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雜記上第二十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謂既練而遭大功之喪者也,練除首绖,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屨不易,言其馀皆易也。屨不易者,練與大功俱用繩耳。
○要,一遙反。
[疏]“有三”至“不易”。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先有三年練冠之節(jié),今遭大功之麻易之。先師解此,凡有三義。按《圣證論》云:“范宣子之意,以母喪既練,遭降服大功則易衰。以母之既練,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馀則否。賀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練衰。其三等大功,衰雖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細於三年之練衰,以其新喪之重,故皆易之!被适显疲骸盎虿灰!扁资现f,唯謂“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練,其馀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則不得易三年之練”。今依庾說。此大功者,時據(jù)降服大功也。故下文云“而祔兄弟之殤”,雖論小功之兄弟,而云降服,則知此大功之麻易,據(jù)殤也。
○“有三年之練冠”者,謂遭三年之喪,至練時之冠,以首绖已除,故特云冠。
○“則以大功之麻易之”者,初死者是降服大功,則以此大功之麻,易三年之練。
○“唯杖、屨不易”者,言大功無杖,無可改易;三年練,與大功初喪同是繩屨,故杖,屨不易。
○注“謂既”至“繩耳”
○正義曰:云“練除首绖”者,《閒傳》文。首绖既除,故著大功麻绖。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者,斬衰既練,要绖與大功初死要绖粗細同。斬衰是葛,大功是麻,故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云“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者,麻謂绖帶。大功言绖帶,明三年練亦有绖帶;三年練云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與绖帶易三年冠及绖帶,故云“互言之”。云“唯杖、屨不易,言其馀皆易也”者,經(jīng)既言冠言麻,以明換易,又云“杖、屨不易”,則知衰亦在易中,故言“其馀皆易”,謂冠也,要帶也,衰也,言悉易也。然練之首绖除矣,無可易也;又大功無杖,亦無可易也,而云“易”與“不易”者,因其馀有易者連言之。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此兄弟之殤,謂大功親以下之殤也。斬衰、齊衰之喪練,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謂之功衰。以是時而祔大功親以下之殤,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冠而兄為殤,謂同年者也。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陽童,謂庶殤也。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為之造字。
○衰,七雷反。冠,古亂反。稱,尺證反。
[疏]“有父”至“神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已有父母之喪,既練之后,得祔兄弟小功之殤!吧泄λァ闭,衰謂三年練后之衰,升數(shù)與大功同,故云功衰。今已有父母之喪,猶尚身著功衰。今兄弟有殤,在小功者當須祔祭,故云“而祔兄弟之殤”。“則練冠祔於殤”者,小功以下既輕,不合改練時之服,則身著練冠,祔祭於殤。
○“稱童子某甫,不名,神也”者,當?shù)y祭此殤之時,其祝辭稱此殤曰“陽童”,又稱此殤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尊神之也,故為之造字,稱曰“某甫”,且字也。
○注“此兄”至“造字”。
○正義曰:知“大功親以下之殤也”者,若大功正服,則變?nèi)曛殹4酥毠,故知大功親以下之殤。若成人合服之大功,其若長殤小功,若成人小功親,其長殤則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練冠,為之祔祭,故云“大功親以下之殤”。言“以下”,兼小功也。己是祖之適,孫若祔大功兄弟長殤,得在祖廟。若祔小功兄弟長殤,則是祖之兄弟之后,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當?shù)y於從祖之廟,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廟,則曾祖適孫為之立壇,祔小功兄弟之長殤於從祖,立神而祭也。皇氏云:小功兄弟為士,從祖為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當?shù)y於大功親以下,從祖為士,故祔小功兄若長殤於己祖廟,義亦得通。云“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者,按《服問》大功殤長、中,變?nèi)曛,得易首绖要帶,不得易服。故此祔祭者練冠也。此注諸本或誤云“大功親之下殤”,故諸儒等難鄭云:“既是下殤,何得有弟冠?”范宣子、庾蔚等云:“下殤者,傳寫之誤,非鄭繆也!痹啤肮诙譃闅懀^同年者也”者,此鄭自難,云弟冠而兄得為殤者,謂弟與兄同年十九也。云“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者,此新死之兄,既是小功之服,不合變?nèi)曛,而得有因喪冠者,謂己明年之初,用父母喪之練節(jié)而加冠,以后始祔兄弟也。云“陽童謂庶殤也,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者,《曾子問》:“庶子之殤,祭於室白,故曰陽童。宗子殤死,祭於室奧,則曰陰童!痹啤澳掣,且字也”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是正字。二十之時曰某甫,是且字,言且為之立字。云“尊神,不名,為之造字”者,以字者,冠時所有,此兄去年已死,未得有字,雖云“某甫”,是死后祔時為之造字,必造字者,以神道事之,可謂名是也。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側(cè)怛之痛,不以辭言為禮也。
○怛,旦末反。其始麻,散帶绖。與母家同也。凡喪,小斂而麻。
○散,悉但反。后“散帶”皆同。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shù)。疏者,謂小功以下也。親者,大功以上也。疏者及主人之節(jié)則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shù)。
[疏]“凡異”至“日數(shù)”。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異居聞兄弟喪,哭及奔赴之禮!胺伯惥印闭,言“凡”,非一之辭,異居別所,而始聞兄弟之喪。
○“唯以哭對可也”者,初聞其喪,惻怛情重,不暇問其馀事,唯哭對使者,赴於禮可也。
○“其始麻,散帶绖”者,此謂大功以上,兄弟其初聞喪,始服麻之時,散垂要之帶绖。若小功以下服麻,則糾垂不散也。
○“未服麻而奔喪”者,謂聞喪未及服麻,而即奔喪。
○“及主人之未成绖也”者,謂道路既近,聞喪即來至,在主人小斂之前,故云“及主人未成绖也”。
○“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者,疏謂小功以下,值主人成服之節(jié),則與主人皆成就之。
○“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shù)”者,親,謂大功以上,初來奔至,雖值主人成服,未即成之,必終竟其麻帶绖滿依禮日數(shù)而后成服也。
○注“與居”至“而麻”。
○正義曰:按《士喪禮》小斂襲绖于序東,是凡士喪,小斂而麻也。又《士喪禮》三日絞垂,此云“始麻散帶绖”,是與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數(shù)”。
○正義曰:知“疏者,謂小功以下”者,《喪服傳》云大功以上,同居為同財,故知疏者謂小功以下。云“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shù)”者,謂疏者若其及主人之節(jié),則與主人同成服。若其不及主人之節(jié),亦自用其依禮之日數(shù),奔喪之后,至三日而成服也。此未奔喪而散帶绖,按奔喪禮聞喪即襲绖絞帶不散者,彼謂有事,故未得即奔喪,故不散帶。此謂即欲奔喪,故散麻也。此經(jīng)奔喪來至猶散麻,按奔喪禮聞喪則襲绖,至即絞帶不散麻者,此經(jīng)即來奔者,故散麻,以見尸柩故也。彼謂奔喪來遲,故注云不見尸柩,不散帶也。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祔自為之者,以其祭於祖廟。君不撫仆、妾。略於賤也。
[疏]“主妾”至“仆妾”。
○正義曰:妾既卑賤,得主之者,崔氏云:“謂女君死,攝女君也!
○“則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以其祔廟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無妾祖姑,則祔於女君可也。
○“其殯祭不於正室”者,雖攝女君,猶不正適,故殯之與祭,不得在正室。庾蔚云:“妾祖姑無廟,為壇祭之。”鄭云於廟者,崔氏云於廟中為壇祭之,此謂“攝女君”。若不攝女君之妾,則不得為主,則別為壇,不在祖廟中,而子自主之也。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妾於女君之親,若其親然。
○為,于偽反,下注并同。
[疏]“女君”至“黨服”。
○正義曰:“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者,賀玚云:“雖是徒從而抑妾,故為女君黨服,防覬覦也。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者,以攝女君差尊,故不為先女君之黨服也!
聞君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xiāng)而哭。奔喪節(jié)也。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言骨肉之親,不待主人也。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喪事虞祔乃畢。
[疏]“聞兄”至“虞之”。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奔兄弟喪之法。
○“見喪者之鄉(xiāng)而哭”者,謂此親兄弟、同氣及同堂兄弟也!侗紗识Y》云:“齊衰望鄉(xiāng)而哭,大功望門而哭。”此云“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xiāng)而哭”者,盧云“謂降服大功者也”,鄭無別辭,當同盧也。若如此,則兄弟之名,通輕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適,往也。謂往送五服之親喪而不及者,謂往送不及喪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謂孝子葬竟已還,而此往送葬之人,與孝子於路相逢值也!皠t遂之於墓”者,雖孝子已還,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隨孝子而歸,仍自獨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者,此疏謂小功、緦麻,喪事虞祔乃畢,雖服緦、小功之疏,彼既無主,故疏緦、小功者亦為之主虞祔之祭。按《小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注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迸c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則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謂無服者,朋友相為亦虞祔也。故熊氏云:“主喪者於死者無服,謂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喪事虞祔乃畢”。
○正義曰:經(jīng)云“虞”,而注連言“祔”者,以祔與虞相近,故連言之。
凡喪服未畢,有吊者,則為位而哭,拜,踴。客始來,主人不可以殺禮待之。
○殺,色界反。
[疏]“凡喪”至“拜踴”。
○正義曰:“凡喪服未畢”者,是喪服將終,但未畢了,猶有馀日未滿,其禮以殺。若有人始來吊,當為位哭,踴,不以殺禮而待新吊之賓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大夫與殯,亦弁绖。弁绖?wù),大夫錫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環(huán)绖曰弁绖。
○與音預(yù)。
[疏]“大夫”至“弁绖”。
○正義曰:“大夫之哭大夫,弁绖”者,此謂成服以后,大夫往吊哭大夫,身著錫衰,首加弁绖。
○“大夫與殯,亦弁绖”者,此謂未成服之前,故與殯之時,首亦加弁绖,其馀則異,身著當時所服之服,故《士喪禮》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則錫衰。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錫衰,則著皮弁服也!比舸,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绖也。若主人未小斂之前,則吉服而往,不弁绖也。
○注“弁绖”至“服也”。
○正義曰:按禮:主人未成服之前,小斂之后,大夫著弁绖,而衣皮弁服。此云“弁绖,大夫錫衰相吊”者,如鄭此意,則經(jīng)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經(jīng)據(jù)主人成服之后,故云“大夫錫衰相吊之服”。但文在“大夫與殯”之上,故南北諸儒皆以此“大夫之哭大夫,弁绖”是二斂之間,怪其鄭注云“錫衰”,所以各為異說。今謂“大夫之哭大夫”,廣解成服之后,於義無妨,但既成服之后,又卻明與殯之前理,亦既殯。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绖。私喪,妻子之喪也。輕喪,緦麻也。大夫降焉,吊服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
[疏]正義曰:“私喪之葛”者,謂妻子之喪,至卒哭,以葛代麻之后,是私喪之葛。
○“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绖”者,於此之時,遭兄弟之輕喪緦麻,亦著吊服,弁绖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若成服之后,則錫衰,未成服之前,身著素裳,而首服弁绖也。
○注“私喪”至“兄弟”。
○正義曰:既言“私喪”,故知謂妻子之喪也。“葛”,謂卒哭后也!靶值茌p喪”,謂緦麻也。大夫降一等,雖不服以骨肉之親,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故服弁绖也。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辟尊者。
[疏]“為長”至“即位”。
○正義曰:父“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者,其子,長子之子,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
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尊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也。
○稽,徐音啟。顙,桑黨反。
[疏]“為妻”至“稽顙”。
○正義曰:此謂適子為妻,父母見存,不敢為妻杖,又不可為妻稽顙。故云“不杖,不稽顙”。按《喪服》云:“大夫為適婦為喪主。”父為己婦之主,故父在,不敢為婦杖。若父沒,母在,不為適婦之主。所以母在不杖者,以父母尊同,因父而連言母。父沒,母存,為妻雖得杖,而不得稽顙,以杖與稽顙文連,不杖屬於父在,不稽顙文屬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顙!倍抖Y論》范宣子申云:“有二義,一者生存為在,二者旁側(cè)為在。此云母在,謂在母之側(cè),為妻不杖。故《問喪》云:‘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鄭云:‘父在不杖,謂為母!礊槟竸t削杖,而云父在不杖,謂為母也,是父在謂在側(cè)之在,若《論語》云‘君在,踧如也’!贝朔妒现專淞x可通。但父母在之文相連為一,而父為存在之在,母為在側(cè)之在。又《小記》云:“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比皇迂M得父見在則?庶子為妻,得以杖即位乎?是范義未安也。今見具載之。
母在,不稽顙;嬚撸滟浺,拜。言獨母在,於贈,拜,得稽顙,則父在,贈,拜,不得稽顙。
[疏]正義曰:前明父母俱在,故不杖、不稽顙。此明父沒母在,為妻得有稽顙、不稽顙二義!澳冈,不稽顙”者,謂母在,為妻子尋常拜賓之法也。
○“稽顙者,其贈也,拜”者,但父沒母在,稍降殺於父,故為妻得有稽顙;嬛畷r,其稽顙者,有他人以物來贈己,其恩既重,其謝此贈之人時,為拜,得稽顙,故云“其贈也,拜”,於此拜時,而得稽顙。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其君尊卑異也。違,猶去也。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為舊君服。
[疏]“違諸”至“反服”。
○正義曰:違,去也。去諸侯,謂不便其君及辟仇也。之,往也。己若本是諸侯臣,如去往仕大夫,此是自尊適卑,若舊君死,則此臣不反服也。言“不反”者,謂今仕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
○“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者,此謂本是大夫臣,今去,仕諸侯,此是自卑適尊,若猶服卑君,則為新君之恥也,故亦不反服舊君也。
○注“其君”至“君服”。
○正義曰:鄭以經(jīng)尊卑不敵,不反服。若所仕敵,則反服舊君,服齊衰三月。
喪冠,條屬,以別吉兇。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別吉兇者,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象大古,喪事略也。吉冠則纓、武異材焉。右縫者,右辟而縫之。
○別,徐彼列反,注同。縫音逢,注同,又扶用反。大,古音泰,下“大古”同。材,才再反,又如字,辟必亦反,下同。小功以下,左。左辟,象吉,輕也。緦冠,繰纓。繰當為“澡麻帶绖”之“澡”,聲之誤也。謂有事其布以為纓。
○繰,依注音縿,所銜反。
[疏]“喪冠”至“繰纓”。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喪冠輕重之制,各隨文解之。此言吉冠則纓與武各別,喪冠則纓與武共材也。
○“條屬”者,屬猶著也,謂取一條繩屈之為武,垂下為纓,以著冠,故云“條屬”也。吉兇既異,故云“別吉兇”也。
○“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者,三年練冠,小祥之冠也。雖微入吉,亦猶條屬,與兇冠不異也。吉冠則襵上,辟縫向左,左為陽,陽,吉也。而兇冠縫向右,右為陰,陰,喪所尚也。過小祥猶條屬,故縫猶鄉(xiāng)右也。
○注“別吉”至“縫之”。
○正義曰:云“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象大古,喪事略也”者,釋“喪冠,條屬”之意。云“吉冠則纓武異材焉”者,《玉藻》云“縞冠,玄武之屬”,是異材也。材謂材具。
○“小功以下,左”,小功以下輕,故縫同吉,向左也。
○“緦冠繰纓”,緦衰,冠治縷不治布,冠又用澡治,緦布為纓,以輕故也。
○注“繰當”至“為纓”。
○正義曰:經(jīng)之“繰”字,絲旁為之,非澡治之義,故讀從《喪服小記》下“殤,澡麻帶绖”之澡。云“謂有事其布以為纓”者,緦麻既有事其縷,就上繰之,是又治其布。故云“有事其布以為纓”,謂縷、布俱治。
大功以上散帶。小功緦輕,初而絞之。
[疏]“大功以上散帶”。
○正義曰:小斂之后,主人拜賓,襲绖於序東。小功以下,皆絞之。大功以上,散此帶垂,不忍即成之,至成服,乃絞。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緦,精粗與朝服同。去其半,則六百縷而疏也。又無事其布,不灰焉。
○朝,直遙反,后“朝服”放此,注同。去,起呂反,注同。
[疏]“朝服”至“錫也”。
○正義曰:朝服精細,全用十五升布為之。
○“去其半而緦”者,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內(nèi),抽去其半,以七升半用為緦麻服之衰服也。鄭注《喪服》云“去其半而緦,加絲”是也。
○“加灰,錫也”者,取緦以為布,又加灰治之,則曰錫,言錫然滑易也。
○注“又無事其布,不灰焉”。
○正義曰:經(jīng)云“去其半而緦”,始云“加灰”、“錫”,明此緦衰不加灰、不治布故也。
諸侯相襚,以后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以彼不以為正也。后路,貳車,貳車行在后也。
○襚音遂。
[疏]“諸侯”至“以襚”。
○正義曰:“諸侯相禭”者,禭謂以物送死用也。
○“以后路與冕服”者,后路為上路之后次路也。冕服,謂上冕之后次冕也。
○“先路與褒衣不以禭”者,是己之車服之上,不可以施遺於人。以彼不以為正服所用也。
遣車視牢具。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shù)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遣,棄戰(zhàn)反,注同,下“遣車”、“遣奠”,皆放此。與音馀。個,古賀反,下同。
[疏]“遣車視牢具”。
○正義曰:遣車,送葬載牲體之車也。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體,貴賤各有數(shù)也。一個為一具,取一車載之也,故云“視牢具”。
○注“言車”至“遣車”。
○正義曰:“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shù)也”者,以言“視牢具”,故如其數(shù)。云“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者,以遣車所用無文,因此視牢具,故云“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與,疑辭也。云“天子大牢,包九個”以下者,以《既夕禮》遣奠,用少牢以上約之,明大夫以上皆大牢!鞍艂”者,以《檀弓》云“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則天子九個,遣車九乘。以下差降,義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車”者,諸侯大夫位尊,雖無三命,則有車馬之賜。及天子上士三命,皆得有遣車。諸侯士以下賤,故無遣車也。
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輤,其蓋也。四面皆有章蔽,以隱翳牢肉。四隅,槨中之四隅。
○章,本或作鄣,音同,注亦同。翳,於計反。
[疏]“疏布”至“四隅”。
○正義曰:此經(jīng)明載牢肉之時,因以物章蔽!笆璨驾”者,輤,蓋也。以粗布為上蓋,而四面有物章之。入壙,置於槨之四隅。
載粻,有子曰:“非禮也;,米糧也。
○粻,陟良反。喪奠,脯醢而已!毖运勒卟皇臣Z也。遣奠,本無黍稷。
○醢音海。
[疏]“載粻”至“而已”。
○正義曰:粻,米糧也。用遣車載粻,遣亡人也。而有子譏其為失也。然《既夕》士禮有黍、稷、麥者,但遣奠之饌無黍、稷,故遣車所載遣車之奠,不合載粻!都认Α肥慷Y者,謂遣奠之外,別有黍稷麥喪奠脯醢而已者,此亦有子之言也,言死者不食糧,故遣奠不用黍稷,而牲體是脯醢之義也。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各以其義稱。
○義稱,昌升反,又尺證反。
[疏]“祭稱”至“哀孫”。
○正義曰:祭,吉祭也,謂自卒哭以后之祭也。吉則申孝子心,故祝辭云孝也;蜃踊?qū)O,應(yīng)其人也。
○“喪稱哀子、哀孫”者,兇祭謂自虞以前祭也。喪則痛慕未申,故稱哀也,故《士虞禮》稱哀子,而卒哭乃稱孝子也。
端衰,喪車,皆無等。喪車,惡車也。喪者衣衰及所乘之車,貴賤同。孝子於親,一也。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
○衣衰,上於既反,下七雷反,下同。
[疏]“端衰”至“無等”。
○正義曰:端衰,謂喪服上衣,以其綴六寸之衰於心前,故衣亦曰衰。端,正也。吉時玄端服,身與袂同,以二尺二寸為正,而喪衣亦如之。而今用縗綴心前,故曰“端衰”也。
○“喪車”者,孝子所乘惡車也。惡車,喪車也。等,等差也。言喪之衣衰及惡車,天子至士制度同,無貴賤等差之別也。以孝子於其親,情如一也。
○注“喪車”至“如之”。
○正義曰:言“喪車,惡車也”者,《既夕禮》云:“主人乘惡車。”鄭云:“王喪之木車也。”按鄭注《巾車》“喪車凡五等”,《巾車》云:“木車,蒲蔽!弊⒃疲骸澳拒嚕黄嵴,以蒲為蔽。始遭喪所乘也!薄八剀嚕。”注云:“素車以白土堊車。薠麻以為蔽,卒哭所乘!薄霸遘,藻蔽。”注云:“以蒼玉堊車,以蒼繒為蔽也。既練所乘。”“駹車,雚蔽!弊⒃疲骸榜犥囘厒(cè)有漆飾也。以細葦席為蔽,大祥所乘。”“漆車,藩蔽!弊⒃疲骸捌彳,黑車。漆席以為蔽,禫所乘!
○云“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者,按《喪服記》:袂,二尺二寸!靶,尺二寸”。其制正服,故云端。此云“端衰”,則與玄端同也。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玄、縞而后蕤。不蕤,質(zhì)無飾也。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春秋傳》曰:“衛(wèi)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蔽洌诰硪。秦人曰委,齊東曰武。玄,玄冠也?c,縞冠也。
○縞,古老反,又古報反,注同。卷,苦圓反。
[疏]“大白”至“后蕤”。
○正義曰:大白者,古之白布冠也。緇布冠,黑布冠也。二冠無飾,故皆不蕤。此緇布冠謂大夫士之冠,故不蕤。其諸侯緇布冠則蕤,故《玉藻》云“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是也。
○“委武,玄縞而后蕤”者,委、武皆冠卷也。秦人呼卷為委,齊人呼卷為武也。玄、玄冠也?c,縞冠也。率、縞二冠,既有先別卷,后乃可蕤,故云“而后蕤”也。而大祥縞冠亦有蕤。何以知之?前既云“練冠,亦條屬,右縫”,則知縞不條屬。既別安卷,灼然有蕤也。
○注“不蕤”至“冠也”。
○正義曰:引《春秋左傳》曰“衛(wèi)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者,證大白冠是布也。閔公二年冬,狄入衛(wèi),衛(wèi)懿公為狄人所滅。僖二年,齊桓公救而封之。衛(wèi)文公以國未道,故不充其服,自貶損,所以大白冠、大布衣也。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弁,爵弁也。冠,玄冠也。祭於公,助君祭也。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緣類欲許之也。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也。
○迎,魚敬反,注同。
[疏]“大夫”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大夫、士公私祭服。
○“大夫冕而祭於公”者,大夫謂“孤”也。冕,絺冕也。祭於公,謂助君祭也。
○“弁而祭於己”者,弁,爵弁也。祭於己,自祭廟也。助祭為尊,故服絺冕。自祭為卑,故服爵弁。崔云: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后及魯之孤,則助祭用絺。若方伯之孤助祭,則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逾之也。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者,弁謂爵弁也。士以爵弁為上,故用助祭也。冠玄冠為卑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者,作記之人,雖云“士冠而祭於己”,以己既爵弁親迎,親迎輕於祭,尚用爵弁,則士亦當用爵弁自祭於己廟可也。言於禮可用也。爵弁,是記者緣事類欲許之著爵弁。
○注“弁爵”至“孤爾”。
○正義曰:知“弁,爵弁也”者,與“士弁”連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亦爵弁也。云“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者,以《儀禮·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與《少牢》異,故知是孤。知非卿者,以《少牢禮》有卿賓尸,下大夫不賓尸,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注“緣類”至“常也”。
○正義曰:以祭、親迎,事類相似。親迎既弁,故自祭欲許其著弁,其理不可。故鄭云: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著之服。所以親迎攝盛服者,以親迎配偶,一時之極,故許其攝盛服。祭祀,常所供養(yǎng),故須依其班序。
暢,臼以椈,杵以梧,所以搗郁也。椈,柏也。
○搗,丁老反。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枇,所以載牲體者。此謂喪祭也。吉祭,枇用棘。
○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長,直亮反,下同。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畢,所以助主人載者?q削也。
○刊,苦干反。柄,兵命反。
[疏]“暢臼”至“與末”。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吉兇暢及枇畢之義,各隨文解之。暢,謂郁鬯也者。
○“臼以椈,杵以梧”者,謂搗鬯所用也。椈,柏也。梧,桐也。謂以柏為臼,以桐為杵,搗郁鬯用柏臼桐杵,為柏香,桐絜白,於神為宜。
○注“椈,柏也”。
○正義曰:“椈,柏”,《爾雅·釋木》文。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載牲體從鑊,以枇升入於鼎,從鼎以枇載之於俎。
○注“此謂”至“用棘”。
○正義曰:知“謂喪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喪祭也。云“吉祭,枇用棘”者,《特牲記》云“枇用棘心”是也。
○“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主人舉肉之時,則以畢助主人舉肉!坝蒙!闭,亦喪祭故也!翱浔c末”,謂畢末頭亦刊削之。畢既如此,枇亦當然,若吉時亦用棘。
率,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此謂襲尸之大帶,率繂也?喼患芋鸸。大夫以上,更飾以五采,士以朱、綠。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
○率,上音律,下音帶,本亦作帶?喴袈。箴,之金反。
[疏]“率帶”至“二采”。
○正義曰:此謂尸襲竟而著此帶也。率謂為帶也。但攝帛邊而熨殺之,不加箴功,異於生也。以五采飾之,亦異於生也。大夫與諸侯同,而士二采,并異於生而尊者,可同也。然此士,天子之士也。諸侯之士則緇帶,故《士喪禮》緇帶。
○注“此謂”至“於生”。
○正義曰:知“襲尸之大帶”者,以吉時大帶,唯有朱、綠、玄華,無五采。此連上枇、畢用桑之下,則知此亦喪之大帶。小斂大斂,衣數(shù)既多,有絞不可加帶,故知“襲尸之大帶”也。以其稱率與大帶同,故知是大帶也。云“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者,鄭以襲衣與生同,唯帶與生異。凡襲事著衣畢,加帶乃成,故云“襲事成於帶,變之,異於生也”。
醴者,稻醴也。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后折入。此謂葬時藏物也。衡,當為桁,所以庪甕、甒之屬,聲之誤也。實見間,藏於見外、槨內(nèi)也。折,承席也。
○甕,於貢反,盛醯醢之器。甒音武,瓦器。筲,所交反,竹器。衡,依注作桁,戶剛反,徐戶庚反,庪也。見音間廁之間,棺衣也,注同。間如字,注同,徐古莧反。一解云:鄭合見、間二字,共為覸字,音古辯反。折,之設(shè)反,注同,形如床,無足也。庪,九委反,又九偽反,徐居綺反,字亦作庋,同。
[疏]“醴者”至“折入”。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是送葬所藏之物。
○“醴者,稻醴也”者,言此醴是稻米所為。
○“甕”者,盛醯、醢。
○“甒”者,盛醴、酒。
○“筲”者,盛黍、稷。
○“衡”者,以大木為桁,置於地,所以庪舉於甕、甒之屬。
○“實見間”,見謂棺外之飾,言實此甕、甒、筲等於見外、槨內(nèi)二者之間,故云“實見間”。
○“而后折入”者,折謂槨上承席,實物槨內(nèi)既畢,然后以此承席加於槨上。
○注“此謂”至“席也”。
○正義曰:知“葬時藏物也”者,言此甕、甒、筲、衡等葬時所藏之物;适显疲骸爱Y、甒、筲,明器也。故實此醴與醯醢之屬!痹啤皩嵰婇g,藏於見外槨內(nèi)也”者,按《既夕禮》:“乃窆,藏器於旁,加見!弊⒃疲骸捌,用器、役器也!币姡罪椧。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內(nèi)也!都认ΧY》又云:“藏苞、筲於旁!弊⒃疲骸办杜哉,在見外也!辈谎援Y、甒、饌,相次可知。知是“藏於見外、槨內(nèi)”者,則見內(nèi)是用器、役器,見外是明器也。此是士禮,略,實明器耳。大夫以上,則兼有人器、明器也。人器實,明器虛。云“折,承席也”者,按《既夕禮》注云:“折猶庪也。方鑿連木為之,蓋如床,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笔且。
重,既虞而埋之。就所倚處埋之。
○重,直龍反。埋,亡皆反。倚,於倚反。處,昌慮反。
[疏]“重既虞而埋之”。
○正義曰:按《既夕禮》:“初喪朝禰廟,重止于門外之西,不入。”重不入者,謂將鄉(xiāng)祖廟,若過之然,故不入。明日自禰廟隨至祖廟庭,厥明將出之時,“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鄭注云:“道左,主人位!贝俗ⅰ熬退兄幝裰,謂於祖廟門外之東也。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婦人無專制,生禮死事,以夫為尊卑。小斂、大斂、啟,皆辯拜。嫌當事,來者終不拜,故明之也。此既事,皆拜。
○辯音遍。
[疏]“小斂”至“辯拜”。
○正義曰:禮:凡當大斂、小斂及啟攢之時,唯有君來,則止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止事。事竟,乃即堂下之位,悉遍拜,故云“皆辯拜”也。
○注“嫌當”至“皆拜”。
○正義曰:嫌當三事終竟不拜,故明竟即拜也。云“此既事,皆拜”者,皆拜即此云辯拜三事也。然若士當事,而大夫至,則士亦為大夫出也。故《雜記》下云“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乃襲”是也。
朝夕哭,不帷。緣孝子心欲見殯、肂也。既出,則施其<戶去>,鬼神尚幽闇也。
○帷,位悲反,下同。肂,以二反,埋棺之坎。<戶去>,《字林》戶臘反,闔也!蹲胛摹吩疲骸肮抨H字!薄队衿非紦(jù)、公答二反,皆云閉也。
[疏]“朝夕哭,不帷”。
○正義曰:孝子心欲見殯,故當朝夕進入廟門內(nèi)哭位之時,除去殯宮帷也?蘧梗瑒t帷之。
○注“既出,則施其<戶去>”。
○正義曰:按《士喪禮》:“君使人吊,徹帷!编嵲疲骸皬蒯。<戶去>之事畢,則下之!编嵈俗秲x禮》注也,則<戶去>是褰舉之名。初哭,則褰舉,事畢,則施下之。
無柩者,不帷。謂既葬也。棺柩已去,鬼神在室,堂無事焉,遂去帷。
○去,起呂反。
[疏]“無柩者,不帷”。
○正義曰:無柩,謂葬后也。神主祔廟還在室,則在堂無事,故不復(fù)用帷也。
君若載而后吊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踴,出待,反而后奠。主人拜、踴於賓位,不敢迫君也,君即位車東。出待,不必君留也。君反之,使奠。
[疏]“君若”至“后奠”。
○正義曰:謂君來吊臣之葬,臣喪朝廟,柩已下堂,載在柩車,而君吊之,故云“君若載而后吊之”。
○“則主人東面而拜”者,君既吊位於車東,故主人在車西東面而拜。
○“門右北面而踴”者,門,謂袒廟門也。右,西邊也。若門外來,則右在東。若門內(nèi)出,右在西。此據(jù)車出家,故右在西。孝子拜君竟,從位立近門內(nèi)西邊北面而哭踴,為禮也。
○“出待”者,孝子哭踴畢,而先出門待君者。君來則出門拜迎,君去則出門拜送也。今君入臨,吊事竟,便應(yīng)去,不敢必君之久留,故孝子先出,待君出。
○“反而后奠”者,反,謂君來未去,使人命孝子反還喪所也!岸蟮臁闭,凡君來必設(shè)奠,告柩知之也。或云:此謂在廟載柩車時也。奠,謂反設(shè)袒奠也。
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玄冕一。曾子曰:“不襲婦服!崩O衣裳者,若今大衤屬也。纊為繭,缊為袍,表之以稅衣,乃為一稱爾。稅衣,若玄端而連衣裳者也。大夫而以纁為之緣,非也。唯婦人纁袡。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曾子譏“襲婦服”而已。玄冕,又大夫服,未聞子羔曷為襲之。玄冕,或為為玄冠,或為玄端。
○繭,古典反。稅,他喚反,注同。纁,許云反。柟,字又作袡,而占反。裳,下襈也,王肅云:“婦人蔽膝也!瘪聦僖魻T。絖,字又作纊,音曠。缊,于粉反。袍,薄勞反。稱,尺證反,下放此。緣,悅絹反。
[疏]“子羔”至“婦服”。
○正義曰:此明大夫死者襲衣稱數(shù)也。
○“繭衣裳”者,纊為繭,謂衣裳相連,而綿纊著之也。
○“與稅衣”者,稅謂黑衣也。若玄端而連衣裳也。玄端多種,今衣裳連是玄端,玄端,玄裳也。
○“纁袡為一”者,纁,絳也。袡,裳下緣撚也。以絳為緣,故云“稅衣、纁袡”也。繭衣既褻,故用稅衣表之,合為一稱,故云“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也。
○“素端一”者,此第二稱也。以服既不褻,并無復(fù)別衣表之也。盧云:“布上素下皮弁服!辟R玚云:“以素為衣裳也!
○“皮弁一”者,第三稱也。十五升白布為衣,積素為裳也。
○“爵弁一”者,第四稱也。玄衣,纁裳也。
○“玄冕一”者,第五稱也。大夫之上服也。
○“曾子曰:不襲婦服”者,曾子非之。纁袡是婦人之服,而子羔襲用之,故曾子譏之。依禮不合襲婦人之服。
○注“繭衣”至“襲之”。
○正義曰:“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者,鄭恐經(jīng)云“皮弁”“爵弁”,但云冠,不云服,恐襲其冠,不襲其服,故云“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云“曾子譏襲婦服而已”者,鄭意以曾子但譏婦服而已,不譏其著玄冕之服,是子羔合著玄冕。子羔為大夫,無文,故注云:“未聞子羔曷為襲之!
為君使而死,公館復(fù),私館不復(fù)。公館者,公宮與公所為也。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公所為,君所作離宮別館也。
○為,于偽反,又如字。使,色吏反。復(fù)音伏。館,本亦作觀,音同。公七踴,大夫五踴,婦人居間,士三踴,婦人皆居間。公,君也。始死及小斂、大斂而踴,君、大夫、士一也,則皆三踴矣。君五日而殯,大夫三日而殯,士二日而殯。士小斂之朝不踴,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踴。婦人居間者,踴必拾,主人踴,婦人踴,賓乃踴。
○拾,其劫反,下同。
[疏]“公七”至“居間”。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諸侯至士初死、在室、殯踴節(jié)及明貴賤踴數(shù)也。公、諸侯去死日五日而殯,則合死日六日也。
○“七踴”者,始死一踴,明日襲之時又一踴。襲明日朝、又明日小斂朝一踴,為四也。其日晚小斂時又一踴,是小斂日再踴,就於前三日為五也。小斂明日朝又踴,為六也。至明日大斂之朝不踴,當大斂時乃踴,凡為七踴也。
○“大夫五”者,大夫三日殯,合死日為四日。始死一,明日襲朝一,又明日小斂日再,小斂明日大斂,凡五也。
○“士三”者,士三日殯,合死日數(shù)也。始死一,小斂朝不踴,至小斂時一,又明日大斂一,是凡三也。
○“婦人皆居間”者,謂婦人與丈夫更踴也。男子先踴,踴畢而婦人踴,踴畢,賓乃踴。婦人居賓主之中間也。又云“皆居間”者,言皆於貴賤,婦人悉居賓主間也。然親始死及動尸、舉柩,哭踴無數(shù)。今云七、五、三者,謂為禮有節(jié)之踴。每踴輒三者,三為九而謂為一也。
公襲: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為之。申,重也。重於革帶也。革帶以佩韨,必言重於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shù)不同矣。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卷音袞。重,直龍反,又直用反。韨音弗。稱,尺證反。
[疏]“公襲”至“於上”。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襲用衣稱卷冕之制。公襲以上服最在內(nèi)者,公身貴,故以上服親身。欲尊顯加賜,故褒衣最外,而細服居中也。子羔賤,故卑服親身也。
○“玄端一”者,賀云:“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
○“朝服一”者,緇衣素裳,公日視朝之服也。
○“素積一”者,皮弁之服,公視朔之服也。
○“纁裳一”者,賀云:“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間一服也。”
○“爵弁二”者,玄衣、纁裳二通也。此是始命之服,示之重本,故二通也。招魂,君亦用爵弁服也。玄冕之下,又取一也。
○“褒衣一”者,所加賜之衣,最上,華君賜也。自卷衣至此,合爵弁二通,合九稱。朱綠帶者,諸侯襲尸,除五采之大帶外,又別有此帶,以素為之,而朱綠飾之,亦異於生時也。
○“申加大帶於上”者,申,重也。謂已用此朱綠小帶結(jié)束之,今重加大帶於革帶之上者,象生時大帶也。用素為之,士則二采,大夫、諸侯皆五采飾之,故前云“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鄭云:“此謂襲尸之大帶也!编嵓戎^前為襲尸之大帶,此重言加大帶,是用襲尸如一,故知前所言即此大帶也。
○注“朱綠”至“稱與”。
○正義曰: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者,此帶既非革帶,又非大帶,只是衣之小帶。衣之小帶用素,故云“亦以素為之”。云“申,重也”者,《釋詁》文。云“重於革帶也”者,謂於革帶之上,重加此大帶。知非對小朱綠帶為重者,以朱綠小帶散在於衣,非是總束其身。若總束其身,唯有革帶大帶,故知對革帶為重者。云“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者,解經(jīng)文“申加”之字。既無革帶,又加大帶云“申”者,何以革帶必見革帶與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云“士襲三稱以下”者,鄭欲歷明天子、諸侯以下襲之數(shù),《士喪禮》襲三稱,前文子羔襲五稱,此文公襲九稱,是尊卑襲數(shù)不同。唯天子、諸侯無文,故約之,云“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與者,疑辭也。
小斂,環(huán)绖,公、大夫、士一也。環(huán)绖?wù)撸还,所謂纏绖也。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绖焉,散帶。
○纏,直連反。
[疏]“小斂”至“一也”。
○正義曰:環(huán)绖,一股而纏也。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得加於環(huán)绖,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注“環(huán)绖”至“散帶”。
○正義曰:知以“一股,所謂纏绖”者,若是兩股相交,則謂之絞。今云環(huán)绖,是周回纏繞之名,故知是一股纏绖也。又鄭注《弁師》云:“環(huán)绖?wù),大如緦之麻绖,纏而不糾!苯翊怂^彼經(jīng)注也。知“士素委貌”者,武叔投冠括發(fā),諸侯之大夫當天子之士也。云“大夫以上,素爵弁”者,《雜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绖,以大夫與他殯尚弁绖,則天子弁绖明矣!敝T侯以上尊,固宜弁绖。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秵蚀笥洝吩唬骸按蠓蛑畣剩瑢⒋髷,既鋪絞、紟、衾,君至!贝司虽佅瑒t君至為之改,始新之也。
○鋪,普吳反,一音升胡反,又音敷。紟,其鴆反。絞,戶交反。為,于偽反。
[疏]“公視”至“乃斂”。
○正義曰:公,君也。明君臨臣喪大斂禮也。
○“公升,商祝鋪席,乃斂”者,“公升”,謂君來升堂時。商祝,主斂事者也。此臣喪,大斂,君來至之前,主人既已鋪席,布絞、紟、衾,聞君將來至,則主人徹去之。此君至,升堂,而商祝更鋪席,待君至乃斂也。所以然者,重榮君來,為新之也。亦示若事由君也。
魯人之贈也,三玄二纁。廣尺,長終幅。言失之也!妒繂识Y》下篇曰:“贈用制幣,玄纁束帛!
○廣,古曠反。長,直亮反。幅,方服反。
[疏]“魯人”至“終幅”。
○正義曰:記魯失也。贈,謂以物送亡人於槨中也。贈別用玄纁束帛,三玄二纁,故《既夕禮》曰“贈用制幣,玄纁束”。今魯人雖三玄二纁,而用廣尺,長終幅,不復(fù)丈八尺,則失禮也。
吊者即位于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賓立門外,不當門。
○介音界,后皆同。主孤西面。立於阼階下。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受命,受主人命以出也。不言擯者,喪無接賓也。淑,善也。如何不善,言咀艽之甚,使某吊。
○相,悉亮反,下皆同。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狈Q其君名者,君薨,稱子某,使人知適嗣也。須矣,不出迎也。
○適,丁歷反。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吊者降,反位。子,孤子也。降反位者,出反門外位。無“出”字,脫。
[疏]“吊者”至“反位”。
○正義曰:自此以下終於篇末,明諸侯相吊含贈赗之禮,今各隨文解之。從此至反位,明吊禮。
○“吊者即位於門西”者,謂主國大門之西。
○“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者,以其兇事,異於吉,故介在東南,北面西上,以使在門西故也。
○“相者受命”者,相者,相主人傳命者也,不稱擯而言相者,鄭云“喪無接賓”,故不言擯,此對例耳。若通而言之,吉事亦云相,故《司儀》云:“每門止一相!庇帧洞笞诓吩疲骸俺、覲、會、同,則為上相!眱词乱喾Q擯,故《喪大記》云:“君吊,擯者進!庇职础妒繂识Y》“賓有襚,擯者出請入告”是也。
○“出曰:孤某須矣”者,孤謂嗣子也。某為嗣子之名,必稱嗣子名者,欲使使者知適嗣之名,故鄭引《公羊傳》云“君薨,稱子某”。但《公羊》對殯之辭,稱子某,此對賓之辭,故稱孤某。云“須矣”者,異於吉禮,不出迎,故云須矣。
○“主人升堂,西面”者,謂從阼階升也。知者,以吊者升由西階故也。又下文孤降自阼階拜之,明升亦阼階也!肚Y》云“升降不由阼階”者,或大夫、士也,或平常無賓時也。
○“子拜稽顙”者,不云孤某而稱子者,客既有事於殯,故稱子以對殯之辭也,以下皆然。若對賓之辭,則稱孤某也。
含者執(zhí)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焙駷殍抵,其分寸大小未聞。
○含,本又作唅,《說文》作琀,同胡闇反,下同。含者入,升堂致命,再拜稽顙。含者坐委于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春秋》有既葬歸含赗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
○襚音遂。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朝服,告鄰國之禮也。即,就也。以東,藏於內(nèi)也。
[疏]“含者”至“以東”。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含禮。
○“執(zhí)璧”者,含玉為璧制。鄭云:“分寸大小未聞!焙,已具《檀弓》疏。
○“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席。既葬,蒲席”者,謂含者坐委所含之璧於殯之東南席上。未葬之前,有葦席承之。既葬以后,則以蒲席承之。
○注“言降”至“殯宮”。
○正義曰:“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者,以此經(jīng)直云“降,出反位”,不知何人反位。前文云“吊者降,反位”,則此謂含者降,反位。即吊者既為上賓,故下文云“上客臨”,注云:“上客,吊者!奔葹樯峡,明含者是介也。云“《春秋》有既葬歸含赗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者,按《左傳》隱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歸惠公赗,緩也!豆颉芬嘣疲骸捌溲詠砗?不及事也!笔恰蹲笫稀、《公羊》皆譏其緩。云“無譏”者,取《穀梁》之義,故文五年《穀梁》云“王使榮叔歸含且赗,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明宰咺言來,得周事也。是宰咺歸赗,《穀梁》不譏,是既葬歸含且赗,無譏也!斗Y梁》所以不譏宰咺者,《釋廢疾》云:“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于成周,欲崇禮於諸侯,原情免之!比魺o事而晚者,去來以譏之,榮叔是也。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fēng)之襚最晚,不譏者,《釋廢疾》云:“以其殽敗,兵無休時,君子原情!辈回熗硪。
○“宰夫朝服,即喪屨”者,宰謂上卿也。言“夫”,衍字。朝服者,吉服也。必用吉服者,以鄰國執(zhí)玉而來。執(zhí)玉不麻,故著朝服。以仍在喪,不可純吉,故即喪屨也。此遭喪已久,故嗣子親受禮,宰著朝服。若新始遭喪,則主人不親受,使大夫受於殯宮,故《聘禮》云:“聘遭喪,入竟則遂也!编嵲疲骸霸鈫,主國君薨也!薄镀付Y》又云:“不筵幾!编嵲疲骸爸旅混稄R,就尸柩於殯宮!薄镀付Y》又云:“遭喪,將命于大夫,主人長衣練冠以受。”
○注“朝服,告鄰國之禮”。
○正義曰:鄰國來吊,不敢純兇待之,而著朝服,是以吉待鄰國之禮。所以必用吉服以待鄰國者,以已國遭喪,他國是吉,不可以喪禮待於他國,故以吉禮待之。此吊者既為上客,又赗者是上介,則此含者、襚者當是副介、末介。但含、襚於死者為切,故在先陳之。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毕嗾呷敫妫鲈唬骸肮履稠氁。”襚者執(zhí)冕服,左執(zhí)領(lǐng),右執(zhí)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弊影莼嫛N掠跉洊|。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順其上下。
○要,一遙反。襚者降,受爵弁服而門內(nèi)霤,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霤,力救反。賈音嫁。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亦西面者,亦襚者委衣時。
[疏]“襚者”至“西面”。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襚禮。按上文含者稱執(zhí)璧,下文赗者稱執(zhí)圭,則此襚者當稱執(zhí)衣。不云者,文不備也。以下文云“襚者執(zhí)冕服”,故於此略之。
○注“亦於”至“上下”。
○正義曰:以璧委於席上,今衣而委於席北,故云“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以經(jīng)文先含而后襚,則含重而襚輕。所委殯東西面,南頭為上,故云“順其上下”,謂上者在前,下者在后。
○注“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正義曰:按《聘禮》有賈人,故知授襚者之服是賈人也。
○注“亦西”至“衣時”。
○正義曰:上云“委衣於殯東”,又云“受爵弁”、“受皮弁”、“玄端”,皆云“如初”,是皆在殯東西面而鄉(xiāng)殯。今云舉者“亦西面”,是亦如襚者西面也。其服重者,使執(zhí)而入,爵弁受於內(nèi)霤,皮弁受於中庭,朝服受於西階,玄端受於堂。既受處不同,則陳於璧北,亦重者在南。凡諸侯相襚,衣數(shù)無文。據(jù)此,其服有五。又先路褒衣不以襚,以外無文。
上介赗,執(zhí)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赗!毕嗾呷敫,反命曰:“孤某須矣!标惓它S大路於中庭,北辀,執(zhí)圭將命?褪棺韵掠陕肺,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辀,轅也。自,率也。下,謂馬也,馬在路之下,《覲禮》曰:“路下四亞之。”客給使者入,設(shè)乘黃於大路之西,客入則致命矣。使,或為史。
○赗,方鳳反。孤須矣,從此盡篇末,皆無某字,有者非。乘,繩證反,注同。辀,竹由反,車轅也。
[疏]“上介”至“以東”。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赗禮。
○“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辀”者,乘黃,謂馬也。大路,謂車也。陳四黃之馬於大路之西,於殯宮中庭。北辀者,謂大路辀轅北鄉(xiāng)也。
○“客使自下由路西”者,客使,謂使客之從者也。為客所使,故曰客使也。自,率也。下,猶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陳路北轅既竟,赗客執(zhí)圭升堂致命,而客之從者,率馬設(shè)在車之西也。馬云客使設(shè)之,則大路亦使設(shè)之也。
○注“辀轅”至“命矣”。
○正義曰:“自,率也”者,按《爾雅·釋詁》文“率,自也”。展轉(zhuǎn)相訓(xùn),是自得為率。云“下,謂馬也”者,凡陳車馬,馬在車下,故云“下,謂馬也”。引《覲禮》曰“路下四亞之”者,證馬為下也。四亞之謂馬四匹,亞次路車也。云“客給使者入,設(shè)乘黃於大路之西”者,解經(jīng)中“客使自下由路西”也。但喪禮車馬以屬主人,故路在東,統(tǒng)於主人也。若尋常吉禮,車馬為賓而設(shè),則路在馬西,故《覲禮》“路下四亞之”,注云“亞之,次車而東”,是車在西,統(tǒng)於賓也。按《既夕禮》車以西為上者,彼謂死人而設(shè)於鬼神之位。凡赗,隱元年《公羊傳》云:“赗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赗,貨財曰賻,衣被曰襚!薄斗Y梁》云:“乘馬曰赗,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按《既夕禮》云“赗馬兩,無車”者,士卑,不合有車。何休云:“周制,謂士無車。”非也。此《禮記》“陳乘黃大路”,則周制有車!斗Y梁》直云“乘馬曰赗”,無車者,文不備也。散而言之,車馬亦曰襚,故前文云“諸侯相襚以后路”是也。此無賻,賻是加厚,非常故也。故《宰夫》注云“其間加恩厚,則有賻焉”。雖有貨,亦有馬,故《少儀》云“賻馬不入廟門”是也。《既夕》有贈者,贈施於死,必及葬節(jié)。此未必一當葬時。赗,《既夕》有“奠”,此無奠者,以奠主於親者,故《既夕禮》云“兄弟赗奠,所知則赗而不奠”。此諸侯相於既疏,故無奠。按《釋廢疾》云:“天子於諸侯,含之,赗之;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赗之;天子於二王之后,含為先,襚則次之,赗為后;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后。”鄭知天子於二王后含、襚、赗者,為約此《雜記》兩諸侯相敵,明天子於二王后亦相敵也。知諸侯亦然者,約《雜記》文。鄭知天子於諸侯含、赗者,約文五年“榮叔歸含且赗”,三《傳》但譏兼禮,不譏其數(shù)是也。鄭知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赗之者,約《士喪禮》諸侯於士有襚、有赗,明天子於諸侯臣亦然。鄭知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者,更無所尊,明尊此卿大夫,含之赗之也。凡此,於其妻亦如其夫。知者,約“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又約魯夫人成風(fēng)之喪,“王使榮叔歸含且赗”以外,推此可知。
凡將命,鄉(xiāng)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凡者,說不見者也。鄉(xiāng)殯將命,則將命時立於殯之西南。宰夫,宰之佐也。此言宰舉璧與圭,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
○鄉(xiāng),許亮反,注同。見,賢遍反。
[疏]“凡將”至“西階”。
○正義曰:此一經(jīng)廣明從上以來吊、含、襚及赗,文不見者,於此總明之。
○“凡將命,鄉(xiāng)殯”者,在殯之西南,東北面鄉(xiāng)殯。
○“西面而坐委之”者,謂將命既畢、子拜稽顙之后,將命者來就殯東西面而坐委之。
○“宰舉璧與圭”者,主人上卿坐,舉含者之璧與赗者之圭。
○“宰夫舉襚”者,謂宰之屬官舉此襚者之衣。
○“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者,謂宰與宰夫欲舉時升自西階,不敢當主孤之位。來鄉(xiāng)殯東席之東,西鄉(xiāng)坐,取之,降自西階也。
○注“凡者”至“夫字”。
○正義曰:此一經(jīng)將命,言凡是總說上文,前文所不見者,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者,以此經(jīng)既云宰舉璧舉圭,宰夫舉襚。按上宰夫朝服取璧,既云取璧,明是宰也,非宰夫,故知“夫”為衍字。
赗者出,反位于門外。乃著言門外,明禮畢將更有事。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zhí)綍!鄙峡停跽咭。臨,視也,言欲入視喪所不足而給助之,謙也。其實為哭耳。
○臨如字,徐力鴆反,注及下同。介音界,舊古賀反。相,息亮反。綍音弗。為,于偽反。相者反命曰:“孤某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于其左,東上。入門右,不自同於賓客。宗人納賓,升,受命于君。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fù)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弊谌朔疵唬骸肮赂夜剔o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fù)位!”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賓三辭而稱使臣,為恭也。為恭者,將從其命。
○“寡君命”絕句,下放此。毋音無,下同。使,色吏反,注同。為如字,舊于偽反,下同?土⒂陂T西,介立于其左,東上。孤降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踴三。拜客,謝其厚意。
○拾,其劫反?统觯陀陂T外,拜稽顙。不迎而送,喪無接賓之禮。
[疏]“上客”至“稽顙”。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吊、含、襚、赗既畢,上客行臨哭之禮。
○“使一介老某相執(zhí)綍”者,某者,上客名也。相,助也。謙言使一介老臣某助主人執(zhí)其葬綍,其實為哭而來,謙言助執(zhí)綍耳。一介者,言己使來,唯有一人為介,謙辭耳。其實介數(shù)各下其君二等。
○“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于其左,東上”者,不敢自同賓,故入門右從臣位。
○“宗人納賓,升,受命于君”者,謂主國宗人掌禮,欲納此吊賓,先受納賓之命於主國嗣君。
○“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fù)位”者,此宗人受嗣君之命后,下階請客之辭也。復(fù)位者,欲合在門西客位也。
○“宗人反命”者,謂反此客之辭命於嗣君。
○“曰:孤敢固辭”者,是宗人受嗣君之命以告客。云“孤敢固辭”,前文云“孤某須矣”,此直云孤,子云某者,以親對客辭?褪鞘钩,故不復(fù)稱名也。按《左傳》昭三十年云:“君之喪,士吊,大夫會葬!蔽南逯,君喪,大夫吊,卿會葬。此上客者,若於古禮,士也;若於文襄,則大夫也。云“一介老某”者,則若《曲禮》云“七十使於四方,稱老夫”之類。前四禮,客皆在門西,此臨在門東者,前者四禮皆是奉君命而行,如《聘禮》聘之與享也。此臨是私禮,若《聘禮》私覿,故在門東。
○注“不迎”至“之禮”。
○正義曰:上云“孤某須矣”,是不出迎。所以不迎者,以主人在喪,身既悲慼,無暇接賓之禮。主拜送者,謝其勞辱來也。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吊。辟其痛傷已之親如君。
○辟音避,下“辟之”同。
[疏]“其國”至“受吊”。
○正義曰:此謂國有君喪,而臣又有親喪,則不敢受他國賓來吊也。以義斷恩,哀痛主於君,不私於親也。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盥于盤北,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踴。此《喪大記》脫字,重著於是。
○盥音管。斂,力劍反,下同。馮,皮冰反,本或作憑,下同。脫音奪。重,直用反。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乘人,謂使人執(zhí)引也。專道,人辟之。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乘,繩證反,注同。引,以刃反,一音馀刃反。
[疏]“外宗”至“興踴”。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是《喪大記》君喪之節(jié),於此重記之。但《大記》云“夫人東面亦如之”,此云“夫人東面坐馮,興踴”,惟此四字別,義皆同也。
○“士喪”至“而行”。
○正義曰:言士喪與天子三事同也,其終夜燎,一也。及乘人,二也。專道而行,三也。終夜燎,謂柩遷之夜須光明,故竟夜燎也。乘人,謂人引車,不用馬也!都认ΧY》云:“屬引!编嵰骸肮耪呷艘眩瑢5佬,謂喪在路不辟人也!比聻橹,故云“與天子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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