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春,公將如棠觀魚者。⑴
臧(zāng)僖(xī)伯⑵諫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⑶,其材⑷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⑸焉。君,將納民于軌、物者也⑹。故講事以度⑺(duó)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亂政亟(qì)⑻行,所以敗也。故春蒐⑼(sōu)、夏苗、秋狝(xiǎn)、冬狩shòu),皆于農(nóng)隙以講事也。三年而治兵⑽,入而振旅⑾。歸而飲至⑿,以數(shù)(shǔ)軍實⑿。昭文章⒀,明貴賤,辨等列,順少長,習威儀也。鳥獸之肉不登⒀于俎(zǔ),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于器,則君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⒁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
公曰:“吾將略地⒂焉。”遂往,陳魚而觀之。 僖伯稱疾不從。
書曰“公矢魚于棠。”⒃非禮也,且言遠地也。
譯文
隱公五年春季,魯隱公打算到棠邑去觀賞捕魚。
臧僖伯進諫說:“凡是一種東西,不能夠用來演習大事,它的材料不能夠用來做器用,那么,國君就不要去理會它。國君的職責,就是使人民的行為符合法度與禮制的規(guī)定。所以,用講習大事的行動來檢驗法度的差等,就稱為法度;用材料來表明器物的文采,就稱為禮制。既不合乎法度,又不合乎禮制,這就稱為亂政。亂政屢次出現(xiàn),就是導致衰敗的原因。因此,春獵稱蒐,夏獵稱苗,秋獵稱狝,冬獵稱狩,都是為了在農(nóng)閑的時間用這些方式來講習大事的。每隔三年,還要出兵演習,(并借此來檢驗成果)演習完畢,再整治隊伍回來,到廟堂里飲酒慶賀,祭祀祖宗,清點軍用器物。彰顯器物車服旌旗的文采,分清貴賤的區(qū)別,辨別等第倫次,安排少年和老人的順序,這都是為了熟悉這種表示威儀的禮制的。如果鳥獸之肉不是用于祭祀,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是用于軍用器物,國君就不用親自去獵取,這是自古以來的制度。至于山林河湖的物產(chǎn),把它們?nèi)碜鋈沼闷。但那是賤役的小事,有關官吏的職責,不是國君要親自過問的。”
魯隱公說:“我要去巡視邊境。”于是前往棠邑,在那里陳設捕魚的器具,加以觀賞。
臧僖伯托病,沒有隨從前往。
史官記載說:“魯隱公在棠邑陳設捕魚器具。”意思是說,魯隱公這一行動不合禮法,并且譏諷他跑到遠離國都的棠邑去。
注釋
1.春:指魯隱公五年(前718)春季。公:指魯隱公,前722年至前712年在位。如:往。棠:也寫作唐,邑名,在今山東魚臺縣東北。魚:通“漁”,動詞,捕魚。
2.臧僖伯:魯孝公之子、魯惠公之兄、魯隱公之伯父,名彄(又作“驅(qū)”“弓區(qū)”)(kōu),字子臧,封于臧(今郯城縣),伯為排行,僖是謚號。 丗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達(臧哀伯或臧孫達),達生伯氏缾,缾生文仲辰(臧文仲),辰是臧僖伯曾孫。
3.物:物品,這里指下文所說的鳥獸一類的東西。講:講習。大事:指祭祀和軍事活動。
4.材:材料,原料
5.舉:指行動。
6.納民:使人民...... 軌物:法度禮制。
7.度(duó):動詞,衡量。
8.亟(qì):屢次。
9.蒐(sōu):同搜,“蒐”和下文的“苗”、“狝”(xiǎn)、“狩”,分別為春夏秋冬四季狩獵的稱謂。搜,搜索,獵取沒有懷胎的禽獸;苗,獵取殘害莊稼的禽獸;狝,秋獵,可殺傷禽獸;狩,圍獵,不加區(qū)分,都可獵取。
10.治兵:外出整治訓練軍隊。
11.振旅:整頓部隊。
12.飲至:諸侯朝拜、會盟、征伐完畢,在宗廟飲酒慶賀的一種儀式。
12.昭:表明。文章:服飾、旌旗等的顏色花紋。
13.登:裝入,陳列。俎:祭祀用的禮器。
14.皂隸;古代對賤役的稱呼,這里泛指地位低下的人。
15.略地:巡視邊境。
16.矢:通“施”,實施,陳設。全句為《春秋·隱公元年》首句。
評析
讀罷此文,讀者也許會提出這樣的問題:魯隱公作為一國之君,到棠地看看漁民怎樣捕魚,有什么了不得,也值得這位臧大夫大驚小怪,還要苦口婆心、掰開揉碎地講那么多大道理?難道國君連這點自由也沒有嗎?馬克思主義認為:分析、考察和認識任何一種歷史現(xiàn)象,都必須把該歷史現(xiàn)象放回到產(chǎn)生它的歷史環(huán)境中去。臧僖伯之所以諫阻隱公到棠地觀魚,是因為隱公這一活動,不符合那個時代一個國君應該遵循并身體力行的行為規(guī)范。不符合,就會“亂政”;而屢屢“亂政”,就會導致國家的敗亡。況且,隱公遠離國都,到棠地觀魚,并非為了體察民情,更不是與民同樂,而僅僅是他本人的一種游樂活動。也正因為如此,他才不敢對臧僖伯的諫言說一個“不”字,最后不得不以“吾將略地焉”為借口,堅持到那里尋樂去。
這篇諫辭的最大特點,是緊緊圍繞著一個“禮”字展開勸諫,從觀點到為闡明觀點所舉述的諸多理由及作為論據(jù)的事物和行為,都沒有稍稍離開這個“禮”字。也就是說,沒有稍稍離開制約當時國君行為的規(guī)范和準則。另一個也很明顯的特點是,勸諫的緣起雖然是“公將如棠觀魚”,勸諫的直接目的也是阻止隱公“如棠觀魚”,但諫辭中對此事卻不著一語。這不單單是婉言法,更重要的是,這種表達法反映出進諫者進諫的著眼點,并不在于隱公“如棠觀魚”這一具體行為,而是當時的整個禮制。如果隱公聽了臧僖伯這番諫辭明白了“禮”對他的制約性,“如棠觀魚”這種“非禮”的事自然也就不會發(fā)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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