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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卷五十七 間傳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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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七 間傳第三十七

  陸曰:“鄭云:‘名《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此於《別錄》屬《喪服》。

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也,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此哀之發(fā)於容體者也。有大憂者,面必深黑。止,謂不動於喜樂之事。枲,或為“似”。
  ○苴,七余反。見,賢遍反。齊音咨,下同。枲,思里反。樂音洛。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此哀之發(fā)於聲音者也。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偯,聲馀從容也。
  ○偯,於起反,《說文》作“{依心}”,云“痛聲”。折,之設反。從,七容反。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不及樂。此哀之發(fā)於言語者也。議,謂陳說非時事也。
  ○唯,于癸反,徐以水反。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與斂焉,則壹不食。故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齊衰之喪,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之喪,不食醯醬;小功、緦麻,不飲醴酒。此哀之發(fā)於飲食者也。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先飲醴酒食乾肉者,不忍發(fā)御厚味。
  ○與音預。斂,力驗反。粥,之六反。溢音逸,劉音實,二十兩也。莫音暮。疏食音嗣,下“疏食”同。醯本亦作,呼兮反,下同。醴音禮。期音基,下及注皆同。中,如字,徐丁仲反。禫,大感反。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绖帶。齊衰之喪,居堊室,芐翦不納。大功之喪,寢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此哀之發(fā)於居處者也。父母之喪,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納。期而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復寢。中月而禫,禫而床。芐,今之蒲萍也。
  ○倚,於綺反。寢,本亦作“寢”,七審反。苫,始占反。枕,之鴆反。塊,苦對反,又苦怪反。說,吐活反。芐,戶嫁反。翦,子賤反。床,徐仕良反。柱,知矩反,一音張炷反。楣音眉。復音伏。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哀之發(fā)於衣服者也。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
  ○去,起呂反,下“去麻”同。縷,力主反。差,初佳反,后放此。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帶三重。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男子何為除乎首也?婦人何為除乎帶也?男子重首,婦人重帶。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糾之。帶既變,變因為飾也。婦人葛绖,不葛帶。舊說云:“三糾之,練而帶去一股!比ヒ还蓜t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易服,謂為后喪所變也。婦人重帶,帶在下體之上,婦人重之,辟男子也。其為帶,猶五分绖去一耳!秵史∮洝吩弧俺蓡收,其祭也,朝服縞冠”。此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甭橐率迳,布亦深衣也。謂之“麻”者,純用布,無采飾也。大祥,除衰杖。黑經白緯曰“纖”。舊說:“纖冠者,采纓也。”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纖,或作“綅”。
  ○為母,于偽反,下注“為后”同。重,直龍反,注“三重”同?X,七戀反。緣,徐音掾,悅絹反。要,一遙反?c,古老反,又古報反,注同。纖,息廉反,注同。去,起呂反,下同。糾,居黝反,下同。股音古。辟音避。朝,直遙反。紕,婢反反,又音繟。緯音謂。紛,芳云反。帨,始銳反。綅,徐息廉反,又音侵。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因上說而問之。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說所以易輕者之義也!凹扔荨⒆淇蕖,謂齊衰可易斬服之節(jié)也。輕者可施於卑,服齊衰之麻,以包斬衰之葛,謂男子帶,婦人绖也。重者宜主於尊,謂男子之绖,婦人之帶,特其葛不變之也。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兩施,而尊者不可貳。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斬服之節(jié)也。斬衰已練,男子除绖而帶獨存,婦人除帶而绖獨存,謂之單。單,獨也。遭大功之喪,男子有麻绖,婦人有麻帶,又皆易其輕者以麻,謂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帶其故葛帶,绖期之葛绖,婦人绖其故葛绖,帶期之葛帶,謂之重葛。
  ○重,直龍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疏]“斬衰”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居喪外貌輕重之異。
  ○“苴,惡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為“惡貌也”。
  ○“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動也。大功轉輕,心無斬剌,故貌不為之變,又不為之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間。衰因鍛布,帶屨亦輕。其绖色用枲同者,自別表義耳。
  ○“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言斬衰之哭,一舉而乃氣絕,如似氣往而不卻反聲也。
  ○“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輕,哀聲從容,於理可也。
  ○“斬衰唯而不對”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辭而對也;适弦詾橛H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對。案《雜記》云三年之喪,對而不問。為在喪稍久,故對也。
  ○“大功言而不議”者,大功稍輕,得言他事,而不議論時事之是非!峨s記》云:“齊衰之喪,言而不語!北酥^言己事,故鄭彼注云:“言,言己事也。為人說為‘語’!迸c此“言”異也。
  ○“斬衰三日不食”者,謂三日之內!缎⒔洝吩啤叭斩场闭,謂三日之外乃食也。
  ○“齊衰二日不食”者,皇氏云:謂正服齊衰也。《喪大記》云“三不食”者,當是義服齊衰!靶」、緦麻再不食”者,《喪大記》云:壹不食,再不食。則是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也。與此不同者,熊氏云:“異人之說,故其義別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終喪以來所食之節(jié)也。
  ○“又期而大祥,有醯醬”者,謂至大祥之節(jié),食醯醬。則小祥食菜果之時,但用鹽酪也。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時,得用醯醬也。故《喪大記》云:“小祥食菜果,以醯醬!
  ○“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喪大記》云“祥而食肉”者,異人之說,故不同也。
  ○注“先飲”至“厚味”。
  ○正義曰: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澀,所以先食之者,以喪服除,孝子不忍發(fā)初御醇厚之味,故飲醴酒、食乾肉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者,此明初遭五服之喪,居處之異也。
  ○“芐翦不納”者,芐為蒲蘋為席,翦頭為之,不編納其頭而藏於內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喪,至終服以來,所居改變之節(jié):即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室”,論其正耳。亦有斬衰不居倚廬者,則《雜記》云“大夫居廬,士居堊室”,是士服斬衰而居堊室也。亦有齊衰之喪不居堊室者,《喪服小記》云“父不為眾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寢”是也。
  ○“斬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異。
  ○“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喪,治其麻縷,其細如緦,故云“緦麻”。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縷細而疏也!坝惺缕淇|”,事,謂鍛治其布纑縷也!盁o事其布”,謂織布既成,不鍛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
  ○注“此齊”至“差也”。
  ○正義曰:此齊衰多二等者,案《喪服記》云“齊衰四升”,此經云“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喪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云“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喪服記》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喪服》一等也!秵史洝酚衷啤靶」κ,若十一升”,此云“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喪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云“服主於受”者,以《喪服》之經,理主於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殤無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喪服》父母為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云“是極列衣服之差也”者,以《喪服》既略,故記者於是經極列衣服之差,所以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斬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喪,初死至練冠衰升數(shù)之變,并明練后匙苧之差也!笆芤猿刹剂闭撸匝匀、四升、五升之布,其縷既粗疏,未為成布也。六升以下其縷漸細,與吉布相參,故稱“成布”也。
  ○“葛帶三重”者,謂男子也。既虞、卒哭受服之節(jié),要中之帶,以葛代麻,帶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見在三重,謂作四股糾之,積而相重,四股則三重。未受服之前,麻帶為兩股相合也。此直云“葛帶三重”,則首绖雖葛,不三重也,猶兩股糾之也。
  ○“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者,父沒為母,與父同也。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練易其冠也。又練為中衣,以縓為領緣也。
  ○“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者,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脫,則首服素冠,以縞紕之。身著朝服而為大祥之祭,祭訖之后,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兇之服,首著縞冠,以素紕之;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緣,故云“大祥素縞麻衣”也。
  ○“中月而禫”者,中,間也。大祥之后,更間一月而為禫祭,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
  ○“禫而纖”者,禫祭之時,玄冠朝服。禫祭既訖,而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以至吉祭。
  ○“無所不佩”者,吉祭之時,身尋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無不佩也。
  ○注“葛帶”至“常也”。
  ○正義曰:“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以經之直云“葛帶三重”,不辨男女之異,故明之云“謂男子也”。云“五分去一而四糾之”者,以《喪服傳》云:“五服绖帶,相差皆五分去一!惫手芊畷r,以葛代麻,亦五分去一。既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見在,分為四股而糾之,故云“四糾之”。云“帶輕,既變,因為飾也”者,男子重首而輕帶,既變麻用葛,四股糾之以為飾也。則知男子首绖,婦人要帶,不三重為飾也。云“婦人葛绖不葛帶”者,案《少儀》云:“婦人葛绖而麻帶。”又上《檀弓》云“婦人不葛帶”,謂齊、斬之婦人也。故《士虞禮》曰:“婦人既練,說首绖不說帶也!弊⒃疲骸安幻搸,齊、斬婦人帶不變也!眿D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其大功以下,婦人亦葛帶也,故《喪服》大功章男女并陳,及其變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是男女共為,即知大功婦人亦受葛也。云“舊說云:三糾之,練而帶去一股”者,舊說云所至練之時,又三分去一。此既葬,“葛帶三重”,去其一股,以為練之帶也。云“去一股則小於小功之绖,似非也”者,斬衰既葬,與齊衰之麻同。斬衰既練,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帶,即與小功首绖同。所云“同”者,皆五分去一。今乃三分,斬衰既葬三重之葛帶,去其一股以為練帶,則是三年練帶小於小功首绖,非五服之差次,故云“似非也”。云“易服,謂為后喪所變也”者,以身先有前喪重,今更遭后喪輕服,欲變易前喪,故云“為后喪所變也”。云“其為帶,猶五分绖去一耳”者,以婦人斬衰不變帶,以其重要故也。婦人既重其要,恐要帶與首绖粗細相似同,故云其為帶,猶須五分首绖去一分耳。以首尊於要,但婦人避男子而重要帶耳。云“《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者,證當祥祭之時,所著之服非是“素縞麻衣”也。云“此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者,引之者,證此經“大祥素縞麻衣”是大祥之后所服之服也。云“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也”者,案《雜記》篇云:朝服十五升。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則大祥之后,麻衣粗細當與朝服同者,故知“十五升布深衣也”。云“謂之麻者,純用布,無采飾也”者,若有采飾,則謂之“深衣”,《深衣》篇所云者是也。若緣以素,則曰“長衣”,《聘禮》“長衣”是也。若緣之以布,則曰“麻衣”,此云“麻衣”是也。云“大祥除衰杖”者,以下《三年問》篇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奔确Q終畢,是“除衰杖”可知也。云“黑經白緯曰纖”者,戴德《變除禮》文矣。云“舊說纖冠者,采纓也”者,以無正文,故以舊說而言之。云“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者,此謂禫祭既畢,吉祭以后,始得無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雖竟,未得無所不佩,以其禫后尚纖冠玄端黃裳,故知吉祭以后始從吉也。若吉祭在禫祭既畢以后,始從吉也。若吉祭在禫月,猶未純吉,《士虞記》云:“是月也,吉祭,而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而猶未以某妃配”。則禫之后,月乃得復平常。
  ○“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以前文云“易服者先易輕者”,故記者於此經更自釋“易輕”之意,故云“何為易輕者也”。言有何所為得易輕者,故下文釋云,既有前喪,今又遭后喪,得以后喪易換前喪輕者也。
  ○“斬衰之喪,既虞、卒哭”者,謂士及庶人也,故“卒哭”與“虞”并言之矣。若大夫以上,則虞受服。故《喪服》注云:“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薄拜p者包”,言斬衰受服之時而遭齊衰初喪,男子所輕要者,得著齊衰要帶,而兼包斬衰之帶也。若婦人輕者,得著齊衰首绖,而包斬衰之绖,故云“輕者包”也。
  ○“重者特”者,男子重首,特留斬衰之绖;婦人重要,特留斬衰要帶,是“重者特”也。
  ○注“說所”至“可貳”。
  ○正義曰:此言“包”、“特”者,謂於此斬衰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或云“包”,或云“特”者,斬衰、齊衰既是重服,舉此言“包”、“特”,則知齊衰、大功亦“包”、“特”也。卑,謂男子卑要,婦人卑首,欲明卑者可以兩施。兩施,謂施於齊衰,又得兼斬衰,以其輕卑之故,得可以兩施。云“而尊者不可貳”者,尊,謂男子尊首,婦人尊要,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不可差貳兼服輕也。
  ○“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兼”者,斬衰既練,男子除首绖,婦人除要绖,男子唯有要帶,婦人唯有首绖,是其單也。今遭大功之喪,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绖,婦人要空,著大功麻帶。男子又以大功麻帶易練之葛帶,婦人又以大功麻绖易練之葛绖,是“重麻”也。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帶以練之故葛帶,首著期之葛绖,練婦人绖其練之故葛绖,著期之葛帶,是謂之“重葛”也。
  ○注“此言”至“之重葛”。
  ○正義曰:謂大功既虞、卒哭之后,大功葛帶輕於練之葛帶,故男子反帶其練之故葛帶也。云“绖期之葛绖”者,以男子練時首绖既除,今經大功又既葬,其首則有绖大功之葛绖。今云“期之葛绖”,以大功葛绖既與練之葛帶粗細相似,非上下之差,故大功葛绖,但粗細與期之绖同,故云“绖期之葛绖”。但粗細與期同,其實大功葛绖,前於《服問》篇已釋也。云“婦人绖其故葛绖,帶期之葛帶”者,大功既葬之后,大功首绖輕於練之葛绖,故反服其練之故葛绖。帶,謂婦人練后要帶已除,今大功已葬,其要則帶大功葛帶也!爸^之期葛帶”者,粗細與期同,其實是大功葛帶也。

齊衰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齊衰期服之節(jié)也。兼,猶兩也。不言“包”、“特”而兩言者,“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绖有帶耳。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绖,或無帶。言“重”者,以明今皆有,期以下固皆有矣。兩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輕。
  ○著,張慮反。

[疏]“齊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明齊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以后服易前服之義也。
  ○“麻、葛兼服之”者,即前文“輕者包,重者特”之義。今齊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易換輕者,男子則大功麻帶易齊衰之葛帶,其首猶服齊衰葛绖,是首有葛、要有麻,故云“麻、葛兼服之”。“兼服”之文,據(jù)男子也。婦人則首服大功之麻绖,要服齊衰之麻帶,上下俱麻,不得云“麻、葛兼服之”也。
  ○注“此言”至“其輕”。
  ○正義曰:“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绖有帶耳”者,以卑者可包尊,須特著其尊卑之義,故於斬衰重服言之。兼者不取其義,直云绖帶麻、葛兼有,故於齊衰輕服言之。於男子而論,其實同也。云“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绖,或無帶,言重者,以明今皆有”者,鄭以既遭大功之喪,麻、葛重。此文承“麻葛重”下,所以不稱“麻葛重”者,以三年之喪既練之后,男子除首绖,是“或無绖”也。婦人除要帶,是“或無帶”也。所以稱“重”,以於先既單,今首绖皆有,故須稱“重”。云“期以下固皆有矣”者,言男子首之與要,固當皆有绖帶矣,婦人亦然也。既不似既練之單,所以不得稱“重”也。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麻同則兼服之。此竟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唯大功有變三年既練之服,小功以下,則於上皆無易焉。此言“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上為大功之殤長、中言之。
  ○為,于偽反。長,丁丈反。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服重者,謂特之也!皠t”者,則男子與婦人也。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绖,其上服除,則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疏]“斬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明五服葛之與麻粗細相同。同者,與后兼前服也。
  ○“麻同則兼服之”者,以后服之麻,與前服之葛粗細同,則得服后麻,兼前服葛也。案《服問》篇,小功、緦不得變大功以上,此小功之麻得變大功之葛,緦之麻得變小功之葛,謂成人大功之殤在長、中,《服問》已釋也。
  ○“兼服之服重”者,則前文“重者特”是也。
  ○“則易輕者也”,謂男子婦人則易換輕者,前文“輕者包”是也。
  ○注“服重”至“受矣”。
  ○正義曰:云“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者,以前文“麻、葛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婦人。今此易輕者,男子則易於要,婦人則易於首,男子婦人俱得易輕,故云“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云“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绖”者,此明遭后服初喪,男子婦人雖易前服之輕,至后服既葬之后,還須反服其前喪,故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帶,婦人反服其故葛绖”。但經文據(jù)其后喪初死,得易前喪之輕,注意明也。后既易以滿,還反服前喪輕服,故文、注稍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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