆升也。
○“直祭祝于主”,直,正也。祭以薦熟為正,言薦熟正祭之時,祝官以祝辭告于主,若《儀禮·少牢》“敢用柔毛剛鬛,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是也。
○注“謂薦”至“心耳”。
○正義曰:知薦熟時者,以上文云“詔祝於室”,次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下云“索祭祝于祊”,以文次之,知此當(dāng)薦熟之節(jié)也。
○“索祭祝于祊”,索,求也,廣博求神,非但在廟,又為求祭,祝官行祭在於祊也。祊,謂廟門。祭于廟門,凡祊有二種,一是正祭之時,既設(shè)祭於廟,又求神於廟門之內(nèi)。《詩·楚茨》云:“祝祭于祊!弊⒃疲骸暗p門內(nèi)平生待賓客之處,與祭同日也!倍敲魅绽[祭之時,設(shè)饌於廟門外西室,亦謂之祊,即上文云“祊之于東方”,注云:“祊之禮,宜于廟門外之西室。”是也。今此索祭于祊,當(dāng)是正祭日之祊矣。知者,《禮器》云:“為祊乎外,以其稱外!惫首⒃疲骸暗p祭,明日之繹祭!编嵱肿⑸稀暗p之于東方”云:“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贝私(jīng)直云“祊”,不云“外”,又注直云“廟門曰祊”,亦不云“外”,是據(jù)正祭日祊也。故下云“肵之為言敬也”,“相,饗之也”,“假,大也”,“血、毛,告幽全之物”,是皆據(jù)正祭之日,明此祊亦正祭日。
○注“廟門”至“名也”。
○正義曰:“廟門曰祊”,《爾雅·釋宮》文。云“謂之祊者,以於繹祭名也”者,此既正祭日於廟門內(nèi)求神,應(yīng)總稱云廟,而謂之祊者,以祊是廟門,明日繹祭稱祊,雖今日之正祭,假以明日繹祭祊名,同稱之曰祊也。
○“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者,此解正祭在廟之時,或設(shè)饌在室,或設(shè)饌在堂,不知神之所在之處,為於彼室乎,為於此堂乎,故兩處設(shè)饌也。
○“或諸”至“者與”。
○此解索祭為祊之時或諸遠(yuǎn)人乎者。“諸”是語辭,其神靈或遠(yuǎn)離於人不在廟乎。
○“祭于祊,尚曰求諸遠(yuǎn)者與?”者,尚,是庶幾也。言正祭之時,祭於廟門祊者,庶幾求於遠(yuǎn)處者與?言於遠(yuǎn)處求神也。
○“祊之”至“陳也”,此皆訓(xùn)祭祀所為之事。
○注“為尸有肵俎”。
○正義曰:按《特牲》、《少牢》:設(shè)饌之后,尸祭饌訖,祝取牢心舌,載于肵俎,設(shè)于饌北,尸每食牲體,反置于肵俎,是主人敬尸之俎也。
○注“人君”至“備也”。
○正義曰:《少牢》云:“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于女孝孫,使女受祿于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此是大夫嘏辭也。人君則福慶之辭更多,故《詩·楚茨》云“永錫爾極,時萬時億”,“卜爾百福,如幾如式”是也。
○注“訓(xùn)所”至“犆也”。
○正義曰:經(jīng)云“首者,直也”。直,正也。言首為一體之正。
○“相,饗之也”,相,謂詔侑,所以立祝詔侑尸者,欲尸歆饗此饌。
○注“特牲”至“祝饗”。
○正義曰:引《特牲》者,證饗尸時節(jié),延尸初入,主人拜妥尸,尸答拜訖,執(zhí)此鉶南之奠,祝則設(shè)辭以饗之,欲尸饗此奠也。尸遂祭與啐之。嘏,長也,大也。
○尸嘏主人,欲使長久廣大也。
○注“尸或”至“非也”。
○正義曰:此經(jīng)尸為陳,諸本尸為主。尸是神象,當(dāng)從主,主是人所主事,陳是器物陳列。今訓(xùn)之為陳,故云非也。
○“毛血”至“道也”。
○此謂祝初薦血、毛於室時也。血,是告幽之物,毛,是告全之物。告幽者,言牲體肉里美善;告全者,牲體外色完具。所以備此告幽全之物者,貴其牲之純善之道也,故鄭云“純,謂中外皆善”,言中善則血好,外善則毛好也。
○“血祭”至“主也”,此是堂上制祭后,又薦血腥時也。
○“祭肺、肝、心,貴氣主也”,此三者并為氣之宅,故祭時先用之,是貴於氣之主故也。血是氣之所舍,故云“盛器也”。三者非即氣,故云“氣之主也”。
○“祭黍”至“水也”。
○“祭黍稷加肺”者,謂尸既坐綏祭之時,祭黍稷加之以肺,言兼肺而祭,故云“加肺”也。
○“祭齊加明水”者,謂於正祭之時,陳列五齊之尊,上又加明水之尊,故云“祭齊加明水”也。
○“報(bào)陰也”者,解加肺、加明水之意。肺是五臟在內(nèi),水又屬北方,皆是陰類,又親形魄歸地是陰,以陰物祭之,故云“報(bào)陰也”。
○“取膟膋燔燎,升首”者,此謂朝踐時,祝取膟膋燎于爐炭,入以告神於室,出以綏於主前,又升首於室,至薦孰之時,祝更取膟膋及蕭,以黍稷合燒之,是臭陽達(dá)於墻屋也。
○“報(bào)陽也”者,言膟膋黍稷,并是陽氣之物,首又是牲體,亦是陽,親之魂氣在天為陽。今以陽物祭之,故云報(bào)陽也。
○“明水涚齊,貴新也”者,明水,謂以陰鑒取月中之水也。涚,猶清也。謂泲五齊使清,故云涚齊。所以設(shè)明水及涚齊者,貴其新潔之義也。
○“凡涚,新之也”者,釋涚齊之意。言所以涚此齊者,以敬於鬼神,故新潔之也。
○“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者,此釋明水之意,所以謂之清明之水者。著,成也。由主人清潔成就,此水乃成,可得而用也。
○注“祭黍”至“酒也”。
○正義曰:“祭黍稷加肺,謂綏祭”者,按《特牲禮》云:“祝命綏祭尸,左執(zhí)觶,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間,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笔鞘椉乐畷r,有黍稷肺也!渡倮巍芬嗳;适弦詾槭椉乐畷r無黍稷,至主人綏祭之時,乃有黍稷,解此祭為主人綏祭也,違背《儀禮》正文,其義非也。云“五齊加明水,則三酒加玄酒也”者,崔氏云:五齊尊上,加明水之尊,五齊重,明水亦重,故加明水,三酒輕,玄酒亦輕,故云“三酒加玄酒也”。此云“玄酒”對“明水”,直謂水也。若總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禮運(yùn)》云:“玄酒在室。”及《司烜》注云:“明水以為玄酒。”是也。此經(jīng)“祭齊加明水”之文,謂總據(jù)祭時而用五齊,非謂綏祭之時也。故鄭云“祭黍稷加肺,謂綏祭”,不云祭齊也。按《儀禮》綏祭之后,亦祭酒,必知此祭齊非綏祭者,以鄭云“三酒加玄酒”,三酒本非綏祭之用故也。
○注“與蕭”至“稷也”。
○正義曰:凡祭血腥之時,已有膟膋燔燎,故前文“詔祝於室”鄭注云“取牲膟膋,燎于爐炭,洗肝于郁鬯而燔之”,是也。至薦熟之時,又取膟膋而燔之,故上經(jīng)云“蕭合黍、稷”,“故既奠,然后炳蕭合馨香”,故鄭此注云“與蕭合燒之”,謂饋熟時也。云“亦有黍稷也”者,非但有蕭與膟膋,兼有黍稷,故云“亦”也。
○“敬之”至“盡也”。
○“敬之”至“也,服也”者,言君所以再拜稽首肉袒者,是恭敬之至極。恭敬之至極,乃是服順於親也。此總結(jié)上“再拜稽首,肉袒”之文,下又各釋“拜稽首,肉袒”之事。
○“拜,服也”者,釋再拜之文,拜者,是服順於親也。
○“稽首,服之甚也”者,釋稽首之文。拜既是服,而稽首頭至於地,是服之甚極也。
○“肉袒,服之盡也”者,釋肉袒之文。言心雖內(nèi)服,外貌不盡,今肉袒去飾,是服之竭盡也。
○“祭稱”至“家也”,熊氏云:“祭稱孝孫,對祖為言,稱孝子,對禰為言!
○“以其義稱也”者,義,宜也。事祖禰宜行孝道,是以義而稱孝也。
○“稱‘曾孫某’,謂國家也”者,國謂諸侯,家謂卿大夫、既有國家之尊,不但祭祖禰而已,更祭曾祖以上,但自曾祖以上,唯稱曾孫而已。言己是曾重之孫。
○注“謂諸”至“而已”。
○正義曰:熊氏云:經(jīng)既稱國家,則兼諸侯及大夫。今注直云“諸侯”者,注文略也。大夫三廟,亦事曾祖而得稱曾孫也,其諸侯大夫事祖禰之時,亦稱孝子、孝孫。事曾祖以上,雖是內(nèi)事,則同於外稱,故下《曲禮》云“諸侯內(nèi)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是也。此記不云某侯者,略也。上士二廟,祖禰各一廟,中下士一廟,祖禰共廟。前經(jīng)注云“謂祖禰”,據(jù)上士也。
○“祭祀”至“讓也”。
○解為相之法也。相,謂詔侑也。嘉,善也。庾氏云:“賓主之禮,相告以揖讓之儀。祭祀之禮,則是主人自致其敬,盡其善,故詔侑尸者,不告尸以讓,是其無所與讓也!
○“腥肆”至“已矣”。
○“腥、肆、爓、腍祭”者:肆,剔也;腍,熟也。言祭或進(jìn)腥體,或薦解剔,或進(jìn)湯沈,或薦煮熟,故云“腥、肆、爓、腍祭”也。
○“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矣”者,四種之薦,豈知神適所饗邪?正是主人自盡敬心而求索之心不一耳。
○“舉斝”至“命也”。
○斝、角,爵名也。天子曰斝,諸侯曰角。若依此,則饋食薦熟之時,尸未入,祝先奠爵于饌南,尸入,即席而舉之,如《特牲禮》“陰厭后,尸入舉奠焉也”,但云“舉斝、角”,恐非周禮耳。崔云是周也。
○“詔妥尸”者,詔,告也;妥,安也。尸始即席舉奠斝、角之時,既始即席,至尊之坐,未敢自安,而祝當(dāng)告主人拜尸,使尸安坐也。
○“古者尸無事則立,有事而后坐也”者,古,夏時也。夏立尸,唯有飲食之事時乃坐,若無事則倚立也,由世質(zhì)故耳。
○“尸,神象也”者,尸是神象,故無事則立,有事而后坐也。
○“祝,將命也”者,祝以傳達(dá)主人及神之辭令也。
○“縮酌”至“酒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記人總釋《周禮·司尊彝》泲二齊及郁鬯之事。
○“縮酌用茅,明酌也”者,縮,泲也;酌是斟酌。謂醴齊既濁,泲而后可斟酌,故云“縮酌”也!坝妹闭撸^泲醴齊之時而用茅也!懊髯靡病闭,謂事酒之上,酒色清明,謂之明酌。言欲泲醴齊時,先用明酌和此醴齊,然后用茅泲之,不云泛齊者,與醴齊同。
○注“謂泲”至“酌也”。
○正義曰:“謂泲醴齊以明酌”者,言泲醴齊之時,以明酌和之,引《周禮》“醴齊縮酌”者,證此經(jīng)縮酌是醴齊也。云“五齊醴尤濁”者,以醴比盎齊、醍齊、沈齊,以次漸清,故云“尢濁”,其實(shí)泛齊亦濁也。云“明酌者,事酒之上也”者,《周禮》三酒,“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三酒之中,事酒尤濁,三齊之內(nèi),醴齊尢濁。醆酒清於,醴齊清酒又清於事酒,故知以事酒泲醴齊也。明,謂清明,故知是事酒之上清明者也。云“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者,言古之事酒,正是漢之醳酒,事酒與醳酒,皆是新作而成,故鄭注《周禮》云:“事酒,酌有事者之酒!敝^為事而新作者。醳是和醳醞釀之名,即今卒造之酒也。引《春秋傳》者,僖四年《左傳》文,證此用茅是縮酒也。云“酒已泲,則斟之以實(shí)尊彝”者,以別器泲之,泲訖,取之以實(shí)尊彝也。言彝者,通郁鬯而言也,引《昏禮》曰“酌玄酒三注于尊者”,證實(shí)尊稱酌之意。云“凡行酒亦為酌也”者,言非但實(shí)尊為酌,凡以爵行酒,亦為酌,故《儀禮·鄉(xiāng)飲酒》燕禮,實(shí)爵與人,皆稱為酌也。
○“醆酒涚于清”,醆酒,盎齊也。涚,泲也。謂泲之以清酒,盎齊差清,先和以清酒而后泲之。泲,謂泲漉也。以其差清不用茅,其醍齊沈齊,泲之與醆酒同。鄭注《司尊彝》云:“泛從醴,緹沈從盎!贝擞洸谎晕妪R,獨(dú)舉醴、盎二齊者,以《司尊彝》涚時祭二齊三酒與郁,故此言記者釋之。天子時祭,所用尢多,故特言之。
○注“醆酒”至“相得”。正義曰:“醆酒,盎齊”者,《周禮》云:“盎齊涚酌。”此云“醆酒涚于清”,涚又是同。又《周禮》醴齊之后有“盎齊”,《禮運(yùn)》醴后有“醆”,故知醆謂盎齊也。云“皆久味相得”者,盎齊既清,作之必久,清酒又冬釀接夏而成,故云“皆久味相得”也。
○“汁獻(xiàn)涚于醆酒”,獻(xiàn),謂摩莎。涚,謂泲也。秬鬯之中,既有煮郁,又和以盎齊,摩莎泲之出其香汁,是汁莎泲之以醆酒也。
○注“不以”至“尊也”。
○正義曰:既以事酒泲醴齊、清酒泲盎齊,則泲秬鬯應(yīng)亦用三酒。今泲秬鬯乃用盎齊,故曰“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以其尊,故用五齊泲之;五齊卑,故用三酒泲之,事相宜也。
○“猶明、清與醆酒于舊醳之酒也”,猶,若也。明,謂明酌。清,謂清酒。醆酒,謂盎齊。作記之時,呼明酌及清酒與醆酒等,皆泲於舊醳之酒。謂以舊醳昔酒,和此明酌清酒等三者而泲之。作記之時,其道如此。古禮廢亡,恐人不知泲醴齊以明酌、泲醆酒以清酒、泲汁莎以醆酒之意,故記者云:泲此醴齊之等,猶若今時明清醆酒泲於舊澤之酒也者。就其今日所知以曉古者難知之事。
○注“天子”至“毒也”。
○正義曰:“天子諸侯禮廢”者,謂祭禮廢則今日見存。此經(jīng)所云泲酒,皆天子諸侯之事,以其禮廢,其事難知,故舉今事以譬曉之。云“泲清酒以舊醳之酒者,為其味厚臘毒也”者,舊醳之酒,謂昔酒,作雖久成,比清酒為薄,故用薄酒。泲此清酒,為其清酒是冬釀夏成,其味厚,久臘毒害,故以薄酒泲之,故《國語》云:“高位實(shí)疾顛,厚味實(shí)臘毒。”鄭之此注,解記時清酒泲於舊醳之酒。
○“祭有”至“辟焉”。
○正義曰:“有祈”者,謂求福祥也。“有報(bào)焉”者,謂獲福而報(bào)之,有由辟焉者。由,用也。辟,弭也。謂用此祭之,以弭止災(zāi)兵罪戾之事。
○注“辟讀”至“疾也”。
○正義曰:祭既有祈有報(bào),除祈福之外,唯有攘除兇惡,故解為“弭災(zāi)兵,遠(yuǎn)罪疾”,取《周禮·小!分囊。
○“齊之”至“祭者”。
○正義曰:解齊服所以用玄冠之衣義也。玄,陰色,鬼神幽陰,故齊者玄服以表心思幽陰之理,故云“陰幽思也”。
○“故君子三日齊,必見其所祭者”:解思陰義也。三日,謂致齊時也。所祭者謂親也,為親而祭,故云“所祭者”也。鬼神居陰,故三日齊,思其親之居處笑語,故祭時如見其所祭之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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