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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卷四十二 雜記下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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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 雜記下第二十一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沒,猶竟也。除服,謂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后死者之服。唯諸父、昆弟之喪,如當(dāng)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喪不除私服,言當(dāng)者,期大功之喪,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則不除。殤長(zhǎng)、中乃除。
  ○為,于偽反,下“乃為”同。期音基。長(zhǎng),丁丈反,下云“長(zhǎng)子”同。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同。言今之喪既服顈,乃為前三年者變除而練、祥祭也。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zhǎng)子者。其先有長(zhǎng)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然則言未沒喪者,已練、祥矣。顈,草名,無(wú)葛之鄉(xiāng),去麻則用顈。
  ○顈,口迥反,徐孔穎反,沈苦頂反,草也,注同。又喪,如字,又息浪反,下“又喪”同。去,起呂反。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未練、祥,嫌未袷祭序於昭穆爾。王父既附,則孫可祔焉。猶,當(dāng)為由,由,用也。附,皆當(dāng)作祔。
  ○附,義作祔,出注。祫音洽。

[疏]“有父”至“父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前后兩服之中,有變除喪祭之節(jié),今各隨文解之。此一經(jīng)明先有父喪,而后遭母死,為父變除之節(jié)。如“未沒喪”者,謂父喪小祥后,在大祥之前,未竟之時(shí)也,于時(shí)又遭母喪,故云“而母死”也。
  ○“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者,謂母死既葬后,值父應(yīng)大祥,除服以行祥事,故云“服其除服”也。
  ○“卒事,反喪服”者,卒事謂父祥竟,更還服母服也。故云“卒事,反喪服”。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二祥,則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爾者,二祥之祭為吉,未葬為兇,故不忍兇時(shí)行吉禮也。
  ○“雖諸”至“喪服”。此一經(jīng)明諸父兄弟之喪,當(dāng)父母服內(nèi)變除之節(jié)。
  ○“如當(dāng)”者,言此諸親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內(nèi),故云如當(dāng)也。
  ○“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者,亦為服除服,而除竟亦反先服也。此亦謂重喪葬后之時(shí)也。何以知然?既始末在重喪中,則其除自然知在重喪之葬后也。上文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則輕親可知也。然但舉此輕,足明前之重。而在前文云:言母喪得為父變除者,庾氏云:“蓋以變除事大故也!
  ○注“雖有”至“乃除”。
  ○正義曰:“雖有親之大喪,猶為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鄭釋所以輕服在大喪之中得為輕服除者,乃輕服是骨肉恩親,故得除之。若君之大喪,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其私,謂父母以下及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云“小功、緦麻則不除”者,按《服問》云“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據(jù)此言之,是尋常小功、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為小功、緦麻除服也。云“殤長(zhǎng),中乃除”者,以《服問》云:“殤長(zhǎng)、中,變?nèi)曛。”既變(nèi)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為殤長(zhǎng)、中著服,而又為之除也。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者,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喪,后喪既受葛之后,得為前喪。練、祥既顈者,謂后喪既虞卒哭,合以變麻為葛,無(wú)葛之鄉(xiāng)則用顈也。后喪既顈之后,其前喪須練祭、祥祭皆舉行之。
  ○注“言今”至“用顈”。
  ○正義曰:云“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zhǎng)子”者,以前文皆據(jù)先有父喪,后有母喪。此又先有父母之喪,后有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喪在前,輕喪在后,此亦類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zhǎng)子”。云“其先有長(zhǎng)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者,以經(jīng)不云長(zhǎng)子之喪,而云“三年之喪,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長(zhǎng)子之喪,既顈也。依禮,父在不為長(zhǎng)子三年。今云“先有長(zhǎng)子之服,今又喪父母”者,庾氏及熊氏并云“有父者,誤也,當(dāng)應(yīng)云又喪母,不得并稱父也”。庾氏又云:“后喪既顈,又前喪練、祥皆行,若后喪既殯,得為前喪虞祔!蔽粗环瘢乙冷浿。云“未沒喪者,已練祥矣”者,以此經(jīng)云“三年之喪,既顈”,不云“未沒喪”,則知既顈與未沒喪者別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時(shí),明未沒喪是既練之后稱,言未沒,是將沒之文,故知練后也。若先有父喪,而后母死,練、祥亦然,以前文“父死,為母三年”也。故《喪服》齊衰三年章云“父卒則為母”是也。若先有母喪,而后父卒,母喪雖有期,父喪既顈,母之練、祥亦皆行也。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祔於王父也”,猶為由,由,用也。禮,孫死祔祖。今此明若祖喪雖未二祥,而孫死,則孫亦得用是祔禮祔於祖也。
  ○注“未練”至“祔焉”。
  ○正義曰:禮:祔在練前。若祔后未練之前則得祔。直云未練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傳》云:“作主壞廟有時(shí)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弊⒃疲骸坝H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币源搜灾瑒t練時(shí)壞祖與高祖之廟,改涂易檐,未有壞意。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廟,其祖?zhèn)魅敫咦鎻R,其新死者入祖廟,是練時(shí)遷廟也。入三年喪畢,祫於太祖廟,是祥后祫也。故云“未練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爾”。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練、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后,即得祔新死之孫。故云“王父既附,則孫可祔焉”。然王父雖祔未練,無(wú)廟,孫得祔於祖,其孫就王父所祔祖廟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明所哭者異也,哭之為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謂后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時(shí)。

[疏]“有殯”至“之禮”。
  ○正義曰:有殯謂父母喪未葬,喪柩在殯宮者也。外喪謂兄弟喪在遠(yuǎn)者也。他室,別室也。若聞外喪,猶哭於殯宮,然則嫌是哭殯,則於別室哭之,明所哭者為新喪也。
  ○“入奠”者,謂明日之朝,著已重喪之服入奠殯宮及下室。
  ○“卒奠出”者,謂卒終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謂改己重喪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謂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禮”者,謂今日即哭位之時(shí),如昨日始聞喪即位之時(shí)。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猶,亦當(dāng)為由。次於異宮,不可以吉與兇同處也。使者反而后哭,不敢專已於君命也。
  ○與音預(yù),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處,昌慮反,下“之處”同。使,色吏反。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后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于異宮。宿則與祭,出門乃解祭服,皆為差緩也。
  ○差,初賣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異宮”。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大夫、士與祭於公,而有私喪之禮。
  ○“則猶是與祭也”者,既與祭於公祭日前、既視濯之后而遭父母之喪,則猶是吉禮,而與於祭也。
  ○“次於異宮”者,其時(shí)止次異宮,不可以吉與兇同處也。
  ○“如未視濯,則使人告”者,謂未視濯之前遭父母之喪,則使人告君。
  ○“告者反而后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后哭父母也。
  ○“既宿則與祭”者,宿謂祭前三日,將致齊之時(shí)。既受宿戒,雖有期喪,則與公家之祭。
  ○“如同宮,則次於異宮”者,若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宮而死,則既宿之后,出次異宮,不可以吉兇雜處故也。
  ○注“宿則”至“緩也”。
  ○正義曰:按前遷父母之喪,既視濯而與祭。此遭期喪,宿則與祭。又前遭父母之喪,既祭,釋祭服乃出公門。此者期喪,出門乃解祭服,以其期喪緩於父母,故云“皆為差緩”。

曾子問曰:“卿大夫?qū)槭豆,受宿矣,而有齊衰內(nèi)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禮也!笔厥芩,則不得哭。內(nèi)喪,同宮也?鬃釉唬骸笆兔岫觯、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驅(qū)!泵峒嫜咱驼,君之尸,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諸臣見尸而下車,敬也。尸式以禮。

[疏]注“內(nèi)喪,同宮也”。
  ○正義曰:按上文不為尸之時(shí),未視濯之前、受宿之后父母喪,使人告,告者反而后哭。今此齊衰內(nèi)喪,亦謂諸父、昆弟、姑、姊妹也。與前與后祭同,但尸尊,故出舍公之公館,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異宮耳。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后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zhí)事者亦散等。雖虞、附亦然。將祭,謂練、祥也。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古者昆弟異居同財(cái),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有父母之喪,當(dāng)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主人,適子。散等栗階,為新喪略威儀。

[疏]“父母”至“亦然”。
  ○正義曰:“將祭”,謂將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殯而祭”者,若將祭而有兄弟死,則待殯后乃祭也。今不待葬后者,兄弟輕,故始?xì)浐,便可行吉事也?br>  ○“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后祭”者,兄弟既殯后,而行父母之喪,謂異宮者耳。若同宮,雖臣妾之輕卑,死,猶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所以爾者,吉兇不相干,故《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尸柩至兇,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則得為之矣。若喪柩即去者,則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猶謂二祥祭。散,栗也。等,階也。吉祭則涉級(jí)聚足,喪祭則栗階,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級(jí)。於時(shí)為有兄弟喪,故少威儀,作散等也。
  ○“執(zhí)事者亦散等”者,助執(zhí)祭者亦栗階也。
  ○“雖虞祔亦然”者,謂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執(zhí)事者亦散等。
  ○注“將祭”至“威儀”。
  ○正義曰:知“將祭,謂練祥也”者,以經(jīng)云:昆弟死,既殯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經(jīng)云“三年之喪既顈,練祥皆行”,故知此祭謂練、祥也。但前文主論變除,故委曲言練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經(jīng)略言祭也。云“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者,以經(jīng)云:如同宮則葬而后祭,明上“昆弟既殯而祭”者,是異宮也。云“有父母之喪,當(dāng)在殯宮”者,既遭父母之喪,兄弟悉應(yīng)同在殯宮,不得有在異宮而死之。所以在異宮死者,以其疾病或有歸者,故得異宮而死。云“散等栗階”者,謂升一等,而后散升不連步也。故《燕禮記》云“栗階不過二等”,注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趨二等,左右足各一發(fā)而升堂!币源酥⒌、栗階是一也。

自諸侯達(dá)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眾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嚌,啐,皆嘗也。嚌至齒,啐入口。
  ○酢音胙。嚌,才細(xì)反。啐,七內(nèi)反,徐蒼怏反。

[疏]“自諸”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喪祭飲酒之儀。
  ○“主人之酢也嚌之”者,謂正祭之后,主人獻(xiàn)賓長(zhǎng),賓長(zhǎng)酢主人,主人受賓長(zhǎng)酢則嚌之也。
  ○“眾賓、兄弟則皆啐之”者,亦謂眾賓及兄弟祭末受獻(xiàn)之時(shí)啐之也,以其差輕故也。
  ○“大祥,主人啐之”者,謂主人受賓酢之時(shí),主人啐之。
  ○“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尸酢者,以《士虞禮》主人、主婦獻(xiàn)尸受酢之時(shí),皆卒爵。虞祭比小祥為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尸之酢,何得唯嚌之而已?故知受賓酢也。受尸酢,神惠為重,雖在喪,亦卒爵;賓禮為輕,受賓之酢,但嚌之。知喪祭有受賓酢者,鄭注《曾子問》云“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無(wú)”,無(wú)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為之也;适显啤爸魅酥≈^受尸之酢”,與《士虞禮》文違,其義非也。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薦,脯、醢也。吉祭,告賓祭薦,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
  ○正義曰:侍祭喪,謂相於喪祭禮者。薦謂脯、醢也。吉時(shí)祭,相者則告賓祭薦,賓祭竟而食之。喪禮既不主飲食,故相者告賓,但祭其薦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謂喪之正祭之后,主人獻(xiàn)賓之時(shí),賓受獻(xiàn),主人設(shè)薦,賓祭而不食,謂練、祥祭也。其虞、祔,不獻(xiàn)賓也。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眴枂,問居父母之喪也。喪尚哀,言敬為上者,疾時(shí)尚不能敬也。容,威儀也!缎⒔(jīng)》曰:“容止可觀。”,
  ○瘠,徐在益反。稱,尺證反,下同!罢(qǐng)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毖允枵呷缍Y行之,未有加也。齊、斬之喪,哀容之體,經(jīng)不能載矣。君子不奪人之喪,重喪禮也。亦不可奪喪也。不可以輕之於己也。

[疏]“子貢”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居父母兄弟喪禮。
  ○“君子不奪人之喪”者,謂不奪他人居喪之禮,謂他人居喪,任其行禮,不可抑奪。
  ○“亦不可奪喪也”者,不可自?shī)Z己?jiǎn)剩^已之居喪當(dāng)須依禮,不可自?shī)Z其喪,使不如法。不奪人喪,恕也。不奪己?jiǎn),孝也?br>  ○注“言疏”至“載矣”。
  ○正義曰:“言疏者如禮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禮文具載,故云“存其書策”,其“齊斬之喪”,謂父母喪也。父母至親,哀容體狀不可名言,故經(jīng)不能載。上文云“顏色稱其情”,當(dāng)須毀瘠也。“戚容稱其服”,當(dāng)須憔悴也。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禮也。怠,惰也。解,倦也。
  ○少,詩(shī)召反。解,佳買反,注同。期音基。惰,徒臥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
  ○正義曰:此明居喪得禮之事。
  ○“三日不怠”者,親之初喪三日之內(nèi),禮不怠,謂水漿不入口之屬。
  ○“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則哭之屬。
  ○“期悲哀”者,謂練以來(lái),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屬。
  ○“三年憂”者,以服未除,憔悴憂戚。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yǔ),對(duì)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shí)見乎母也,不入門。言,言己事也。為人說(shuō)為語(yǔ)。在堊室之中,以時(shí)事見乎母,乃后入門,則居廬時(shí)不入門。
  ○堊,烏各反,字亦作惡,同。見,賢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yán)者也。言廬,哀敬之處,非有其實(shí)則不居。

[疏]“三年”至“入門”。
  ○正義曰:皇氏云:上云“少連大連”,及此經(jīng)云“三年之喪”,并下“疏衰”之等,皆是總結(jié)上文,敬為上,哀次之,及“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今按別稱孔子是時(shí)之語(yǔ),不連子貢之問,此“三年之喪”以下,自是記者之言,非孔子之語(yǔ)。前文“顏色稱其情”,謂據(jù)父母之喪。此下文“疏衰”,謂期親以下。何得將此結(jié)上“顏色稱其情”?皇說(shuō)非也。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yǔ)”者,謂大夫、士言而后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為人語(yǔ)說(shuō)也。
  ○“對(duì)而不問”者,謂有問者得對(duì),而不得自問於人。此謂與有服之親者行事之時(shí),若與賓客疏遠(yuǎn)者言,則《間傳》云“斬衰唯而不對(duì),齊衰對(duì)而不言”是也。
  ○“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者,按《喪大記》云“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居即坐也,與此同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zhǎng)、中、下殤視成人。視,猶比也,所比者,哀容居處也。
  ○長(zhǎng),丁丈反。

[疏]“妻視”至“成人”。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此等之親,服雖有異,其哀戚輕重各視所正之親:妻居廬而杖,抑之視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輕,進(jìn)之視兄弟;長(zhǎng)、中、下殤服輕,上從本親,視其成人也。

親喪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內(nèi)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殺。
  ○已殺,已或作以。殺,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親喪”至“內(nèi)除”。
  ○正義曰:“親喪外除”者,謂父母之喪。外謂服也。服猶外,隨日月漸除,而深心哀未忘。
  ○“兄弟之喪內(nèi)除”者,兄弟謂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內(nèi),心也。服制未釋,而心哀先殺,由輕故也。

視君之母與妻,比之兄弟,發(fā)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言小君服輕,亦內(nèi)除也。發(fā)於顏色,謂醲美酒食,使人醉飽。
  ○醲,女龍反。

[疏]“視君”至“食也”。
  ○正義曰:“視君之母與妻”者,視,比也,謂比視君之母與君之妻,輕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
  ○“發(fā)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者,若其酒食不發(fā)見於顏色者,則得飲食之;若發(fā)見於顏色者,亦不得飲食也。

色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吊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馀則直道而行之是也。惻隱之心能如是,則其馀齊衰以下直道而行,盡自得也。似,謂容貌似其父母也。名,與親同。
  ○瞿,九遇反,下同。

[疏]“免喪”至“是也”。
  ○正義曰:“見似目瞿”者,謂既除喪之后,若見他人形狀似於其親,則目瞿然。
  ○“聞名心瞿”者,聞他人所稱名與父名同,則心中瞿瞿然。上云“目瞿”,此應(yīng)云“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狀難明,因心至重,惻隱之慘,本瞿於心,故直云“心瞿”。
  ○“必有以異於人也”者,謂免喪之后,吊死問疾,其顏色戚容必有殊異於無(wú)喪之人,馀行皆應(yīng)如此。獨(dú)云“吊死問疾”者,以吊死問疾是哀痛之處。身又除喪,戚容應(yīng)甚,故舉吊死問疾言也。
  ○“其馀則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馀謂期親以下也,則直依喪之道理而行之,於義是也。父在為母,雖期年,亦從上三年之內(nèi)也。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為期,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秵史∮洝吩弧俺蓡收,其祭也,朝服縞冠”是也。祭猶縞冠,未純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縞麻衣!夺尪V之禮》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玄冠矣。黃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復(fù)平常也。
  ○朝,直遙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經(jīng)白緯曰綅。

[疏]“祥主”至“故服”。
  ○正義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謂祥祭之時(shí),主人除服之節(jié)。
  ○“於夕為期”者,謂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
  ○“朝服”者,於此為期之時(shí),主人著朝服,謂緇衣素裳,其冠則縞冠也。
  ○“祥因其故服”者,謂明旦祥之時(shí),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注“為期”至“常也”。
  ○正義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喪,今將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練祭之時(shí),不著祭服。於此祥時(shí),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謂之正祭服者,以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禮》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雜記》端衰、喪車皆無(wú)等,則祥后并禫服,尊卑上下無(wú)別,皆服此緇衣素裳也。此據(jù)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喪服小記》者,證此經(jīng)中“朝服”,是除成喪之服。云“祭猶縞冠,未純吉也”者,以純吉朝服玄冠。今著縞冠,故云“未純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縞麻衣”者,《間傳》文。以祥祭奪情,故朝服縞冠。祥祭雖訖,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縞冠素紕麻衣。引《釋禫之禮》者,是《變除禮》也。其禮云玄衣黃裳,既著玄衣,應(yīng)著玄冠,故云“則是禫祭,玄冠”矣。云“黃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當(dāng)玄衣素裳。今用黃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變除禮》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縞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復(fù)平常也”者,謂既祭之后,同平常無(wú)事之時(shí)故也。從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縞冠,一也。祥訖,素縞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黃裳,三也。禫訖,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dāng)縞者,必縞,然后反服。”謂有以喪事贈(zèng)赗來(lái)者,雖不及時(shí),猶變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禮也。其於此時(shí)始吊者,則衛(wèi)將軍文子之為之是矣。反服,反素縞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
  ○正義曰:“既祥”,謂大祥之后有人以喪事來(lái)吊者。
  ○“雖不當(dāng)縞者”,謂來(lái)吊者既晚,不正當(dāng)祥祭縞冠之時(shí)。
  ○“必縞,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須反著此祥服縞冠受來(lái)吊者之禮,然后反服大祥素縞麻衣之服。
  ○注“謂有”至“麻衣”。
  ○正義曰:知此“以喪事贈(zèng)赗來(lái)”者,若其由未來(lái),今始吊者,雖禫祭除喪之后,猶練冠而受吊,則衛(wèi)將軍文子之子是也。練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禮。明此來(lái)者,是於前先已來(lái),今重至,故主人著縞冠,輕於練冠也。云“其於此時(shí)始吊者,則衛(wèi)將軍文子之為之”者,鄭云此者,證其來(lái)雖在后,其實(shí)事不同,衛(wèi)將軍文子之子是除喪服之后始來(lái)吊。此據(jù)於先已來(lái)吊之,后始來(lái)贈(zèng)赗也。云“反服,反素縞麻衣”者,鄭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謂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縞麻衣也。

當(dāng)袒,大夫至,雖當(dāng)踴,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乃襲。尊大夫來(lái),至則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踴者,新其事也。
  ○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踴,襲而后拜之,不改成踴。於士,士至也。事謂大小斂之屬。

[疏]“當(dāng)袒”至“成踴”。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士有喪,大夫及士來(lái)吊之禮。
  ○“當(dāng)袒,大夫至”者,謂士有喪,當(dāng)袒之時(shí),而大夫來(lái)吊也。崔云:“謂斂竟時(shí)也!
  ○“雖當(dāng)踴”者,假令大夫至,當(dāng)主人踴時(shí)也。
  ○“絕踴而拜之”者,主人則絕止踴而拜此大夫也。
  ○“反,改成踴”者,反,還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還先位,更為踴,而始成踴,尊大夫之來(lái),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踴”。按《檀弓》云“大夫吊,當(dāng)事而至則辭焉”,是當(dāng)大夫絕踴,則士大小斂時(shí),主人不出,故辭大夫也。今此云“絕踴而拜之”,故知是斂已竟,當(dāng)其袒踴時(shí)出之也。
  ○“乃襲者”,謂更成踴竟,乃襲初袒之衣也。此云“乃襲”,則知鄉(xiāng)者止踴拜大夫時(shí)未襲也。
  ○“於士,既事成踴”者,既,猶畢也。若當(dāng)主人有大小斂諸事,而士來(lái)吊,則主人畢事竟而成踴,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則大夫亦然。大夫言絕踴,則士固不絕踴也。
  ○“襲而后拜之”者,成踴畢而襲,襲畢乃拜之也。
  ○“不改成踴”者,拜之而止,不更為成踴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則卒哭成事,附,與虞異矣。下大夫虞以犆牲,與士虞禮同與?
  ○犆音持。同與,音馀。

[疏]“上大”至“少牢”。
  ○正義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禮少牢。虞依平常禮,故用少牢也。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謂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廟也。
  ○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禮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
  ○注“卒哭”至“異矣”。
  ○正義曰:鄭以《士虞禮》云:“三虞卒哭,他,用剛?cè)。”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鄭因此?jīng)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別,明卒哭與虞不同。鄭引此文破先儒之義,故云“卒哭成事,與虞異矣”。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稱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稱主人之辭也。孫謂為祖后者,稱曰“哀孫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為卜,稱名而已。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稱,昌升反,徐尺證反。

[疏]“祝稱”至“子某”。
  ○正義曰:謂卜葬擇日,而卜人祝龜所稱主人之辭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
  ○“子孫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則祝辭稱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孫卜葬祖,則祝辭稱云“哀孫某卜葬某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則祝辭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為,其弟為兄,則祝辭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為弟,則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稱名,則子孫與夫皆稱名,故鄭注於子孫通稱可知也。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guān)轂而輠輪者,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記庶人失禮所由始也。叔孫武叔,魯大夫叔孫州仇也。輪人,作車輪之官。
  ○關(guān)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疏]“古者”至“杖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記庶人失禮所由。
  ○“以其杖關(guān)轂而輠輪”者,關(guān),穿也;輠,回也。謂作輪之人,以扶病之杖關(guān)穿車轂中而回轉(zhuǎn)其輪。
  ○“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褻而許用也。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fā)其巾,大夫以上,賓為飯焉,則有鑿巾。
  ○鑿,在各反。飯,扶晚反,注同。

[疏]“鑿巾”至“之也”。
  ○正義曰:亦記士失禮所由也。飯,含也。大夫以上貴,故使賓為其親含,恐尸為賓所憎穢,故設(shè)巾覆尸面,而當(dāng)口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賤,不得使賓,則子自含其親,不得憎穢之,故不得鑿巾,但露面而含耳。於是公羊賈是士,自含其親,而用鑿巾,則是自憎穢其親,故為失禮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shè)冒則形,是以襲而后設(shè)冒也。言設(shè)冒者,為其形人將惡之也。襲而設(shè)冒,言后,衍字耳。
  ○冒,莫報(bào)反,下及注同。揜,於儉反。惡,烏路反。

[疏]“冒者”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設(shè)冒之事。
  ○“冒者何也”者,記人自問何以須冒。
  ○“所以揜形也”者,記者自答,言冒所以揜蓋尸形。
  ○“自襲以至小斂,不設(shè)冒則形”者,若未襲之前,始死,事須沐浴。自既襲以后以至小斂之前,雖已著衣,若不設(shè)冒,則尸象形見,為人所惡。
  ○“是以襲而后設(shè)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襲則設(shè)冒,至小斂之前,則以衣總覆於冒上;适显啤按髷棵撁啊,未之聞也。

或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猶既食而裹其馀與?君子既食則裹其馀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與食於人、已而裹其馀將去何異與?君子寧為是乎?言傷廉也。
  ○遣,棄戰(zhàn)反,注同。裹音果。與音馀,“何異與”同。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于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子不見大饗乎?”既饗歸賓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賓客之,是孝子哀親之去也。
  ○見如字。夫音扶。卷,紀(jì)轉(zhuǎn)反,又厥挽反。歸如字,徐音匱,注同。

[疏]“或問”至“饗乎”。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或人問曾子喪之遣奠之事。
  ○“夫既遣而包其馀,猶既食而裹其馀與”者,或人問曾子云:?jiǎn)识Y既設(shè)遣奠,事畢,而包裹遣奠之馀,載車之而去,猶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訖、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與。
  ○“君子既食,則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后,則更裹其馀食去乎?“寧有是也”,不應(yīng)如此。既設(shè)遣奠,亦不應(yīng)包馀而去。
  ○“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者,曾子答或人之問。吾,我也。子,男子美稱!秲x禮》注云:“言我子,相親之辭也!敝^或人為吾子,豈不見大饗賓客之禮乎?
  ○“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者,謂大饗賓客既畢,主人卷斂三牲俎上之肉,歸於賓館。
  ○“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賓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
  ○“子不見大饗乎”者,重結(jié)前文,以語(yǔ)或人也。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是言非為人喪而問之與?人喪而賜之與?問,遺也。久無(wú)事曰問。
  ○為,于偽反,注及下注“為母”、“為姑姊妹”皆同。問與、賜與,并音馀,注皆同。脫音奪,下同。遺,于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為”至“賜與”。
  ○正義曰:鄭云“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此語(yǔ)接上之辭。與,語(yǔ)助也。豈非為人有喪而問遺之與?人之有喪而賜與之與?平敵則問,卑下則賜,故云“問與、賜與”。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謂受問、受賜者也;嫸蟀,曰喪拜。拜而后稽顙,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
  ○正義曰:從上問與、賜與以下至遺人可也,皆明在喪受問遺之事。此一經(jīng)論身有喪,拜謝之禮。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者,謂父母、長(zhǎng)子也。其實(shí)杖期以上,皆為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者,謂不杖期。以下此義已備在《檀弓》疏。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茍於滋味。
  ○必三,如字,又息暫反。

[疏]“三年”至“受之”。
  ○正義曰:“如或遺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雖受之,猶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猶不得飲酒,故《喪大記》云“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是也。

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薦於廟,貴君之禮。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言齊斬之喪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施,始豉反?h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毖云渫粗異赔蛴袦\深也。
  ○縣音玄。期音基,下同。剡,徐以漸反。怛,旦末反。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謂父在為母也。當(dāng)在“練則吊”上,爛脫在此。
  ○禫,大感反。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自諸侯達(dá)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功衰,既練之服也。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謂所不臣也。練則吊。父在為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輕於出也。然則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聽,猶待也。事,謂襲、斂、執(zhí)綍之屬。
  ○綍音弗。期之喪未葬,吊於鄉(xiāng)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zhí)事。謂為姑、姊妹無(wú)主,殯不在己族者。
  ○“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庾云“有大字,非”。小功緦,執(zhí)事,不與於禮。禮,饋奠也。
  ○與音預(yù),下文注“不與”同。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jié)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lái)會(huì)喪事也。相揖,嘗會(huì)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zhí)摯相見也。附,皆當(dāng)為祔。
  ○封,彼驗(yàn)反,又如字。摯音至。。吊,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zhí)綍。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從,猶隨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壯時(shí)。鄉(xiāng)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非鄉(xiāng)人,則長(zhǎng)少皆反。優(yōu),遠(yuǎn)也?不?yàn)閴俊?br>  ○坎,口敢反,下同。長(zhǎng)少,丁丈反;下詩(shī)詔反。壙,苦晃反,又音曠。

[疏]“三年”至“盈坎”。
  ○正義曰:從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吊喪之節(jié),各隨文解之。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者,謂重喪小祥后衰與與大功同,故曰“功衰”。衰雖外輕,而痛猶內(nèi)重,故不得吊人也。
  ○“自諸侯達(dá)諸士”者,貴賤同然,故云“自諸侯達(dá)諸士也”。
  ○“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者,亦貴賤同也。如有服,謂有五服之親喪,功衰雖不吊人,若自有五服之親喪,則往哭之。將往哭,則不著已功衰,而依彼親之節(jié)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故云“則服其服而往”也。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賀玚云:“若新死者服輕,則不為之制服。雖不為重,變而為之制服。往奔喪哭之,則蹔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畢,反服故服也!扁资显疲骸皩⑼拗,乃服其服者,謂小功以下之親輕也。始聞喪,不能為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弊ⅰ兑洝吠ㄖ严。皇氏云:“此文雖在功衰之下,而實(shí)通初喪也。假令初喪而有五屬之親死,則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鄙显啤白灾T侯達(dá)諸士”,然諸侯絕期,不應(yīng)有諸親始死服。今云“服其服而往”,當(dāng)是敵體。及所不臣者,謂始封君,不臣諸父昆弟也。故鄭明之也。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謂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jié)也。文本應(yīng)在“服而往”下,爛脫故在此。
  ○“練則吊”者,謂至十一月小祥后,而可出吊人也。
  ○注“父在”至“出矣”。
  ○正義曰:此“練則吊”又承“十一月練”之下,故知是父在為母,以經(jīng)云練,故云“功衰”也。大祥始除衰杖而練,得吊人者,以父在為母,故輕於出,言得出也。以母喪至練,父在而得出,則其馀喪,雖無(wú)父亦得出也。母既可矣,諸父灼然。
  ○“既葬,大功”者,謂身有大功之喪,既葬之后,往吊他喪。
  ○“吊,哭而退,不聽事焉”者,謂吊,哭既畢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襲斂之事。期喪練,吊則亦然也。
  ○“期之喪未葬,吊於鄉(xiāng)人,哭而退,不聽事焉”者,謂姑、姊妹無(wú)主,為之服期喪,未至於葬,往吊於鄉(xiāng)人之喪,哭畢則退,不聽待主人襲斂之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執(zhí)事”者,謂此姑、姊妹等期喪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謂之功衰。至此之后,若吊於鄉(xiāng)人,其情稍輕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襲斂之事,但不親自執(zhí)事。此云“功衰”,他本或云“大功衰”。今按,鄭注在此文下云“謂為姑、姊妹無(wú)主”,則此功衰還是姑、姊妹無(wú)主之功衰,不得別云“大功”也;适显疲骸坝写笞终,誤也!
  ○注“謂為姑姊妹無(wú)主,殯不在已族者”。
  ○正義曰:經(jīng)直云“期喪”,鄭知是“姑姊妹無(wú)主”者,以前云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經(jīng)期喪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輕,故知是“姑姊妹無(wú)主,殯不在已族”者。女未廟見,反葬女氏之黨。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婦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擯在夫族。
  ○“小功緦,執(zhí)事,不與於禮”者,執(zhí)事,殯相也。禮,饋奠也。緦、小功服輕,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論鄉(xiāng)人之同異也。亦為彼擯相,但不得助彼饋奠耳。按《曾子問》云:“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說(shuō)衰與奠,非禮也,以擯相可也!笔菙P相輕而饋奠重也。
  ○“相趨”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遲速之節(jié)也。
  ○“相趨也,出宮而退”者,相趨,謂與孝子本不相識(shí),但相聞姓名,而來(lái)會(huì)趨喪也。情既輕,故柩出廟之宮門而遂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謂經(jīng)會(huì)他處,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門外之哀次而退去也。
  ○“相問也,既封而退”者,相問,謂曾相餉遺,恩轉(zhuǎn)深,故至窆竟而退也。
  ○“相見也,反哭而退”者,相見,謂身輕自執(zhí)摯相詣往來(lái),恩轉(zhuǎn)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還至家時(shí)而退也。
  ○“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疇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與死者相識(shí),其禮亦當(dāng)有吊。禮,知生者吊,知死者傷。今注云吊,則知是吊生人也。
  ○“吊非”至“盈坎”。此一節(jié)論助葬及執(zhí)事反哭之節(jié)。言吊喪者本是來(lái)助事,非為空隨從主人而已。故云“非從主人也”。
  ○“四十者執(zhí)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強(qiáng)壯者,皆執(zhí)綍也。
  ○“鄉(xiāng)人五十者從反哭”者,鄉(xiāng)人,同鄉(xiāng)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鄉(xiāng)人助葬,老者亦從孝子反也。
  ○“四十者待盈坎”者,謂窆竟以土盈滿其坎,四十強(qiáng)壯,不得即反,故醋芰滿坎而反也。若非鄉(xiāng)人,則無(wú)問長(zhǎng)少,皆從主人歸,優(yōu)饒遠(yuǎn)者。

喪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病,猶憂也。疑,猶恐也。
  ○視如字,徐市志反。為,于偽反,注“為食父”、“為王父母”、“以為”、“亦為”、“不為”并同。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往而見食,則可食也。為食而往,則不可。黨,猶親也。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wú)數(shù)也。
  ○人食之,音嗣,注“見食”同。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wú)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功衰,齊、斬之末也。酪,酢。
  ○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酢,七故反。,才代反?鬃釉唬骸吧碛携儎t浴,首有創(chuàng)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wú)子。”毀而死,是不重親。
  ○瘍音羊。創(chuàng),初良反。

[疏]“喪食”至“無(wú)子”。
  ○注“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wú)數(shù)也”。
  ○正義曰:解所以非親不食義也。夫親族不多,食,則其食有限。若非類而輒食,則無(wú)復(fù)限數(shù),必忘哀也。

非從柩與反哭,無(wú)免於堩。言喪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無(wú)飾。堩,道路。
  ○免音問,注同。堩,古鄧反。

[疏]“非從”至“於堩”。
  ○正義曰:“從柩”,謂孝子送葬從柩去時(shí)也!芭c反哭”,謂葬竟孝子還時(shí)也。堩,道路也。道路不可無(wú)飾,故孝子唯送葬從柩去時(shí)及葬竟還、反哭時(shí),於道得免而行。自非此二條,則不得免於道路也。此謂葬近而反哭者。若葬遠(yuǎn)反哭,在路則著冠,至郊則乃反著免,故《小記》云“遠(yuǎn)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是也。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wú)沐浴。言不有飾事則不沐浴。

[疏]“凡喪”至“沐浴”。
  ○正義曰:凡居喪之禮,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飾。以沐浴是自飾,故不有此數(shù)條祭事,則不自飾。言“小功以上”,則至斬同。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練祥不主大功、小功也。若三年之喪,虞祭之時(shí)但沐浴不櫛,故《士虞禮》云“沐浴不櫛”,鄭注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又《士虞禮》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櫛!弊⒃疲骸皬涀燥。”此雖士禮,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qǐng)見之則見,不請(qǐng)見人。小功,請(qǐng)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zhí)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言重喪不行求見人爾。人來(lái)求見己,亦可以見之矣。不辟涕泣,言至哀無(wú)飾也。
  ○辟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見人”。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在喪與人相見之義。
  ○“小功,請(qǐng)見人可也”者,輕,可請(qǐng)見於人。然言小功可,則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則此小功亦謂既葬也。凡言見人者,謂與人尋常相見,不論執(zhí)摯之事。故云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是尋常相見也。而皇氏以為見人謂執(zhí)摯相見,若然,父母之喪,豈謂執(zhí)摯見人乎?皇氏則非也。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以《王制》言之,此謂庶人也。從政,從為政者,教令謂給繇役。
  ○期音基。繇音遙,本又作傜。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嬰,猶鹥彌也,言其若小兒亡母啼號(hào),安得常聲乎?所謂哭不偯。
  ○鹥,於奚反。彌,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諦,同。號(hào),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豈反,下同,《說(shuō)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義曰:按《王制》云:“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贝嗽啤捌谥畣,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與《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禮,卒哭與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總云“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喪期不從政,是正禮也;卒哭,金革之事無(wú)辟,是權(quán)禮也。

卒哭而諱。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諱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父為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天子、諸侯諱群祖。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cè)。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母之所為其親諱,子孫於宮中不言。妻之所為其親諱,夫於其側(cè)亦不言也。孝子聞名心瞿,凡不言人諱者,亦為其相感動(dòng)也。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從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輕,不為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

[疏]“卒哭而諱”至“則諱”。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親戚死亡諱辟名之事,各隨文解之。
  ○“卒哭而諱”者,謂卒哭之前,猶以生禮事之。卒哭之后,去生漸遠(yuǎn),以鬼道事之,故諱其名。
  ○“王父母”者,謂父之王父母,於己為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諱也。以父為之諱,故子亦自於父而諱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為伯叔,正服期,父亦為之期,是子與父同是有諱也!笆栏、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從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諱。以父為之諱,故己從父而諱!肮谩闭,謂父之姑也,於己為從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諱。以父為之諱,故己從父而諱!版⒚谩闭,謂父之姊妹,於己為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與父同為之諱也。
  ○“子與父同諱”者,言此等之親,子之與父同為之諱。
  ○注“父為”至“群祖”。
  ○正義曰:云“父為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者,謂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諱,但父為之諱,故子不敢不從諱。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為合諱,不假?gòu)母付M。鄭此注者,據(jù)己不合諱者而言之也。云“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者,此士者,謂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諱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也。直云“王父母以下”足矣,復(fù)云“之親諱”者,父之世父,叔父與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為之諱,故云“王父母以下之親諱”也。云“天子諸侯諱群祖”者,以其“天子七廟,諸侯五廟”,故知諱群祖。
  ○“母之諱,宮中諱”者,謂母所為其親諱,其子於一宮之中,為諱而不言也。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cè)”者,謂妻諸親之諱,其夫不得稱舉其辭於其妻之側(cè),但不得在側(cè)言之,則於宮中、遠(yuǎn)處得言之也。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者,謂母與妻二者之諱與己從祖昆弟名同,則為之諱。不但宮中、旁側(cè),其在馀處皆諱之。
  ○注“子與”至“諱之”。
  ○正義曰:云“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者,父為王父諱,於子則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則是子曾祖之親,故云“子與父同諱,則子不盡曾祖之親也”,前經(jīng)所云者是也。云“從祖昆弟在其中”者,從祖昆弟共同曾祖之親,故云“在其中”。云“於父輕,不為諱”者,從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為之諱,己又不得從父而諱。若“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重,謂重累,謂母、妻諱與從祖昆弟名相重累,則諱之。不但為母、妻而諱,若從祖昆弟身死,亦為諱。故云於父輕,不為之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觀檢注意,是為從祖昆弟諱而生文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踴三者三,乃出。言雖者,明齊衰以下,皆可以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次,廬也。雖,或?yàn)槲ā?br>  ○冠,古亂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暫反。

[疏]“以喪”至“乃出”。
  ○正義曰:自此以下,明遭喪冠取之節(jié),今各隨文解之。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謂將欲加冠而值其喪,則當(dāng)成服之時(shí),因喪服加冠。非但輕服得冠,雖有三年重喪亦可為。因喪服而冠,故云“可也”。
  ○“既冠於次”者,此謂加冠於廬次之中。若齊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處。
  ○“入哭踴三者三,乃出”者,謂既冠之后,入於喪所,哭而跳踴。謂每哭一節(jié)而三踴,如此者三,凡為九踴,乃出就次所。
  ○注“言雖”至“廬也”。
  ○正義曰:經(jīng)云“雖三年之喪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喪而冠也。云“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者,知當(dāng)冠月則喪服因冠者,以《曾子問》云:將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則可冠也。云“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綏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喪,則二月不得因喪而冠,必待變除受服之節(jié)乃可冠矣。云“次廬也”者,據(jù)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shí)。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后可為昏禮。凡冠者,其時(shí)當(dāng)冠,則因喪而冠之。
  ○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
  ○正義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謂卒哭之后,謂已有大功之喪,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者,謂父有小功,喪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按蠊χ保粕聿辉聘;“小功之末”,云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復(fù)可取婦。所以取婦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婦有酒食之會(huì),集鄉(xiāng)黨僚友,涉近歡樂,故小功之末乃可得為也。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云“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婦”,恐己有小功,於情為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雖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后,可以冠、取。此文云“既卒哭”,明上云“末”者,并卒哭后也。
  ○“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者,謂其馀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齊衰下殤,降在小功者,則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齊衰,重故也。若其長(zhǎng)殤、中殤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記》云“卒哭之后,則得與尋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雖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賀氏云:“小功下殤,本是期親,以其重,故不得冠、取!蓖拼硕灾翟诖蠊,理不得冠、嫁矣。今謂齊衰下殤尚不可冠、取,而況齊衰長(zhǎng)殤、中殤,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記非也,今從賀義。
  ○注“父大”至“冠之”。
  ○正義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者,以經(jīng)文大功據(jù)己身,小功據(jù)其父。今鄭同之,謂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云“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為大功。若從祖兄弟,父為之小功,己亦為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齊衰,子有大功,則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婦。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婦。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云“必偕祭乃行”者,言為諸吉禮,必待祭訖乃行也。云“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后可為昏禮”者,言除訖可為昏禮,則未除喪不可為昏禮。經(jīng)云“小功則不可”者,唯謂昏也,其冠、嫁則可也。云“凡冠者,其時(shí)當(dāng)冠,則因喪而冠之”者,鄭以經(jīng)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則大功、小功之初,當(dāng)冠之時(shí),則因喪服而冠矣。前經(jīng)云“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特?fù)?jù)重服喪中可冠,恐輕服大功、小功者在喪不合冠,故鄭於注特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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