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隱元年,盡二年
◎隱公
○陸曰:“解,佳買反。舊夫子之經與丘明之傳各卷,氏合而釋之,故曰《經傳集解》。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子。母,聲子。謚法:‘不尸其位曰隱。’‘第一’,此不題《左氏傳》,《公羊》、《穀梁》二傳既顯姓別之,此不言自見。”
[疏]正義曰:五經題篇,皆出注者之意,人各有心,故題無常準。此本經傳別行,則經傳各自有題注者,以意裁定其本,難可復知。據今服虔所注,題云“隱公左氏傳解誼第一”,不題“春秋”二字,然則“春秋”二字,蓋是經之題也;服言“左氏傳”三字,蓋本傳之題也。杜既集解經傳,《春秋》此書之大名,故以“春秋”冠其上。序說《左氏》言巳備悉,故略去“左氏”,而為此題焉!敖泜骷狻彼淖质嵌潘,其馀皆舊本也。經者,常也,言事有典法可常遵用也。傳者,傳也,博釋經意,傳示后人。分年相附,集而解之,故謂之“經傳集解”。隱公,魯君,侯爵。杜君采《大史公書》、《世本》,旁引傳記,以為《世族譜》,略記國之興滅!蹲V》云:“魯,姬姓,文王子周公旦之后也。周公股肱周室,成王封其子伯禽於曲阜,為魯侯,今魯國是也。自哀以下,九世二百一十七年,而楚滅魯。”依《魯世家》,伯禽至隱公凡十三君,兄弟相及者五人。隱公,名息姑,伯禽七世孫,惠公弗皇子,聲子所生,平王四十九年即位,是歲歲在豕韋!抖Y記·檀弓》曰:“死謚,周道也。”周法天子至於大夫既死,則累其德行而為之謚!吨軙ぶu法》云:“隱拂不成曰隱!濒攲嵑罹,而稱公者,五等之爵雖尊卑殊號,臣子尊其君父,皆稱為公,是禮之常也。字書云“第訓次也”。一者,數之始。此卷於次第當其一也。
杜氏
[疏]正義曰:杜氏,名預,字元凱,畿之孫,恕之子也。陳壽《魏志》云:“杜畿,字伯侯,京兆杜陵人也!睗h御史大夫杜延年之后。文帝時為尚書仆射,封樂亭侯。試船溺死,追贈太仆,謚戴侯也。恕,字務伯,官至幽州刺史。預,司馬宣王女婿也。王隱《晉書》云:預,知謀深博,明於治亂,當稱德者非所企及,立言立功,預所庶幾也。大觀群典,謂《公羊》、《穀梁》詭辯之言,又非先儒說《左氏》,未究丘明之意,橫以二傳亂之,乃錯綜微言,著《春秋左氏經傳集》。解又參考眾家,為之釋例。又作《盟會圖》、《春秋長歷》,備成一家之學,至老乃成。預有大功名於晉室,位至征南大將軍開府,封當陽侯,荊州刺史,食邑八千戶。時人號為武庫。不言名而言氏者,注述之人,義在謙退,不欲自言其名,故但言杜氏。毛君、孔安國、馬融、王肅之徒,其所注書皆稱為傳,鄭玄則謂之為注。而此於“杜氏”之下更無稱謂者,以《集解》之名已題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劉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漢承焚書之后,諸儒各載學名,不敢布於天下,但欲傳之私族,自題其氏,為謙之辭。”
傳惠公元妃孟子。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子,宋姓。
○惠公,名不皇。謚法愛人好與曰惠!逼渥与[公,讓國之君。元妃,芳非反。傳曰“嘉耦曰妃”。適,本又作嫡,同,丁歷反。
[疏]傳“惠公元配孟子”。正義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謚法:“愛民好與曰惠。”《釋詁》云“元,始也。妃,匹也”。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妃者,名通適妾,故傳云“陳哀公元妃鄭姬生悼大子偃師,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勝”。元者,始也,長也。一元之字,兼始適兩義,故云“始適夫人也”。然則有始而非適,若孟任之類是也。亦有適而非始,若哀姜之類是也。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異。其尊卑殊稱,則《曲禮》所云“天子之妃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是也。鄭玄以為后之言后,蓋執(zhí)治內事在夫之后也;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孺之言屬,言其系屬人也;婦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妻之言齊,言與夫齊等也。庶人之賤,見其齊等也。以上因其爵之尊卑為立別號,其實皆配夫,通以妃為稱!渡倮勿伿扯Y》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稱妃也。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長幼之別字也。孟伯俱長也!抖Y緯》云“庶長稱孟”,然則適妻之子長者稱伯,妾子長於妻子,則稱為孟,所以別適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釋例》皆云:“慶父為長庶,故或稱孟氏!鄙蚴弦嗳。案傳趙莊子之妻,晉景公之姊,則趙武適妻子也,而武稱趙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請后,曰“鄭甥可”,則荀吳妾子也,而吳稱知伯。豈知氏常為適而稱伯,趙氏恒為庶而稱孟者也?蓋以趙氏趙盾之后,盾為庶長,故子孫恒以孟言之,與慶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后,傳云“中行伯之季弟”,則俱是適妻之子。但林父、荀首并得立家,故荀首子孫亦從適長稱伯也;蚩纱呵镏畷r不能如禮,孟伯之字無適庶之異,蓋從心所欲而自稱之耳。契姓子,宋是殷后,故子為宋姓。婦人以字配姓,故稱孟子。
孟子卒,不稱薨,不成喪也。無謚,先夫死,不得從夫謚。
○謚,實至反。
[疏]注“不稱”至“夫謚”。
○正義曰:魯之夫人皆稱薨舉謚,此獨無謚,公卒故特解之。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成喪”,則知此不稱薨,亦不成喪也。案傳例“不赴則不稱薨”,然則此云不成喪者,正謂不赴於諸侯也!吨芏Y·小史》“卿大夫之喪,賜謚,讀誄”。止賜卿大夫,不賜婦人,則婦人法不當謚,故號當系夫!夺尷吩弧爸u者,興於周之始王,變質從文,於是有諱焉”。傳曰“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易之以謚。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婦人。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系夫之謚,以明所屬!对姟贩Q莊姜、宣姜,即其義也。是言婦人於法無謚,故取其夫謚冠於姓之上。生以夫國冠之,韓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謚冠之,莊姜定姒是也。直見此人是某公之妻,故從夫謚,此謚非婦人之行也。夫謚巳定,妻即從而稱之。先夫而死,則夫未有謚,或隨宜稱字,故云“無謚”,言婦人法無謚也!跋确蛩,不得從夫謚”,解其不稱“惠”也。此言其正法耳。其末世滋蔓,則為之作謚。景王未崩,妻稱穆后,如此之類,皆非禮也。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與惠公俱卒”,故重言之。下仲子亦然。
繼室以聲子,生隱公。聲,謚也。蓋孟子之侄娣也。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侄娣媵。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故謂之繼室。
○侄,直結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娣,大計反,女弟也。娶,七住反。媵,以證反,又繩證反。
[疏]注“聲謚”至“繼室”。正義曰:謚法不生其國曰聲,是“聲”為謚也。襄二十三年傳稱“臧宣叔娶于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侄”,則侄之與娣皆得繼室。此既無文,故設疑辭云“蓋孟子之侄娣也”。成八年傳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鼻f十九年《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壹聘九女!比粍t諸侯娶於三國,國別各有三女。此言諸侯始娶,則同姓之國以侄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侄娣,省略為文耳。其實夫人與媵皆有侄娣。但聲子或是孟子侄娣,或是同姓之國媵者侄娣,以其難明,故杜兩解之。初云“孟子之侄娣”,又云“同姓之國以侄娣媵”是也。故《釋例》曰“古者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陰訟。陰訟息,所以廣繼嗣”,是其義也。然宋之同姓國,依《世本》“子姓,殷、時、來、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蕭”,但《春秋》不載其國,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釋言》云:“媵,送也!毖枣瓦m行,故夫人侄娣亦稱媵也。經傳之說諸侯,唯有繼室之女,皆無重娶之禮,故知元妃死,則次妃攝治內事。次妃謂侄娣與媵諸妾之最貴者!夺尷吩弧胺蛉宿埃桓,必以侄娣媵繼室”。是夫人之侄娣與二媵皆可以繼室也。適庶交爭,禍之大者,禮所以別嫌明疑、防微杜漸,故雖攝治內事,猶不得稱夫人,又異於馀妾,故謂之繼室。妻處夫之室,故書傳通謂妻為室,言繼續(xù)元妃在夫之室。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為“魯夫人”,故仲子歸于我。婦人謂嫁曰歸。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於魯。
○婦人謂嫁曰歸,本或無曰字。此依《公羊傳》。
[疏]“宋武”至“于我”。正義曰:《宋國公爵譜》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為司徒,封於商。成湯受命,王有天下。及紂無道,周武王滅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紹殷后。武庚作亂,周公伐而誅之,更封紂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啟為宋公,都商丘。今梁國雎陽縣是也。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穆公七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景公三十六,年魯哀公之十四年,獲麟之歲也。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傳終矣。其后五世百七十年,而齊魏楚共滅宋!币馈端问兰摇肺⒆又廖涔彩值芟嗉罢叨,武公是微仲九世孫。謚法:“克定禍亂曰武”。
○注“婦人”至“於魯”。
○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為魯夫人然,故嫁之於魯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為”。此傳言“為魯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國之妻,故傳加“為”以示異耳。非為手文有“為”字,故魯夫人之上有“為”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隸書起於秦末,手文必非隸書。石經古文虞作<從從},魯作,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當有似之者也。傳重言“仲子生”者,詳言之,與上重言“孟子卒”其義同也。舊說云:“若河圖洛書天神言語,真是天命!贝穗m手有文理,更無靈驗,又非夢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言歸魯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歸”至“年薨”。
○正義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傳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大子少,葬故有闕”。少者,未成人之辭,非新始生之稱。又改葬惠公而隱公不臨,使桓為主。若薨年生則才二歲,未堪為喪主。又羽父弒隱,與桓同謀。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弒君之謀。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年之長幼,理無所異,杜言此者,欲明慶父為莊公庶兄,故顯言此以張本也!夺尷吩弧敖裢瓢競髦舷,羽父之弒隱公,皆諮謀於桓,然則桓公巳成人也。傳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桓巳成人而弒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長庶,故氏曰孟”。是杜張本之意也。
是以隱公立而奉之。隱公,繼室之子,當嗣世,以禎祥之故,追成父志。為桓尚少,是以立為大子,帥國人奉之,為經“元年春”不書即位傳。
○禎音貞。為桓,于偽反。少,詩照反。大音泰。舊“太”字皆作“大”。后“大”字皆放此。為經,于偽反。后凡為經為傳張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隱公”至“位傳”。
○正義曰:繼室雖非夫人,而貴於諸妾。惠公不立大子,母貴則宜為君。隱公當嗣父世,正以禎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志,以位讓桓。但為桓年少,未堪多難,是以立桓為太子,帥國人而奉之。已則且攝君位,待其年長,故於歲首不即君位。傳於“元年”之前預發(fā)此語者,為經不書公“即位”傳。是謂先經以始事也。凡稱“傳”者,皆是為經。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為六年蒐於夷傳”者,以“蒐於夷”與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張本也;蜓詮埍荆蜓云鸨,或言起,檢其上下,事同文異,疑杜隨便而言也。鄭眾以為隱公攝立為君,奉桓為大子。案傳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后奉之”也。若隱公先立乃后奉桓,則隱立之時未有大子,隱之為君復何所攝?若先奉大子乃后攝立,不得云“立而奉之”。是鄭之謬也。賈逵以為隱立桓為大子,奉以為君。隱雖不即位,稱公改元,號令於臣子,朝正於宗廟,言立桓為大子可矣,安在其奉以為君乎?是賈之妄也。襄二十五年齊景公立,傳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謂立為大子,帥國人奉之,正謂奉之以為大子也。元年傳曰“大子少”,是立為大子之文也。大子者,父在之稱,今惠公巳薨而言立為大子者,以其未堪為君,仍處大子之位故也!抖Y記·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后仍可以稱大子也。
經元年,春,王正月。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故亦朝廟告朔也。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隱、莊、閔、僖元年。
○朝,直遙反。下同。
[疏]經“元年,春,王正月”。
○正義曰:此“經”字并下“傳”字亦杜氏所題,以分年相附。若不有“經”字,何以異傳?不有“傳”字,何以別經?又《公羊》、《穀梁》二傳,年上皆無“經”、“傳”字,故知杜所題也!夺屧b》云“元,始也”;“正,長也”。此公之始年,故稱元年。此年之長月,故稱正月。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變人視聽。夏以建寅之月為正,殷以建丑之月為正,周以建子之月為正,三代異制,正朔不同,故《禮記·檀弓》云:“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编嵖党梢罁暫蛞哉啡,自古皆相變。如孔安國以自古皆用建寅為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杜無明說,未知所從。正是時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巴酢辈辉凇按骸鄙险撸赂膭t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巴酢北剡B月,故“王”處“春”下。周以建子為正,則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於春每月書“王”。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既有正朔之異故每月稱王以別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統(tǒng)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禮樂,所以尊先圣,通三統(tǒng),師法之義,恭讓之禮。”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書‘王’,以統(tǒng)三王之正”。其意以為“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謂大禹成湯也。為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舊主,每月書“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見其可。杞、宋,二王之后,各行已祖正朔。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諸侯遍視二代,考諸典籍,未之或聞。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則是重過去而忽當今,尊亡國而慢時主,其為顛倒,不亦甚乎!且經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當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謂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為夏殷王也?若如《公羊》之說,《春秋》黜周王魯,則杞非王后,夏無可尊,復通夏正何也?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巳有“王正月”者,則二月不復書“王”;若巳有“王二月”者,則三月不復書“王”。以其上月巳是此王之月,則下月從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洞呵铩分,竟時無事,乃書首月以記時,此下二月有會盟之事,則不得空書首月也。正月無事而空書首月者,以人君於始年初月必朝廟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繼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書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隱公攝行君事,雖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廟,與人更始,異於常年之正月,故史特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莊、閔、僖元年,皆書“春王正月”,與此同也。定公元年不書正月者,正月之時定公未立,即位在於六月,歲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別見下文,正月無所可見,故不書也。然則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正月巳稱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紀事。及其史官定策,雖有一統(tǒng),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后,雖非年初,亦統(tǒng)此歲,故入年即稱元也!夺尷吩唬骸啊锖,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喪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殯之節(jié),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因以此年為元年也。”古法既然,故漢魏以來,雖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繼世之王奉而行之,每歲頒於諸侯,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即當時之王。序云“所書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豆騻鳌吩弧巴跽呤胫^?謂文王也”。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為,頒於諸侯,非復文王之歷,受今王之歷,稱文王之正,非其義也。
○注“隱公”至“元年”。
○正義曰:傳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薄洞呵锞暋贩Q黃帝受圖有五始,謂此五事也。杜於《左氏》之義,雖無此文,而五始之理,亦於杜無害。此非《左氏》褒貶之要,自是史官記事之體,故晉宋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元年正月,實是一年一月而別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言欲其體元以居正者,元正實是始長之義,但因名以廣之,元者,氣之本也,善之長也。人君執(zhí)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年稱元年。正者,直方之間語也,直其行,方其義。人君當執(zhí)直心,杖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以其君之始年,歲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義。其馀皆即從其數,不復改也。《書》稱“月正元日”,意同於此。又解無事而書正月之意。隱雖不即位,然攝行君事,而亦朝廟告朔,改元布政,故書首年始月,以明其應即位而不為也。天子之封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專為已有,故諸侯於其封內各得改元。傳說鄭國之事云僖之元年,朝於晉。簡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諸侯皆改元。非獨魯也。劉炫為《規(guī)過》云“元正為取始長之義,不為體元居正”,規(guī)釋杜云“欲其體元以居正”謂“人君體是元長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奪,處位不終”。是劉妄解杜意,不為體其元善居於正道,以規(guī)杜氏,其理非也。劉炫又難何休云:“唯王者然后改元立號,《春秋》讬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魯得稱元,亦應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既讬王於魯,則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讬王改元,是妄說也。說《公羊》者云:“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薄洞呵锞暋吩啤包S帝坐於扈閣,鳳皇銜書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謂此五事。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國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氣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諸侯不上奉王之政,則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則不得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奉天以制號令,則無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見,相須成體!狈潜绒o也。何休自云諸侯不得改元,則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并見其成體也?即以讬王於魯史之改元,元既為魯所改,則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諸侯?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無忌,王之立政必云須奉,舍其大而事其細,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圣人有作,豈當爾也?黃帝之作五始者,為天子法乎?為諸侯法乎?諸侯不得改元,必非諸侯法,若非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無公即位,則闕一始,何得為五始也?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然王者豈復以已之政正已即位?不通若此,何以行之?言《左氏》者,或取為說,是逐狂東走也。隱、莊、閔、僖四公元年,傳皆說不書即位之由,故指以為例。隱不行即位,又謙不告至,而歲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則與臣子無別,不成為君,故告朔朝廟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稱名。能自通于大國,繼好息民,故書字貴之。名例在莊五年。邾,今魯國鄒縣也。蔑,姑蔑,魯地。魯國卞縣南有姑城。
○父音甫。邾子之字。凡人名字皆仿此。蔑,亡結反。好,呼報反。鄒,側留反。卞,皮彥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于蔑”。
○正義曰:公,隱公也。及,與也。與彼邾君字儀父者盟于蔑地。《譜》云:“邾,曹姓。顓頊之后有六,終產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后也。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俠為附庸,居邾。今魯國鄒縣是也。自安至儀父十二世,始見《春秋》。齊桓行霸,儀父附從,進爵稱子,文公徙於繹;腹韵,《春秋》后八世而楚滅之!敝T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鄰國。天子不信諸侯,諸侯自不相信,則盟以要之。凡盟禮,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違,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曲禮》曰“約信曰誓,蒞牲曰盟”!吨芏Y·天官·玉府》職曰“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夏官·戎右》職曰“盟則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贊牛耳、桃茢”,《秋官·司盟》職曰“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鄭玄以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為飾。合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將歃,則戎右執(zhí)其器為眾陳其載辭,使心皆開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讀其載書,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傳敦血,以授當歃者,令含其血。既歃,乃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此則天子會諸侯,使諸侯聚盟之禮也。凡天子之盟諸侯十二歲於方岳之下,故傳云:“再會而盟,以顯昭明!比敉醪谎彩丶爸T侯有事朝王,即時見曰會,殷見曰同,亦為盟禮。其盟之法,案《覲禮》為“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朝諸侯於壇訖,乃加方明於壇而祀之。列諸侯於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贊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詔告明神,諸侯以次歃血。鄭注《覲禮》云:“王之盟,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是盟禮之略也。若諸侯之盟亦有壇,知者故柯之盟,《公羊傳》稱曹子以手劍劫桓公于壇是也。其盟神則無復定限,故襄十一年傳稱“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國之祖”是也。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傳云“歃用牲”,又哀十七年傳云“諸侯盟,誰執(zhí)牛耳”是也。其殺牛,必取血及耳,以手執(zhí)玉敦之血進之於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衛(wèi)侯之手及腕”,又襄九年傳云“與大國盟,口血未乾”是也。既盟之后,牲及馀血并盟載之書加於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傳云“宵,坎血加書”是也。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諸侯自相與盟,則大國制其言,小國尸其事,官雖小異,禮則大同。故《釋例》曰:“盟者殺牲載書,大國制其言,小國尸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笔瞧涫乱。其盟載之辭,則傳多有之。此時公求好於邾,邾君來至蔑地,公出與之盟。史書魯事,以公為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據魯為文也。桓十七年“公會邾儀父盟于趡”,彼言“會”,此言“及”者,彼行會禮,此不行會禮故也。故劉炫云“策書之例,先會后盟”者,上言‘會’,下言‘盟’。唯盟不會者,直言‘及’”。此為不行會禮,故言“及”也;蚩墒樊愞o,非先會而盟,則稱會。知者,文七年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傳云“公后至”,則是不及其會,而經稱“會”,故知盟稱“會”者,未必先行會禮也。
○注“附庸”至“姑城”。
○正義曰:傳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莊五年“郳犁來來朝”,傳曰“未王命”,解其稱“名”之意。是知附庸之君例稱名也!抖Y記·王制》云:“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编嵭疲骸安缓现^不朝會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笔钦f附庸之義也!锻踔啤酚衷啤疤熳又恳暩接埂,然則附庸貴賤與天子之元士同也。其禮則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視子男,卿視伯,三公視公侯,所視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於元士一命。又諸侯世子未誓,執(zhí)皮帛,視小國之君,公之孤四命亦執(zhí)皮帛,及附庸亦執(zhí)皮帛,故知四命也。然則天子大夫四命稱字,附庸稱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稱字!夺尷吩弧懊仂蹲,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義,貶責書其名,斥所重也;褒厚顯其字,辟所諱也”。然則應字而名則是貶,應名而字則是貴,故宰咺書名以貶之,儀父書字以貴之。傳文唯言“貴之”,不說可貴之狀。賈、服以為儀父嘉隱公有至孝謙讓之義而與結好,故貴而字之,善其慕賢說讓。知不然者,案傳云“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復何足貴?且書曰“儀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書字善之,不是緣魯之意以為褒貶,安得以其慕賢便足貴之?又桓十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趡”,桓公不賢不讓,彼經亦書“儀父”,故知“貴之”之言不為慕賢說讓也。附庸不能自通,不與盟會,今能自通大國,繼好息民,故知為此貴而字之,不貴來朝而貴其盟者,朝事大國,則附庸常道,齊盟結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則貴之,朝從常法。
夏,五月,鄭伯克段于鄢。不稱國討而言鄭伯,譏失教也。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鄭伯雖失教而段亦兇逆。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強大儁杰,據大都以耦國,所謂“得儁曰克”也。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得儁例在莊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鄭在熒陽宛陵縣西南。鄢,今潁川鄢陵縣。
○段,徒亂反,鄭伯弟名。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儁音俊。杰音桀。熒,戶扃反,本或作滎,非。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于鄢”。
○正義曰:鄭國,伯爵!蹲V》云:“鄭,姬姓,周厲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后也。宣王封友於鄭,今京兆鄭縣是也。及幽王無道,方遷其民於虢鄶,虢鄶之君分其地,遂國焉。今河南新鄭縣是也。莊公二十二年,魯隱公之元年也。聲公二十年,獲麟之歲也;二十三年而《春秋》之傳終矣。聲公三十七年卒。自聲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韓滅鄭”。此鄭伯,莊公也。謚法:“勝敵克壯曰莊!
○注“不稱”至“陵縣”。
○正義曰:國討者,謂稱國若人。稱國稱人,則明其為賊,言一國之人所欲討也。今稱鄭伯,指言君自殺弟,若弟無罪然,譏其失兄之教,不肯早為之所,乃是養(yǎng)成其惡,及其作亂,則必欲殺之,故稱“鄭伯”,所以罪鄭伯也。傳例母弟稱弟,段實母弟,以其不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兩罪之者,明兄雖失教而段亦兇逆也!夺尷吩唬骸靶侄Φ苷,稱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統(tǒng)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鄭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則嫌善段,故特去弟!眱梢娖淞x,是其說也。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罪在王”,則與鄭伯同譏,而佞夫不去弟者,《釋例》曰“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鄭段去弟,身為謀首也”。然則佞夫不與反謀,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稱弟也。傳例戰(zhàn)敗克取,兩國之文,段實鄭臣而言克段,故申明傳意以解之!暗脙y曰克”,莊十一年傳例也。國討例在莊二十二年者,彼經書“陳人殺其公子御寇”,實君殺大子,而稱“陳人”者,陳人惡其殺大子之名,故不稱君父,以國討公子告也。傳稱“陳人殺其大子御寇”,以實言之,明經所書國討之例也。彼無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傳云“稱鄭伯,譏失教也”,言稱是仲尼之變例也。稱君為罪君,則知稱人為國討。序云“推變例以正褒貶”,即此類也。推以為例,故言例在彼年。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地理志》河南郡有宛陵、新鄭,各自為縣。晉世分河南而立熒陽,廢新鄭而入宛陵,故鄭在宛陵西南也。又《地理志》潁川郡有鄢陵縣。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宰,官;咺,名也。咺贈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兇事,故貶而名之。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仲子者,桓公之母。婦人無謚,故以字配姓。來者,自外之文;歸者,不反之辭。
○咺,吁阮反。赗,芳鳳反。
[疏]“秋七月”至“之赗”。
○正義曰:天王,周平王也!蹲V》云:周,黃帝之苗裔,姬姓。后稷之后也。后稷封於邰。及夏之衰,后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竄於西戎。至大王,為狄所逼,去邠居岐。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幽王為犬戎所殺,平王遷都王城,今河南縣是也。平王四十九年,魯隱公之元年也。敬王又遷成周,今洛陽是也。敬王三十九年,獲麟之歲也。四十三年而敬王崩。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傳終矣。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吨鼙炯o》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孫也。”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蓋於時有疾,王聞其疾,謂之巳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來至於魯,并歸惠公仲子之赗。赗者,助喪之物。文五年注云“車馬曰赗”!妒繂始认ΧY》云“公赗,玄纁束帛兩馬”,士之制,只得駕兩馬,故云赗兩馬。大夫以上,皆駕四馬。此宰咺來赗,蓋用四馬也。《公羊傳》曰“喪事有赗,赗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赗”,《穀梁傳》曰“乘馬曰赗”,皆謂宰咺用乘馬來也;莨僮硬谎约罢,是并致二赗,或是史異辭,蓋二者各以乘馬,不宜以一乘之馬赗二人也。服虔云“赗,覆也。天王所以覆被臣子”。案《士喪既夕禮》,兄弟所知悉,皆致赗,非獨君之赗臣。以赗為覆則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則非也。何休亦云:“赗,猶覆也!鄙w謂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辭”。
○正義曰:傳言“緩,且子氏未薨,故名”。是不應名而名之也。貶乃書名,知法應書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稱字之例”。傳無明例,故推此以為例也!吨芏Y·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对追蚵殹吩弧胺舶钪跏拢破浣淞钆c其幣器財用”。鄭玄云“吊事,吊諸侯諸臣幣所用賻也”。既掌吊事,或即充使,此蓋宰夫也。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赗之者,隱立桓為大子,成桓母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赗惠公,因即赗之。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見此意。不然,仲子為桓母,傳有明文,不須解也。男子之有謚者,人君則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婦人於法無謚,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釋例》曰:“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系夫之謚,以明所屬!笔茄詪D人不合謚也。系夫謚者,夫人而已,眾妾不合系夫,正當以字配姓也。其聲子、戴媯有謚者,皆越禮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客主無名,皆微者也。宿,小國,東平無鹽縣也。凡盟以國地者,國主亦與盟,例在僖十九年。宋,今梁國雎陽縣。
○與音預,下同。雎音雖。
[疏]注“客主”至“陽縣”。
○正義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則名書於經。此盟客主無名,故知皆是微者!豆騻鳌吩弧笆爰爸?內之微者也”。《穀梁傳》曰“及者何?內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微,言非卿也?椭^宋,主謂魯。直言“及”者,他國可言某人,魯史不得自言魯人,直言及彼,是魯及可知。其微人與他國聚會,亦直言會,與此同也。會盟之地,地必有主。舉地者,地主之國或與或否,故地主之國亦序於列。其經舉國名以為盟地者,國主與在其中,不復序之於列,以其可知故也。例在僖十九年者。彼經書“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于齊”。傳曰“陳穆公請脩好於諸侯,以無忘齊桓之德。冬,盟于齊,脩桓公之好也”。言脩桓公之好,齊人必與可知也。齊人不序於列而以齊為盟地,是其盟以國地者,國主與盟之例。此亦推以為例,非凡例也。然則桓十四年“公會鄭伯于曹”,即亦是例,而遠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為例。其實會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與會”是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公會諸侯盟于宋”。宋不與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見圍,無嫌於與盟,故直以宋地”。然則宣十四年“楚子圍宋”,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于宋”,亦是不嫌宋與,故地以宋也。《地理志》:“梁國雎陽縣,故宋國,微子所封”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祭伯,諸侯為王卿士者。祭國,伯爵也。傳曰“非王命也”。釋其不稱使。
○祭,側界反,國名。傳祭仲同。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稱使”。
○正義曰:僖二十四年傳富辰說周公封建親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則祭之初封畿外之國也。穆王之時有祭公謀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蓋本封絕滅,食采於王畿也。莊二十三年“祭叔來聘”,注“以為祭叔為祭公,來聘魯。天子內臣,不得外交”。是祭於此時為畿內之國,仍有封爵,故言諸侯為王卿士也!夺尷吩唬骸巴踔浣詴,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稱字,南季、榮叔是也;元士中士稱名,劉夏、石尚是也;下士稱人,‘公會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稱祭公,舉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比淮呵镏烙型踔涫繜o采地者,若王叔、陳生、伯輿之屬是也。但未知書經其稱云何。杜既云公卿稱爵,而王子虎及劉卷卒稱名者,彼是天王為赴,以名告魯,如諸侯之例,薨則稱名;此云公卿稱爵者,謂聘使往還,與彼為異也。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者,以傳云“劉夏逆王后于齊,卿不行,非禮也”。以劉夏非卿書名,若卿則應書字,以名字相對,故舉以言焉。其實卿書爵也。此祭伯若王使來,當云天王使祭伯來聘,亦如天王使凡伯來聘。今以自來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劉炫云“卿而無爵,或亦書字;大夫有爵,或亦書爵”。傳稱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俱是卿士,并不言爵。又滕侯之先為周卜正,《書》稱齊侯呂伋為虎賁氏,則大夫或有爵也。然則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書字;卿而無爵,不可越字而書名。蓋有卿士亦書字、大夫亦書爵也。王臣之見經者眾,祭伯、凡伯、毛伯、單伯、召伯、君子、單子、劉子,其間未必無大夫。榮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間未必無卿。但無明證,故依例解之。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書字”,是言天子卿有書字之理。
公子益師卒。傳例曰“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所以示厚薄也”!洞呵铩凡灰匀赵聻槔ㄇ渥糁畣湿氂浫找砸娏x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見義。
○斂,力驗反。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傳例”至“見義”。
○正義曰:傳文與上下作例者,注皆謂之傳例!夺尷吩唬骸熬渥,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疾則親問焉,喪則親與小斂大斂,慎終歸厚之義也!惫手倌崦憽洞呵铩,卿佐之喪,公不與小斂,則不書日,示厚薄戒將來也。即以新死小斂為文,則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傳曰“大夫入斂,公在位”。是公與小斂,則書日之事也。其翚、柔、溺等生見經、傳,死而不書卒者,皆不以卿禮終也。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于齊”。巳絕卿位,公不與小斂而書日卒者,《釋例》曰“公孫敖縱情棄命,既巳絕位,非大夫也。而備書於經者,惠叔毀請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傳曰‘為孟氏,且國故也’”。是言雖不與斂,恩實過厚,故書日也。莊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時公有疾。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詣卒”,時公孫在外。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孫嬰齊卒于貍脤”,在外而卒,皆公不與斂而書日者!夺尷吩弧捌浠蚬苍谕猓蠓虿蛔潇秶q存其日者,君子不責人以所不得備,非不欲臨也”。然則為其有故,不得以責公,故皆書日也。公孫嬰齊書所卒之地,馀皆不書地者,《釋例》曰“魯大夫卒其竟內,則不書地,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于房’是也”。而先儒以為雖以卿禮終,而不臨其喪,皆沒而不書。杜知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者,案慶父之死不以卿禮終,而經不書,足知唯據不以卿禮終者經始不書,明以卿禮終,雖全不臨喪,亦同書卒,但不書日耳。《春秋》諸書日與不日,傳皆不發(fā),唯此發(fā)傳,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為例,唯卿佐之喪獨讬日以見義也。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褒貶人君者,《春秋》之文,褒為厚賞,貶為大罰,君之於臣,有恩則常事不足以加賞,無恩則小失不足以致罰,故云“未足以褒貶”也。止欲貶責死者,君自無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為勸戒,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對君為輕賤,死日可略去,故於此一條特假日以見義,其馀則不以日月為例,故無傳也。
【傳】元年,春,王周正月。(言周以別夏殷。
○別,彼列反。夏,戶雅反。三代之號,可以意求。不書即位,攝也。假攝君政。不脩即位之禮,故史不書於策,傳所以見異於常。
○見,賢遍反。)
[疏]“不書即位,攝也”。
○正義曰:攝訓持也。隱以桓公幼少,且攝持國政,待其年長,所以不行即位之禮。史官不書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發(fā)傳以解之。公實不即位,史本無可書。莊、閔、僖不書即位,義亦然也。舊說賈、服之徒以為四公皆實即位,孔子脩經,乃有不書,故杜詳辨之。《釋例》曰:“遭喪繼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皆書即位於策以表之。隱既繼室之子,於第應立,而尋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讓桓。天子既巳定之,諸侯既巳正之,國人既巳君之,而隱終有推國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禮也。隱、莊、閔、僖,雖居君位皆有故而不脩即位之禮,或讓而不為,或痛而不忍,或亂而不得,禮廢事異,國史固無所書,非行其禮而不書於文也。”潁氏說,以為魯十二公國史盡書即位,仲尼脩之,乃有所不書。若實即位,則為隱公無讓;若實有讓,則史無緣虛書。是言實不即位,故史不書也。傳於隱、閔云“不書即位”,於莊、僖云“不稱即位”者,《釋例》曰“丘明於四公發(fā)傳,以‘不書’‘不稱’起文,其義一也”。劉、賈、潁為傳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博據傳辭殊,多不通。案:殺欒盈則云“不言大夫”,殺良霄則云“不稱大夫”,君氏卒則云“不曰薨”,“不言葬,不書姓”,鄭伯克段則云“稱鄭伯”,此皆同意而別文之驗也。傳本意在解經,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書”“不稱”義同之意也。《膏肓》何休以為古制諸侯幼弱,天子命賢大夫輔相為政,無攝代之義。昔周公居攝,死不記崩;今隱公生稱侯,死稱薨,何因得為攝者?周公攝政,仍以成王為主,直攝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致政之后乃死,故卒稱薨,不稱崩。隱公所攝則位亦攝之,以桓為大子,所有大事皆專命以行,攝位被殺,在君位而死,故生稱公,死稱薨,是與周公異也。且何休以為諸侯無攝。鄭康成引《公羊》難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攝也!’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是鄭意亦不從何說也。下傳曰“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是位亦攝也。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為大子也。所以異於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還不告廟,不臨惠公之葬,不成聲子之喪,尊仲子為夫人,薨則赴於諸侯,又為之立廟,此是謙之實也。隱公讓位賢君,故為《春秋》之首。所以不入頌者,魯僖公之時,周王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柴。季孫行父為之請於周,大史克為之作頌,故得入頌。隱公無人為請,故不入頌也。
三月,公及邾儀父盟于蔑,邾子克也?,儀父名。未王命,故不書爵。曰“儀父”,貴之也。王未賜命以為諸侯,其后儀父服事齊桓以獎王室,王命以為邾子,故莊十六年經書“邾子克卒”。
○“故不書爵”,一本無“故”字。獎,將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義曰:莊十三年齊桓會諸國于北杏,邾人在焉。及十六年而書“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齊桓乃得王命也。賈、服以為北杏之會時巳得王命,蓋以北杏之會邾人在列,故謂其巳得命也。列與不列在於主會之意,不由有爵與否。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齊人請邾,宋人請滕,邾、滕不列於會,故不書邾、滕。襄五年戚之會,穆叔以屬鄫為不利,使鄫大夫聽命于會,故經書“鄫人”。然則為人私屬則不列於會,不為人私屬則列於會,不可據列會以否以明有爵也。昭四年申之會,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邾今無爵,得與魯盟北杏,會齊何須有爵?莊十五年會于鄄,傳曰“齊始霸”,則齊桓為霸自鄄會始耳。北杏之時,諸侯未從,霸功未立,桓尚未有殊勛,儀父何足可紀?且齊桓未有功於王,焉能使王命之?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后,但未知定是何年耳。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盡其材也”。
公攝位而欲求好於邾,故為蔑之盟。解所以與盟也。
○好,呼報反。與,如字,又音預。
夏,四月,費伯帥師城郎。不書,非公命也。費伯,魯大夫。郎,魯邑。高平方與縣東南有郁郎亭。傳曰“君舉必書”,然則史之策書皆君命也。今不書於經,亦因史之舊法,故傳釋之。諸魯事,傳釋不書,他皆仿此。
○費音祕。郁,於六反。仿,甫往反,后此例皆同。
[疏]注“費伯魯大夫”至“仿此”。
○正義曰:史之策書皆君命者,謂君所命為之事乃得書之於策,非謂君命遣書方始書也。又解史策不書經亦不書之意。仲尼書於經者,亦因史之舊法,舊史不書,則亦不書,故傳發(fā)此事釋經不書之意!爸T魯事,傳釋不書,他皆仿此”,謂下“盟于翼”、“作南門”之類是也。
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申國,今南陽宛縣。
○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鄭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義曰:杜以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賈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禍福,將終之,乃言初也”。
○注“申國,今南陽宛縣”。正義曰:《外傳》說伯夷之后曰“申呂雖衰,齊許猶在”,則申呂與齊許俱出伯夷,同為姜姓也!秶Z》曰“齊許申呂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則申之始封亦在周興之初,其后中絕,至宣王之時,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謝!对姟ご笱拧め赂摺分佬醢p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陽郡宛縣:故申伯國”。宛縣者,謂宣王改封之后也。以前,則不知其地。
生莊公及共叔段。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猶晉侯在鄂,謂之鄂侯。
○共音恭。共,地名。凡國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復出,后仿此。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義曰:賈服以共為謚。謚法“敬長事上曰共”。作亂而出,非有共德可稱,糊口四方,無人與之為謚,故知段出奔共故稱共,猶下晉侯之稱鄂侯也。
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寐寤而莊公巳生,故驚而惡之。
○寤,五故反。惡,烏路反。注同。
[疏]“莊公寤生,驚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惡之”。
○正義曰:謂武姜寐時生莊公,至寤始覺其生,故杜云“寐寤而莊公巳生”。
愛共叔段,欲立之。欲立以為太子。亟請於武公,公弗許。及莊公即位,為之請制。公曰:“制,巖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彪绞,東虢君也。恃制巖險而不脩德,鄭滅之?侄螐腿,故開以佗邑。虢國,今熒陽縣。
○亟,欺冀反,數也。為,于偽反。巖,五銜反,本又作巖。虢,瓜伯反,國名。復,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陽縣”。
○正義曰:僖五年傳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晉語》稱文王“敬友二虢”,則虢國本有二也。晉所滅者,其國在西,故謂此為東虢也。《鄭語》:史伯為桓公詐謀云:“虢叔恃勢,鄶仲恃險,晉有驕侈怠慢之心。君以成周之眾,奉辭伐罪,無不克矣。”桓公從之。是其恃險而不脩德為鄭滅之之事也。賈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東”,而此云“虢叔,東虢君”者,言所滅之君字叔也。傳云虢仲譖其大夫,謂叔之子孫字曰仲也。案傳燕國有二,則一稱北燕;邾國有二,則一稱小邾。此虢國有二而經傳不言東西者,於時東虢巳滅,故西虢不稱西;其并存之日,亦應以東西別之!兜乩碇尽吩啤昂幽峡申柨h”。應劭云:故虢國,今虢亭是也。
請京,使居之,謂之京城大叔。公順姜請,使段居京,謂之“京城大叔”,言寵異於眾臣。京,鄭邑,今熒陽京縣。
○大音泰,注及下皆同。祭仲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祭仲,鄭大夫。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墻,長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徑三百雉,故其大都不得過百雉。
○過,古臥反后不音者皆同。堵,丁古反。長,直亮反,又如字。高,古報反,又如字。徑,古定反。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義曰:注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顯見於傳,更無卑賤之驗者,皆以大夫言之。其實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定十二年《公羊傳》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許慎《五經異義》、《戴禮》及《韓詩》說,八尺為板,五板為堵,五堵為雉。板廣二尺,積高五板為一丈。五堵為雉,雉長四丈。古《周禮》及《左氏》說,一丈為板,板廣二尺。五板為堵,一堵之墻,長丈高丈。三堵為雉,一雉之墻,長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長者用其長,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諸說不同,必以雉長三丈為正者,以鄭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國之二,其城不過百雉,則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則侯伯之城當三百雉,計五里積千五百步,步長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為三百雉,則雉長三丈。賈逵、馬融、鄭玄、王肅之徒為古學者,皆云雉長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無正文。《周禮·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謂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諸侯禮當降殺,則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為定說也。但《春官·典命職》乃稱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命數為節(jié)。鄭玄以為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則公當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鄭玄兩解之。其注《尚書大傳》以天子九里為正說,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对姟の耐跤新暋饭{言文王城,“方十里。大於諸侯,小於天子之制”!墩撜Z》注以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駁《異義》,又云“鄭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兩申其說。今杜無二解,以侯伯五里為正者,蓋以《典命》所云國家者,自謂國家所為之法,禮儀之度,未必以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三分國城之一。
○參,七南反,又音三。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義曰: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數計之,則王城長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長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長,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長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長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長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長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長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長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長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長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長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長二十雉也!犊脊び洝吩唬骸巴鯇m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比粍t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蓋高三丈;諸侯城隅高七丈,城蓋高五丈也。三丈以下,不復成城,其都城蓋亦高三丈也。周禮四縣為都,周公之設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圖,其邑竟廣狹無復定準,隨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謂之都,都亦一名邑。莊三十八年傳曰“宗邑無主”,閔元年傳曰“分之都城”,俱論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將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對曰:“姜氏何厭之有?不如早為之所,使得其所宜。
○焉,於虔反。厭,於鹽反。無使滋蔓!蔓,難圖也。蔓草猶不可除,況君之寵弟乎?”公曰:“多行不義,必自斃,子姑待之!睌,踣也。姑,且也。
○蔓音萬。斃,婢世反,本又作<敝犬},舊扶設反。踣,蒲北反。
[疏]“無使滋蔓”。
○正義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長引蔓,則難可芟除,喻段之威勢稍大,難可圖謀也。
○注“斃,踣也”。
○正義曰:《釋言》文也。孫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貳於己。鄙,鄭邊邑。貳,兩屬。公子呂曰:“國不堪貳,君將若之何?公子呂,鄭大夫。
[疏]“國不堪貳”。
○正義曰:兩屬,則賦役倍;賦役倍,則國人不堪也。
欲與大叔,臣請事之;若弗與,則請除之。無生民心。”叔久不除,則舉國之民當生他心。公曰:“無庸,將自及”。言無用除之,禍將自及。大叔又收貳以為己邑,前兩屬者,今皆取以為己邑。至于廩延。言轉侵多也。廩延,鄭邑。陳留酸棗縣北有延津。
○廩,力錦反。子封曰:“可矣,厚將得眾!弊臃,公子呂也。厚謂土地廣大。公曰:“不義不暱,厚將崩!辈涣x於君,不親於兄,非眾所附,雖厚必崩。
○暱,女乙反,親也。
[疏]“厚將崩”。
○正義曰:以墻屋喻也。厚而無基必自崩,喻眾所不附將自敗也。高大而壞謂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
○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義曰:服虔以聚為聚禾黍也。段欲輕行襲鄭,不作固守之資,故知聚為聚人,非聚糧也。完城者,謂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繕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車曰乘。
○繕,市戰(zhàn)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繩證反,注及下同。將襲鄭。夫人將啟之。啟,開也。公聞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古者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共國,今汲郡共縣。
○共音恭。汲,居及反。書曰:“鄭伯克段于鄢!倍尾坏,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不言出奔,難之也。傳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不早為之所,而養(yǎng)成其惡,故曰“失教”。段實出奔,而以“克”為文,明鄭伯志在於殺,難言其奔。
○不弟,大計反,又如字。難,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義曰:謂實非二君,俊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勝之然后稱“克”,非謂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則以“戰(zhàn)”、“襲”、“敗”、“取”為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經云:“以君討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應云“以君討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準獲麟之后史文,夫子未脩之前,應云“鄭伯之弟段出奔共,與秦伯之君針出奔晉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殺,故不言奔。然則鄭伯亦是舊史之文而得為新意者。段以去弟為貶,宜以國討為文。仍存鄭伯,見其失教,其文雖是舊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傳言”至“其奔”。
○正義曰:經皆孔子所書,此事特言“書曰”,必是舊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傳之此辭言夫子作《春秋》改舊史以明義也!翱恕闭,戰(zhàn)勝獲賊之名。公伐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戰(zhàn),亦不獲段,段實出奔,而以“克”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謂是鄭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難言其奔,志在於殺,故夫子承其本志而書“克”也。鄭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鍾愛,順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榮寵,實其殺心。但大叔無義,恃寵驕盈,若微加裁貶,則恐傷母意,故祭仲欲早為之所,子封請往除之,公皆不許,是其無殺心也。言“必自斃”、“厚將崩”者,止謂自損其身,不言惡能害國。及其謀欲襲鄭,禍將逼身,自念友愛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殺,難言出奔。此時始有殺心,往前則無殺意。傳稱“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詩序》曰:“不勝其母,以害其弟。”經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惡成,乃加誅戮也。服虔云:“公本欲養(yǎng)成其惡而加誅,使不得生出,此鄭伯之志意也。”言鄭伯本有殺意,故為養(yǎng)成其惡,斯不然矣。傳曰“稱鄭伯,譏失教也”,止責鄭伯失於教誨之道,不謂鄭伯元有殺害之心。若從本以來即謀殺害,乃是故相屠滅,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討臣,遏其萌漸,惡雖未就,足得誅之,何須待其惡成,方始殺害?服言本意欲殺,乃是誣鄭伯也。劉炫云:“以‘克’為文,非其實狀,故傳解之,謂之鄭志!毖灾倌嶂鈺翱恕闭,謂是鄭伯本志也。注又申解傳意,言鄭伯志在於殺,心欲其克,難言其奔,故仲尼書“克”,不書奔,如鄭伯之志為文,所以惡鄭伯也。
遂寘姜氏于城潁,城潁,鄭地。
○寘,之豉反,置也。而誓之曰:“不及黃泉,無相見也!”地中之泉,故曰黃泉。既而悔之。潁考叔為潁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義曰:《周禮·封人》掌“為畿封而樹之”,鄭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時界也”。天子封人職典封疆,知諸侯封人亦然也。傳言祭仲足為祭封人,宋高哀為蕭封人,《論語》有儀封人,此言潁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蓋封人職典封疆,居在邊邑。潁谷、儀、祭,皆是國之邊邑也。
聞之,有獻於公。公賜之食。食舍肉。公問之。對曰:“小人有母,皆嘗小人之食矣,未嘗君之羹,請以遺之!笔扯秽ǜ,欲以發(fā)問也。宋華元殺羊為羹饗士,蓋古賜賤官之常。
○舍音舍。遺,唯季反,下同。啜,川悅反。華,戶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
○正義曰:《禮·公食大夫》及《曲禮》所記大夫、士與客燕食,皆有牲體殽胾,非徒設羹而已。此與華元饗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賜賤官之常。
公曰:“爾有母遺,繄我獨無!”繄,語助。
○繄,烏兮反,又烏帝反。潁考叔曰:“敢問何謂也?”據武姜在,設疑也。公語之故,且告之悔。對曰:“君何患焉?若闕地及泉,隧而相見,其誰曰不然?”隧若今延道。
○語,魚據反。闕,其月反。隧音遂。公從之,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賦,賦詩也。融融,和樂也。
○樂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賦賦”至“樂也”。正義曰:賦詩謂自作詩也。中、融,外、洩,各自為韻。蓋所賦之詩有此辭,傳略而言之也。融融和樂,洩々舒散,皆是樂之狀,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見。
姜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洩々!”洩々,舒散也。
○洩,羊世反。遂為母子如初。君子曰:“潁考叔,純孝也。純猶篤也。
[疏]注“純猶篤也”。
○正義曰:《爾雅·釋詁》訓純?yōu)榇,則純孝純臣者,謂大孝大忠也。此純猶篤者,言孝之篤厚也。
愛其母,施及莊公!对姟吩唬骸⒆硬粎T,永錫爾類。’其是之謂乎!”不匱,純孝也。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謂“永錫爾類”,詩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后皆仿此。
○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匱,其位反。
[疏]“詩曰”至“謂乎”。
○正義曰:《詩毛傳》及《爾雅》之訓匱,竭;永,長;錫,予;爾,女也。此《詩·大雅·既醉》之五章,言孝子為孝不有竭極之時,故能以此孝道長賜予女之族類。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謂乎!族類者,言俱有孝心,則是其族類也。
○注“不匱”至“仿此”。
○正義曰:潁考叔有純孝之行能錫莊公,莊公雖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則與潁考叔同是孝之般類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謂永錫爾類也。詩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論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傳》引《詩》不皆與今說《詩》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時《詩》義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傳稱君子之言,容可引《詩》斷章,評論得失,彼是叔向之語,事近前代當時譏刺,故云“叔向時《詩》義如此”也。《詩注》意類謂子孫族類,此傳意以為事之般類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緩,且子氏未薨,故名。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喪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義曰:緩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過。所以貶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貶責,貶王之使,足見王非。且緩赗惠公,專是王過;生赗仲子,咺亦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辭,欲令遭時設宜,臨機制變。王謂仲子巳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須止。宰咺知其未薨猶尚致赗,是則不達時宜,恥辱君命。王則任非其人,咺為辱命之使,君臣一體,好惡同之,貶咺亦所以責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風未葬,不言可知,此則惠公巳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則不知為誰來赗。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亦為年月巳遠,故指其所襚,與此同也。季文子求遭喪之禮以行,亦豫兇事不貶者,宰咺無喪致赗,文子乃量時制宜,備豫不虞,古之善教,與此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
○別,彼列反。諸侯五月,同盟至;同在方岳之盟。大夫三月,同位至;古者,行役不逾時。士逾月,外姻至。逾月,度月也。姻猶親也。此言赴吊各以遠近為差,因為葬節(jié)。
[疏]“天子”至“姻至”。
○正義曰:天子、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禮亦異數,赴吊遠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為葬節(jié)。且位高則禮大,爵卑則事小。大禮逾時乃備,小事累月即成。圣王制為常規(guī),示民軌法,欲使各脩其典,無敢忒差。資父事君,生民之所極;哀死送終,臣子之所盡,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懷,過期而葬謂之緩慢!洞呵铩窂膶嵍洠允臼欠。天子七月,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數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寢”,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傳云“禮,卜葬,先遠日,辟不懷也”。是卜遠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親之嫌也。則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親,理在可見,故傳皆不言其事,唯過期乃葬者,傳言緩以示譏耳;竿跻曰甘迥瓯溃f三年乃葬,積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閏,積七月也。二者并過於期,故傳皆言緩以譏之也。衛(wèi)桓公以隱四年三月為州吁所弒,五年四月乃葬,積十四月也。莊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閔元年六月乃葬,積十一月也。二者雖亦過期,而國有事難,故傳皆言“亂故,是以緩”,原其非慢,不以責臣子也。然則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禮,可知不假發(fā)傳。而葬成公之下,傳特云“書順”者,《釋例》曰:“魯君薨葬,多不順制,唯成公薨于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適承嗣,故傳見莊之緩,舉成‘書順’以包之。”然則特發(fā)此傳,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莊見“亂故”而緩,於僖見無故而緩,於成見順禮。傳發(fā)三者,則其馀皆可知也。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晉悼公”。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從死月至葬月其間度一月也。士與大夫不異,而別設文者,以大夫與士名位既異,因其名異,示為等差,故變其文耳,其實月數同也!巴墶薄巴酥痢闭,謂遣使來至,非諸侯身至!夺尷吩弧叭f國之數至眾,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喪,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國,卿共吊葬之禮。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諸侯遣卿共吊葬之經傳也”。是言禮天子之喪,諸侯不親奔也。其諸侯相吊,則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禮也。同位至,待其使還也。外姻至,親戚畢集也。於天子言“畢至”,以下不言畢者,天子貴在尊極,海內為家,天下聞喪,無敢不至,故言“畢”也。諸侯同盟,或來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雖或聞喪,未必盡來,故不言畢也。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巳解訖。何休《膏肓》以為禮士三月葬。今云“逾月”,《左氏》為短。鄭康成云“人君殯數來日,葬數往月;大夫殯葬皆數來日來月;士殯葬皆數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鄭之此言天子諸侯葬數往月,於《左氏》無害,云大夫葬數來月,恐非杜旨。蘇寬之意,以古禮大夫以上殯葬皆數來日來月,士殯葬數往日往月,空云古禮,事無所出,不可依用也。劉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諸所發(fā)凡,皆為經張例,此舉葬之大期,以譏宰咺之緩,非是為葬發(fā)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國”。
○正義曰:鄭玄、服虔皆以軌為車轍也。王者馭天下,必令車同軌,書同文!巴壆呏痢保^海內皆至也。四夷異俗,不可同其文軌,天子之喪,不能以時赴吊,故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也。《周禮·巾車》木路“以封蕃國”,蕃國即四夷也。既受王命,車亦應同軌,而言別四夷者,四夷來朝天子,天子賜之車服,行於中國,自然同軌,其在本國,軌必不同。若以《巾車》之文,即言與華夏同軌,豈亦能同文也?
○注“同在方岳之盟”。
○正義曰:《周禮·司盟》“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然則天子之合諸侯,有使諸侯共盟之禮也。王合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則有事而會,會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禮,禮之同盟,唯方岳耳。故《左氏》舊說,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義巡守,柴望既畢,諸侯遂朝,退相與盟,同好惡,獎王室。是其當方諸侯,同有方岳之盟。同盟情親,吉兇相告,故遣使會葬也。
○注“古者”至“逾時”。
○正義曰:同位謂同為大夫、共在列位者。待其來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逾時也。隱五年《穀梁傳》曰“伐不逾時”,明行役聘問亦不逾時也。
贈死不及尸,尸,未葬之通稱。
○稱,尺證反。
[疏]注“尸未葬之通稱”。
○正義曰:《曲禮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對言耳。今以既葬乃來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稱也。葬則尸不復見,未葬猶及見之,故以葬為限也!夺尷吩唬骸皢寿浿畮,車馬曰赗,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總謂之贈,故傳曰‘贈死不及尸’也。”然則此文雖為赗發(fā),其實赗、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尸,含以實口,大斂之后,無所用之。既殯之后,猶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督褓潯吩唬骸啊峨s記》吊含襚赗臨之等,未葬則葦席,既葬則蒲廣!笔窃岷蟮眯。此言緩者,《禮記》后人雜錄,不可與傳同言也;蚩沙踉嶂髣t可,久則不許。
吊生不及哀。諸侯巳上,既葬則縗麻除,無哭位,諒闇終喪。
○上,時掌反?\,七雷反。諒音亮,又音良。闇,如字。
[疏]注“諸侯”至“終喪”。
○正義曰:昭十五年傳稱穆后崩,王既葬,除喪。叔向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倍旁啤疤熳又T侯除喪,當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譏其不遂”也。案僖三十三年傳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哭止也”。如杜此言,則卒哭與葬相去非遠,同在一月!秲x禮》士三虞,則天子諸侯皆同於此。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馀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則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若據《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間既賒,或有國事,稱號云何?是知葬與卒哭相連,間無事也。然《雜記》云“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釋例》曰“《禮記》后人所作,不與《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既葬除喪,唯杜有此說,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節(jié)也。昭十二年傳曰“齊侯、衛(wèi)侯、鄭伯如晉。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后聽命。晉人許之,禮也”。於時鄭有簡公之喪未葬,故請免喪。其下傳又云“六月,葬鄭簡公”。丘明作傳,未嘗虛舉經文,而虛言此葬,得非終前免喪之言也!以此知諸侯既葬則免喪,喪服既除則無哭位。諸侯既然,知天子亦爾!渡袝贰案咦诹陵,三年不言”,《論語》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諸侯除服之后皆諒陰終喪也!稌x書·杜預傳》云:泰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漢魏舊制,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應除否?詔諸尚書會仆射盧欽論之,唯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服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於是盧欽、魏舒問預證據,預曰:《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歸惠公仲子之赗,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也。書傳之說既多,學者未之思耳!秵史分T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也?預又作議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宴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不遂,宴樂以早,此亦天子喪事見於古也。稱高宗不言喪服三年,而云‘亮陰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早,則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jié)也。堯喪,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绖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裛已以聽冢宰’。喪服既除,故更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抖Y記》云:‘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制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萬幾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已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圣制移風易俗之本也。”議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諒闇終喪。於時內外卒聞預議,多怪惑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預謂鄉(xiāng)人段暢曰:茲事體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當今也,宜博采典籍,為之證據,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將來。暢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論具存焉。杜議引《尚書傳》云:亮,信也。陰,默也。為聽於冢宰,信默而不言。鄭玄以諒闇為兇廬,杜所不用。
豫兇事,非禮也。仲子在而來贈,故曰:“豫兇事”。
八月,紀人伐夷。夷不告,故不書。夷國在城陽莊武縣,紀國在東莞劇縣。隱十一年傳例曰“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史不書於策,故夫子亦不書于經。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仿此。
○筦音官。見,賢遍反,下三見同。
[疏]“紀人伐夷”。
○正義曰:《世族譜》“紀,姜姓,侯爵。莊四年,齊滅之”!妒辣尽贰耙模瑠u姓”。傳無其人,不知為誰所滅。《釋例·土地名》“夷國在城陽莊武縣”。莊十六年“晉武公伐夷,執(zhí)夷詭諸”。杜云“詭諸,周大夫夷采地名”!夺尷ね恋孛纷殛I,則二夷別也!妒雷遄V》於“夷詭諸”之下注云“妘姓”。更無夷國,則以二夷為一。計莊武之縣,遠在東垂,不得為周大夫之采邑,而晉取其地,是《譜》誤也。
有蜚,不為災,亦不書。蜚,負蠜也。莊二十九年傳例曰“凡物,不為災,不書”。又於此發(fā)之者,明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之記。他皆仿此。
○蜚,扶味反。蠜音煩,又音盤。
[疏]注“蜚負”至“仿此”。
○正義曰:《釋蟲》云:“蜚,蠦蜰。”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郭璞云“蜚即負盤,臭蟲”。《洪范五行傳》云“蜚,負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為蟲臭惡,南方淫女氣之所生也”!侗静荨吩弧膀悖瑓栂x也”。然則蜚是臭惡之蟲,害人之物,故或為災,或為不災也。經傳皆云“有蜚”,則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爾雅》所釋,當言“蜚”,一名“蠦蜰”。說《爾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此蟲一名“負盤”,《漢書》及此注多作“負蠜”者,《釋蟲》云“草螽,負蠜”。彼則歲時常有,非災蟲也,蓋相涉誤為蠜耳。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書,而傳發(fā)之者,明傳之所據,非獨正史之策,亦兼采簡牘所有,故傳據而言之。案上傳“紀人伐夷”,注云“傳見其事,以明春秋例”,則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傳之所據,非唯史策,兼采簡牘,則上“紀人伐夷”,亦是兼采簡牘。但“紀人伐夷”,他國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魯國之有,故以兼采簡牘言之。其實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類。
惠公之季年,敗宋師于黃。黃,宋邑。陳留外黃縣東有黃城。
○敗,必邁反,敗他也。后仿此。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經無義例,故傳直言其歸宿而已。他皆仿此。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臨,故不書。以桓為大子,故隱公讓而不敢為喪主。隱攝君政,故據隱而言。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葬。
○少,詩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義曰:上云“惠公之季年,敗宋師于黃。公立,而求成焉”。則隱公未立之前,惠公敗宋師也。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師”,蓋是報黃之敗來伐魯也,隱公將兵御宋,委葬事于太子,故有闕也。服虔以為宋師即黃之師也。是時宋來伐魯,公自與戰(zhàn),然則隱自敗宋,還自求成,傳何當屬敗於惠公而猶言公立也?且薨之與葬相去既遠,豈有宋師薨時巳來成而后去?
衛(wèi)侯來會葬,不見公,亦不書。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於策。他皆仿此。衛(wèi)國在汲郡朝歌縣。
○朝,如字。
[疏]“衛(wèi)侯來會葬”。
○正義曰:衛(wèi)國,侯爵!蹲V》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后也。周公既誅祿父,以其地封康叔為衛(wèi)侯,居殷虛,今朝歌是也。狄滅衛(wèi)文,公居楚丘。成公徙帝也。今束郡濮陽是也。桓公十三年,魯隱公之元年也。出公輒十二年,獲麟之歲也。悼公二年,《春秋》之傳終矣。悼公二年卒。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滅衛(wèi)也。《衛(wèi)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孫!渡袝ゎ櫭贩Q康叔為“衛(wèi)侯”,則初封侯爵也!妒兰摇房凳遄觿t稱“伯”,至頃侯復為侯,故今桓公為侯爵。
○注“諸侯”至“仿此”。
○正義曰:昭三十年傳云“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傳稱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諸侯親會葬,是諸侯會葬非禮也。不得接公成禮,故不書。此云“不見公,不書”,介葛盧亦不見公而書者,此則公在國而不與衛(wèi)侯相見,故不書;彼則公身在會,國人賓禮之,又欲見其一年再來,故書之也。
鄭共叔之亂,公孫滑出奔衛(wèi)。公孫滑,共叔段之子。
○滑,于八反,又乎八反。衛(wèi)人為之伐鄭,取廩延。鄭人以王師、虢師伐衛(wèi)南鄙。虢,西虢國也。弘農陜縣東南有虢城。
○為,于偽反。陜,失冉反。依字作陜。請師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公子豫,魯大夫。私請師。
○豫音預。豫請往,公弗許,遂行。及邾人、鄭人盟于翼。翼,邾地。不書,非公命也。
新作南門。不書,亦非公命也。非公命,不書,三見者,皆興作大事,各舉以備文。
十二月,祭伯來,非王命也。
眾父卒,眾父,公子益師字。
○眾音終。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禮,卿佐之喪,小斂大斂君皆親臨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篤,禮之所崇,故以小斂為文。至於但臨大斂及不臨喪,亦同不書日。
○與音預。斂,力驗反,注皆同。
[疏]注“禮卿”至“書日”。
○正義曰:《喪大記》君臨臣喪之禮云“君於大夫,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斂大斂君皆親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斂大斂皆應親之,獨以小斂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篤故也。賈逵云“不與大斂,則不書卒”。然則在殯又不往者,復欲何以裁之?經傳無其事,不宜妄說,故杜以為但臨大斂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經】二年,春,公會戎于潛。(戎狄夷蠻,皆氐羌之別種也。戎而書會者,順其俗以為禮,皆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陳留濟陽縣東南有戎城。潛,魯地。
○氐,都兮反。羌,郤良反。種,章勇反。駒音拘。濟,子禮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魯地”。
○正義曰:《曲禮》云“東夷、西戎、南蠻、北狄”,然則四者是九州之外別名也!对姟ど添灐吩弧白员素登肌,氐羌,西戎之國名也。杜欲明其在遠,無以相形,故云“氐羌之別種”,謂是相類之物耳,非謂四者是羌內之別也,其實氐羌乃是戎內之別耳。戎子駒支云“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贄幣不通,言語不達”,計應不堪會盟,故解云“言順其俗以為禮”也。沈氏云“會據公往,戎為主人,故得隨主人之俗以為會禮。朝據戎來,魯為主人,戎不能從主人之俗,故朝禮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遠來會魯,故知謂居中國若戎子駒支者也。駒支事見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向,小國也。譙國龍亢縣東南有向城。莒國,今城陽莒縣也。將卑師少稱“人”,弗地曰“入”。例在襄十三年。
○向,舒亮反。譙,在遙反?阂魟,又苦浪反。將,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義曰:《世本》“莒,己姓。向,姜姓”。此傳云“莒人入向,以姜氏還”。文八年傳稱穆伯“奔莒,從己氏”。是莒己、向姜見於傳也!蹲V》云“莒,嬴姓,少昊之后。周武王封茲與於莒。初都計,后徙莒。今城陽莒縣是也”。《世本》:“自紀公以下為己姓!辈恢l賜之姓者。十一世茲丕公方見《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復見。四世楚滅之。向則唯此見經,不能知其終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義曰:將卑師少稱“人”者,《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二千五百人為師,五百人為旅”。用兵多少,其數無常,重其舉大事,動大眾,滿師則書之,不滿則不書。輕其眾少,故經皆不書旅也。師者,眾也。雖復五軍三軍,悉皆以師為名,取其眾義,故經亦不書軍也。《釋例》曰“《春秋》不書軍旅,壹皆曰‘師’,從眾辭,是其義也。經之大例,君自將者,言君不言師;卿將者,滿師則師將并書,不滿則空舉將名;大夫將者,滿師則稱師,不滿則稱人。所以然者,定四年傳曰‘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則君行必有師,卿行必有旅,文雖不見,理足可明。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以其可知故也。卿行不合師從,今乃帥領一師,若不言師,則師文不見;卿尊自合書各,師文又須別見,故師將并舉,言某帥師也。其師少者,卿自須見,唯舉將名,不云帥旅,言眾少不足錄也。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見經,但所帥滿師,師自須見,故言師不言將也;若不滿師者,一旅之眾,則例所不書,大夫位卑,又名不當見,則空舉其將,謂之為人,人即大夫身也。其將尊師少及將卑師眾,若其序列,則將卑師眾者在上,襄二年‘晉師、宋師、衛(wèi)甯殖侵鄭’是也”。隱五年《公羊傳》曰“曷為或言率師,或不言率師?將尊師眾稱某率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眾稱師,將卑師少稱人。君將不言率師,書其重者也”!夺尷吩弧按蠓驅M師稱師,不滿稱人而已。卿將滿師則兩書,不滿則直書名氏。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帥旅。此史策記注之常”。此用《公羊》為說也。劉纟玄云“盟會例,卿則書名氏,非卿則書人。人當名氏之處,由是將卑師少則書人,亦與盟會同”。
無駭帥師入極。無駭,魯卿。極,附庸小國。無駭不書氏,未賜族。賜族例在八年。
○駭,戶楷反。
[疏]注“無駭”至“八年”。
○正義曰:《春秋》之例,卿乃見經。今名書於經,傳言“司空”,故知無駭是魯卿。諸名書於經,皆是卿也,故於此一注,以下不復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則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繻紀大夫”,如此之類,皆是卿也。其各見於傳,而注云大夫者,則其爵真大夫也!斗Y梁》以極為國,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費伯帥師城郎,因得勝極”,則極是竟內,故云“附庸”。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今不書氏,故解云“未賜族”,無族可稱故也。賈云“極,戎邑也”。極為戎邑,傳無文焉。戎之於魯,本無怨惡。言脩惠公之好,則是求與魯親。公未信戎心,故辭其盟耳。秋即與盟,復脩戎好。若己共戎會,故不與盟;旋令師入其都,然后結好,其為惡行,亦不是過,讓位賢君,固應不爾。良史直筆,焉得無譏?傳乃本其勝之所由,而歸功於費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高平方與縣北有武唐亭。八月無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日月必有誤。
○方音房。與音預。
[疏]注“高平”至“有誤”。
○正義曰:杜勘檢經傳上下月日,制為《長歷》。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無庚辰也。七月壬申朔,則九日有庚辰。杜觀上下,若月不容誤,則指言日誤;若日不容誤,則指言月誤。此則上有秋,下有九月,則日月俱得有誤,故云“日月必有誤”也。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裂繻,紀大夫。傳曰“卿為君逆也”,以別卿自逆也。逆女或稱使,或不稱使;瓒Y不稱主人,史各隨其實,而書非例也。他皆仿此。
○裂音列。繻音須。為,于偽反,下“為魯”同。別,彼列反。
[疏]注“裂繻”至“仿此”。
○正義曰:此書“逆女”,傳曰“卿為君逆也”。宣“五年齊高固來逆叔姬”。傳曰“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為君逆則稱女,自逆則書字,故云以別卿自逆也。《釋例》曰“天子娶”,則稱‘逆王后’;卿為君逆,則稱‘逆女’;其自為逆,則稱所逆之字,尊卑之別也”。此不言紀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經書“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俱是昏禮,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言昏禮不稱主人者,主人謂婿也。為有廉恥之心,不欲自言娶婦,故卿為君昏行者,必稟君母之命。婦人之命不得通於鄰國,若言卿輒自來,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其無母者,臣無所稟,不得不稱君命,故公孫壽言宋公使也。史皆隨其實事而書之,非褒貶之例也!豆騻鳌吩弧昂我圆环Q使?禮不稱主人。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是婦人之言不通外國,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來之文也!豆颉费詿o母者稱父兄師友,宋公不稱父兄者,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稱也。《昏禮記》曰“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巳躬命之”。以宗子之尊尚不稱父兄,況諸侯也?其稱父兄師友,謂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痘瓒Y記》所云“支子則稱其宗,弟稱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歸于紀。無傳。伯姬,魯女,裂繻所逆者。
紀子帛、莒子盟于密。子帛,裂繻字也。莒魯有怨,紀侯既昏于魯,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為魯結好息民,故傳曰“魯故也”。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稱字以嘉之也。字例在閔元年。密,莒邑。城陽淳于縣東北有密鄉(xiāng)。
○帛音白。解,如字,又戶買反。好,呼報反。
[疏]注“子帛”至“密鄉(xiāng)”。
○正義曰:杜云“比之內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諸經文,魯大夫出會他國,皆先書魯大夫,下即云及某人。今子帛之下不云及者,不可全同魯大夫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無傳;肝礊榫,仲子不應稱夫人。隱讓桓以為大子,成其母喪以赴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不反哭,故不書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義曰:妾子為君,其母成為夫人,敬嬴、齊歸是也。仲子實妾,桓未為君,故仲子不應稱夫人也。今稱夫人薨,是隱成之,讓桓為大子,成其母喪。傳例曰“不赴則不曰薨”,故知稱“薨”是赴於諸侯,故經於此稱夫人也。五年,“考仲子之宮”,《公羊傳》曰“桓未君,則曷為祭仲子?隱為桓立,故為桓祭其母也。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是言隱公成仲子為夫人也。
鄭人伐衛(wèi)。凡師有鍾鼓曰伐。例在莊二十九年。
【傳】二年,春,公會戎于潛,脩惠公之好也。戎請盟,公辭。(許其脩好,而不許其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
○好,呼報反,注及下同。)
[疏]注“許其”至“而足”。
○正義曰:戎貪而無信,盟或背之。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許其盟也!坝牡艺卟灰级恪保木拍辍豆騻鳌肺,言制御夷狄,當以漸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歸。夏,莒人入向,以姜氏還。傳言失昏姻之義。凡得失小故,經無異文,而傳備其事,案文則是非足以為戒。他皆仿此。
○還音旋,后皆同。
司空無駭入極,費庈父勝之。魯司徒、司馬、司空、皆卿也。庈父,費伯也。前年城郎,今因得以勝極,故傳於前年發(fā)之。
○庈音琴。戎請盟。秋,盟于唐,復脩戎好也。
○復,扶又反。
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
○為,于偽反。
冬,紀子帛、莒子盟于密,魯故也。
鄭人伐衛(wèi),討公孫滑之亂也。治元年取廩延之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