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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卷四十三 雜記下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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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 雜記下第二十一

  凡弁绖,其衰侈袂。侈,猶大也。弁绖,服者吊服也,其衰錫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則侈袂三尺三寸。
  ○侈,昌氏反。袂,彌世反。

[疏]“凡弁绖,其衰侈袂”。
  ○正義曰:弁绖者,謂吊服也。其首著弁绖,身著錫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則其衰不侈也。故《周禮·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變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稱端。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cè)。官中子,與父同宮者也。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與於樂,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
  ○與音預,注同。聞音問,又如字。大功將至,辟琴瑟。亦所以助哀也。至,來也。
  ○辟音避,一音婢亦反。小功至,不絕樂。

[疏]“父有”至“絕樂”。
  ○正義曰:父有服在於宮中,則子不與於樂者,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此謂命士以下,與父同宮者。若異宮則得與樂。崔云:“父有服,齊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則期后猶有子姓之冠,自當不得與於樂!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此謂姑、姊妹無子,寡而死也。夫黨無兄弟,無緦之親也。其主喪不使妻之親,而使夫之族人。婦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類。夫若無族矣,則前后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喪無無主也。里尹,閭胥、里宰之屬!锻醵扔洝吩唬骸鞍賾魹槔铮镆灰,其祿如庶人在官者。”里,或為士。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里尹主之,亦斯義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妻之黨自主之,非也。夫之黨,其祖、姑也。

[疏]“姑姊”至“之黨”。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姑、姊妹在夫家而死,無后,使外人為主之事。夫既先死,而夫之黨又無兄弟;今既身死,使夫之族人主其喪也。
  ○“妻之黨雖親,弗主”者,妻黨雖親,不得與之為主。明婦人外成於夫,不合卻歸本族也。
  ○“或曰主之”者,或人之說,云妻黨主之,而附祭之時,在於夫之黨主之,其義非也。
  ○注“喪無”至“義也”。
  ○正義曰:云“喪無無主也”者,言死喪之禮,無得無人為之主,必須有人為主也。云“里尹,閭胥、里宰之屬也”,按《周禮》六鄉(xiāng)之內(nèi),二十五家為閭,閭置一胥,中士也。六遂之內(nèi),二十五家為里,里置一宰,下士也。引《王度記》者,更證里尹之事。按《別錄》,《王度記》云似齊宣王時淳于髡等所說也,其記云“百戶為里,里一尹,其祿如庶人在官者”,則里尹之祿也。按《撰考》云:“古者七十二家為里!薄堵逭a》傳云:“古者百家為鄰,三鄰為朋,三朋為里!编嵲疲骸吧w虞夏時制也。其百戶為里,未知何代,或云殷制!痹啤爸T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為主。里尹主之,亦斯義也”者,以己國臣在國而死,他國君來吊,則君為主。死者雖有至親,不得為主。今此婦人死於此里,正得里尹主之,妻家之親不得為主,故云“亦斯義”也。斯,此也。亦是此國君為主之義。

麻者不紳。執(zhí)玉不麻。麻不加於采。吉兇不相干也。麻,謂绖也。紳,大帶也。喪以要绖代大帶也。麻不加於采衣,采者不麻,謂弁绖者必服吊服是也。采,玄纁之衣。
  ○紳音申。要绖,一遙反;下大結(jié)反。衣,於既反,又如字。纁,許云反。

[疏]“麻者”至“於采”。
  ○正義曰:“麻者不紳”,麻謂绖,紳謂大帶,言著要绖者而不得復著大帶也。故在喪,以绖代紳。
  ○“執(zhí)玉不麻”者,謂平常手執(zhí)玉行禮,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注云“於是可以兇服將事”。似行聘、享之事,執(zhí)玉得服衰绖者,彼謂受主君小禮,得以兇服。若行聘享大事,則吉服。故鄭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謂得著吉服。
  ○“麻不加於采”者,謂弁绖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采也。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謂大祭祀時,雖不哭,猶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當室則杖。
  ○扉,本又作菲,扶味反。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踴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踴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由,用也。言知此踴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哉!能用禮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義也。姑,姊妹,骨肉也。

[疏]“國禁”至“矣哉”。
  ○正義曰:“國禁哭則止”者,謂有大祭祀,禁哭之時,則止而不哭。
  ○“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者,謂孝子於殯宮朝夕兩奠之時,即阼階下位,自因其故事而設奠也。
  ○注“當室則杖”。
  ○正義曰:按《問喪》云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戴德云“童子當室,謂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則杖”。故《曾子問》云“子衰、杖,成子禮”是也;适显疲骸巴赢斒遥瑒t備此經(jīng)中五事。特云杖者,舉重言也”。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為之也。亦記失禮所由始也。世柳,魯穆公時賢人也。相,相主人之禮。
  ○柳,良九反。相,息亮反,下及注皆同。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綯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
  ○飯,扶晚反,注同。含,本又作唅,胡闇反,下文同。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

[疏]“世柳”至“侯七”。
  ○正義曰:此明相主人之喪禮有失之事。
  ○注“亦記”至“之禮”。
  ○正義曰:相主人之禮法,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黨相禮由右,故云“記失禮所由始也”。按《孟子》云:“魯穆公時,公儀子為政。子柳、子思為臣,魯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賢者之無益於國也。”彼子柳即此泄柳也,故云“魯穆公時賢人”。
  ○注“此蓋”至“用玉”。
  ○正義曰:以非周法,故疑夏禮,故云蓋也!兜淙稹吩啤按髥剩诧堄,含玉”,是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按《禮戴》說天,子飯以珠,含以玉;諸侯飯以珠;大夫、士飯以珠,含以貝。此等皆非周禮,并夏、殷之法!蹲髠鳌烦墒吣曜邮迓暡畨羰抄偣澹荒挲R陳子行,“命其徒貝含玉”,此等皆是大夫,而以珠玉為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謂當時實含用珠玉也。
  ○注“尊卑”至“反虞”。
  ○正義曰:大夫以上,葬與卒哭異月者,以其位尊,念親哀情,於時長遠。士職卑位下,禮數(shù)未申,故三月而葬,葬罷即卒哭。知天子至士,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尊卑皆然,故知“葬即反虞”。下《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辈伙@尊卑,是貴賤同然也。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赗、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言五者相次同時。
  ○臨,如字,徐力鴆反。

[疏]“諸侯”至“此也”。
  ○正義曰:謂諸侯使人吊鄰國,先行吊禮,急宣君命。人以飲食為急,故含次之。食后須衣,故襚次之。有衣即須車馬,故赗次之。君事既畢,則臣私行己禮,故臨禮在后。其事雖多,而同一日取畢也。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筭。士,壹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疏]“卿大”至“舉樂”。
  ○正義曰:按《喪大記》“君於大夫疾,三問之”,此云無筭,謂有師保恩舊之親,故問之無筭;蚩伞秵蚀笥洝吩啤叭龁枴闭,謂君自行。此云“無筭”,謂遣使也。

升正柩,諸侯執(zhí)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zhí)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zhí)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zhí)引者三百人,執(zhí)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升正柩者,謂將葬朝于祖,正棺於廟也。五百人,謂一黨之民。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綍、引同耳,廟中曰綍,在涂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
  ○筭,悉亂反。比,必利反,下同。為,于偽反。枚音梅。鐸,大洛反。葆音保。遙以慎反,注同。茅,亡交反。朝于,直遙反。道音導。

[疏]“升正”至“以茅”。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禮、執(zhí)鐸之差。
  ○“升正柩”者,謂將葬,朝於祖廟,柩升廟之西階,於兩楹之間。其時柩北首,故《既夕禮》云“遷于祖用軸”,“升自西階,正柩于兩楹間”是也。
  ○“四綍皆銜枚”者,謂執(zhí)綍之人口皆銜枚,止喧囂也。
  ○“司馬執(zhí)鐸,左八人,右八人”者,司馬,夏官,主武。故執(zhí)金鐸率眾,左右各八人,夾柩以號令於眾也。
  ○“匠人執(zhí)羽葆御柩”者,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鳥羽注於柄頭,如蓋,謂之羽葆。葆,謂蓋也。匠人主宮室,故執(zhí)蓋物御柩。謂執(zhí)羽葆居柩葆前,御行於道,示指揮柩於路,為進止之節(jié)也。然《周禮》喪祝御柩,此云匠人者,《周禮》王禮,此諸侯禮也。
  ○注“五百”至“二綍”。
  ○正義曰:按《周禮》注“六鄉(xiāng)主六引,六遂主六綍”,經(jīng)云執(zhí)綍,則應舉六遂,而言黨者,此是非辨鄉(xiāng)、遂之殊,正取五百人是一黨之人數(shù)耳;蚴锹耘e鄉(xiāng)中之黨,則遂之鄙亦可知。云“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者,謂小國中下大夫也。故鄭注《易·訟卦》云“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其實大國下夫夫亦三百戶。故《論語》云“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注云“伯氏,齊大夫”。是齊為大國,下大夫亦三百家也。其天子公卿大夫,按《小司徒職》注云“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然則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熊氏云:以此推之,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以畿外地闊,故公之大都與天子大都同也。其中都采地無文,其小都則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一成所以三百家者,一成九百夫。宮室涂巷山澤,三分去一,馀有六百夫。地又不易再易,通率一家而受二夫之地,是定稅三百家也。云“綍、易墁耳”者,其義具在《檀弓》疏。

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纮,旅樹而反坫,山節(jié)而藻棁,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言其僣天子、諸侯,鏤簋刻為蟲獸也。冠有笄者為纮,纮在纓處兩端,二屬下不結(jié)。旅樹,門屏也。反坫,反爵之坫也。山節(jié),薄櫨刻之為山棁,侏儒柱畫之為藻文。
  ○鏤音陋。簋音軌。纮音宏。坫,下念反。藻音早。棁,章悅反。笄音雞。屬音燭。薄音博,又反麥反,又步博反,徐又薄歷反。櫨音盧。侏音朱。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賢大夫也,而難為下也。言其偪士、庶人也。豚,俎實。豆徑尺。言并豚兩肩不能覆豆,喻小也。
  ○弇,於檢反,本亦作揜。并,步頂反。君子上不僣上,下不偪下。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逾封而吊。逾封,越竟也;驗樵浇
  ○逼音偪,本又作損。疆,紀良反。

[疏]“孔子”至“而吊”。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奢儉失禮之事。
  ○“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者,當時謂管仲是大夫之賢者。鏤簋者,天子、諸侯之制,而管仲鏤之。朱纮者,亦天子之纮,而管仲朱之,故《祭義》云“天子冕而朱纮,諸侯冕而青纮”,管仲大夫,當緇組纮而與士同,今僣天子朱纮。旅樹而反坫者,是諸侯之禮!墩撜Z》云“邦君樹塞門”,“邦君為兩君之好,有反坫”。今管仲為之山節(jié)而藻棁者,天子之廟,飾而管仲亦為之,是皆僣也。故云賢大夫,是賢者尚為此僣上之事,是難可為上者也。言他人在管仲之上,皆被僣之,故云難為上!抖Y器》云“君子以為藻,鑒謂盜竊”。亦僣上之事也。
  ○注“言其”至“藻文”。
  ○正義曰:言其僣天子、諸侯者,朱纮、山節(jié)、藻棁、鏤簋,是僣天子。旅樹、反坫者,是僣諸侯。云“鏤簋刻為蟲獸也”者,按《梓人》云“小蟲之屬,以為雕琢”,是刻蟲獸也!抖Y器》注云:“簋,天子飾以玉!贝瞬辉普,文不具也。其旅樹山節(jié)之屬,已具於《禮器》及《郊特牲》疏,故於此不復釋也。
  ○“晏平”至“為下也”。
  ○“豚肩不揜豆”者,依禮豚在於俎,今云“不揜豆”者,以豆形既小,尚不揜豆,明豚小之甚,不謂豚在豆也。
  ○“而難為下也”者,平仲賢大夫,猶尚偪下,是在平仲之下者,恒被平仲而偪也。是難可為下。

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奔父母喪也。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吊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謂夫人行道車服,主國致禮。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cè)階,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女子子,不自同於女賓也。宮中之門曰闈門,為相通者也。側(cè)階,亦旁階也。他,謂哭、踴、髽、麻。闈門,或為帷門。
  ○闈音韋,宮中之門,劉昌宗音暉。髽,側(cè)瓜反。

嫂不撫叔,叔不撫嫂。遠別也。
  ○嫂,悉早反。

[疏]“如三”至“禮然”。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諸侯大夫奔父母喪節(jié)也。
  ○“如三年之喪”者,如,若也。若遭父母三年之喪,則雖曰君之夫人,歸往奔喪也。若非三年之喪,則不歸也。女子出適,為父母期。而云三年者,以本親言也。
  ○“夫人至,入自闈門”者,謂夫人至於父母之國,入自旁側(cè)闈門。不由正門,異於女賓也。
  ○“升自側(cè)階”者,謂夫人升自旁側(cè)之階,不升正階,亦異於女賓也。
  ○“君在阼”者,謂主國之君待之在阼階之上,不降階而迎也。
  ○“其他如奔喪禮然”者,他謂哭、踴、髽、麻之屬,如似奔喪之禮。然嫌諸侯夫人位尊,恐與卿大夫之妻奔喪禮異,故明之也。
  ○注“女子”至“階也”。
  ○正義曰:云“不自同於女賓也”者,按《喪大記》“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門外。夫人入,升堂即位”,是女賓入自大門,升自正階。今此不然,是不自同於女賓。以女子子是父母之親,不可同於女賓之疏也。云“宮中之門曰闈門”者,《釋宮》文也。云“側(cè)階,亦旁階也”者,闈門是旁側(cè)之門,故云側(cè)階亦旁階。此謂東旁之旁階,故《奔喪禮》婦人升自東階,故知側(cè)階謂東面階也。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恥之。眾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恥民不足者,古者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眾寡均,謂俱有役事,人數(shù)等也。倍焉,彼功倍己也。
  ○其行,下孟反。

[疏]“君子”至“恥之”。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君子有三患五恥之事,此“君子”謂在位之君子。
  ○“未之聞,患弗得聞也”者,言人須多聞多識,若未聞知古事,恒憂患不得聞也。
  ○“地有馀而民不足,君子恥之”者,以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今不能撫養(yǎng),使民逃散,是土地有馀而民不足,故君子恥之。
  ○“眾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者,言役用民眾,彼之與己民眾寡均等,而他人功績倍多於己。由不能勸課督率,故君子恥之。

孔子曰:“兇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自貶損,亦取易供也。駑馬,六種最下者。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
  ○駑音奴。貶,必檢反。易供,上以豉反;下音恭。種,章勇反。

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妒繂识Y》於是乎書。時人轉(zhuǎn)而僣上,士之喪禮巳廢矣,孔子以教孺悲,國人乃復書而存之。
  ○,而樹反,本亦作孺。復,扶又反。

[疏]“孔子”至“下牲”。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兇荒之年,君自貶損也。
  ○“乘駑馬”者,駑馬,六種之最下者也。馬有六種,一曰種馬,天子玉路所乘。二曰戎馬,兵車所乘。三曰齊馬,金路所乘。四曰道馬,象路所乘。五曰田馬,木路所乘。六曰駑馬,負重載遠所乘。若年歲兇荒,則人君自貶,故乘駑馬也。
  ○“祀以下牲”者,諸侯常祭大牢,若兇荒則用少牢。大夫、士各降一等,并用下牲也。
  ○注“自貶”至“豚也”。
  ○正義曰:云“自貶損”者,言乘駑馬降牲牢,是貶損也。云“駑馬,六種最下”者,按《校人》云:“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是六種馬中最下也。云“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者,天子、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大牢,若兇年,降用少牢。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如此之屬,皆為下牲也。

子貢觀於蠟?鬃釉唬骸百n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毕炓舱,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祭也。國索鬼神而祭祀,則《黨正》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以正齒位。於是時,民無不醉者如狂矣。曰未知其樂,怪之。
  ○蠟,仕嫁反。樂音洛,下及注同。索,色百反,下同。屬音燭。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蠟之祭,主先嗇也。大飲烝勞農(nóng)以休息之,言民皆勤稼穡,有百日之勞,喻久也,今一日使之飲酒燕樂,是君之恩澤,非女所知,言其義大。
  ○嗇音色。烝,之承反。勞,力報反。女音汝。

[疏]“子貢”至“知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蠟月鄉(xiāng)飲酒之樂,各依文解之。
  ○“蠟”,謂王者各於建亥之月,報萬物,息老休農(nóng)。又各燕會飲酒於黨學中,故子貢往觀之也。
  ○“孔子曰:賜也,樂乎”者,呼子貢名而問之,云:汝觀蠟飲燕,見此之事,是歡樂否乎?
  ○“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燕樂也”者,子貢以謂禮儀有序,乃可是樂。今此蠟,人恣性酣飲,載號載呶,大小悉爾,故云“一國之人皆若狂”也。既皆如狂,則非歡樂,故云“未知其樂也”。
  ○注“蠟也””至“怪之”。
  ○正義曰:云“蠟也者,索也”至“而索饗之”,皆《郊特牲》文。言經(jīng)之蠟者,是索饗之祭也。云“歲十二月”者,周正建亥之月。云“國索鬼神而祭祀,則《黨正》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者,謂州黨之學。云“以正齒位”者,以歲終事畢,黨正屬民,以正齒位,若《鄉(xiāng)飲酒義》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壹命齒于鄉(xiāng)里之屬”。云“於是時,民無不醉者如狂矣”者,以飲初之時正齒位,及飲末醉,無不如狂者也。
  ○“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者,孔子解蠟是樂之義也。言此蠟而飲,是報民一年勞苦,故云“百日之蠟”也。言百日者,舉其全數(shù),喻久矣,實一年之勞苦也。今一日歡休,故恣其醉如狂,此是由於君之恩澤,故云“一日之澤”也。其理深遠,故曰“非爾所知也”。
  ○注“蠟之”至“義大”。
  ○正義曰:云“蠟之祭,主先嗇也”者,謂以先嗇神農(nóng)為主。云“大飲烝勞農(nóng)以休息之”者,謂於時天子、諸侯有群臣大飲於學。烝,升也。謂升牲體於俎。於此之時,慰勞農(nóng)人,使令休息。云“言民皆勤稼穡,有百日之勞,喻久也”者,解經(jīng)“百日之蠟”,言百日勞苦,而有此蠟。其實一年,而云百日,舉其成數(shù),以喻其久也。云“今一日飲之飲酒燕樂,是君之恩澤”者,解經(jīng)“一日之澤”,言一日之中,由人君之恩澤。

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睆、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張之,則絕其力,久弛之,則失其體。
  ○弛,尸是反,下及注同。弩,弓乃反。

[疏]“張而”至“道也”。
  ○正義曰:此孔子以弓喻於民也。張謂張弦,弛謂落弦。若弓久張而不落弦,則絕其弓力,喻民久勞而不息,則亦損民之力也。
  ○“文武弗能也”者,言若使民如此,縱令文武之治,不能使人之得所,以言其苦,故稱其不能。
  ○“弛而不張,文武弗為也”者,言弓久落弦而不張設,則失其弓之往來之體,喻民久休息而不勞苦,則民有驕逸之志。民若如此,文、武不能為治也,而事之逸樂,故稱不為也。
  ○“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者,言弓一時須張,一時須弛,喻民一時須勞,一時須逸。勞逸相參,若調(diào)之以道,化之以理,張弛以時,勞逸以意,則文、武得其其中道也,使可以治。文、武為政之道,治民如此,故云文武之道也。

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逼咴露E,獻子為之也。記魯失禮所由也。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也。魯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獻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對月禘之,非也。魯之宗廟,猶以夏時之孟月爾!睹魈梦弧吩唬骸凹鞠牧拢远E禮祀周公於太廟。”
  ○太廟,音泰。

[疏]“孟獻”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魯之郊禘之事。獻子,魯大夫仲孫蔑,謚曰獻子。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有事,謂南郊祭所出之帝也,上帝靈威仰也。而周以十一月為正,其月日至。注云“若天子則圜丘,魯以周公之故得郊天,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靈威仰而已”,故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也”。此言是也。
  ○“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者,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謂禘祭於祖廟,故云“有事於祖”。獻子言十一月建子,冬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兩月日至相對,故欲祭祖廟,與天相對也,故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此言非也。所以為非者,魯之祭祀宗廟,亦猶用夏家之法。凡大祭宜用首時,應禘於孟月,孟月於夏家是四月,於周為六月,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是夏之孟月也。獻子舍此義,欲以此二至相當,以天對祖,乖失禮意。
  ○“七月而禘,獻子為之也”者,獻子有此之失,故記其失所由也。
  ○注“記魯”至“大廟”。
  ○正義曰:云“記魯失禮所由”者,言七月而禘,是魯之失禮時暫為之,非是恒行,故《春秋》獻子之后,無七月禘廟之事。又此不云“自獻子始”,是不恒行也。云“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也”者,以《左傳》稱孟獻子,經(jīng)書仲孫蔑也。云“魯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者,此是《明堂位》文,故《明堂》云“魯君孟春乘大路,祀帝于郊,配以后稷”,是后稷配之也!耙唷闭,天子正月郊祭,以始祖配天。魯以十一月郊祭,亦以后稷配天,故云“亦”也。云“魯之宗廟,猶以夏時之孟月爾”者,以《明堂位》稱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周之季夏,即夏之孟月,建巳之月。又《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廟”,謂禘祭也,是用建巳之月。按《春秋》宣九年,獻子始見經(jīng),按僖八年,於時未有獻子。而“七月禘”者,鄭答趙商云“以僖八年正月,公會王人于洮”。六月應禘,以在會未還,故至七月乃禘。君子原情免之,理不合譏,而書之者,為致夫人,故書“七月禘”也。獻子既七月而禘,非時失禮。《春秋》之例,非時祭者皆書於經(jīng),以示譏。獻子以后,之禘而用七月,不書於經(jīng),而不譏者,鄭《釋廢疾》云“宣八年六月,‘有事于大廟’,禘而云‘有事’者,雖為卿佐卒張本,而書有事,其實當時有用七月而禘,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禮,故變文言有事。《春秋》因事變文,見其得正也”。如鄭此言,則獻子之時禘皆非正,因宣公六月禘為得正,故變文云有事,以明馀禘之不正也。故馀禘不載於經(jīng),唯譏於宣公得正之禘也。鄭又一解云《禮記》之言,不可合於《春秋》書例,故鄭答趙商云“《禮記》之云,何必皆在《春秋》之例”,是《禮記》不與《春秋》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亦記魯失禮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吳,大伯之后,魯同姓,昭公取於吳,謂之吳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后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

[疏]“夫人”至“始也”。
  ○正義曰: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或是王后無畿外之事,故天子命畿外諸侯夫人,此文是也。若畿內(nèi)諸侯及卿大夫之妻,則《玉藻》注云“天子諸侯命其臣,后夫人亦命其妻”是也。

外宗為君、夫人,猶內(nèi)宗也。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nèi)宗,五屬之女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嫁於庶人,從為國君。
  ○外宗為,于偽反,注同,下“為夫、為之服”,下注“為其”亦同。

[疏]“外宗”至“宗也”。
  ○正義曰:外宗者,謂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nèi)宗,謂君五屬內(nèi)之女。君內(nèi)宗為君悉服斬衰,為夫人齊衰,則君之外宗之女,為君及夫人與內(nèi)宗同,故云“猶內(nèi)宗也”。亦即是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之例也。
  ○注“皆謂”至“國君”。
  ○正義曰:知“皆謂嫁於國中”者,以經(jīng)云“為君夫人”,則君夫人者,是國人所稱號,故知嫁於國中。國外當云諸侯。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者,按禮:族人不敢以其戚戚君,則異族者亦不可以戚戚君,故不得以其親服服至尊也。云“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者,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國內(nèi)大夫為妻,是其正也。舅之女及從母皆是者,謂君之舅女及君之從母在國中者,非正也。所以非正者,以諸侯不內(nèi)取,故舅女及從母不得在國中。諸侯雖曰外取,舅及從母元在他國,而舅之女及從母不得來嫁與已國卿大夫為妻,以卿大夫不外取。知“內(nèi)宗,五屬之女”者,以其稱內(nèi),故內(nèi)五屬之女也。凡外宗內(nèi)宗,皆據(jù)有爵者,云“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者,總謂外宗內(nèi)宗之女皆然也。云“嫁於庶人,從為國君”者,亦內(nèi)外宗之女并言之,則服齊衰三月。此等內(nèi)宗外宗,熊氏云“雖嫁在他國,皆為本國諸侯服斬也,今依用之”。若賀循、譙周之等云在己國則得為君服斬,夫人齊衰;若在他國則不得也。今并存焉,任賢者擇之,此外宗與《喪服》外宗為君別也。故鄭注彼云“外宗是君之外親之婦”,此外宗唯據(jù)君之宗。崔氏云兼據(jù)夫人外宗,其義非也。又《周禮》外宗、內(nèi)宗,謂外內(nèi)之女。而崔氏云“鄭注《特牲》云女者,女有出適,嫌有降理,故舉女,不言男”,其義亦非也。

廄焚,孔子拜鄉(xiāng)人為火來者。拜謝之。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言拜之者,為其來吊己!蹲诓殹吩唬骸耙缘醵Y哀禍災!

[疏]“廄焚”至“道也”。
  ○正義曰:廄焚,孔子馬廄被火焚也。
  ○“孔子拜鄉(xiāng)人為火來”者,謂孔子拜謝鄉(xiāng)人為火而來慰問孔子者。
  ○“拜之,士壹,大夫再”者,言拜此鄉(xiāng)人之時,若士則壹拜之,大夫則再拜之。
  ○“亦相吊之道”者,此言雖非大禍災,亦是相哀吊之道也。

孔子曰:“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為公臣,曰:‘其所與游,辟也,可人也!源巳丝梢,但居惡人之中,使之犯法。
  ○上,時掌反。辟,匹亦反。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蚂洞蠓蛘咧疄橹,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爾也!币嘤浭ФY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賢者之舉。官,猶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與違大夫之諸侯同爾,禮不反服。

[疏]“孔子”至“爾也”。
  ○正義曰:此二節(jié)明大夫之臣雖仕於公,反服大夫之服。孔子論說管仲之事,故云“孔子曰”。
  ○“管仲遇盜,取二人焉”者,謂管仲逢遇群盜,於此盜中,簡取二人焉。
  ○“上以為公臣”者,謂管仲薦上此二人,以為桓公之臣。
  ○“曰:其所與游,辟也,可人也”者,此管仲薦此盜人之辭,言此盜人所與交游是邪辟之人,故犯法為盜?扇艘舱撸^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可任用之。
  ○“管仲死,桓公使為之服”者,謂管仲之死,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
  ○“宦於大夫者之為之服也,自管仲始也”者,言依禮仕宦於大夫、升為公臣,不合為大夫著服。今此二人,是仕宦於大夫、升為公臣者之為大夫而著服也。從管仲為始,言自此以后,升為公臣,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
  ○“有君命焉爾也”者,言此二人,所以為管仲著服者,有桓公之命使之焉爾。作記之者亦記失禮所由,又記桓公不忘賢者之舉也。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舉,猶言也。起立者,失言而變自新。與君之諱同,則稱字。謂諸臣之名也。

[疏]“過而”至“稱字”。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辟君之諱也。過,謂過誤也。舉,猶言也。若過誤言君之諱,則起而改變自新。

內(nèi)亂不與焉,外患弗辟也。謂卿大夫也。同僚將為亂,己力不能討,不與而已。至於鄰國為寇,則當死之也!洞呵铩肤敗肮佑讶珀愒嵩佟保瑐髟唬骸熬颖賰(nèi)難而不辟外難!
  ○與音預,注同。辟音避,注同。僚,本又作寮。力,雕反。難,乃旦反,下同。

[疏]“內(nèi)亂”至“辟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卿大夫之禮。有內(nèi)亂,力不能討,可辟之事。
  ○“內(nèi)亂不與焉”者,謂國內(nèi)有同僚為亂,則身自畏辟,不干與焉,以其力弱,不能討也。雖不與而已,若力能討,則當討之。
  ○“外患弗辟也者,外,謂在外。鄰國為其寇患,雖力不能討,不得辟之,當盡死於難也。
  ○注“《春秋》”至“外難”。
  ○正義曰:引《春秋》者,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文。按注云“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通乎季子之私行也。又云“君子辟內(nèi)難而不辟外難。內(nèi)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于國政;坐而視之,則親親”。何休云:“不忍見其如此,故請至于陳而葬原仲,時季友討慶父,為不與國政,力不能討。至莊三十二年,季子與國政,故逐慶父而酖叔牙也!贝俗⒃屏Σ荒苡,亦謂不與國政。若與國政、力能討之而不討,則責之,故宣二年晉史董孤書趙盾以“弒君”,云“子亡不越竟”是也。

《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采六等!薄顿澊笮小氛,書說大行人之禮者名也。藻,薦玉者也,三采六等,以朱白蒼畫之再行也。子、男執(zhí)璧,作此《贊》者失之矣。
  ○厚,戶豆反。剡,以冉反。畫,胡卦反,徐胡麥反。再行,戶剛反。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問其先人始仕食祿,以何君時。
  ○當,如字,注同,舊才浪反。對曰:“文公之下執(zhí)事也!

[疏]“贊大”至“事也”。
  ○正義曰:此明五等諸侯所執(zhí)圭玉之制。
  ○“《贊大行》曰”者,贊,明也。大行,謂《周禮》有《大行人》篇,掌諸侯五等之禮。舊作記之前,有人說書贊明大行人之事,謂之贊大行。今亦作記者,引此舊書,故云“《贊大行》曰”,曰,發(fā)語端也。
  ○“博三寸”者,謂圭博三寸也。
  ○“厚半寸”者,謂圭與璧各厚半寸。
  ○“剡上左右各寸半”者,謂圭與璧則殺也,殺上左右角各寸半也。
  ○“玉也”者,言五等諸侯,圭璧長短雖異,而俱以玉為之,故云玉也。
  ○“藻,三采六等”者,藻,謂以韋衣、扳以藉玉者。三采,朱、白、蒼也。六等,六行也。謂畫上三色,每色為二行,是三采六等。
  ○注“贊大”至“之矣”。
  ○正義曰:云“書說大行人之禮者名也”者,謂作此記之前,別有書論說大行人之禮,其篇名謂之《贊大行》。云“三采六等,以朱白蒼畫之再行也”者,按《聘禮記》云“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繅三采六等,朱、白、蒼;朱、白、蒼”是也。既重云朱、白、蒼,是一采為三等,相間而為六等也。若五等諸侯皆一采為一就,《典瑞》云公、侯、伯“皆三采三就”,謂一采為一就,故“三采三就”,其實采別二就,三采則六等也!兜淙稹酚衷谱、男“皆二采再就”,二采謂朱綠也。二采故二就,其實采別二就,二采則四等也!兜淙稹酚衷啤艾児纭㈣、璧、琮、繅皆二采一就,以覜、聘”,此謂卿大夫每采唯一等,是二采共一就也,與諸侯不同。其天子,則《典瑞》云“繅五采五就”,亦一采為一就,五采故五就。其實采別二就,五采則十等也。云“子男執(zhí)璧,作此《贊》者失之矣”者,以此經(jīng)列公侯伯子男,總云“博三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謂圭也。今總包子男,則子男亦執(zhí)圭,故云作此《贊》者失之矣。

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廟新成必釁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請於君曰:“請命以釁其廟”,君諾之,乃行。
  ○釁,許靳反。純,側(cè)甚反。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于碑南,東上。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攝主也。拭,靜也。
  ○拭音式。碑,彼皮反。覲,本亦作靜,同才性反。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后夾室。其皆于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自,由也。謂將刲割牲以釁,先滅耳旁毛薦之。耳,聽聲者,告神,欲其聽之,《周禮》有刉。
  ○刲,苦圭反。夾,古洽反。,如志反。刉,古伐反,又古對反,一音其既反。珥,如志反。有司皆鄉(xiāng)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有司,宰夫、祝、宗人。
  ○鄉(xiāng),許亮反,下同。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告者,告宰夫。反命于君曰:“釁某廟事畢!狈疵趯嫞相l(xiāng)于門內(nèi),朝服。既反命,乃退。君朝服者,不至廟也。
  ○朝,直遙反,注同。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言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贾,設盛食以落之爾。《檀弓》曰“晉獻文子成室,諸大夫發(fā)焉”是也。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宗廟名器,謂尊、彝之屬。
  ○豭音加。彝,以之反。

[疏]“成廟”至“豭豚”。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釁廟及考路寢之事。
  ○“成廟則釁之”者,謂宗廟初成,則殺羊取血以釁之,尊而神之也。
  ○“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者,其禮謂釁廟之禮,欲釁之時,宗人先請於君曰“請命以釁某廟”,君諾之乃行事。爵弁者,士服也。純衣者,謂絲衣,則玄衣纁裳也。
  ○“雍人拭羊”者,雍人是廚宰之官。拭羊謂拭靜其羊,拭於廟門外。按《大戴禮·釁廟篇》云:“成廟則釁以羊。君玄服立於寢門內(nèi),南鄉(xiāng),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請命以釁某廟。’君曰:‘諾!烊。雍人拭羊,乃行入廟門。碑南北面,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此皆《大戴禮》文。既云拭羊乃行入廟門,是拭羊在廟門之外。但初受命於寢門內(nèi)之時,君與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著玄服,謂朝服、緇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著玄服,謂朝服、緇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入廟之時,則爵弁、純衣,雍人舉羊升屋者,熊氏云“謂抗舉其羊升於屋上。自中者,自,由也。謂升屋之時,由屋東西之中,謂兩階之間而升也”。
  ○“中屋南面”者,謂當屋棟之上,亦東西之中,而南面刲割其羊,使血流于前,雍人乃降;适显疲骸芭e羊,謂縣羊。升屋,謂掛羊於屋。自中,謂在屋之中。中屋謂羊在屋棟之下,縣之上下處中!苯裰^屋者,謂室之在上之覆也。前云升屋,下云乃降,與《喪大記》“復者升屋”其文正同,何得以升為縣?又中屋為屋棟,去地上下為中。此正得云屋中,不得云中屋。若室里縣羊,血則當羊而下,何得云“血流于前”?又下文“其皆於屋下”,明知其釁則在屋上。檢勘上下,皇氏之說非也。
  ○“門、夾室皆用雞”者,門,廟門也。夾室,東西廂也。其減於廟室,故釁不用羊也。門與夾室各一雞,凡用三雞,故云“皆”也。謂釁門、夾室用雞之時,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
  ○“先門而后夾室”者,謂先釁門,后釁夾室,又卑於門也。
  ○“其皆於屋下”者,謂未刲割羊與雞之時,先滅耳旁毛以薦神,廟則在廟之屋下,門與夾室則在門、夾室之屋下,故云“其皆於屋下”,訖然后升屋而釁也。
  ○“門當門,夾室中室”者,謂訖為釁之時,門則當門屋之上中,夾室則當夾室上之中,以割雞使血流,故云“門當門,夾室中室”。此釁廟以羊,門、夾室以雞,總云其,則毛牲羽牲,皆謂之。而鄭注《周禮》云“毛牲曰刉,羽牲曰”者,以此經(jīng)有羊有雞,無別刉文,故總以包之!吨芏Y》刉、相對,故以毛牲曰刉,羽牲曰。
  ○“有司皆鄉(xiāng)室而立”者,謂釁夾室之時,宰夫、祝、宗人皆當於夾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而立。
  ○“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者,謂釁事既畢,宗人告攝主宰夫以事畢,宰夫及祝、宗人等乃退。
  ○“反命于寢”者,謂釁既畢,反報君命於路寢。
  ○“君南鄉(xiāng)于門內(nèi),朝服”者,謂君受命之時,南鄉(xiāng)于路寢門內(nèi),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禮》云“玄衣以不入廟,故朝服”。
  ○“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者,路寢是生人所居,不用神之,故不釁也。考之者,謂設盛饌以落之,如《檀弓》晉獻文子成室是也。庾蔚云:“落謂與賓客燕會,以酒食流落之,即歡樂之義也!
  ○“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者,釋所以不釁路寢之義,言此屋與神明相交,故釁之也。
  ○“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者,器之名者,尊、彝之屬也。若作名者成,則釁之,若細者成,則不釁。名器則殺豭豚血涂之也。不及廟,故不用羊也。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為始。
  ○比,必利反。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使使臣某敢告於執(zhí)事!敝魅藢υ唬骸肮丫糖稗o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前辭不教,謂納采時也。此辭賓在門外,擯者傳焉。賓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辭曰:“敢不聽命!”
  ○使,巴吏反。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器皿,其本所赍物也。律:“棄妻畀所赍。”
  ○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赍,子兮反,下同。畀,必利反,與也;又婢支反,償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敝魅藢υ唬骸澳持硬恍ぃ桓冶僬D,敢不敬須以俟命!笔拐咄耍魅税菟椭。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誅,猶罰也。
  ○共音恭。粢盛,上音咨,下音成。肖音笑。辟音避。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言棄妻者,父兄在則稱之,命當由尊者出也。唯國君不稱兄。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稱之。姑、姊妹見棄,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

[疏]“諸侯”至“稱之”。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
  ○“諸侯出夫人”者,謂夫人有罪,諸侯出之,命歸本國。
  ○“使者將命”者,使者謂送夫人歸者,將行,君命以告夫人之國君。
  ○“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者,禮尚謙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過自歸。云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隨從夫人共事社稷宗廟,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執(zhí)事。
  ○“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者,須,待也。俟,亦待也。主人報客,云君既有命,寡君豈敢不恭敬,須待君命。
  ○“有司官陳器皿”者,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從己來有司之官陳夫人嫁時所赍器皿之司,以還主國也。
  ○“主人有司亦官受之”者,主國亦使有司官領受之也。并云“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
  ○“妻出”者,此以下明夫出妻法也。
  ○“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者,謂凡遣妻必稱尊者之命,舅在稱舅者,謂妻之被出,則應稱夫名“使某來告”。若夫之父在,則稱父名“使某來告”。是舅在則稱舅也。“舅沒則稱兄”者,謂稱夫兄之名“使某來告”。不云舅沒則稱母者,婦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喪,則稱母吊,即《曾子問》云“母喪稱母”是也。
  ○“無兄則稱夫”者,謂夫身無兄,則稱夫名“使某來告”,則上文是也。夫遣人致命則得云“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其致命之辭未聞也。
  ○“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者,前文已具,重更發(fā)者,為姑、姊妹張本,故云:“如姑、姊妹亦皆稱之!编嵲疲骸澳持茫持⑷裘貌恍ぁ笔且。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言貴其以禮待己,而為之飽也。時人倨慢,若季氏則不以禮矣。少施氏,魯惠公子施父之后。
  ○少,失召反,下及注同。食我,音嗣。為,于偽反,下“來為”、“亦為”同。倨音據(jù)。慢,武諫反,書亦作慢。父音甫。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徕,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疏]“孔子”至“吾子”。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少施氏以禮而食孔子。吾祭者,謂孔子祭也。
  ○“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者,作,起也。少施氏起而辭謝,云疏粗之食,不足祭也。
  ○“吾飧”者,謂孔子食后而更飧、而強飯以答主人之意。
  ○“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者,少施氏又起而辭謝,云疏粗之食,不可強飽,以致傷害,故云“不敢以傷吾子”。

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納幣,謂昏禮納徵也。十個為束,貴成數(shù)。兩兩者合其卷,是謂五兩。八尺曰尋,五兩五尋,則每卷二丈也,合之則四十尺。今謂之匹,猶匹偶之云與?
  ○飧音孫。個,古賀反。卷音眷,徐紀勉反,下同。與音馀。婦見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見已。婦來為供養(yǎng)也,其見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為已見,不復特見。
  ○婦見,賢遍反,下注同。供,恭用反。養(yǎng),羊尚反。復,扶又反。見諸父,各就其寢。旁尊也,亦為見時不來。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zhí)其禮。雖未許嫁,年二十亦為成人矣。禮之,酌以成之。言婦人執(zhí)其禮,明非許嫁之笄。燕則鬈首。既笄之后去之,猶若女有鬌紒也。
  ○鬈音權,又居阮反。去,起呂反。鬌,丁果反。音計,字又作髻。

[疏]“納幣”至“鬈首”。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昏禮婦見舅姑,及女求許嫁、加笄分別之事。
  ○“納幣一束”者,謂昏禮納財幣之時,其幣一束,謂十個也!笆鍍伞闭撸瑑蓚合為一卷,取配偶之義,是束五兩也。一兩有四十尺,八尺曰尋,五八四十,是兩五尋也。今謂之匹,由匹偶也。
  ○“婦見舅姑”者,謂婦來,明日而見舅姑也。
  ○“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者,見舅姑之時,則夫之兄弟、姑、姊妹皆立于舅姑之堂下,東邊西鄉(xiāng),以北為上,近堂為尊也。
  ○“是見已”者,舅姑在堂上,婦自南門而入,入則從於夫之兄弟、姑、姊妹前度,以因是即為相見,不復更別詣其室見之,故云“是見已”,謂是已見也。
  ○“見諸父,各就其寢”者,諸父,謂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則婦於明日乃各往其寢而見之,不與舅姑同日也。
  ○“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者,女子十五許嫁而笄,若未許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禮言之。
  ○“婦人執(zhí)其禮”者,賀玚云:“十五許嫁而笄者,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
  ○“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后,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鬈首,謂分發(fā)為鬌紒也。此既未許嫁,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

韠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會,謂領上縫也,領之所用蓋與紕同。在旁曰紕,在下曰純。素,主帛也。純六寸者,中執(zhí)之,表里各三寸也。純、紕所不至者五寸,與會去上同。紃,施諸縫中,若今時條也。
  ○“韠音必。長,直諒反。廣,古曠反,下同。會,古外反,注同。紕,婢支反,又方移反,注同。純,之閏反,又支允反,注同;徐方移反。紃音巡,徐辭均反?p,扶用反,下同。絳,本又作條,同吐刀反。

[疏]“韠長”至“五采”。
  ○正義曰:韠,韨也,長三尺,與紳齊也。下廣上狹,象天地數(shù)也。
  ○“會去上五寸”者,會,謂韠之領縫也。此縫去韠上畔廣五寸,謂會上下廣五寸。
  ○“紕以爵韋六寸”者,謂會縫之下,韠之兩邊,紕以爵韋闊六寸倒攝之,兩廂各三寸也。
  ○“不至下五寸”者,謂紕、韠之兩邊,不至韠之下畔闊五寸。
  ○“純以素”者,素謂生帛,謂紕所不至之處,橫純之以生帛,此帛上下各闊五寸也。
  ○“紃以五采”者,紃,絳也,謂五采之絳置於諸縫之中。
  ○注“會謂”至“上同”。
  ○正義曰:韠旁緣謂之紕,上緣謂之會。以其在下總會之處,故謂之為會。此上緣緣韠之上畔,其縫廣狹去上畔五寸也。云“領之所用蓋與紕同”者,紕既用爵韋,會之所用無文,會、紕同類,故知會之所用與紕同也。云“純紕所不至者五寸”者,純,緣也。緣之所施,是兩旁之紕不至下五寸之處,以素緣之。云“與會去上同”者,純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會之下畔去韠之上畔五寸,以其俱五寸,故云與會去上同。如諸儒所說,云會者是韠之上畔,殘緣而已。去上五寸,謂與兩旁之紕,去韠上畔會縫之下有五寸。若如此說,何得鄭注“與會去上同”?明知會之闊狹五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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