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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卷四 曲禮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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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曲禮下第二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義與前篇同,簡策重多,分為上下!

凡奉者當(dāng)心,提者當(dāng)帶。高下之節(jié)。
  ○奉,本亦作捧,同,芳勇反。提,徒兮反。

[疏]“凡奉”至“當(dāng)帶”。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jié),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當(dāng)心,提者當(dāng)帶”,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奉之者,謂仰手當(dāng)心,奉持其物。提之者,謂屈臂當(dāng)帶,而提挈其物。帶有二處,朝服之屬,其帶則高於心,深衣之類,其帶則下於脅。何以知然?《玉藻》說大帶云:“三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長三尺,而居帶之下三分之二,則帶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人長八尺為限,若帶下四尺五寸,則帶上所馀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帶則高也。而《深衣》云:“帶下母厭髀,上母厭脅,當(dāng)無骨者!惫手钜轮畮t下也。今云“提者當(dāng)帶”,謂深衣之帶。且古人恒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執(zhí)天子之器則上衡,謂高於心,彌敬也。此衡謂與心平。
  ○上,時掌反。國君則平衡,大夫則綏之,士則提之。綏讀曰妥,妥之,謂下於心。
  ○綏,依注音妥,湯果反,又他回反。

[疏]“執(zhí)天”至“提之”。
  ○正義曰:向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為其君上提奉之禮也。執(zhí),持也。上猶高也。衡,平也。平謂人之拱手正當(dāng)心平,故謂心為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為擎奉皆高於心,彌敬也。此衡謂與心平也。凡言衡有二處,若大夫衡視,則面為衡;此為天子執(zhí)器,則上衡,謂高心也。既有二處不同,故鄭云此衡與心平,明他衡者不與心平也。
  ○“國君則平衡”者,國君,諸侯也。降於天子,故其臣為奉持器與心齊平也。
  ○“大夫則綏之”者,綏,下也。又降於諸侯,故其臣為奉器下於心也。
  ○“士則提之”者,上云大夫綏之,已下於心,今為士提之,又在綏之下,即上“提者當(dāng)帶”。然凡常提物,尚得當(dāng)帶,今為士提物,更在帶下者,士臣為士,卑遠(yuǎn)於君,故厭降在下。故《禮》云“大夫之臣,不稽首,以辟君”其義同也。

凡執(zhí)主器,執(zhí)輕如不克重慎之也。主,君也?,勝也。
  ○勝音升。

[疏]“凡執(zhí)”至“不克”。
  ○正義曰:向明持奉高下之節(jié),此辨持奉之容儀也。主亦君也。禮,大夫稱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諸侯,下含大夫為君者,故并曰“主”,士則不然?,勝也。尊者之器,不論輕重,其臣執(zhí)之,唯宜重慎,器雖輕小,而執(zhí)之恒如實重,如不勝之容也。故《論語》云:“孔子執(zhí)圭,鞠躬如也,如不勝!薄镀付Y》曰:“上介執(zhí)玉如重!笔且。

執(zhí)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行不舉足,車輪曳踵。重慎也。尚左手,尊左也。車輪,謂行不絕也。
  ○操,七刀反。曳,以制反。踵,支勇反。

[疏]“執(zhí)主”至“曳踵”。
  ○正義曰:又明提奉用手足之儀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謂執(zhí)持君器及幣玉也。若擎奉此物,則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舉足,車輪曳踵”者,曳,拽也。踵,腳后也。若執(zhí)器行時,則不得舉足,但起前拽后,使踵如車輪曳地而行,故云“車輪曳踵”。

立則磬折垂佩。主佩倚則臣佩垂,主佩垂則臣佩委。君臣俛仰之節(jié)。倚,謂附於身。小俛則垂,大俛則委於地。
  ○折,之列反,一音逝。佩,步內(nèi)反,本或作珮,非。倚,范於綺反,徐其綺反。執(zhí)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藉,藻也。裼,襲,文質(zhì)相變耳。有藻為文,裼見美亦文。無藻為質(zhì),襲充美亦質(zhì)。圭璋特而襲,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藉,在夜反,下同。裼,星歷反。藻音早,本又作繅。琮,才冬反。

[疏]“立則”至“則襲”。
  ○正義曰:向明奉持及手足之儀,此明授受時禮也。立,倚也。佩謂玉佩也,帶佩於兩邊。臣則身宜僂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身既僂折,則所著之佩從兩邊,出縣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謂君也。倚猶附也。君宜直立,則佩直附倚身,而縣垂不出前。
  ○“則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則臣宜曲折,曲折則佩不得倚身,故縣垂於前也。
  ○“主佩垂,則臣佩委”者,主,君也。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則臣彌曲,故佩歷委於地。然臣不發(fā)初太曲,必待君僂而后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義也。
  ○“執(zhí)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凡執(zhí)玉之時,必有其藻,以承於玉。若盡飾見美之時,必垂藻於兩端,令垂向於下,謂之“有藉”。當(dāng)時所執(zhí)之人,則去體上外服,以見在內(nèi)裼衣,故云“有藉者則裼”也。其事質(zhì)充美之時,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謂之“無藉”。當(dāng)時所執(zhí)之人,則掩其上服,襲蓋裼衣,謂之“無藉者則襲”。此謂執(zhí)玉之人,朝聘行禮,或有裼時,或有襲時。
  ○注“圭璋”至“是也”。
  ○正義曰:鄭云此者,以經(jīng)云裼襲者,人之裼襲,欲明玉亦有裼襲。云“圭璋特而襲”者,上公享王圭以馬,享后璋以皮,皮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圭璋既是寶物,不可露見,必以物覆襲之,故云“圭璋特而襲”也。云“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謂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錦,既有帛錦承玉,上唯用輕細(xì)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云“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襲,其玉亦有裼襲之義,此皇氏之說。熊氏以為上明賓、介二人為裼襲。“圭璋特”以下又明賓、主各自為裼襲,謂朝時用圭璋特,賓、主俱襲行,享時用璧琮加束帛,賓、主俱裼,亦是也。凡執(zhí)玉,“天子執(zhí)冒四寸,以朝諸侯”。注云:“德能覆蓋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為貴。又孔安國注《顧命》云,“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諸侯之圭,以為瑞信。子男執(zhí)璧,蓋亦刻驗覆之,但無以言焉。又執(zhí)鎮(zhèn)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廟,知者,《典瑞》云,王執(zhí)鎮(zhèn)圭以朝日;又《鄭志》云“祭天地宗廟亦執(zhí)之,”是朝日既執(zhí)鎮(zhèn)圭,則夕月亦當(dāng)然也!洞笞诓吩疲骸巴鯃(zhí)鎮(zhèn)圭!弊ⅲ骸耙运逆(zhèn)之山為瑑飾,圭長尺有二寸,故《玉人》云‘鎮(zhèn)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其五等諸侯,《大宗伯》又云“公執(zhí)桓圭”,注云:“雙植謂之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長九寸。”故《玉人》云“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蹲诓酚衷疲骸昂顖(zhí)信圭,伯執(zhí)躬圭!弊⒃疲骸吧w皆象以人形為瑑飾,文有粗縟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長七寸!惫省队袢恕吩疲骸懊缙叽,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苯先逭呓庠疲闭邽樾,其文縟細(xì);曲者為躬,其文粗略。義或然也!蹲诓酚衷疲骸白訄(zhí)穀璧,男執(zhí)蒲璧。”注云:“穀所以養(yǎng)人,蒲為席所以安人。不執(zhí)圭者,未成國也!鄙w瑑以為穀稼及蒲葦之文,蓋皆徑五寸。故《大行人》云,子執(zhí)穀璧,男執(zhí)蒲璧,五寸是也。凡圭廣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禮記》文。其璧則內(nèi)有孔,外有玉,其孔謂之好,故《爾雅·釋器》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huán)!贝酥^諸侯所執(zhí)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故《典瑞》前既陳玉,則云“朝、覲、宗、遇、會、同於王,諸侯相見亦如之”是也。其公侯伯朝后皆用璋,知者,以《聘禮》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則知於天子及后亦然也。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后宜用琮,以璧、琮相對故也。鄭注《小行人》云,其上公及二王之后,享天子圭以馬,享后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后琮以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數(shù)。知者,《玉人》云“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是也。其諸侯相朝所執(zhí)之玉,與朝天子同。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知者,《聘禮》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禮亦當(dāng)然。子男相享則降用琥以繡,璜以黼。故鄭注《小行人》云:“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其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其藉玉之藻,鄭注《覲禮》云:“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天子則以五采畫之,諸侯則三采,子男二采,其卿大夫亦二采。故《典瑞》云,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采三就,子男二采二就。又云“瑑圭、璋、璧、琮,繅皆二采一就”是也。熊氏云:“五采五就者,采別二行為一就,故五就也。三采三就者,亦采別二行為一就,故三就也。二采二就者,亦采別二行為一就,故再就也。二采一就者,以卿大夫卑。二采,采則別唯一行共為一就。”知然者,《雜記》及《聘禮記》三采六等,則知天子諸侯采別為二等也。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則《禮說·含文嘉》云:“天子、三公、諸侯,皆以三帛以薦玉!彼尉⒃疲骸捌湟蠖Y三帛謂朱白倉,象三正。其五帝之禮,薦玉用一色之帛!惫枢嵶ⅰ队輹贰叭,“高陽氏之后用赤繒,高辛氏之后用黑繒,其馀用白繒”!捌溻拧敝^堯舜之諸侯。既以采色畫韋衣於板上,前后垂之,又有五采組繩以為系,其組上以玄為天,下以黃為地,長尺,無事則以系玉,有事則垂為飾。故《聘禮記》“皆玄纁,系長尺,絢組”,注云“采成文曰絢系,無事則以系玉,因以為飾,皆用五采組。上以玄,下以絳為地”是也。其裼襲之義者,藻藉有二種,一者以韋衣木畫之也,二者絢組垂之。若板之藻藉,則當(dāng)有,今言無者,據(jù)垂之也。其垂藻之時則須裼,屈藻之時則須襲。案《聘禮》賓至主人廟門之外,“賈人東面坐,啟櫝,取圭垂繅,不起而授上介”。注云:“不言裼襲者,賤不裼!币再Z賤,故不言裼,明貴者垂藻當(dāng)裼也。又云:“上介不襲,執(zhí)圭屈繅授賓。”注:“上介不襲者,以盛禮不在於己!泵髑搴弦u也。又云:“賓襲,執(zhí)圭!庇衷疲骸肮u,受玉。”於時圭皆屈藻,故賓與公執(zhí)玉皆襲。是屈藻之時皆襲,則所謂“無藉者襲”是也!镀付Y》又云:“賓出,公授宰玉,裼降立。”是授玉之后乃裼也。又云:“賓裼,奉束帛加璧享!笔怯薪逭唏印7渤c聘,賓與主,君行禮皆屈而襲,至于行享之時皆裼也。知者,以《聘禮》行聘則襲,受享則裼。凡享時其玉皆無藉藻,故崔靈恩云:“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馀則束帛加璧。既有束帛,不須藻!狈仓T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禮,故《大行人》云公侯伯子男,并云:“廟中將幣,三享!薄队P禮》云“四享”者,鄭注云:“四當(dāng)為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臘、龜、金、丹、漆,唯國所有,分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禮》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裼所以異於襲者,凡衣近體有袍襗之屬,其外有裘,夏月則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襲衣,襲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則皮弁之屬也。掩而不開則謂之為襲。若開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謂之為裼。故鄭注《聘禮》云:“裼者,左袒也。”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時,其人則裼,屈藻之時,其人則襲,則裼襲不相因!侗碛洝吩啤榜右u不相因”者,彼謂各執(zhí)其物,執(zhí)龜玉者則襲,受享者則裼,與此同也。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長妾。雖貴,於其國家猶有所尊也。卿老,上卿也。世臣,父時老臣。
  ○侄,大節(jié)反,《字林》丈一反。娣,六計反。相,息亮反。長,丁丈反,下注“長老”同

[疏]“國君”至“長妾”。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者,人君雖有國家之貴,猶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扒淅稀敝^上卿,上卿貴,故曰“卿老”!笆缷D”者,謂兩媵也,次於夫人,而貴於諸妾也。言諸侯雖貴,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時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從妻來為妾也。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貴妾名也。然《王制》云:“大夫不世爵!贝擞惺莱颊撸淤t,謂襲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長妾”者,家相謂助知家事者也。長妾,妾之有子者也。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不名長妾者,熊氏云:“士有一妻二妾,言長妾者,當(dāng)謂娣也。故鄭注《昏禮》云:‘娣尊侄卑!绷x或然也。

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余小子”。辟天子之子未除喪之名。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
  ○辟音避,本又作避,下同。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亦辟其君之子未除喪之名。不敢與世子同名。辟僣傚也,其先之生,則亦不改。世或為大。
  ○僣,作念反。傚,胡孝反。

[疏]“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喪,擯者接對賓客之辭也。君大夫,謂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則亦稱曰君,故云“君大夫”也。天子未除喪,自稱曰“余小子”。今大夫有地,雖同曰君,而其子在喪,不敢同天子稱余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者,此諸侯稱大夫士之子也。諸侯在喪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與世子同名”者,世子謂諸侯之適子也。諸侯之臣為其子作名,不得與君適子名同也!栋谆⑼ā吩疲骸吧诜Q世子何?系於君也。”
  ○注“辟僣”至“為大”。
  ○正義曰:若名子與君世子同,則嫌其名自比擬於君,故云“避僣傚也”。世子貴不得同,則與庶子同不嫌。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為名,而君來同之,此是君來同己,不須易也。故《穀梁·昭七年傳》云:“何為君臣同名?君子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由來也!笔浅枷让,君后名,同之,臣不改也。又案《雜記》云:“與君之諱同則稱字!比粝壬c世子同名,亦當(dāng)然也。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異義》:“《公羊》說臣子先死,君父猶名之。孔子云‘鯉也死’,是已死而稱名!蹲笫稀氛f既沒,稱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稱其字!斗Y梁》同《左氏》說。許慎謹(jǐn)案:同《左氏》、《穀梁》說,以為《論語》稱‘鯉也死’,時實未死,假言死耳!编嵖党梢嗤蹲笫稀、《穀梁》之義,以《論語》云“鯉也死,有棺而無槨”是實死未葬已前也。故鄭駁許慎云:“設(shè)言死,凡人於恩猶不然,況賢圣乎?然鯉也死,未滿五十。鯉死稱伯魚者,案《冠禮》二十已稱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但五十直稱伯耳!苯故蠁枺骸鞍浮洞呵铩肪诜Q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無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當(dāng)何稱?”張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稱未聞。案稱嗣子某,或殷禮也!

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言曰:“某有負(fù)薪之憂!鄙湔咚杂^德,唯有疾,可以辭也。使士射,謂以備耦也。憂或為疾。
  ○使音史。射,市夜反。則辭以疾,如字;本又作“有疾”、“為疾”,如字;本又作疚,音救。

[疏]“君使”至“之憂”。正義曰:射法,每兩人相對,以決勝負(fù),名之曰耦。耦,貴賤必對,故卿與卿耦,大夫與大夫耦,或奇馀不足,則使士備耦。案《大射》君與賓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又司射誓耦,“卑者與尊者為耦,不異侯”,是言士得備預(yù)為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禮也。
  ○“不能,則辭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云不能,但當(dāng)自稱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則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誤用己也。
  ○“言曰:某有負(fù)薪之憂”者,此稱疾之辭也。某,士名也。負(fù),檐也。薪,樵也,大樵曰薪!对姟吩疲骸拔鲂饺缰?匪斧不克!笔谴蠊视酶病n,勞也。言已有檐樵之馀勞,不堪射也。不直云“疾”而云“負(fù)薪”者,若直云“疾”,則似傲慢,故陳疾之所由,明非假也。然士祿代耕,且后問庶人子云能負(fù)薪,而今云士負(fù)薪者,亦謙辭也。兼言昔未為士時經(jīng)檐樵,今猶發(fā)動昔日之勞也!栋谆⑼ā吩疲骸疤熳硬≡徊辉,言不復(fù)豫政也。諸侯曰負(fù)子。子,民也,言憂民不復(fù)子之也。”桓十六年“衛(wèi)侯朔出奔齊”,《公羊》云有疾曰“負(fù)茲”。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蓋“子”、“茲”聲相近,其字相亂,未知孰是。《音義隱》云:“天子曰不豫,諸侯曰不茲,大夫曰犬馬,士曰負(fù)薪!
  ○注“使士射,謂以備耦也。憂或為疾”。
  ○正義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備耦者”,熊氏云:“若其自射,不須云使,又不應(yīng)辭,以其言使言辭,故云備耦!

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禮也。禮尚謙也。不顧望,若子路帥爾而對。

[疏]“侍於”至“禮也”。
  ○正義曰:謂多人侍而君子有問,若指問一人,則一人直對。若問多人,則侍者當(dāng)先顧望坐中,或有勝已者宜前,而己不得率爾先對,先對非禮也。
  ○注“禮尚”至“而對”。
  ○正義曰:此證問多人而不顧望對者!墩撜Z》云,子路、曾晳、冉有、公西華侍於孔子,孔子問四人:“各言其志!倍勇仿薁栂葘υ疲骸霸吻С酥畤!倍鬃舆又疲骸盀閲远Y,其言不讓,是故哂之。”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求猶務(wù)也。不務(wù)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jǐn)修其法而審行之。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

[疏]“君子”至“行之”。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臣去本國行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行禮”者,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者也。求猶務(wù)也。俗者,本國禮法所行也。明雖居他國,猶宜重本,行故國法,不務(wù)變之從新也。如杞、宋之臣入於齊、魯,齊、魯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已本國禮法也。此云不變俗,謂大夫出在他國,不變己本國之俗。案鄭答趙商,以為衛(wèi)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禮,即引此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比玎嵵猓蛔兯畤f時風(fēng)俗,與此不同者,熊氏云:“若人臣出居他國,亦不忘本,故云不變本國風(fēng)俗,人君務(wù)在化民,因其舊俗,往之新國,不須改也!比粍t“不求變俗”,其文雖一,但人君、人臣兩義不同。熊氏云:“必知人君不易舊俗者。《王制》云:‘修其教,不易其俗!帧蹲髠鳌范ㄋ哪,封魯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虛,啟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虛,啟以夏政。皆因其舊俗也!卑赣辛徐冻,有詔於國,三代之內(nèi),喪服為舊。“君齊衰三月”,傳曰:“三諫不從,待放未絕者,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詔於國!比纭秵史匪疲蠓虼胖畷r,名為有列有詔。不至三世者,熊氏云:“彼據(jù)為舊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時,名為有列有詔。此據(jù)去國之后,但有列有詔,仍行舊國之禮,斷章取證,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禮”者,此陳不變之事,若祭祀之禮不變,即夏立尸,殷坐尸,周旅酬六尸,及先求陰陽、犧牲、骍黑之屬也!熬訂手闭,殷雖尊貴,猶服傍親,周則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處上。周世貴正,嗣孫居其首。
  ○“皆如其國之故”者,謂故俗也。凡上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國俗也。然上既舉三條,余冠、昏之屬從可知也。
  ○“謹(jǐn)修其法而審行之”者,并結(jié)前事,各令分明謹(jǐn)脩本國之法,審慎以行之。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孫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禮,是不變俗也。

去國三世,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三世,自祖至孫。逾久可以忘故俗,而猶不變者,爵祿有列於朝,謂君不絕其祖祀,復(fù)立其族,若臧紇奔邾,立臧為矣。詔,告也,謂與卿大夫吉兇往來相赴告。
  ○三世,盧、王云:“世,歲也。萬物以歲為世!背边b反,下皆同。復(fù),扶又反,下“復(fù)還”同。紇,恨發(fā)反,徐胡切反,沈胡謁反。若兄弟宗族猶存,則反告於宗后。謂無列無詔者。反告亦謂吉兇也。宗后,宗子也。

[疏]“去國”至“宗后”。正義曰:此以下明在他國而得變俗者也。將明得變改,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國三世”,謂三諫不從,及他事礙被黜,出入新國已經(jīng)三世者,則鄭注云“三世,自祖至孫”也。
  ○“爵祿有列於朝”者,謂本國君不絕其祖祀,復(fù)立族為后有朝者也。
  ○“出入有詔於國”者,出入猶吉兇之事,更相往來也。詔,告也。去已三世,而本國之君猶為立后不絕,則若有吉兇之事,當(dāng)與本國卿大夫往來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詔於國”。
  ○注“若臧”至“為矣”。
  ○正義曰:引之者,證有列位也。臧紇,武仲也,時為季氏家廢長立少,故與孟氏相惡,遂出奔邾。魯人以臧紇有功,復(fù)立其異母兄臧為,以守先祀,是有列也。故魯襄二十三年《左傳》云,臧紇奔邾,“使告臧賈,且致大蔡焉。曰:‘紇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吊。紇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納請,其可’賈曰:‘是家之禍,非子之過。賈聞命矣。’再拜受龜,使為以納請,遂自為也。乃立臧為,紇致防而奔齊”,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后”。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祿無列於朝、吉兇不相詔告、而不仕新國者。宗族兄弟,謂本國之親。宗后,大宗之后也。已本國不列不告,若宗族猶存,兄弟尚在,已有吉兇,當(dāng)反還告宗適,不忘本故也。前告國者,亦告兄弟耳。然既未仕新國,猶用本國禮也。《音義隱》云:“雖無列於朝,有吉兇,猶反告於宗后。其都無親在故國,不復(fù)來往也!

去國三世,爵祿無列於朝,出入無詔於國,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以故國與已無恩。興謂起為卿大夫。

[疏]“去國三世,爵祿無列於朝,出入無詔”至“之法”。
  ○正義曰:此猶是論無列無詔而反告宗后者,今得仕新國者也。但仕新國有異,故重言“三世”也。
  ○“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者,唯興謂已始仕也。雖有宗族相告,已仕新國,而本國無列無詔,故所行禮俗,悉改從新也。然推此而言,若本國猶有列詔者,雖仕新國,猶行故俗。何以知然?既云無列而從新,明有列,理不從也。又若無詔而不仕新者,不得從新。何以知然?既云“唯興”,明不興則不從。無列無詔,唯興之日三世,即從新國之制?鬃尤ニ渭染,父為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從殷制者,熊氏云:“案《鉤命決》云:‘丘為制法之主,黑綠不伐蒼黃,圣人特為制法,不與常禮同也!
  ○注“興謂起為卿大夫”。
  ○正義曰:鄭注云“起為卿大夫”者,則若為士猶卑,不得變本也。

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已孤暴貴,不為父作謚。子事父,無貴賤。
  ○為,于偽反。謚音示。

[疏]“君子”至“作謚”。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父沒不可輒改為名謚之事!耙压虏桓闭,不復(fù)改易,更作新名。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遺棄其父,故鄭注云“亦重本”也。言“亦”者,亦上行本國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耙压卤┵F,不為父作謚”者,此孤不辨老少,唯無父則是也。暴貴,本為士庶,今起為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貴”也。謚者,列平生德行,而為作美號。若父昔賤,本無謚,而己今暴貴,升為諸侯,乃得制謚,而不得為父作謚。所以爾者,父賤無謚,子今雖貴,而忽為造之,如似鄙薄父賤,不宜為貴人之父也;蚺e武王為難,鄭答趙商曰:“周道之基,隆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跡興焉。凡為人父,豈能賢乎?若夏禹、殷湯,則不然矣。”
  ○注“子事父,無貴賤”。
  ○正義曰:子不得言已昔賤今貴,父賤不宜為貴人之父也。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fù)常,讀樂章。為禮各於其時。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兇,公庭不言婦女。非其時也。

[疏]“居喪”至“婦女”。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行禮各有時之事,各隨文解之。
  ○“居喪”者,居父母之喪也。喪禮謂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殯宮及葬等禮也。此禮皆未葬以前。
  ○“既葬,讀祭禮”者,祭禮,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禮也。
  ○“喪復(fù)常,讀樂章”者,復(fù)常,謂大祥除服之后也。樂章,謂樂書之篇;章謂《詩》也。禫而后吉祭,故知禫后宜讀之。此上三節(jié),事須預(yù)習(xí),故皆許讀之。

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筴、側(cè)龜於君前有誅。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塵也。端,正也。倒,顛倒也。側(cè),反側(cè)也。皆謂甫省視之。
  ○倒,多老反。去,羌呂反,下“徹猶去”、“去琴瑟”同。顛,丁田反。

[疏]“振書”至“有誅”。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臣當(dāng)預(yù)事,并明臣入公門當(dāng)謹(jǐn)敬之禮也,各依文解之。
  ○“振書”者,拂去塵也。書,簿領(lǐng)也。端,正也。誅,責(zé)也。臣不豫慎,若將文書簿領(lǐng)於君前,臨時乃拂整,則宜誅責(zé)也。
  ○“倒筴、側(cè)龜於君前有誅”者,倒,顛倒也。側(cè),反側(cè)也。龜筴,君之卜筮所須也。不預(yù)周正,而來在君前方顛倒反側(cè)齊正,則有責(zé)罰也。
  ○注“臣不”至“視之”。
  ○正義曰:甫者,始也,謂不豫整理,今於君前始正之。

龜筴、幾杖、席蓋、重素、袗絺绤,不入公門。龜筴,嫌問國家吉兇。幾杖,嫌自長老。席蓋,載喪車也。《雜記》曰:“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重素,衣裳皆素,喪服也。袗,單也?鬃釉唬骸爱(dāng)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為其形褻。
  ○重素,直龍反,注同;重素,衣裳皆素。袗,之忍反。輤,于見反。葦,于鬼反。為其,于偽反,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此皆兇服也。苞,藨也,齊衰藨蒯之菲也!秵枂省吩唬骸坝H始死,扱上衽。”厭猶伏也,喪冠厭伏。苞或為菲。
  ○苞,白表反,草也。扱,初洽反。衽,而審反。厭,於涉反。藨,白表反,一音扶苗反。齊衰,本又作齋,音咨,下七雷反,下文同。蒯,苦怪反。菲,扶味反,屨也。書方、衰、兇器,不以告,不入公門。此謂喪在內(nèi),不得不入,當(dāng)先告君耳。方,板也!妒繂识Y》下篇曰:“書赗於方,若九、若七、若五。”兇器,明器也。
  ○板,字又作版,音同。赗,芳仲反,車馬曰赗。公事不私議。嫌若奸也。

[疏]“龜筴”至“公門”。
  ○正義曰: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門者也。
  ○“龜筴”者,謂臣之龜筴也。將入,嫌問國家吉兇。
  ○“幾杖”者,臣之幾杖也。若將入,謂欲驕矜,嫌自長老。
  ○“席蓋”者,喪車蓋也。臣有死於公宮,可許將柩出門,不得將喪車兇物入也。車比棺為緩,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謂遭喪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絺绤”者,袗,單也。絺绤,葛也。上無衣表,則肉露見,為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門”者,并結(jié)上諸條事,皆不得入也。若尸乘以幾至廟門,及八十杖於朝,則幾、杖得入公門也。
  ○注“龜筴”至“形褻”。
  ○正義曰:引《雜記》,證席蓋是喪車也。輤,喪車邊墻也。在上曰屋,在邊曰裳帷。士喪車用葦席為上屋,蒲席以為邊墻也。然天子諸侯染布為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今言席蓋,謂士耳。舉士為例,卿大夫喪車亦不得入。云“重素,衣裳皆素,喪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既是待放,本無得入公門之理。此云重素不入公門者,謂私服。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親素服。唯君得素服入,臣則不可。引《論語》,證入公門不單也。形褻,謂肉露見也。
  ○“苞屨”至“公門”。
  ○苞屨,謂藨蒯之草為齊衰喪屨。
  ○“扱衽”者,親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厭冠”者,喪冠也。厭帖無者強,為五服喪所著也。
  ○“不入公門”者,此并五服之內(nèi),喪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門也。苞謂杖齊衰之屨,故《喪服》杖齊衰章云:“疏屨者,藨蒯之菲也。”此云苞屨、扱衽不入公門,《服問》云:“唯公門有稅齊!弊⒃疲骸安徽三R衰也,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绖也。”如鄭之言,五服入公門與否,各有差降。熊氏云:“父之喪唯扱上衽不入公門,冠绖衰屨皆得入也。杖齊衰,則屨不得入,不杖齊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绖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厭冠者,謂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門。凡喪冠皆厭,大功以上,厭冠宜得入公門也”。凡喪屨,案《喪服》斬衰用菅屨,杖齊衰用苞,不杖齊衰用麻,大功用繩。故《小記》云:“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逼湫」σ韵,鄭引舊說云:“小功以下,吉屨無絇!
  ○“書方”者,此謂臣有死於公宮,應(yīng)須兇具,此下諸物,并宜告而后入者也。書謂條錄送死者物件數(shù)目多少,如今死人移書也。方,板也。百字以上用方板書之,故云“書方”也。
  ○“衰”者,孝子喪服也。
  ○“兇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門”者,臣在公宮而死,營兇器所須,而不得輒將入公門,故須告也。然衰之屬,今厭冠苞屨尚不入,云衰告乃入者,熊氏云:“上不入,謂公宮庫、雉、路之門,今此不入公門者,國城之門,謂卿大夫之喪從外,來書、方、衰、兇器,須告乃入!苯裰^既同稱公門,又國城之內(nèi),百姓民眾所居,方、衰、兇器,須告乃入,事恐非也。蓋公門非一,或是公之外門,及百官治事之處。君許其在內(nèi)殯,及將葬之禮,故有明器書方,須告乃入。
  ○注“士喪”至“器也”。
  ○正義曰:證喪禮書方也。送死者,車馬曰赗,衣服曰襚,亦通曰赗!叭艟拧⑷羝摺钡,謂書送物於板行列之?dāng)?shù)多少,物多則九行,少則七行五行也。

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后。重先祖及國之用。
  ○廄,九又反。
  ○凡家造,祭器為先,犧賦為次,養(yǎng)器為后。大夫稱家,謂家始造事。犧賦,以稅出牲。
  ○凡家造,才早反,一本作“凡家造器”,“器”,衍字。犧,許宜反。養(yǎng),羊尚反,一如字。無田祿者不設(shè)祭器,有田祿者先為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為宮室,不斬於丘木。廣敬鬼神也。粥,賣也。丘,壟也。
  ○粥音育。衣,於既反。

[疏]“凡家”至“丘木”。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論大夫所造祭器衣服,并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謂大夫始造家事也。大夫為家。
  ○“祭器為先”者,崇敬祖禰,故在先。“犧賦為次”者,諸侯、大夫少牢。此言犧,謂牛。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賦斂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犧賦”。
  ○“養(yǎng)器為后”者,養(yǎng)器,供養(yǎng)人之飲食器也。自贍為私,宜后造。然諸侯言“宗廟”,大夫言“祭器”,諸侯言“廄庫”、“居室”,大夫言“犧賦”、“養(yǎng)器”者,互言也。此據(jù)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若無田祿者,但為祭服耳。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則先造祭服,乃造祭器。此言“祭器為先”者,對犧賦、養(yǎng)器為先,其實在祭服之后。
  ○“無田”至“祭服”。
  ○鄉(xiāng)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下民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祿者乃得造器,猶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備具。若諸侯大夫非四命,無田祿,則不得造,故《禮運》云:“大夫磬樂皆具,祭器不假,非禮也!睋(jù)諸侯大夫言之也。熊氏以《禮運》據(jù)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祿者先為祭服”者,若有田祿,雖得造器,而先為祭服,后為祭器耳。所以然者,緣人形參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暫假,故營之在后。

大夫士去國,祭器不逾竟。此用君祿所作,取以出竟,恐辱親也。
  ○去國祭器不逾竟,音境,注及下同;一本作“大夫士去國”,下“去國逾竟”亦然。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寓,寄也。與得用者言寄,覬己后還。
  ○寓,魚具反。覬音冀。

[疏]“大夫”至“於士”。
  ○正義曰:此以下明人臣三諫不從,去國之禮。
  ○“祭器不逾竟”者,既明出禮,先從重物為始也。逾,越也。此祭器是君祿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隨越竟也。注云“此用”至“親也”。無德而出,若猶濫用其器,是辱親也。《隱義》云:“嫌見奪,故云恐辱親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者,寓猶寄也。既不將去,故留寄其同僚。必寄之者,冀其復(fù)還得用也。魯季友奔陳,國人復(fù)之,傳曰“季子來歸”是也。
  ○注“寓寄”至“后還”。
  ○正義曰:此解言“寄”之義也。夫物不被用,則生蟲蠹,故寄於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毀敗,冀還復(fù)用,大夫士義皆然也。

大夫士去國逾竟,為壇位鄉(xiāng)國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徹緣、鞮屨、素冪,乘髦馬,不蚤鬋,不祭食,不說人以無罪,婦人不當(dāng)御,三月而復(fù)服。言以喪禮自處也。臣無君,猶無天也。壇位,除地為位也。徹猶去也。鞮屨,無絇之菲也。冪,覆笭也。髦馬,不鬄落也。蚤讀為爪。鬋,鬋鬢也。不自說於人以無罪,嫌惡其君也。御,接見也。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遂去也。冪或為幕。
  ○壇,徐音善,注同。鄉(xiāng),許亮反。緣,悅絹反。鞮,都兮反,又徒兮反;鞮屨,屨無絇。冪,本又作幭,莫歷反,注同,白狗皮覆笭。髦音毛。蚤,依注音爪,謂除爪也。鬋,子淺反。絇,求俱反。笭,力丁反,車闌。鬄,吐歷反,又他計反。說,亦劣反,又如字。惡,烏路反。見,賢遍反,下文“見國君”、注“謂見”同。幕,莫歷反,又音莫。

[疏]“大夫”至“復(fù)服”。
  ○正義曰:此大夫士三諫而不從,出在竟上。大夫則待放,三年聽於君命。若與環(huán)則還,與玦便去!峨[義》云:“去國當(dāng)待於也。若士不待放,臨去皆行此禮也。”
  ○“為壇位鄉(xiāng)國而哭”者,壇者,除地不為壇。臣之無君,猶人無天也。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變,故為壇鄉(xiāng)國而哭,以喪禮自變處也。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閏,天道一變,因天道變,望君自改也。然在竟未去。聽君環(huán)玦,不謂待歸,而謂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放,言唯待君見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離君,故其衣裳冠皆素,為兇飾也。
  ○“徹緣”者,緣,中衣緣也。素服里亦有中衣,若吉時中衣用采緣,此既兇喪,故徹緣而純素。
  ○“鞮屨”者,謂無絇繶屨也。屨以絇為飾,兇故無絇也!妒抗诙Y》云:“玄端黑屨,青絇博寸!编嵲疲骸敖P之言拘也。以為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惫式庹咴疲汗艑找晕锵抵疄樾薪洌视每曇淮,屈之為絇,絇為絇著屨頭,以容受系穿貫也。其屈之形,似漢時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而《冠禮》屨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隨裳色。今素裳,則屨白色也。
  ○“素”者,素,白狗皮也。冪,車覆蘭也。禮,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今此喪禮,故用白狗皮也!都认ΧY》云“主人乘惡車,白狗幦”是也。然吉兇覆笭,不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馬,初當(dāng)用皮為覆。
  ○“乘髦馬”者,吉則翦剔馬毛為飾,兇則無飾,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以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須發(fā)也。吉則治翦為飾,兇故不翦也。《士虞禮》曰“蚤翦”,謂爪翦須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夫食盛饌則祭食之先,喪兇,故不祭也。
  ○“不說人以無罪”者,善則稱君,過則稱己。今雖放逐,猶不得鄉(xiāng)人自說道已無罪而君惡,故見放退也。
  ○“婦人不當(dāng)御”者,御,接見也。吉時婦人以次侍御寢宿,今喪禮自貶,故不也。
  ○“三月而復(fù)服”者,自貶三月,然后事事反還如吉禮,而遂去也。所以三月者,為一時天氣一變,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屨,無絇之菲也”。
  ○正義曰:知鞮是無絇之屨者,案《周禮·屨人》屨舄皆有絇繶純。案《鞮屨氏》無絇繶之文,故知是無絇之菲也。云“髦馬,不鬄落也”者,以其稱髦馬,與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鬛。案《大戴禮·王度記》云:“大夫俟放於郊,三年,得環(huán)乃還,得玦乃去。”此逾國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后,從郊至竟,三月之內(nèi)而行此禮也。

大夫士見於國君,君若勞之,則還辟,再拜稽首。謂見君,既拜矣,而后見勞也!镀付Y》曰,君勞使者及介,君皆答拜。
  ○勞,力報反,注及下“君勞”同。辟,婢亦反,下同。還辟,逡巡也。使,色吏反。君若迎拜,則還辟,不敢答拜。嫌與君亢賓主之禮。迎拜,謂君迎而先拜之!镀付Y》曰,大夫入門再拜,君拜其辱。

[疏]“大夫”至“答拜”。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見於國君”者,謂大夫士出聘他國君之禮!熬魟谥瑒t還辟,再拜稽首”者,勞,慰勞也。還辟,逡巡也。初至行聘享私覿禮畢,而主君又別慰勞已在道路之勤,故已逡巡而退者,辟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禮》行聘享及私覿訖,賓出,主君送至大門內(nèi),主君問聘君、問大夫竟,乃云“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公答拜。公勞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國、君勞之是也!镀付Y》無“還辟”之文者,文不備也。
  ○注“謂見”至“答拜”。
  ○正義曰:案《聘禮》勞賓之前,不見賓先拜,此云賓“既拜矣”,謂賓初行私覿之時,已拜主君矣。在后始主君勞,故曰“既拜矣,而后見勞”。引《聘禮》者,證君勞賓再拜之事。熊氏以為唯云“大夫士”,謂小聘大夫為賓、士為介故也。今謂大聘小聘皆然,故鄭引《聘禮》以證之,此大夫之中則含卿也。知者,以此經(jīng)皆總云大夫,不別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熬粲,則還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賓,賓是使臣,不敢當(dāng)禮,則還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與”至“其辱”。
  ○正義曰:此主君迎拜者,謂聘賓初至主國大門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禮》云,賓入門左,公再拜,賓辟不答拜,是也。故鄭引《聘禮》,大夫入門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門,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士相見,雖貴賤不敵,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尊賢。

[疏]“大夫士相見”至“則先拜主人”。
  ○正義曰:此謂使臣行禮受勞已竟,次見彼國卿大夫也。唯賢是敬,不計賓主貴賤,雖為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謂異國則爾,同國則否。又《士相見禮》若先生異爵者,謂士則先拜之,此則不必同國也。

凡非吊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者。禮尚往來。喪,賓不答拜,不自賓客也。國君見士,不答其拜,士賤。
  ○非見,賢遍反,下“大夫見”、“士見”、下注“拜見”同。

[疏]“凡非”至“拜者”。
  ○正義曰:此明禮尚往來也。己雖賢德,而必皆相答拜也。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吊喪與士見已君此二條耳。吊所以賓不答拜者,己本來為助執(zhí)於喪事,非行賓主之禮,故主人雖拜己,己不答也。故《士喪禮》有賓則拜之、賓不答拜是也。君不答士者,謂士見已君,君尊不答也。
  ○注“國君”至“拜士賤”。
  ○正義曰:案《聘禮》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國之士故也。

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自外來而拜,拜見也。自內(nèi)來而拜,拜辱也。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則答拜之。不臣人之臣。大夫於其臣,雖賤,必答拜之。辟正君。
  ○辟音避。男女相答拜也。嫌遠(yuǎn)別不相答拜以明之。
  ○相答拜,一本作“不相答拜”;皇云:“后人加‘不’字耳!眲e,彼列反。

[疏]“大夫”至“相答拜也”。
  ○正義曰:“辱“謂見他國君也,故《聘禮》云公在門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故《聘禮》賓朝服問卿,卿迎於廟門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妒肯嘁姸Y》士見大夫,於其入也,主人一拜,賓退,送,又再拜。熊氏以為同國大夫見已君,君拜其辱者,以初為大夫,敬之故也,若尋常則不拜也。
  ○“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同國則主人必先拜辱,不論有德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則答拜之者,君於己士,以其賤,故不答拜。然《聘禮》云聘使還,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還!妒肯嘁姸Y》士見國君,君答拜者,以其初為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則答拜之”者,以其他國之士,非已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於其臣,雖賤,必答拜之”者,大夫為君,宜辟正君,故不辨己臣貴賤,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別,或嫌其不相答,故明雖別,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拜!倍Y,男女拜,悉相答拜,則有“不”梁為非,故鄭云:“嫌遠(yuǎn)別不相答拜以明之!

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生乳之時,重傷其類。
  ○麛音迷。卵,力管反。乳,如注反。

[疏]“國君”至“麛卵”。
  ○正義曰:此明貴賤田獵不同。國君,諸侯也。春時萬物產(chǎn)孕,不欲多傷殺,故不合圍繞取也,夏亦當(dāng)然。
  ○“大夫不掩群”者,群謂禽獸共聚也。群聚則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稱,而凡獸子亦得通名也。卵,鳥卵也。春方乳長,故不得取也。然國君春田不圍也,則天子春圍。大夫春不掩,則國君春掩也。士春不取麛卵,則大夫春取也。而《王制》云“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群”,則與此異者,彼上云:“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编嵲疲骸叭镎撸^夏不田,謂夏時也!卑浮吨芏Y》四時田,而云“三田”者,下因云“不合圍”,則知彼亦夏禮也。又《史記》湯立三面網(wǎng),而天下歸仁,亦是不合圍也。此間所明周制矣。

歲兇,年穀不登。登,成也。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梁,士飲酒不樂。皆自為貶損憂民也!抖Y》:食殺牲則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則不殺也。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除,治也。不治道,為妨民取蔬食也?h,樂器鍾磬之屬也。粱,加食也。不樂,去琴瑟。
  ○肺音芳廢?h音玄,下同。為如字,舊音于偽反,下“為妨”音于偽反。

[疏]“歲兇”至“飲酒不樂”。
  ○正義曰:此下明兇荒人君憂民自貶退禮也。
  ○“歲兇”者,謂水早災(zāi)害也。“年穀不登”者,歲既兇荒,而年中穀稼不登。登,成也。然年、歲雖通,其亦有異。鄭注《太史職》:“中數(shù)曰歲,朔數(shù)曰年!贬屨咴,年是據(jù)有氣之初,歲是舉年中之稱,故云朔數(shù)曰年,中數(shù)曰歲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禮,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歲既兇饑,故不祭肺,則不殺牲也。
  ○“馬不食穀”者,年豐則馬食穀,今兇年,故不食也。
  ○“馳道不除”者,馳道,正道,如今御路也。是君馳走車馬之處,故曰“馳道”也。除,治也。不治謂不除於草萊也。所以不除者,兇年人各應(yīng)采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則廢取蔬食,故不除也!凹朗虏豢h”者,樂有縣鍾磬,因曰“縣”也。兇年雖祭,而不作樂也。自貶損,故先言膳,后言祭。
  ○“大夫不食梁”者,大夫食黍稷,以梁為加,故兇年去之也。
  ○“士飲酒不樂”者,士平常飲酒奏樂,今兇年,猶許飲酒,但不奏樂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飲酒不樂”,各舉一邊而言,其實互而相通,但君尊,故舉不殺牲及不縣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舉飲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義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證不祭肺!疤熳邮,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證天子諸侯非兇年常食殺牲之事。案《周禮·膳夫》云,王日一舉太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秪有王禮,《玉藻》兼載天子諸侯。此經(jīng)云“君膳不祭肺”,又連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廣,故引《玉藻》天子諸侯為證也。《玉藻》所以異《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禮,《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鄭志》云:“作《記》之時,或諸侯同天子,或天子與諸侯同,作《記》者亂之耳。”云“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禮》設(shè)正饌之后,乃設(shè)稻粱,以其是加也。此“歲兇”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饑,《穀梁傳》曰:“五穀不升為大饑。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涂,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禱而不祀!贝嗽啤皻q兇”,與彼“大侵”同也。此“膳而不祭肺”,則“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縣”,謂祈禱之祭,則與大侵“禱而不祀”一也。《白虎通》云:“一穀不升徹鶉遲,二穀不升徹鳧雁,三穀不升徹雉兔,四穀不升損囿獸,五穀不升不備三牲!逼洹安粋淙,與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無故玉不去身,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憂樂不相干也!肮省敝^災(zāi)患喪病。
  ○樂音洛。

[疏]“君無”至“琴瑟”。
  ○正義曰:此明無災(zāi)者也。君,諸侯也。玉謂佩也。君子於玉比德,故恒佩玉,明身恒有德也。且以玉為容飾,無故則有容飾,故佩玉也。
  ○“大夫無故不徹縣”者,徹亦去也,無災(zāi)變則不去樂也。
  ○“士無故不徹琴瑟”者,此無災(zāi)則亦不去也。故鄭前注士“不樂,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爾,若其命士,則特縣也。自士以上,皆有玉佩。上云君無故不去玉,則知下通於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但比德為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縣,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縣勝,故大夫言之也。
  ○注“憂樂”至“喪病”。
  ○正義曰:災(zāi),水火也。熊氏云:“案《春秋說題辭》:‘樂無大夫士制!嵭扼鸶嚯痢窂摹额}辭》之義。大夫士無樂,《小胥》‘大夫判縣,士特縣’者,《小胥》所云娛身之樂及治人之樂則有之也。故《鄉(xiāng)飲酒》有工歌之樂是也?h,《題辭》云無樂者,謂無祭祀之樂,故特牲、少牢無樂。若然,此云大夫不徹縣,士不徹琴瑟者,謂娛身及治民之樂也!

士有獻(xiàn)於國君,他日,君問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后對。起敬也。

[疏]“士有”至“后對”。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大夫士饋獻(xiàn)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獻(xiàn)”者,謂士有物奉貢於君也。
  ○“他日,君問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謂別日也,非是獻(xiàn)物之日。“安取彼”,猶何處取彼物。別日君問士云:“何處得前所獻(xiàn)之物?”所以須問者,士卑德薄,嫌其無有也。不即問而待他日者,士有貢獻(xiàn),當(dāng)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見,恐君答已拜,故別日乃見君,君得問之也。
  ○“再拜稽首而后對”者,士聞君問,故先拜稽首,而后起對得物所由。

大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有獻(xiàn)。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告。臣不敢自專也。私行,謂以已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獻(xiàn)也,告反而已。
  ○疆,居良反,下同。君勞之,則拜。問其行,拜而后對。亦起敬也。問行,謂道中無恙及所經(jīng)過。
  ○恙音羊尚反。

[疏]“大夫私行”至“拜而后對”。
  ○正義曰:“私行”謂非為君行也!敖,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請也。然大夫無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來大夫,姻婭猶在本國,故有私行往來,但不得執(zhí)交於外耳。
  ○“反必有獻(xiàn)”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餉遺,故還必有獻(xiàn)。有獻(xiàn)由德,亦示君知賢無異志。
  ○“士私行出疆,必請”者,出與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還與大夫異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獻(xiàn),但必知還而已。
  ○“君勞之,則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謂行還,而君若慰勞己之勞苦,則己拜之也;蛴斜驹啤笆坑蝎I(xiàn)”字,非也。
  ○“問其行,拜而后對”者,君若問其行道中無恙及游涉所至,則又拜拜竟而起對也。先拜后答,急謝見問之恩也。

國君去其國,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廟也?”士,曰:“奈何去墳?zāi)挂?”皆民臣殷勤之言。國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謂見侵伐也!洞呵飩鳌吩唬骸皣鴾纾乐,正也!贝蠓蛩辣,士死制。死其所受於君。眾謂君師。制謂君教令所使為之。

[疏]“國君”至“死制”。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國君以下去國,臣民止留之辭,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去其國”者,謂諸侯去國,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辭也。奈何,猶言如何也。國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懂惲x》:“《公羊》說,‘國滅,君死,正也’。故《禮運》云‘君死社稷’,無去國之義。《左傳》說,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於岐由,故知有去國之義也。許慎謹(jǐn)案:《易》曰:‘系遁,有疾厲,畜臣妾,吉!T侯無去國之義也!编嵅获g之,明從許君用《公羊》義也。然則《公羊》之說正禮,《左氏》之說權(quán)法,義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廟也”者,大夫去國,謂三諫不從,或以罪見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辭也。大夫無社稷,故云“宗廟”也。故《孝經(jīng)》云,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廟也。
  ○“士,曰,奈何去墳?zāi)挂病,士亦謂三諫不從,及或以罪見黜,雖無臣民,而屬吏止之也。士亦有廟,辟大夫,言“墳?zāi)埂,亦與大夫互也。然《孝經(jīng)》云,士“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今不云“祭祀”者,明雖去此之彼,而猶得祭祀,但墳?zāi)共浑S耳。
  ○“國君”至“死制”。
  ○國君體國,國以社稷為主,若有寇難,則以死衛(wèi)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謂見侵伐也!编嵱忠豆颉废辶陚髟啤皣鴾纾乐,正也”。以證之,是也。
  ○“大夫死眾”者,大夫職主領(lǐng)眾將軍,若四郊多壘,則為己辱,故有寇難,當(dāng)保國,必率眾御之,以死為度!笆克乐啤闭撸浦^君教命所使也。雖不得率師,若君命使之,則唯致死。熊氏云:“上云國君‘去社稷’,此云‘死社稷’,上云大夫‘去宗廟’,士‘去墳?zāi)埂瞬辉拼蠓颉雷趶R’,士‘死墳?zāi)埂啤辣姟、‘死制’者,以宗廟、墳?zāi)挂阉接兄蠓蚴繛槌际戮,不可為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師眾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則宗廟、墳?zāi)挂嗨揽芍。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舉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擯者辭也。天子,謂外及四海也。今漢於蠻夷稱天子,於王侯稱皇帝。《覲禮》曰:“伯父實來,余一人嘉之!庇、予古今字。
  ○分,方云反,徐扶問反。擯,必刃反。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鄭云“余、予古今字”,則同音馀。

[疏]“君天”至“一人”。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天子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謂七千里外也。天子若接七千里外四海之諸侯,則擯者稱天子以對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難伏,宜尊名以威臨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為天所命,子養(yǎng)下民,此尊名也。崔靈恩云:“夷狄不識王化,無有歸往之義,故不稱王臨之也。”不云皇者,戎狄不識尊極之理,皇號,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舉天子威之也。
  ○“朝諸侯”者,此謂接七千里以內(nèi)諸侯也。
  ○“授政”者,謂所縣象魏之法,授於諸侯也。
  ○“任功”者,謂使人專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諸侯”以下,皆是內(nèi)事,故不假以威稱,但自謂“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與物不殊,故自謙損。《白虎通》云:“王自謂一人者,謙也,欲言己才能當(dāng)一人耳,故《論語》云:‘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枷轮^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內(nèi),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擯”至“天子”。
  ○正義曰:知擯者之辭者,以《覲禮》云,擯者曰:“伯父實來,予一人嘉之!贝私(jīng)亦稱“予一人”,故知“擯者辭”。引漢禮於夷狄稱天子者,證此經(jīng)“君天下”謂夷狄之內(nèi)也。《異義》:“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說,《易》有周人五號:帝,天稱,一也;王,美稱,二也;天子,爵號,三也;大君者,興盛行異,四也;大人者,圣人德備,五也。是天子有爵!豆胖芏Y》說天子無爵,同號於天,何爵之有?許慎謹(jǐn)案:《春秋左氏》云施於夷狄稱天子,施於諸夏稱天王,施於京師稱王。知天子非爵稱,同古《周禮》義。”鄭駮云:“案《士冠禮》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謚!灾芗皾h,天子有謚。此有爵甚明,云無爵,失之矣。”若杜預(yù)之義,天子,王者之通稱,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魯非夷狄,稱“天子”;莊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魯非京師,而單稱“王”:是無義例。其許慎、服虔等依京師曰“王”、夷狄曰“天子”,與此不同,具有別說。

踐阼,臨祭祀,內(nèi)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辭也。唯宗廟稱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內(nèi),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內(nèi)。
  ○“皆祝辭”,本或作“皆祝祝辭也”,下祝字之又反,又之六反。

[疏]“踐阼”至“王某”。
  ○正義曰:踐,履也。阼,主人階也。天子祭祀升阼階。天子吉兇之稱,凡自稱及擯者之辭曰“予一人”,故《玉藻》云“凡自稱,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喪未葬,自稱曰“小童”,故僖九年在喪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后,未逾年,則稱名稱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后,三年之內(nèi)稱“予小子”,故下文云“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喪,稱王,故《公羊》云九年傳云“天子三年,然后稱王”是也;或稱“予”,或稱“我”,故《泰誓》云“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稱“朕”,故《湯誥》云“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辭,則下文云:“內(nèi)事曰孝王某,外事又嗣王某”,曰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書策辭,下文云“天王崩”。其招魂之辭,其下文云“天子復(fù)矣”是也。其謙虛卑退,或稱“小子”,《湯誓》云“非臺小子”是也;蛟弧安环Y”,僖二十四年《左傳》云“不穀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寵子帶”是也;蛟弧肮讶恕,故《中候洛予命》湯東觀於洛,云“寡人慎機”是也!坝饽陝t稱王”者,據(jù)臣子稱也。若王自稱,必待三年。《顧命》成王殯,未能逾年,稱“予一人”者,熊氏云:“天下不可一日無王故也。今謂‘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顧命,從吉,故暫稱‘一人’也!甭闹麟A行事,故云“踐阼”也。
  ○“臨祭祀”者,謂天子臨郊廟之祭祀也。
  ○“內(nèi)事曰孝王某”者,內(nèi)事,宗廟,是事親。事親宜言孝,故升阼階,祭廟則祝辭云“孝王某某”,為天子名也!巴馐略凰猛跄场闭,外事,郊社也。天地尊遠(yuǎn),不敢同親云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繼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敝痢皟(nèi)外”。
  ○正義曰:天子以四郊為外,圓丘方澤,明堂社稷,皆在郊內(nèi),應(yīng)稱孝而猶同外辭曰“嗣王”者,尊天地,雖祭之郊內(nèi),猶從外辭。崔靈恩云:“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內(nèi),不敢外之。”今案鄭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內(nèi)!眲t是唯於嗣王之稱有外內(nèi),不關(guān)祭祀之處。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內(nèi),不敢外,恐非鄭義。謂不敢外內(nèi)者,若宗廟之祭從內(nèi)事之例,而祭辭稱孝,若凡常山川并岳瀆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辭稱嗣,是在內(nèi)從內(nèi)辭,在外從外辭。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內(nèi)之例。雖祭之在內(nèi)而用外辭,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內(nèi)之常例也。

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致于鬼神辭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親往也!吨芏Y》大會同,過山川,則大祝用事焉。鬼神謂百辟卿士也。畛或為祗。
  ○畛,之忍反。父音甫,注同。大祝音泰,下文、注除“太宗”皆同。辟,必亦反。

[疏]“臨諸”至“某甫”。
  ○正義曰:此謂天子巡守,祝告神辭也。巡守遍於方岳,臨視諸侯,故曰“臨諸侯”也。鄭云:“以尊適卑曰臨!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過山川,悉使祝往致辭,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辭不稱名,而云“某甫”者,鄭云“且字”也。解“且字”者,云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稱也。祝稱天子字,而下云甫,是尼父之類也。故《穀梁傳》云:“父猶傅也,男子美稱也!薄妒抗诙Y》注曰:“甫,丈夫美稱!倍峨s記》:“附於殤,稱陽童某甫!编嵶⒃疲骸白鹕癫幻瑸橹熳!币源硕裕澳场闭呤亲,“甫”者,丈夫美稱。而鄭所以謂為“且字”者,舊說云,未斥其人,且以美稱配成其字!兑袅x隱》云:“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
  ○正義曰:致鬼神,謂天子所行過諸侯之國,則止於諸侯之廟,而使太祝告鬼神,云“有天王某甫”。“鬼神謂百辟卿士”者,謂昔為諸侯卿士者,若過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職》以證之。

崩,曰:“天王崩!笔窌咿o。復(fù),曰:“天子復(fù)矣!笔妓罆r呼魄辭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諸侯呼字。

[疏]“崩曰”至“復(fù)矣”。
  ○正義曰:此謂告王者升假,而史書載於方策之辭。“崩”者,自上而墜下曰崩,王者死如從天墜下,故曰“崩”也。然崩通於壞敗之稱,則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皬(fù),曰,天子復(fù)矣”者,復(fù),招魂復(fù)魄也。夫精氣為魂,身形為魄。人若命至終畢,必是精氣離形,而臣子罔極之至,猶望應(yīng)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還復(fù)身中,故曰復(fù)也。若漫招呼,則無指的,故男子呼名,婦人呼字,令魂識知其名字而還。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則臣子不可名君,二則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復(fù)”,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則王后死亦呼“王后復(fù)”也。崔靈恩云:“復(fù)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氣還復(fù)於上,呼稱天子,望更生之義。”

告喪,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仙去云耳。
  ○假音遐,注同。登上,時掌反,下同。仙音仙。措之廟,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傳》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措,七故反,置也。祔音附。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謙,未敢稱一人!洞呵飩鳌吩唬骸耙灾T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后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nèi)三年稱子!鄙,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晉有小子侯,是僣取於天子號也。

[疏]“告喪”至“名之”。
  ○正義曰:此謂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萬國之辭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而史策書云“天王崩”,復(fù)曰“天子復(fù)”,赴云“天王登假”,三稱不同者,為義然也。王是歸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來之義,故崩、赴并言之也。
  ○“措之廟,立之主”者,措,置也。王葬后,卒哭竟而祔,置於廟,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云:“所以有主者,神無依據(jù),孝子以繼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終,又與人相似也!鄙w記之為題,欲令后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鄭云:“周以栗!薄稘h書》:“前方后圓!薄段褰(jīng)異義》云:“主狀正方,穿中央,達(dá)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號此主,同於天神,故題稱帝,云文帝武帝之類也。崔靈恩云:“古者帝王生死同稱,生稱帝者,死亦稱帝。生稱王者,死亦稱王。今云‘措之廟,立之主曰帝’者,蓋是為記時有主入廟稱帝之義,記者錄以為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義曰:此是《左傳》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數(shù)畢后之祭名也。孝子親始死,哭晝夜無時,葬后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無時之哭,猶朝夕各一哭,故謂其祭為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廟,隨其昭穆,從祖父食。卒哭,主暫時祖廟,畢,更還殯宮,至小祥作栗主入廟,乃埋桑主於祖廟門左埋重處。故鄭云:“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廟,既事畢,反之殯宮!比淮蠓蚴恳嘧淇薅y,而《左傳》唯據(jù)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鄭注《祭法》,云大夫士無主也。此言“凡君”,明不關(guān)大夫士也。崔靈恩云:“大夫士無主,以幣帛祔、祔竟,并還殯宮,至小祥而入廟也。”又《檀弓》云:“重,主道也!编嵶⒁豆騻鳌吩啤坝葜饔蒙,練主用栗”,則似虞己有主。而《左傳》云:“祔而作主!倍䝼鞑煌,案說《公羊》者,朝葬,日中則作虞主。若鄭君以二傳之文雖異,其意則同,皆是虞祭總了,然后作主。以作主去虞實近,故《公羊》上系之於虞,作主謂之“虞主”。又作主為祔所須,故知《左氏》據(jù)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惫省懂惲x》云:“《古春秋左氏》說,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后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謂桑主也。期年然后作栗主。許慎謹(jǐn)案:《左氏》說與《禮記》同!编嵕获g,明同許意。故注《檀弓》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笔强傂杏菁谰,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幾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執(zhí)木鐸以命於宮中曰:‘舍故而諱新。’鄭云:“故謂高祖之父當(dāng)遷者!睋(jù)《檀弓》文句相連,鄭以為人君之禮,明虞唯立尸,未作主也。
  ○“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者,夫適嗣於初喪,但人子當(dāng)未忍即受天王之稱,故不曰“予一人”,而稱“予小子”者,言我德狹小也。
  ○注“《春秋》”至“稱子”。
  ○正義曰:鄭所引者,文九年《公羊傳》文。案《公羊傳》說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來求金”!豆颉吩疲骸坝饽暌,何以不言王使?未稱君也。以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后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nèi)三年稱子也!比羧唬熳佑饽昙次粺o文。約魯十二公,諸侯三年內(nèi)稱子亦無文,約天子逾年不稱使也,是天子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證天子三年之內(nèi)稱“予小子”也。又準(zhǔn)《左傳》之義,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時,一是始喪,即適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國正君臣之位;三是除喪而見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為諸侯之位。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喪明年,為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云:“父沒稱子某,屈於尸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逾年稱公者,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終始之義,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后受爵者,緣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惫寿胰晔乱宜,公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俄n詩內(nèi)傳》曰:“諸侯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蹦藲w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無自爵之義是也。童子亦當(dāng)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國命之,不與童子為禮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者,嗣王既呼為小子,若於喪中而死,亦謚為小子王,喪質(zhì),故不變稱也。
  ○注“生名”至“號也”。
  ○正義曰:以晉為證也。晉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魯桓公七年《左傳》“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是在喪而死,猶呼為小子侯也。其應(yīng)稱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稱小子,是僣取之耳。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禮》謂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寢。妾,賤者。
  ○嬪音頻。

[疏]“天子”至“有妾”。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論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有后”者,天子立官,則先從后妃為始。所以然者,為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終於四海,故刪《詩》則以后妃為首。若論氣先陰后陽,故此言“天子有后”也。謂之為后者,后,后也,言其后於天子,亦以廣后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婦”者,婦,服也,言其進(jìn)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猶貴,故加以“世”言之,亦廣世胤也。
  ○“有嬪”者,嬪,婦人之美稱,可賓敬也。
  ○“有妻”者,鄭注《內(nèi)則》云:“妻之言齊也。以禮見問,得與夫敵體也!卑副耸桥泻淆R體者,今此言齊者,以進(jìn)御於王之時,暫有齊同之義。
  ○“有妾”者,鄭注《內(nèi)則》云:“妾之言接也,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薄吨芏Y》則嬪在世婦上,又無妾之文也。今此所陳與《周禮》雜而不次者,記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禮》,或可雜夏、殷而言之。鄭注《檀弓》云:“舜不告而娶。不立正配,但三夫人。夏則因而廣之,增九女,則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則九嬪也!惫枢嵲疲骸啊洞呵铩氛f云,天子娶十二人,夏制!编嵱衷疲骸耙笤鋈哦呷耍?cè)湃,所增二十七世婦也。周又三二十七人,因為八十一人,則女御也。”
  ○注“《周禮》”至“賤者”。
  ○正義曰:解周名為“女御”之義,以其御於王之燕寢。御法,案《周禮》王有六寢,一是正寢,余五寢在后,通名燕寢。其一在東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東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寢之中也。故鄭注《周禮·九嬪》云:“凡御見之法,月與后妃共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當(dāng)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dāng)三夕,九嬪九人當(dāng)一夕,三夫人當(dāng)一夕,后當(dāng)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望后反之?鬃釉疲骸照咛熘鳎抡叩刂,陰契制,故月上屬為天,使婦從夫放月紀(jì)。”月紀(jì)是星也。而婦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睹妭鳌贰百O我彤管”云:“古者后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記過,其罪殺之。后妃妾以禮御於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環(huán)以進(jìn)退之。生子月辰則以金環(huán)退之。當(dāng)御者以銀環(huán)進(jìn)之,著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無小大,記以成法。

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蓋殷時制也,周則大宰為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為春官,大史以下屬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眾。眾,謂眾臣也。此亦殷時制也,周則司士屬司馬,大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為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典司六職。府,主藏六物之稅者。此亦殷時制也,周則皆屬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貨,卝人也。
  ○卝,革猛反,又音虢猛反,徐故孟反,卝人掌金玉錫石未成器者。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時制也,周則皆屬司空。土工,陶、也。金工,筑、冶、鳧、栗、鍛、桃也。石工,玉人、馨人也。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獸工,函、鮑、韗、韋、裘也。唯草工職亡,蓋謂作萑葦之器。
  ○陶音桃,陶人為瓦器也。,方往反,人為簠簋之屬。筑音竹,筑氏為書刀。冶音也,冶氏為箭鏃。鳧音符,鳧氏為鐘也。段,本又作鍛,多亂反,段氏為錢镈。函音含,函人為甲鎧。韗,況萬反,一音運,一音況運反,韗人為鼓。萑音丸。五官致貢曰享。貢,功也。享,獻(xiàn)也。致其歲終之功於王謂之獻(xiàn)也!吨芏Y·大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享,許兩反,舊許亮反,后皆放此,不復(fù)重出。治音直吏反。會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貢曰享”。
  ○正義曰:此以下是殷禮,所明異於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编嵲疲骸啊吨芏Y》六軍皆命卿,則三代同矣!卑浮陡适摹芳班嵶,則茸荃同有六卿。又鄭注《大傳》:“《夏書》云,所謂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馬、作士、共工也!倍徽f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記》所言,上非夏法,下異周典,鄭唯指為殷禮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時,而殷六卿所法,則有異也。殷以大宰為一卿,以象天時,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鄭志》崇精問焦氏云:“鄭云茸荃同六卿,殷應(yīng)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與五行其取象異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為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顯大宰之下隸屬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薄暗渌玖洹闭,結(jié)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則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蓋”至“仕者”。
  ○正義曰:知殷制者,以其上與夏官不同,下與《周禮》有異,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師、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別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師、卿士也。與“大!、“大卜”相連,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氣,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踐立,故復(fù)云“天子”,不云“建”,從“天官”也。又天官尊、陽,故一卿以攝眾,地官卑、陰,故五卿俱陳也。不云“地”者,與前互也。天尊故沒其數(shù),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眾”者,結(jié)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眾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領(lǐng)群眾,如大宰領(lǐng)大宗以下也,而不條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眾”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眾”也。
  ○注“眾謂”至“六官”。正義曰:知此非是天下眾人,而為“群臣也”者,以經(jīng)云“五眾”,明官各有所眾,如周六官之屬也。《周禮》大宰總主六官之職。司徒主教,教其徒眾。宗伯者,伯,長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為名。司馬主征伐,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賊寇。司空主士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祿之等。特以“司士”為名者,士是官之總首,故《詩》云“濟濟多士”是也。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總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職”。
  ○殷六卿外,復(fù)別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處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應(yīng)生萬物,故為萬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為土均也。均平地稅之政令也。土生萬物,故為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則為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則為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澤,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為稻人也。掌稼種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為卝人也。掌以時征齒角於山澤之農(nóng),供為器用也。
  ○“司貨”,六也,於周為丱人,言礦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守禁,以時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貨,故稱貨人。“典司六職”者,結(jié)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職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義曰:此皆與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禮》“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舉山虞耳。司水於周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澤虞者,亦略舉川衡耳!八静,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禮》亦有草人。今以司草為稻人者,二官俱主殺草,鄭舉稻人,欲見司草兼有二官也!八酒,角人”者,“下士二人”!八矩,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為器物,故為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獸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禮》并屬司空,而《司空職》散亡,漢購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記》以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謂材物,結(jié)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義曰:《考工記》“陶人為甗,實二鬴”,又“甑實二鬴,七穿”!度寺殹吩疲骸叭藶轶!笔欠欧,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云“金工”,謂筑氏,掌為削。削,書刀也!耙薄敝^煎金石者,冶鑄為之,冶氏掌為戈戟,故因呼煎金為冶。鳧氏世能為鐘以供樂器,故因呼作鐘為鳧氏也。氏為量器,為豆、區(qū)、鬴、鐘之屬也,氏世能為之。段氏主作錢鑄田器。桃氏為刃,刃謂刀劍之屬。云“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謂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謂“石工”也。云“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者,此七物并用木,故曰“木工”也。輪,車輪也。輿,車床也。車難,不能一人獨成,各有所善,故輪、輿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廬,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宮室之屬者。車謂能作大車及羊車也。梓謂杯勺為筍虡之屬也!矮F工,函、鮑、韗、韋、裘”者,此物并用獸皮,故曰“獸工”。函謂能作甲鎧者。鮑謂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謂《考工記》“韗人為皋陶鼓木”,謂能以皮冒鼓者。韋,熟皮為衣及韎韐者。裘謂帶毛狐裘之屬者!犊脊び洝讽f、裘二職存,唯草工職亡,《考工》無!吧w謂作萑葦之器”,盛食之器及葦席之屬也;蜓浴笆稀保蜓浴叭恕闭,鄭注《考工記》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業(yè)者也!备蓪氃疲骸胺惭运菊,總其領(lǐng)也。凡言師者,訓(xùn)其徒也。凡言職者,主其業(yè)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終其身也。不氏不人,權(quán)其材也。通權(quán)其才者,既云不世,又不終身,隨其材而權(quán)暫用也。”然案《周禮》建官列職,有“司會”之屬,是言“司”者也。有“甸師”之屬,是言“師”者也。有“職內(nèi)”之屬,是言“職”者也。有“川衡”之屬,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屬,是言掌者也。有“師氏”之屬,是言“師”者也。有“庖人”之屬,是言“人”者也。有“宮正”、“膳夫”、“外饔”、“內(nèi)饔”之屬,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貢曰享”者,“五官”即前自后以下之五官,后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貢,功也。享,獻(xiàn)也。歲終則此五官各考其屬一年之功,以獻(xiàn)於天子,故云“致貢曰享”也。王后之屬致蠶織之功,天官以下各獻(xiàn)其職之功。
  ○注“貢功”至“廢置”。
  ○正義曰:引《周禮》,證歲終百官各獻(xiàn)其功,以禮詔告也。周則冢宰至歲終受於百官之簿書所會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則廢黜其人,功多則遷置其職也。今謂“五官”,則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云“五官之長曰伯”,與此五官一也。但太宰總攝群職,總受五官之貢,故不入其數(shù)也。若以五官為后以下,則下云“五官之長”、豈有長於后乎?熊氏以為五等諸侯。亦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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