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五 喪大記第二十二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lǐng),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五十稱,西領(lǐng),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lǐng),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如朝服者,謂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強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急也。紞,以組類為之,綴之領(lǐng)側(cè),若今被識矣。生時襌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妒繂识Y》“大斂亦陳衣於房中,南領(lǐng),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紞,或為點。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盀槿苯^句,“不辟”絕句,補麥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覽反。廣,古曠反。析,思歷反,下同。強,其丈反。識,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呂反,下注同。
[疏]“大斂”至“無紞”。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大斂之事。
○“大斂布絞,縮者三”者,謂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兩頭裂,中央不通。
○“橫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橫之於縮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尸也。《孝經(jīng)》云‘衣衾而舉之’是也”。今案,經(jīng)云紟在絞后,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斂與襲之衣,非單紟所能舉也。又《孝經(jīng)》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說未善也。
○“二衾”者,小斂,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斂,又各加一衾,為二衾,其衾所用與小斂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喪禮》云“幠用斂衾”,注“大斂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斂時復(fù)制。又注《士喪禮》云“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復(fù)制。士既然,則大夫以上亦耳。
○“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lǐng)西上”者,衣多,故陳在庭為榮顯。案鄭注《雜記篇》以為,襲禮,大夫五,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稱,則此大斂,天子當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侯伯子男七十稱。今云君百稱者,據(jù)上公舉全數(shù)而言之,馀可知也;虼髷恳u五等,同百稱也。“北領(lǐng)”者,謂尸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階取之便也。
○大夫、士陳衣于序東,“西領(lǐng),南上”,異於小斂北上者,小斂衣少,統(tǒng)於尸,故北上。大斂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絞紟如朝服”者,言絞之與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絞一幅為三”者,謂以一幅之布分為三段。
○“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斂絞全幅,析裂其末為三。而大斂之絞既小,不復(fù)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讀辟為擘也。
○“紟五幅,無紞”者,紟,舉尸之襌被也。紞,謂緣飾為識,所以組類綴邊為識,今無識,異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義曰:“朝服十五升”者,《雜記》文。云“以為堅之強也”者,解小斂用全幅布為絞,欲得堅束力強,以衣少,故用全幅。云“以為堅之急也”者,解大斂一幅分為三片之意,凡物細則束縛牢急,以衣多,故須急也。云“紞,以組類為之”者,組之般類,其制多種,故云組類。云“綴之領(lǐng)側(cè),若今被識矣”者,領(lǐng)為被頭,側(cè)謂被旁,識謂記識。言綴此組類於領(lǐng)及側(cè),如今被之記識。引《士喪禮》以“陳衣於房中”,與大夫異。今此士陳衣與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尊祭服也。斂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無襚者,不陳不以斂。
○襚音遂。小斂,君、大夫、士皆用復(fù)衣復(fù)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筭。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褶,袷也。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復(fù)音福。褶音牒。袷,古袷反。
[疏]“小斂”至“斂也”。
○正義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謂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斂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裹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lǐng)在足間者。唯祭服尊,雖散不著,而領(lǐng)不倒在足也。
○“君無襚”者,國君陳衣及斂,悉宜用己衣,不得陳用他人見襚送者。
○“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斂,則先畢盡用己正服,后乃用賓客襚者也。盧云:“畢,盡也。小斂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賓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者,君親屬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陳列也!妒繂识Y》鄭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襚之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將命!
○注“無襚”至“以斂”。
○正義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禮,故《少儀》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陳,不以斂”。熊氏云:“君無襚大夫、士,謂小斂之時,君不合以衣襚。大夫、士雖有君襚,不陳,不以斂,故云無襚。大夫、士至大斂,則得用君襚,故《士喪禮》大斂時云君襚,祭服不倒!逼淞x俱通,故兩存焉。
○“祭服無筭”。
○正義曰:筭,數(shù)也。大斂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shù)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義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經(jīng)云“大夫、士猶小斂”,則復(fù)衣復(fù)衾也。據(jù)主人之衣,故用復(fù),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喪禮》云“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袍,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峨s記》曰“子羔之襲,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是也!墩撜Z》曰“當暑,袗絺绤,必表而出之”,亦為其褻也。
○袍,步毛反。襌音單。繭,古典反。稅,吐亂反。纁,許云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為,于偽反,下文“則為之”同。
[疏]“袍必”至“一稱”。
○正義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褻衣,必須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稱也。
○注“袍褻”至“褻也”。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子羔之襲有袍,繭衣上加稅衣為表乃成稱。引《論語》者,證衣上加表。死則冬夏并用袍,上并加表。熊氏云:“褻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襲而用褻衣,故《士喪禮》‘陳襲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襲有袍!妒繂识Y》小斂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繭之屬’,是小斂有袍!妒繂识Y》又大斂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襲亦有袍,案《雜記》云‘子羔之襲,繭衣裳’是也。斂則必用正服,不用褻衣,故《檀弓》云‘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注云‘將以斂’,‘敬姜曰: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為陳於斯?命徹之’。若公,則襲及大小斂皆不用褻衣。知者,案《雜記》云‘公襲無袍、繭’,襲輕尚無,則大小斂無可知也。”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取猶受也。
○篋,古協(xié)反。凡陳衣不詘,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不屈,謂舒而不卷也。列采,謂正服之色也。絺、绤、纻者,當暑之褻衣也。襲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斂則用正服。
○詘,丘勿反。纻,直呂反。
[疏]“凡陳”至“不入”。
○正義曰:“陳衣不詘”者,謂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謂五方正色之采。非列采,謂雜色也,不入陳之也。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細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褻衣,故不入陳也。
○注“襲尸”至“正服”。
○正義曰:如熊氏之意,此謂大夫以下,若公則襲亦不用袍。
凡斂者袒,遷尸者襲。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胥,樂官也,不掌喪事。胥當為“!保种`也。侍,猶臨也。大祝之職,“大喪贊斂”;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妒繂识Y》“商祝主斂”。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樂官,思馀反。
[疏]“凡斂”至“是斂”。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斂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襲之法。
○“凡斂者袒”者,凡斂,謂執(zhí)大小斂事也。事多,故袒為便也。
○“遷尸者襲”者,謂大斂於地,乃遷尸入棺之屬,事少,故襲也。
○“君之喪”者,此明人君斂用人之法。
○“大胥是斂”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執(zhí)斂事也。是,猶執(zhí)也。
○“眾胥佐之”者,眾祝,喪祝也。眾祝賤,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喪,大胥侍之”者,大祝,猶君之大祝也。侍,猶臨也。君尊,故大祝親執(zhí)斂。大夫卑,故大祝臨之。
○“眾胥是斂”者,眾祝,《周禮》喪祝,卑,故親執(zhí)斂也。庾云:“侍者,臨檢之也。大夫言侍,則君亦應(yīng)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喪,胥為侍”者,胥亦喪祝也。士卑,故祝臨之。
○“士是斂”者,士之朋友來助斂也。《士喪禮》云“士舉遷尸”是也。
○注“胥當”至“主斂”。
○正義曰:知胥當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斂事,故引《大祝》“大喪贊斂”,及《喪!贰扒浯蠓蛑畣收茢俊,并引《士喪禮》“商祝主斂”,明諸祝主斂也,故引此文以證之!吧套!闭,案《士喪禮》注云:“商祝,祝習(xí)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jié)絞不紐。左衽,衽鄉(xiāng)左,反生時也。
○紐,女九反,舊而慎反。鄉(xiāng),許亮反。
[疏]“小斂”至“不紐”。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斂衣之法。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者,大斂亦不倒。前已言“小斂不倒”,此又言小斂者,為下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斂小斂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鄉(xiāng)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鄉(xiāng)左,示不復(fù)解也。
○“結(jié)絞不紐”者,生時帶并為屈紐,使易抽解。若死則無復(fù)解義,故絞末畢結(jié)之,不為紐也。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zhí)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斂者六人。斂者必使所與執(zhí)事者,不欲妄人褻之。執(zhí),或為亻執(zhí)。
○與音預(yù),注同。亻執(zhí)音執(zhí),本亦作執(zhí)。
[疏]“斂者”至“六人”。
○正義曰:斂者,即謂大祝、眾祝之屬也。既斂是斂竟也,斂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與亡者或臣舊,或有恩。今手為執(zhí)事,專心則增感,故哭也。
○“士與其執(zhí)事則斂”者,釋前“士是斂”義也。與執(zhí)事,謂平生曾與亡者共執(zhí)事。今與喪所則助斂也,所以須生經(jīng)共執(zhí)事,死乃為斂也。若不經(jīng)共執(zhí)事,則褻惡之,故不使斂也。
○“斂焉則為之壹不食”者,生經(jīng)有恩,今又為之斂,為之廢壹食也。
○“凡斂者六人”者,凡者,貴賤同也。兩邊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錦昌黼殺,綴旁七。大夫玄水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赪殺,綴旁三。凡冒,質(zhì)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zhì)殺之裁猶冒也。冒者,既襲所以韜尸,重形也。殺,冒之下稖,韜是上行者也。小斂又覆以夷衾。裁,猶制也,字或為材。
○冒,奧報反,下及注同。黼音甫。殺,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韜,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錦”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尊卑冒制。
○“君錦冒黼殺”者,冒,謂襲后小斂前所用以韜尸也。冒有質(zhì)、殺者,作兩囊,每輒橫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馀一邊不縫,兩囊皆然也。正義曰質(zhì),下者曰殺。君質(zhì)用錦,殺用黼,故云“錦冒黼殺”也。故鄭注《士喪禮》云“冒,韜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質(zhì),下曰殺。質(zhì),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后以質(zhì)韜首而下”。
○“綴旁七”者,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jié)之,故云“綴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赪殺,綴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鄭注《士喪禮》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币源送浦,士赪殺,則君、大夫盡殺為斧文也。又鄭云“象天地”,則大夫以上,無疑有象也。
○“凡冒,質(zhì)長與手齊”者,凡謂貴賤冒通名也。言冒之質(zhì)從頭韜來,至下,長短與手相齊也。
○“殺三尺”者,殺從足韜,上長三尺。
○“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往,猶后也。小斂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斂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喪禮》云:無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質(zhì)殺之裁猶冒也”者,裁,猶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齊於手,下三尺所用繪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zhì)、殺也。但不復(fù)為囊及旁綴也。熊氏分質(zhì)字屬上,殺字屬下為句,其義非也。然始死,幠用斂衾,是大斂之衾。自小斂以前覆尸,至小斂時,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用之小斂,斂訖,則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斂以前所用大斂之衾者,小斂以后停而不用。至將大斂及陳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斂也。所謂大斂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斂時所用無文,當應(yīng)總?cè)氪髷恳聝?nèi),并斂之也。
君將大斂,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尸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于盤上,士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踴,夫人東面亦如之。子弁绖?wù)撸闯煞,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喪,子亦弁绖?br> ○鋪,普吳反,又音斂,下皆同。
[疏]“君將”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君大斂時節(jié)也。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謂東序。端,謂序之南頭也。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謂群臣也。堂廉,謂堂基南畔廉陵之上。楹,謂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東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東楹之西也。案《隱義》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為廉也!
○“北面,東上”者,在基上俱北面,東頭為上也。子在東,尸在阼階,故在基者以東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謂諸父諸兄不仕者,以其賤,故在堂下而向北,以東為上也。若士則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輕,故在房中而鄉(xiāng)南也。皇氏云:“當在西房,以東為上也!苯裰^尸在阼,夫人、命婦在尸西北,外宗等當在東房。
○“小臣鋪席”者,謂下莞上簟,敷於阼階上,供大斂也!妒繂识Y》云:“布席如初!弊⒃疲骸耙嘞螺干萧∫。鋪於阼階上,於堂南北為少南!
○“商祝鋪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禮》喪祝也。其鋪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鋪席上以待尸。
○“士盥于盤上”者,士亦喪祝之屬也!吨芏Y》:“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笔菍(yīng)舉尸,故先盥手於盤上也!峨s記》云“士盥于盤北”是也。
○“士舉遷尸于斂上”者,斂上,即斂處也。
○“卒斂”者,大斂衣裝畢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斂畢,大宰告孝子道:斂畢也。
○“子馮之踴”者,孝子待得告,乃馮尸而起踴。
○“夫人東面亦如之”者,亦馮尸而踴。向者夫人、命婦俱東鄉(xiāng)於尸西,今獨云夫人馮者,命婦賤,不得馮也。馮竟乃斂於棺。
○注“子弁”至“弁绖”。
○正義曰:成服則著喪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此雖以大斂為文,其小斂時,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故《雜記》云“小斂環(huán)绖,公、大夫、士一也”。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之喪,子亦弁绖”者,案《雜記》云“大夫與殯亦弁绖”,與他殯事尚弁绖,明自為父母弁绖可知。其士則素冠。故武叔小斂投冠,是諸侯大夫與天子士同。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于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尸西,東面。遷尸。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先入右者,入門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與巫,巫主辟兇邪也。釋菜,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禮:君非問疾、吊喪不入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門外”,“門外”,衍字耳。辟,必赤反。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馮之”。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大夫大斂節(jié)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聞君至而出門迎君也。
○“先入門右”者,右門內(nèi)東邊也。適子出門迎君,望見馬首,不哭不拜,而先還入門右,北面以待君至也!妒繂识Y》云:“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弊⒃疲骸安豢蓿瑓掛毒,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于門外”者,君臨臣喪,巫祝桃茢以辟邪氣。今至主人門,恐主人惡之,故止巫于門外也!妒繂识Y》云:“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蔽字棺4,具在《檀弓》疏也。
○“君釋菜”者,鄭云“釋菜,禮門神也”。禮:君非間疾吊喪,不入諸臣之家,故禮門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門,升自阼階也。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于序端”者,君隨祝后而升堂,即位於東序之端阼階上之東,是適子臨斂處也!妒繂识Y》云:“君升自阼階,西鄉(xiāng)!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鄉(xiāng)者在門右,君升則主人亦升,立君之北,東房之外,面鄉(xiāng)南,俱欲視斂也。
○“遷尸”者,鄉(xiāng)鋪絞、紟、衾、衣而君至。今列位畢,故舉尸于鋪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斂畢也。
○“主人降,北面于堂下”者,主人得告斂畢事竟,故降西階堂下,而鄉(xiāng)北立待君也。
○“君撫之”者,君臣情重,方為分異,故斂竟而君以手撫案尸,與之別也。
○“主人拜稽顙”者,主人在堂下鄉(xiāng)北,見君撫尸,故拜稽顙,以禮君之恩。
○“君降”者,君撫尸畢而下堂也。
○“升主人馮之”者,君馮之已畢,降堂,而主人升,還馮尸也。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階也。《士喪禮》云:“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薄熬,西鄉(xiāng),命主人馮尸。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尸,不當君所!
○“命主婦馮之”者,君亦又命主婦馮尸也。
○注“巫止”至“斂也”。
○正義曰:所以“巫止”者,禮敬主人,故不用將巫入對尸柩。云“君非間疾吊喪,不入諸臣之家”者,《禮運》文也。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者,以《士喪禮》其子不得升。今大夫之子將斂之時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馀禮猶大夫也。其馀,謂卿、大夫及主婦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士斂之節(jié),士喪,卑,無恩,君不視斂,故云“君不在”也。
○“其馀禮猶大夫也”者,謂鋪衣、列位、男女之儀事,悉如大夫也。若有大夫來而君在位,則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妒繂识Y》云:“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案彼意,則在主人西也。
鋪絞、紟踴,鋪衾踴,鋪衣踴,遷尸踴,斂衣踴,斂衾踴,斂絞、紟踴。目孝子踴節(jié)。
[疏]“鋪絞”至“紟踴”。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孝子貴賤踴節(jié)也。
君撫大夫,撫內(nèi)命婦。大夫撫室老,撫侄、娣。撫,以手按之也。內(nèi)命婦,君之世婦。
○姪,大結(jié)反。娣,大計反。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尸。凡馮尸者,父、母先,妻、子后。目於其親所馮也。馮,謂扶持服膺。
○長,丁丈反,下同。膺,於陵反。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zhí)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執(zhí)之。此恩之深淺尊卑之儀也。馮之類,必當心。
○奉,芳勇反。拘音俱,一音古侯反。馮尸不當君所。不敢屯尊者所馮同處。
○處,昌慮反。凡馮尸,興必踴。悲哀悲哀之至,馮尸必坐。
[疏]“君撫”至“必踴”。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撫尸及馮尸之節(jié)。
○“君撫大夫”者,大夫貴,故自撫之!皳醿(nèi)命婦”者,命婦,君之世婦。撫內(nèi)命婦,則不撫賤者,可知也。
○“大夫撫室者,撫侄娣”者,大夫以室老為貴臣,以侄、娣為貴妾。死則為之服,故并撫之也。既撫侄娣,則賤妾不撫也。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者,君及大夫雖尊,而自主此四人喪,故同馮之。馮父母、撫妻子而并云馮,通言耳。
○“不馮庶子”者,賤,故不得也。
○“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者,士賤,故所馮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尸”者,庶子若有子,則父母亦不馮。前所馮之庶子是無子者也。然君、大夫之庶子雖無子,并不得馮也。
○“凡馮尸者,父母先,妻子后”者,凡,主人也。父、母、妻、子,謂尸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馮尸在先。妻子卑,故馮尸在后。
○“君於臣撫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淺尊卑,馮撫之異也。君尊,但以手撫案尸心,身不服膺也。盧云:“賤者略也。”
○“父母於子執(zhí)之”者,盧云“執(zhí)當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馮之”者,謂服膺心上也。
○“婦於舅姑捧之”者,盧云“尊故捧當心上衣也”。
○“舅姑於婦撫之”者,亦手案尸心,與君為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盧云“拘輕於馮,重於執(zhí)也”,庾云“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賀云“拘其衣衾領(lǐng)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執(zhí)之”者,為妻及自為兄弟,但執(zhí)之。盧無別釋,而賀云“夫於妻執(zhí)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執(zhí)心上衣”。
○“馮尸不當君所”者,所,猶處也。假令君已馮心,則馀人馮者不敢當君所馮之處,則宜少避之。
○“凡馮尸,興必踴”者,凡者,貴賤同然也。馮尸竟則起,俱馮必哀殞,故起人踴,泄之也。
○注“目於其親所馮也”。
○正義曰:“目於其親”,謂死者之親馮尸也。父母先,謂死者父母。妻、子后,是死者之妻、子。故云“目於其親所馮”,謂題目所馮之人。
○注“此恩”至“當心”。
○正義曰:馮者為重,奉次之,拘次之,執(zhí)次之。尊者則馮、奉,卑者則撫、執(zhí)。執(zhí)雖輕於撫,而恩深,故君於臣撫,父母於子執(zhí),是兼有尊卑深淺。云“馮之類,必當心”者,《士喪禮》“君坐,撫當心”,此下云馮尸不敢當君所,明君不撫,得當君所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涂,寢苫枕凷,非喪事不言。君為廬,宮之。大夫、士襢之。宮,謂圍障之也。襢,袒也,謂不障。
○倚,於綺反。苫,如占反。枕,之鴆反。凷,苦內(nèi)反。襢,章善反,注同。露也。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喪,斬衰、齊衰、大功等居廬及堊室至祥、襢以來降殺之節(jié),各依文解之。
○此一經(jīng)論初遭喪,君、大夫、士居廬之禮。
○“居倚廬”者,謂於中門之外,東墻下倚木為廬,故云“居倚廬”。
○“不涂”者,但以草夾障,不以泥涂之也。
○“寢苫枕凷”者,謂孝子居於廬中,寢臥於苫,頭枕於凷。
○“非喪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喪事,口不言說。
○“君為廬,宮之”者,謂廬次以帷障之,如宮墻。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其廬袒露,不帷障也。案《既夕禮》注云:“倚木為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倍ū緹o“枕凷”字,唯有“寢苫”二字。
既葬,柱楣,涂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不於顯者,不涂見面。
○柱,張玉反。楣音眉。見,賢遍反。
[疏]“既葬”至“宮之”。
○正義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謂在墓,柱楣梢舉,以納日光,又以泥涂辟風(fēng)寒。
○“不於顯”者,言涂廬不涂廬外顯處。
○“君、大夫、士皆宮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宮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不欲人屬目,故廬於東南角,既葬猶然。
○適,丁歷反。屬音燭。
[疏]“凡非”至“為廬”。
○正義曰:凡非適子,謂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者,既非喪主,不欲人所屬目,故於東南角隱映處為廬。經(jīng)雖云未葬,其實葬竟亦然也。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常禮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居喪常禮。
○“既葬,與人立”者,未葬,不與人并立。既葬后可與人并立也,猶不群耳。
○“君言王事,不言國事”者,君,諸侯;王,天子也。既可并立,則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猶不自私言己國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大夫、士葬后,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禮也”。
○正義曰:庾氏云“案《曾子問》三年之喪,練不群立,不旅行!贝搜约仍岫c人立,得為常禮者,鄭以下經(jīng)“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權(quán)禮,故以此經(jīng)不言國事及不言家事,大判為常禮也。且《曾子問》據(jù)無事之時,故不群立,不旅行。凡有事須言,故與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绖帶,金革之事無辟也。此權(quán)禮也。弁绖帶者,變喪服而吊服,輕,可以即事也。
○辟音避,下注“猶辟”同。
[疏]“君既”至“辟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是權(quán)禮也。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禮,故從權(quán)事。故云“既葬”,謂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國”者,謂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國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謂身出為王服金革之事也。庾云:“謂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國。候卒哭乃身服王事。前云‘君言王事’,謂言答所訪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國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權(quán)事也,謂國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绖帶,金革之事無辟也”者,此謂服國事也。“弁绖帶”者,吊服也,言卒哭則有吊服。今有事,不得服已變服而服吊服,以從金革之事,無所辟也。變服重,吊服輕,故從戎便也。此與君互也,此言服弁绖,則國君亦弁绖。國君言服王事,則此亦服國事也。但君尊,不言奪服耳。然此言弁绖帶,弁绖,謂吊服,帶,謂喪服要绖。明雖吊服,而有要绖,異凡吊也。
○注“此權(quán)禮也”。
○正義曰:案《曾子問》云“金革之事無辟也”者,魯公伯禽有為為之,是權(quán)禮也。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既祥,黝堊。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nèi)無哭者,樂作矣故也。黝堊,堊室之節(jié)也。地謂之黝,墻謂之堊。外無哭者,於門外不哭也。內(nèi)無哭者,入門不哭也。祥逾月而可作樂,作無哭者。黝堊,或為要期。禫或皆作道。
○黝,於糾反。堊,烏路反,又烏谷反,注同。禫,大感反。道音導(dǎo)。
[疏]“既練”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練及祥、禫之節(jié)。
○“不與人居”者,謂在堊室之中,猶不與人居也。
○“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者,此常禮也。練后漸輕,故得自謀己國家事也。
○“既祥,黝堊”者,祥,大祥也。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堊,白也,新涂堊於墻壁,令白,稍飾故也。
○“祥而外無哭”者,祥亦大祥也。外,中門外,即堊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門外不哭也。
○“祥而內(nèi)無哭”者,內(nèi),中門內(nèi)也。禫巳縣八音於庭,故門內(nèi)不復(fù)哭也。
○“樂作矣故也”者,二處兩時不哭,是并有樂作故也。《隱義》云:“練后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門外,謂堊室也。至大祥則不復(fù)於外。若有吊者,則入即位哭,是外無哭者!
○注“黝堊”至“哭者”。
○正義曰:黝,謂治堊室之地。堊,謂涂堊室之墻。云“地謂之黝,墻謂之堊”者,《釋宮》文。云“祥逾月而可作樂”者,《檀弓》云“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則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樂也。云“樂作無哭”者,以其樂作,故無哭。如鄭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樂,故禫時無哭矣,則經(jīng)云“樂作”之文,但釋禫時無哭之意,不釋祥之無哭;适弦詾橄橹展乃厍,“樂作”之文,釋“二處兩時”無哭,與鄭注違,皇說非也。定本“禫逾月作樂”,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從吉,樂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fù)寢。從御,御婦人也。復(fù)寢,不復(fù)宿殯宮也。
○不復(fù),扶又反。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nèi)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nèi)。婦人不居廬,不寢苫。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歸,謂歸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為母、為并于偽反,下“為之賜”、注“為之”、“則為”并同。
[疏]“禫而”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釋禫節(jié),言禫時從御婦人於內(nèi)也。
○“吉祭而復(fù)寢”者,謂禫祭之后,同月之內(nèi)值吉祭之節(jié),祭吉祭訖,而后復(fù)寢。若不當四時吉祭,則逾月吉祭,乃復(fù)寢,故《士虞記》云“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云“不當四時祭月,則待逾月也”。案《間傳》:“既祥,復(fù)寢!迸c此吉祭復(fù)寢不同者,彼謂不復(fù)宿中門外,復(fù)於殯宮之寢。此吉祭后不復(fù)宿殯宮,復(fù)於平常之寢。文雖同,義別,故此注“不復(fù)宿殯宮也”。明大祥后宿殯宮也。杜預(yù)以為“禫而從御”謂從政御職事,鄭以為御婦人者,下文云“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nèi)”。既言“不御於內(nèi)”,故知此御是御婦人也!皢矢改福染毝鴼w。期九月者,既葬而歸”,注云“歸,謂歸夫家也”。
○正義曰:女子出嫁,為祖父母及兄弟為父后者皆期,九月謂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案《喪服》:女子為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謂“卒哭,喪之大事畢,可以歸於夫家”。此是既練歸,不同者,熊氏云:“《喪服》注云卒哭可以歸,是可以歸之節(jié),其實歸時在練后也!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喪,其臣歸之節(jié)。
○“公之喪”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為公,故云“公之喪”。
○“大夫俟練”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練而歸。
○注“此公”至“之臣”。
○正義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練,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若正君,案《雜記》“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彼謂正君,與此殊,故知此非正君。云“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云“素,先也。君所食都邑,謂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喪而來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歸也”;适纤忪段臑楸。然唯近國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則不包也。熊氏云:“素在君之所,謂此家臣為大夫者素先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謂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今君喪皆在,若大夫、士練及卒哭后,素在君所者歸於家,素食都邑者歸於都邑!比羧缧苁辖,鄭當云“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今不云“及”,其義疑也。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月、忌日則歸哭于宗室。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歸,謂歸其宮也。忌日,死日也。宗室,宗子之家,謂殯宮也。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上,時掌反。
[疏]“大夫”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庶子遭喪歸家之節(jié)。大夫、士,謂庶子為大夫、士也。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故大夫、士有父母之喪,至小祥各歸其宮也!峨[義》曰:“大夫、士父母之喪,既小祥而歸,庶子為大夫、士者也,適子終喪在殯宮也!
○“朔月、忌日則歸哭于宗室”者,朔月,朔、望也。忌日,死日也。宗室,適子家殯宮也。雖練各歸,至忌日及朔、望而歸殯宮也。
○“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者,諸父諸兄弟并期為輕,故至卒哭而各歸。賀氏云:“此弟謂適弟,則庶兄為之次,云至卒哭乃歸也。下云兄不次於弟,謂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謂不就其殯宮為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正義曰:喪既畢,故尊者不居其殯宮次也。
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為之賜,謂有恩惠也。
[疏]“君於”至“斂焉”。
○正義曰:此經(jīng)以下至“君退必奠”,明君於大夫及士、并夫人於大夫、士恩賜、吊臨,主人迎送之節(jié),各隨文解之。
○此一經(jīng)論君於大夫、世婦之禮。此世婦,謂內(nèi)命婦,大斂為常,為之恩賜則小斂而往。然則君於大夫,大斂是常,小斂是恩賜。案隱元年“公子益師卒”,“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者,熊氏云“彼謂卿也,卿則小斂焉,為之賜則未襲而往”。故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公羊》云“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而往可也”,故鄭云“去樂卒事而往,未襲也”。是卿未襲而往。案柳莊非卿,衛(wèi)君即吊,急吊賢也。
於外命婦,既加蓋而君至。於臣之妻略也。
[疏]“於外”至“君至”。
○正義曰:外命婦恩輕,故既大斂入棺、加蓋之后而君至也。則知大夫及世婦未加蓋以前君至也。
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夫人於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小斂焉。於諸妻,為之賜,大斂焉。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俟于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于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于門內(nèi)。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執(zhí)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殷,猶大也。朝夕小奠,至月朔則大奠。君將來,則具大奠之禮以待之,榮君之來也。祝負墉南面,直君北,房戶東也。小臣執(zhí)戈先、后君,君升而夾階立。大夫殯即成服,成服則君亦成服,錫衰而往吊之。
○直如字,又音值,當也。先后,悉見反,下胡豆反;一音并如字。夾,古洽反。擯者進,當贊主人也。始立門,東北面。主人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踴,主人踴。稱言,舉所以來之辭也。視祝而踴,祝相君之禮,當節(jié)之也。
○相,息亮反,下相上并同。
[疏]“於上”至“人踴”。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君賜及夫人於大夫、士及妻妾恩賜之差,又明君吊士、夫夫之禮。
○“於諸妻,為之賜,大斂焉”,諸妻,侄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禮,故為之賜,大斂焉。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婦,當大斂焉;為之賜,小斂焉。
○“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者,謂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婦,既殯而往,但有一禮,無恩賜差降之事。
○“大夫、士既殯而咀薺焉”者,君於大夫,雖視大斂,或有既殯之后而始往,與士同也。
○“使人戒之”者,謂君將往,使人豫戒告主人,使知之。
○“主人具殷奠之禮”者,殷,大也。主人得君之戒告,先備具月朔大奠之禮,重君之來故也。
○“俟于門外”者,君來之時,主人待於門外。
○“見馬首,先入門右”者,謂見君馬首,先君而入門右,謂門東北面。
○“祝先升自阼階”者,君應(yīng)升自阼階,故祝先道君升阼階。
○“負墉南面”者,墉,壁也。祝先升阼階,在君之北,立於房戶之東,皆負辟而鄉(xiāng)南也。
○“君即位于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于阼而西鄉(xiāng)也。
○“小臣二人執(zhí)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者,前后小臣各二人執(zhí)戈,辟邪氣也。君升而小臣夾階,北面俟君也。盧云:“上言‘即位于序端’,謂君臨大夫?qū)⒋髷繒r。禮未成,辟執(zhí)事,故即位于序端。此是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禮已成,故即位于阼階也!
○注“祝負”至“吊之”。
○正義曰:“直君北”者,直,當也。君既在阼階,祝立當君北,在房戶東而南鄉(xiāng)也。云“小臣執(zhí)戈先、后君,君升而夾階立”者,《顧命》云“夾階上刃”,是夾階立也。云“大夫殯即成服”者,大夫除死日,三日殯,與成服同日。主人既成服,故君錫衰而往吊!皵P者進”,擯謂贊於主人禮者。擯者始在門東,北面。今君既升阼,則此擯者進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禮也。然喪贊曰相,而此云擯者,以君之吊禮,無嫌擯道之義,故得以擯言之也。
○“主人拜稽顙”者,以君臨視,故主人于庭中北面拜而稽顙。
○“君稱言”者,稱,舉也。君舉其所來之言,謂吊辭也。舉言既畢,當哭踴。祝以相君,祝先踴,君乃視祝而踴。君踴畢,主人乃踴。
大夫則奠可也,士則出俟于門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于門外。君退,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顙。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則為君之答己。君於大夫疾,三問之;在殯,三往焉。士疾,壹問之;在殯,壹往焉。所以致殷勤也。
[疏]“大夫”至“往焉”。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君來吊士與大夫,其禮不同。
○“大夫則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踴畢,則釋此殷奠于殯可也。言對人君可為此奠。
○“士則出俟于門外”者,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門外,謂君將去也。
○“命之反奠,乃反奠”者,君使人命反設(shè)奠,士乃反入設(shè)奠也。
○“卒奠”者,設(shè)奠畢也。
○“主人先俟于門外”者,奠畢,主人又先出門待君,大夫、士同然。
○“君退,主人送于門外,拜稽顙”者,出去也,主人于門外送之而拜也。
○注“迎不”至“答已”。
○正義曰:案《曲禮》“凡非吊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然則喪法孝子拜賓,無答拜之理。今者君出,孝子雖拜,君無答理。而云“拜迎,則為君之答己”者,以尋常禮敵,孝子雖拜,賓無答理。今君來臨臣,臣既拜迎,奠卑禮隔,意恐君之答己,故不敢拜迎。案僖三十四年有傳“宋,先代之后,於周為客。有喪,拜焉”者,謂其馀諸侯來吊國喪,以其卑,王不拜之;若宋來吊,王用敵禮拜謝之,亦是主人拜賓之義也。
君吊,則復(fù)殯服。復(fù),反也。反其未殯、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謂臣喪既殯后,君乃始來吊也。復(fù),或為服。
[疏]“君吊”至“殯服”。
○正義曰:謂臣喪大斂與殯之時,君有故不得來;至殯后,主人已成服,而君始來吊,主人則復(fù)殯服者。復(fù),反也。殯服謂殯時未成服之服,主人于時反服此服,新君之事,其服則首绖、免、布深衣也,不散帶。故《小記》云“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注云“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后也”。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于下。夫人視世子而踴,奠如君至之禮。夫人退,主婦送于門內(nèi),拜稽顙。主人送于大門之外,不拜。視世子而踴,世子從夫人,夫人以為節(jié)也。世子之從夫人,位如祝從君也。
[疏]“夫人”至“不拜”。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夫人吊臣禮。
○“先入門右”者,門,亦大門也,謂孝子迎君之妻禮,亦如迎君禮也。
○“夫人入,升堂即位”者,亦升阼階,西鄉(xiāng),如君也。
○“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于下”者,主婦,臣妻也。既夫人來吊,故婦人為主人。當夫人升堂即位時,而主婦從西階而下,拜稽顙於堂下,如男主也。
○“夫人視世子而踴”者,世子,夫人之世子,隨夫人來也。夫人來吊,則世子在前道引,其禮如祝道君也。
○“奠如君至之禮”者,亦先戒,乃具殷奠。夫人即位哭后,主婦拜竟而設(shè)奠事,如君吊禮者。若士則亦主人先出而聽命反奠也。
○“夫人退,主婦送于門內(nèi),拜稽顙”者,門,寢門也。婦人迎送不出門,故夫人去,於路寢門內(nèi)而拜送之。而不拜迎而拜送之義,與君同也。
○“主人送于大門之外,不拜”者,亦如送君也。而不拜者,喪無二主,主婦已拜,故主人不拜。
大夫君,不迎于門外,入即位于堂下。主人北面,眾主人南面,婦人即位于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后主人而拜。入即位于下,不升堂而立阼階之下,西面,下正君也。眾主人南面於其北,婦人即位於房中。君雖不升堂,猶辟之也。后主人而拜者,將拜賓,使主人陪其后,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無二也。
○下正,戶嫁反。
[疏]“大夫”至“而拜”。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大夫君之禮,不迎于門外者,貶於正君。謂大夫下臣稱大夫為君,故曰“大夫君”也。
○“入即位于堂下”者,阼階下也。大夫君入寢門,不得升堂,乃即阼階下位而西鄉(xiāng)也。
○“主人北面”者,主人,適子也。其君既即阼階下位,故適子辟之,位所以在君之南,北面也。
○“眾主人南面,婦人即位于房中”者,婦人之位在堂,其君既來,故婦人并為位于東房中也。然此言婦人即位房中,非止大夫之君,亦總正君來禮如此也。又不言大夫之君妻來者,當同夫人禮也。又前君臨大斂,云“主婦尸西”,不言辟者,大斂哀深,故不辟君。今既殯后哀殺,故辟也。亦與前互也。
○“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后主人而拜”者,若當此大夫君來吊時,或有其本國之君命,或有國中大夫、命婦之命,或有昔經(jīng)使四鄰之國卿大夫遣使來吊。若或有此諸賓在庭,則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諸賓也。所以爾者,喪用尊者拜賓故也。君雖代為主拜賓,而猶不敢同於國君專代為主,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后也。主人在君后而拜,謂君先拜,主人后拜也。
○注“婦人”至“二也”。
○正義曰:“婦人即位于房中”者,東房中也。“君雖不升堂,猶辟之也”者,以婦人合在戶西東面,君來升堂,婦人辟之在房中。今大夫君來雖不升堂,婦人猶辟之於房中也。然案未大斂之前,君雖來,主婦猶在尸西,其既殯已后,君雖來,不顯婦人之位。今此大夫君云“婦人即位房中”,明正君既殯而來,婦人亦即位房中也,故云“猶辟之”。云“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無二也”者,以經(jīng)云“其君后主人而拜”,是君在前,主人在后。又君拜在前,主人拜在后,是主人立與拜皆在君后,不與君同時拜。君既為主,當推君在前,故云“主人無二”也。
君吊,見尸柩而后踴。涂之后,雖往不踴也。踴,或為哭,或為浴。
[疏]“君吊”至“后踴”。
○正義曰:君吊臣,唯見尸柩乃踴者。若不見尸柩,則不踴。案前文“既殯”,君往,“視祝而踴”。殯后有踴者,皇氏云“雖殯未涂,則得踴”,故鄭此注云“涂之后,雖往不踴也”。是既殯未涂,得有踴也。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榮君之來。
[疏]“大夫”至“必奠”。
○正義曰:君不先戒,故臣不得具殷奠。
○“君退,必奠”者,君來不先戒,當時雖不得殷奠,而君去后必設(shè)奠告殯,以榮君來故也。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大棺,棺之在表者也!短垂吩唬骸疤熳又姿闹,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贝艘詢(nèi)說而出也。然則大棺及屬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諸無革棺,再重也。大夫無椑,一重也。士無屬,不重也。庶人之棺四寸。上大夫,謂列國之卿也。趙簡子云:“不設(shè)屬、椑!睍r僣也。
○屬音燭,后皆同。椑,步歷反。重,直龍反,下同。兕,訶履反。被,皮義反,下同。厚,尸豆反。杝,以支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僣,子念反。
[疏]“君大”至“六寸”。
○正義曰:此一節(jié)以下至篇末,總論君、大夫、士等棺槨及飾棺之異,并碑繂之殊,各依文解之。
○此一經(jīng)論君、大夫、士等棺槨厚薄之制。禮: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云“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謂椑棺也”;“梓棺二”,注云“所謂屬與大棺”。然則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三尺四寸也。若上公棺則去水皮,所馀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若侯、伯、子、男則又去兕皮,但馀三棺,為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也。若上大夫則又去椑,所馀屬六寸及大棺八寸,為一重,合厚一尺四寸。若下大夫亦有屬四寸及大棺六寸,但寸數(shù)減耳。大棺六寸,屬四寸,合厚一尺也。若士則不重,唯大棺六寸也。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者,屬六寸,椑四寸,二者合一尺,就大棺八寸為一尺八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去椑四寸,所馀二種合為一尺四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者,各減二寸,合馀一尺也。
○“士棺六寸”者,無屬,唯大棺六寸也。
○注“大棺”至“僣也”。
○正義曰:以名大棺,故知在表,云“四者皆周”者,謂水、兕革棺、杝棺、梓棺等皆周於尸,惟槨不周!按艘詢(nèi)說而出也”者,謂《檀弓》此文從內(nèi)而說,以次出外,而謂近尸有水革,次外有兕革,次外有椑,次外有屬,次外有大棺。云“然則大棺及屬用梓,椑用杝”者,以《檀弓》云“杝棺一,梓棺二”,從內(nèi)出外而言。此先云大棺及屬,乃始云椑,是從外鄉(xiāng)內(nèi)而說,故知大棺及屬當梓棺也,椑當杝棺也。云“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者,以天子四,上公三,去其一重,故知革棺不被,但有兕也。云“諸侯無革棺,再重也”者,以此經(jīng)但云君大棺、屬、椑,不云革,故知無革棺也。此“君”謂侯、伯、子、男也。此經(jīng)上、下大夫但云大棺與屬,無杝椑,是大夫無椑,一重也。經(jīng)唯云“大棺六寸”,是士無屬,不重也。案《檀弓》“孔子為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槨”,是庶人之棺四寸。云“趙簡子云,不設(shè)屬、椑,時僣也”者,案哀公二年,簡趙子與鄭師戰(zhàn)于鐵。簡子自誓云“桐棺三寸,不設(shè)屬、辟”,“下卿之罰也”。案此,大夫依禮無椑,趙簡子所云罰始無椑,故知當時大夫常禮用椑,是時僣也。
君里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里棺用玄綠,用牛骨鐕。士不綠。鐕,所以琢著里。
○鐕,子南反,釘也。椓,陟角反,本又作椓。著,直略反。
[疏]“君里”至“不綠”。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里棺之制。里棺,謂以繪貼棺里也。朱繒貼四方,以綠繒貼四角。定本經(jīng)中“綠”字皆作“琢”,琢謂鐕,琢朱繒貼著於棺也。
○“用雜金鐕”者,鐕,釘也。舊說云用金釘,又用象牙釘,雜之以琢朱綠著棺也!夺屃x》云:“朱綠皆繒也!
○“雜金鐕”,《尚書》曰:“貢金三品,黃、白、青色!
○“大夫里棺用玄綠”者,四面玄,四角綠。
○“用牛骨鐕”者,不用牙金也。
○“士不綠”者,悉用玄也。亦同大夫用牛骨僣,不言,從可知也。
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用漆者,涂合牝牡之中也。衽,小要也。
○要,一遙反,下同。
[疏]“君蓋”至“二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衽束之數(shù)。
○“君蓋用漆”者,蓋棺上蓋用漆,謂漆其衽合縫處也。
○“三衽三束”者,衽,謂燕尾合棺縫際也。束,謂以皮束棺也。棺兩邊各三衽,每當衽上輒以牛皮束之,故云“三衽三束”也。
○“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者,亦漆衽合縫處也。大夫、士橫衽有束,每衽有束,故云“二衽二束”也。
○“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者,士卑,故不漆也。言二衽二束者,與大夫同!短垂吩啤肮资s二,衡三”者,據(jù)君言也。若大夫、士,橫唯二束,此文是也。故鄭注《司士》云:“結(jié)披必當棺束,於束系紐,天子、諸侯載柩三束,大夫、士二束!薄秵蚀笥洝吩唬骸熬c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后玄。士二披,用纁。”人君禮文,欲其數(shù)多,圍數(shù)兩旁言六耳,其實旁三是也;适喜灰娻嵵俗,以為此經(jīng)大夫、士二衽二束者,據(jù)披從束而言,其橫皆為三束,其義非也。
君、大夫鬊爪實于綠中,士埋之。綠當為角,聲之誤也。角中,謂棺內(nèi)四隅也。鬊,亂發(fā)也。將實爪、發(fā)棺中,必為小囊盛之,此綠或為簍。
○“鬊音舜。爪,側(cè)巧反。囊,乃剛反,徐音托。盛音成。簍,魯口反。
[疏]“君大”至“埋之”。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鬊、爪之異。
○“實于綠中”者,綠即棺角也,其死者亂發(fā)及手足之爪,盛于小囊,實于棺角之中。
○“士埋之”者,士賤,亦有物盛發(fā)、爪而埋之。
○注“綠當為角”。
○正義曰:知綠當為角者,上文綠為色,以飾棺里,非藏物之處。以綠與角聲相近,經(jīng)云綠中,故讀綠為角。
君殯用輴,欑至于上,畢涂屋。大夫殯以幬,欑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殯見衽,涂上帷之。欑,猶菆也。屋,殯上覆如屋者也。幬,覆也。暨,及也。此記參差,以《檀弓》參之,天子之殯,居棺以龍輴,欑木題湊象槨,上四注如屋以覆之,盡涂之。諸侯輴不畫龍,欑不題湊象槨,其他亦如之。大夫之殯,廢輴,置棺西墻下,就墻欑其三面涂之。不及棺者,言欑中狹小,裁取容棺。然則天子、諸侯差寬大矣。士不欑,掘地下棺,見小要耳。帷之,鬼神尚幽闇也。士達於天子皆然。幬,或作錞,或作焞。
○輴,敕倫反。欑,才冠反,下同。幬音道,注同。暨,其器反,注同。見,賢遍反,注同。菆,才工反,本亦作叢。參,初金反。差,初宜反。題音啼。湊,七豆反,注徐之樹反,下同。差寬,初賣反,又初隹反。掘,其越反,又其勿反。錞,徒對反,又徒臥反,又徒偎反。焞依字支允反,又支悶反,徐都臥反,沈都雷反。
[疏]“君殯”至“帷之”。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尊卑殯之制度。
○“君殯用輴”者,君,諸侯也。殯時置棺於輴內(nèi)。
○“欑至于上”者,以休欑輴至於棺上。
○“畢涂屋”者,畢,盡也。此所欑殯之大,有似屋形。欑之既訖,盡涂其屋也。
○“大夫殯以幬”者,幬,覆也,謂棺衣覆之也。大夫言幬覆,則王侯并幬覆也。謂棺衣覆之,言大夫幬即加斧之類是也。
○“欑置于西序”者,屋堂西頭壁也。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為屋也。
○“涂不暨於棺”者,暨,及也。王侯涂之,而欑廣,去棺遠;大夫亦涂,而欑狹,去棺近,裁使涂不及棺,故云“不暨棺”也。
○“士殯見衽,涂上帷之”者,士掘肂見衽,其衽之上所出之處亦以木覆上而涂之,故謂“涂上”也!妒繂识Y》云:“乃涂!弊⒃疲骸耙阅靖补咨隙恐,為火備也。帷之者,帷障也。貴賤悉然,故朝夕哭乃徹帷也。
○注“欑猶”至“皆然”。
○正義曰:云“欑猶菆也”者,謂菆聚其木,周於外也。云“屋,殯上覆如屋者”也,解經(jīng)“畢涂屋”,屋是殯上之覆,形似於屋,故云“如屋”。云“此記參差”者,謂記此《大記》之文,其事參差。若君據(jù)天子,應(yīng)稱龍輴,不得直云殯用輴。若君據(jù)諸侯,不得云“欑至于上,畢涂屋”。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諸侯,故云參差。云“以《檀弓》參之”,《檀弓》云:“天子之殯,菆涂龍輴以槨”,故知天子殯居棺以龍輴。又云“以槨”,故知欑木題湊象槨”。云“上四注如屋以覆之”者,謂上以四注垂而鄉(xiāng)下,如似屋檐,以覆其上。云“盡涂之”者,謂四邊及上皆涂之。云“諸侯輴不畫龍,欑不題湊象槨”者,以《檀弓》唯云“天子龍輴”,此經(jīng)直云“君殯用輴”,不云龍,是諸侯不龍也,謂不畫輴轅為龍!短垂肺ㄔ啤疤熳忧埻魁堓愐詷 ,則知諸侯不題湊象槨。云“其他亦如之”者,除此龍輴、題湊象槨之外,其他亦如之。其他謂菆木、畢涂屋,亦如天子也。必知天子槨四阿者,成二年《左傳》云“朱文公卒,槨有四阿”,是僣天子禮。但凡殯之禮,天子先以龍輴置於客位殯處,然后從阼階舉棺於輴中,輴外以木菆輴之四邊,木高於棺,乃從上加綃黼於棺上,然后以木題湊。題,頭也。湊,鄉(xiāng)也,謂以木頭相湊鄉(xiāng)內(nèi)也。象槨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以泥涂之於屋之上,又加席三重於殯上。其諸侯則居棺以輴,亦菆木輴外,木高於棺,后加布幕於棺上,又菆木於涂上,不題湊象槨也。雖不象槨,亦中央高似屋形,但不為四注,故經(jīng)云“畢涂屋”,總包君也。涂上加席三重,云大夫之殯廢輴者,案下《檀弓》云“三臣廢輴”,據(jù)殯時也,是大夫之殯廢輴。云“欑中狹小,裁取容棺”者,以經(jīng)云“涂不暨于棺”,明其狹小。卑者既狹,則知天子諸侯差寬大矣。云“士達於天子皆然”者,謂皆帷之。
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熬者,煎穀也,將涂,設(shè)於棺旁,所以感蚍蜉,使不至棺也。《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庇衷唬骸霸O(shè)熬,旁各一筐!贝蠓蛉N,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手足皆一,其馀設(shè)於左右。
○熬,五羔反。種,章勇反,下及注同?鹨艨。臘音昔。蚍音毗。蜉音浮。
[疏]“熬君”至“臘焉”。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熬穀之異。熬者謂火熬其穀使香,欲使蚍蜉聞其香氣食穀,不侵尸也。
○“加魚臘焉”者,魚臘謂乾臘。案《特牲》士臘用兔,《少牢》大夫臘用麋,天子諸侯無文,當用六獸之屬,亦為感蚍蜉。
○注“士喪”至“左右”。
○正義曰:此云“士二種四筐”,《士喪禮》“熬,黍、稷各二筐”,又與此同,故引之。又引《士喪禮》云“設(shè)熬,旁一筐”者,證設(shè)熬之處。云“大夫三種,加以粱”者,以《曲禮》云“歲兇,大夫不食粱”。明豐年常食粱,故知大夫加以粱。《公食大夫禮》:“黍、稷、稻、粱!痹啤熬姆N,加以稻,四筐,則手足皆一”者,當以士喪四筐,設(shè)熬旁各一筐,則兩旁有兩筐,首有一筐,足有一筐也。云“其馀設(shè)於左右”者,兩旁在首足以外,皆設(shè)於左右旁也。
飾棺:君龍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錦褚,加偽荒;纁紐六,齊五采,五貝;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皆戴圭;魚躍拂池。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纁紐二,玄紐二,齊三采,三貝;黻翣二,畫翣二,皆戴綏;魚躍拂池。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絞;纁紐二,緇紐二,齊三采,一貝,畫翣二,皆戴綏。士戴前纁后緇,二披用纁。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眾惡其親也;,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笆坎坚。蓟摹闭,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緣邊為黼文,畫荒,緣邊為云氣;痦隇榱徐镀渲卸。偽,當為帷,或作于,聲之誤也。大夫以上,有褚以衤親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紐,所以結(jié)連帷荒者也。池,以竹為之,如小車笭,衣以青布,柳象宮室,縣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君、大夫以銅為魚,縣於池下。揄,揄翟也,青質(zhì)五色,畫之於絞繒而垂之,以為振容,象水草之動搖,行則又魚上拂池!峨s記》曰“大夫不揄絞繒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士則去魚。齊,象車蓋蕤,縫合雜采為之,形如瓜分然。綴貝落其上乃旁。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系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jié)前后披也。漢禮:翣以木為筐,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衣以白布。畫者,畫云氣,其馀各如其象;柄長五尺,車行使人持之而從,既窆,樹於壙中!短垂吩弧爸苋藟χ昧牎笔且病=,當為緌,讀如冠蕤之蕤,蓋五采羽,注於翣首也。
○黻音弗。褚,張呂反,下同。偽,依注讀為。帷,位悲反,齊如字,齊才細反。翣,所甲反。戴,丁代反,下及注同。披,彼義反,彼甫發(fā)反,下同。綏,依注為緌,音蕤,耳隹反,下同。揄音遙,注同。紐,女九反。緇,側(cè)具反。壙,古晃反。惡,烏路反。衣,於既反,下“衣以”皆同。以上,時掌反,下“魚上”同。笭音零。縣音玄,下皆同。搖音遙,一音以照反。去,起呂反!败嚿w蕤”絕句,一讀以蕤向下。瓜,古華反。分,扶問反,又皮莧反,又夫云反。壙,古曠反。高,古報反,又如字。長,直諒反,又如字,后放此。從,才用反。
[疏]“飾棺”至“用纁”。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葬時尊卑棺飾。
○“君龍帷”者,君,諸侯也。帷,柳車邊障也,以白布為之。王侯皆畫為龍,象人君之德,故云“龍帷”也。
○“三池”者,諸侯禮也。池謂織竹為籠,衣以青布,桂著於柳上荒邊爪端,象平生宮室有承霤也。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象之。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闕於后一,故三池也。
○“振容”者,振,動也。容,飾也,謂以絞繒為之,長丈馀,如幡。畫幡上為雉,縣於池下為容飾。車行則幡動,故曰“振容”。
○“黼荒”者,荒,蒙也,謂柳車上覆,謂鱉甲也。緣荒邊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
○“火三列”者,列,行也。於鱉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畫為火三行也;穑稳绨氕h(huán)也。
○“黼三列”者,又畫為兩“己”相背,為三行也。
○“素錦褚”者,素錦,白錦也。褚,屋也。於荒下又用白錦以為屋也。葬在路象宮室也。故《雜記》云“素錦以為屋而行”,即褚是也。
○“加偽荒”者,帷是邊墻,荒是上蓋,褚覆竟而加帷荒加褚外也。“纁紐六”者,上蓋與邊墻相離,故又以纁為紐連之相著,旁各三,凡用六紐,故云“纁紐也”。
○“齊五采”者,謂鱉甲上當中央,形員如華蓋,高三尺,徑二尺馀。五采,謂人君以五采繒衣之列行相次,故云“五采”也。
○“五貝”者,又連貝為五行,交絡(luò)齊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者,“畫翣二”者,翣形似扇,以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也。凡有六枚,二畫為黼,二畫為黻,二畫為云氣。諸侯六,天子八!抖Y器》云:“天子八翣,諸侯六,大夫四!编嵶ⅰ犊p人》云:“《漢禮器制度》‘飾棺,天子龍、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龍翣二,其載皆加璧也!
○“皆戴圭”者,謂諸侯六翣,兩角皆戴圭玉也。
○“魚躍拂池”者,凡池必有魚,故此車池縣絞雉,又縣銅魚於池下。若車行則魚跳躍上拂池也!峨[義》曰“振容在下”,是魚在振容間。
○“君纁戴六”者,事異飾棺,故更言君也。纁藏,謂用纁帛系棺紐者柳骨也。謂之戴者,戴,值也。使棺堅值,棺橫束有三,亦每一束兩邊輕各屈處為紐,三束有六紐。今穿纁戴於紐以系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者,纁,謂亦用絳帛為之,以一頭系所連柳纁戴之中,而出一頭於帷外,人牽之,每戴系之,故亦有六也。謂之披者,若牽車登高,則引前以防軒車;適下則引后以防翻車,欹左則引右,欹右則引左,使車不傾覆也。
○“大夫畫帷”者,不得為龍,畫為云氣。
○“二池”者,不得三,故二也。庾云:“兩邊而已!辟R云:“前后各一。”
○“不振容”者,謂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為振容,故云“不振容”也。為池上揄絞則有也。
○“畫荒”者,不為斧而為云氣也。
○“火三列,黼三列,素錦褚”者,與咀墁也。
○“纁紐二,玄紐二”者,不得六,故用四,以連四旁也。不并一色,故二為纁,二為玄也。
○“齊三采”者,絳黃、黑也。
○“三貝”者,又降二也。
○“黼翣二,畫翣二”者,降兩龍也。
○“皆戴綏”者,翣角不圭,但用五采用作綏,注翣兩角也。
○“魚躍拂池”者,無絞雉而有縣銅魚也。
○“大夫戴前纁后玄”者,事異,故更言大夫也。降人君,故不并用纁也,其數(shù)與披同,用四也。
○“披亦如之”者,色及數(shù)悉與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者,士帷及荒者,白布為之而不畫也。
○“一池”者,唯一池在前也。
○“揄絞”者,亦畫揄雉於絞,在於池上,而池下無振容。知者,大夫既不振容,明士亦不振容於池下。
○“纁紐二,緇紐二”者,又降玄用緇也,猶用四,連四旁。
○“齊三采”者,與大夫同也。
○“一貝”者,又降二行,但一行絡(luò)之耳。
○“畫翣二,皆戴綏”者,又降二黻也。池上翣悉綏,故云“皆”也。
○“士戴前纁后緇”者,事異,故直言士也。戴當棺束,每束各在兩邊,前頭二戴用纁,后頭二戴用緇,通兩邊為四戴,舉一邊即兩戴也。
○“二披用纁”者,據(jù)一邊前后各一披,故云“二披用纁”。若通兩旁,則亦四披也。
○注“飾棺”至“首也”。
○正義曰:“以華道路及壙中”者,以翣入壙中,則知馀物堪入壙中者皆入。云“荒,蒙也”者,以《爾雅》荒、蒙俱訓(xùn)為“奄”,故荒得為蒙。云“皆所以衣柳也”者,謂木材有此帷荒在外衣覆之,故云“皆所以衣柳”。云“黼荒,緣邊為黼文,畫荒,緣邊為云氣”者,既云“黼荒、畫荒”,又云“火三列,黻三列”,火、黻既為三列,其處寬多,宜在荒之中央,則知黼之與畫宜在荒之外畔。鄭云“偽當為帷,或作于”者,偽字與帷聲相近。又諸本偽字作于者,于、帷聲又相近,因聲相近而遂誤作偽字,或作于字,故云“聲之誤”也。云“紐,所以結(jié)連帷荒”者,荒在上,帷在旁,屬紐以結(jié)之,與束棺屬披之紐別也。故鄭注《司士》云“謂結(jié)披必當棺束,於束系紐”,是披紐與此異也。云“池以竹為之,如小車笭,衣以青布”者,鄭以漢之制度而知“如小車笭”者,以小車之箱必猶狹長,故云“如小車笭”。云“縣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云”者,荒之爪,謂荒之材出外,若人之指爪,而縣此池於荒之爪端,其池若官室之承霤然。云,語辭也。云“以銅為魚,縣於池下”者,以參漢之制度而知也。云“揄,揄翣也,青質(zhì)五色”者,《爾雅·釋鳥》文。經(jīng)云“揄絞”,故知畫揄於絞繒也。經(jīng)云“振容”,故知垂之以為振容,象水草之揄搖。云“行則魚躍上拂池”者,以經(jīng)云“魚躍拂池”,躍是鄉(xiāng)上之名,非行不動,故知行則魚上拂池。引《雜記》曰“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者。此經(jīng)云“不振容”,《雜記》云:“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若屬於池,則振容;不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云“士則去魚”者,言士同大夫不振容,更又去魚,故云“士則去魚”。此云士揄絞,明大夫亦揄絞,但大夫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為振容,而皇氏不解鄭之此旨,謂大夫不揄絞而有銅魚,士無銅魚而有揄絞,以為魚陰而絞陽,大夫逼君,故奪其陽。不尋其義,一何疏妄之甚!云“齊,象車蓋蕤”者,此車蓋四面有垂下蕤,今此齊形象此車蓋及蕤,謂上象車蓋,旁象蓋蕤。云“縫合雜采為之,形如爪分然”者,言齊形既圓,上下縫合雜采,豎有限襵,如瓜內(nèi)之子,以穰為分限然也。皇氏云:“如虎掌之爪,皮外其色有部分若然!贝俗⑽〒(jù)班瓜,事恐不合耳。云“所以連系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jié)前后披”者,謂用此戴索連系棺束之紐與外畔柳材,使相當值。謂連棺著柳,將披一頭以結(jié)此戴,更垂披頭鄉(xiāng)外,使人執(zhí)之,備柩車傾動。云“以木為筐”者,謂以木為翣之筐,若門戶四面筐也。云“廣三尺,高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者,謂廣、方,正不圓曲也。云“綏當為緌”至“翣首也”者,以《周禮》夏采掌染鳥羽為夏翟之色,故名夏采。其職掌復(fù)建綏,故知綏五采用注翣首,謂翣之兩角,諸侯則戴以圭。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國車,二綍無碑,比出宮,御棺用功布。大夫廢輴,此言輴,非也。輴,皆當為“載以輇車”之輇,聲之誤也。輇,字或作團,是以文誤為國。輇車,柩車也,尊卑之差也。在棺曰綍,行道曰引,至壙將窆又曰綍,而設(shè)碑,是以連言之。碑,桓楹也。御棺,居前為節(jié)度也。士言比出宮,用功布,則出宮而止,至壙無矣。綍,或為率。
○輴依注音輇,市專反,下同;王敕倫反。綍音弗。碑,彼皮反。御棺,一本作御柩。葆音保。用國,依注亦作輇,市專反,王如字,云“一國所用”。比,必例反,注同。柩,尹九反。引音胤。率音律。
[疏]“君葬”至“功布”。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葬時在路,尊卑載柩之車及碑綍之等。
○“君葬用輴”者,諸侯載柩在路而用輴,當用輇車,用輴非也。
○“四綍二碑”者,綍有四條,條有二所,此諸侯也。天子則六綍四碑。
○“御棺用羽葆”者,《雜記》云:諸侯用匠人執(zhí)羽葆以鳥羽。注:於柄末如蓋,而御者執(zhí)之居前,以指麾為節(jié)度也。
○“大夫葬用輴”者,言輴非,亦當為用輇也。
○“二綍二碑”者,碑各一孔,樹於壙之前后,綍各穿之也。
○“士葬用國車”者,國亦當為輇也。
○“二綍無碑”者,手縣下之。
○“比出宮,御棺用功布”者,比出宮,謂柩在宮墻內(nèi)也。功布,大功布也,士用大功布為御也。大夫用茅,自廟至墓。士卑,御自廟至大門墻內(nèi)而止,出路便否,至墓不復(fù)御也。《隱義》云:“羽葆、功布等,其象皆如麾。”
○注“大夫”至“無矣”。
○正義曰:鄭引大夫廢輴,此經(jīng)云“葬用輴”,與《檀弓》違,故云“此言輴,非也”。云“輴皆當為載以輇車之輇”者,謂經(jīng)云“君葬用輴”,“大夫葬用輴”,此二“輴”皆當為“載以輇車”之輇,讀從《雜記》之文,謂君及大夫皆載以輇車,明不以輴也。必知非輴者,以此文云“士葬用國車”,國字與團字相似,因誤耳。團與輇聲相類,輇則蜃車也。在路載柩,尊卑同用蜃車,故知經(jīng)云輴者,非也。輴、國皆當為輇,云尊卑之差也!霸诠自唤暋闭撸适显疲骸疤熳又T侯以下載柩車同皆用輇也。其尊卑之差異,在於棺飾耳,則前經(jīng)棺飾是尊卑異也!毙苁显疲骸白鸨爸,謂此經(jīng)君四綍二碑,御於用羽葆。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無碑,御棺用功布”,失鄭注意,其說非也。云“行道曰引,至壙將窆又曰綍,而設(shè)碑,是以連言之”者,此一經(jīng)所論在道之時,未論窆時下棺之節(jié),既是在涂,經(jīng)當應(yīng)云引。而云“綍與碑”者,其初時在涂,后遂窆葬,因在涂,連言窆時,故云“是以連言之”。至窆時下棺,天子則更載以龍輴,故《遂師》注云“蜃車,柩路也。行至壙,乃設(shè)奠復(fù)載以龍輴”。是天子殯用龍輴,至壙去蜃車,載以龍輴。以此約之,則諸侯殯以輴,葬則用輇明矣。若大君,唯朝廟用輴,殯則不用輴,葬時亦無輴也。士則殯,不用輴,朝廟得用輴軸。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輴軸,與大夫異。禮有損之而益之也。云“碑,桓楹也”者,下《檀弓》云“三家視桓楹”,是僣也,則天子用大木為碑,謂之豐碑。諸侯則樹兩大木為碑,謂之桓楹。此經(jīng)言稱二綍二碑,故云“桓,楹也”。謂每一碑樹兩楹。云“士言此出宮,用功布,則出宮而止,至壙無矣”者,以士卑,故出宮在路,無御柩之物。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君,命毋譁,以鼓封。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封,《周禮》作“窆”,窆,下棺也。此封,或皆作斂,《檀弓》曰“公輸若方小斂,般請以機封”,謂此斂也。然則棺之入坎為斂,與斂尸相似,記時同之耳。咸讀為緘。比柩車及壙,說載除飾,而屬紼於柩之緘,又樹碑於壙之前后,以紼繞碑間之鹿盧,輓棺而下之。此時棺下窆,使輓者皆系紼而繞要、負引,舒縱之,備失脫也。用紼去碑者,謂縱下之時也。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又擊鼓為縱舍之節(jié)。大夫、士旁牽緘而已。庶人縣窆,不引紼也。禮:唯天子葬有隧。今齊人謂棺束為緘繩,咸,作為椷。
○封,依注作窆,彼驗反,下及注“機封”同。咸,依注讀為緘,古咸反。毋音無,下同。譁音華。說,吐活反。輓音晚。繞,而沿反。要,一遙反?v,子用反,下同。舍音捨。隧音遂。延,道也。椷,古咸反,一本作緘。
[疏]“凡封”至“止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尊卑下棺之制。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者,封當為窆,窆謂下棺。下棺之時,將綍一頭以系棺緘,又將一頭繞碑間鹿盧,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負引者漸漸應(yīng)鼓聲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負引”也。
○“君封以衡”者,諸侯禮大物多,棺重,恐棺不正,下棺之時別以大木為衡,貫穿棺束之緘,平持而下,備傾頓也。
○“大夫、士以咸”者,大夫、士無衡,使人以綍直系棺束之緘,而下於君也。
○“君命無譁,以鼓封”者,謂君下棺時命令眾人無得喧嘩,以擊鼓為窆時縱舍之節(jié),無一鼓漸縱綍也。
○“大夫命母哭”者,大夫卑,不得擊鼓,直命人使無哭耳。
○“士哭者相止也”者,士又卑,不得施教令,直以哭者自相止。
○注“封周”至“緘繩”。
○正義曰:“此封,或皆作斂”者,謂《禮記》馀本此經(jīng)中“封”字皆作“斂”字者,鄭以窆有斂義,故引《檀弓》之文“,斂般請以機窆”,故云謂此斂也。云“然則棺之入坎為斂,以斂尸相似,記時同之耳”者,以下棺與斂尸相似,故作記之時,他本同稱斂,故下棺亦以為斂也。云“屬紼於柩之緘者”,至壙說載除飾之后,謂解此蜃車之綍,系於柩之緘束之繩。云“又樹碑於壙之前后,以紼繞碑間之鹿盧,輓棺而下之”者,諸侯四綍二碑,前后二紼,各繞前后二碑之鹿盧,其馀兩綍於壙之兩旁,人輓之而下。其天子,則下《檀弓》注云“天子六綍四碑,前后各重鹿盧”,如鄭此注,天子紼既有六,碑但有四,故以前碑后碑各鹿盧,每一碑用二綍,前后用四綍,其馀兩綍系於兩旁之碑。案下《檀弓》注云“諸侯之繂”,不云前后重鹿盧,則諸侯之碑前后不重鹿盧也。前碑后碑各用一紼,其馀二紼在旁,人持而下棺也。經(jīng)云“用綍去碑”,謂前后綍耳。其在旁之綍無碑也,故前經(jīng)“士二綍,無碑也”。是綍有人持之法,不要在碑也。案《檀弓》注云:“前后重鹿盧,唯據(jù)天子。”皇氏云:“諸侯亦有前后重鹿盧,四紼系於前后二碑,旁邊無紼!奔冗`鄭注,下棺又危,其義恐非也。云“禮:唯天子葬有隧”者,案僖二十五年《左傳》云:晉侯請隧,王弗許,曰“王章也”。是隧為天子典章,諸侯請,故知天子有隧也。杜元凱注《左傳》:“闕地通路曰隧。”諸侯皆縣柩而下,路則輴也。故《遂師》注云“至壙說載除飾,更復(fù)載以龍輴”,是載以輴入隧道;适显疲骸肮讖亩拢煲约{明器。”其說兼路也。云“今齊人謂棺束為緘繩”者,以今人之語證經(jīng)緘是束棺之物。
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槨,謂周棺者也。天子柏槨以端,長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槨五寸。五寸,謂端方也。此謂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耳。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六等,其槨長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聞其差所定也?鼓局,蓋與槨方齊。天子五重,上公四重,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
○而上,時掌反?,苦浪反,徐戶剛反。重,直龍反,下同。
[疏]“君松”至“木槨”。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所用槨木不同。
○“君松槨”者,君,諸侯也。諸侯用松為槨材也。盧云:“以松黃腸為槨!北R云:“黃腸,松心也。”
○“大夫柏槨”者,以柏為槨,不用黃腸,下天子也。
○“士雜木槨”者,士卑,不得同君,故用雜木也。
○注“槨謂”至“一重”。
○正義曰:“天子柏槨以端,長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槨五寸,五寸謂端方也”者,鄭以槨木長短及厚薄無文,故引柏槨以端、長六尺,明槨材每段長六尺也。又庶人厚五寸者,欲明槨材每段厚薄廣狹五寸也,故云“謂端方也”。端,頭也,謂材頭之方,天子長六尺,謂尊者用大材,庶人方五寸,是卑者用小材。云“六等,其槨長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聞其差所定也”者,天子既六尺而下,未知諸侯、卿、大夫、士、庶人節(jié)級之數(shù),庶人自五寸而上,未知士及大夫、卿與諸侯、天子差益之數(shù),故云“未聞其差所定”。案《檀弓》“柏槨以端,長六尺”,注云“其方蓋一尺”。以此差之,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雖有此約,又無正文可定。云“抗木之厚,蓋與槨方齊”者,以槨繞四旁,抗木在上,俱在於外,故疑厚薄齊等。云“天子五重以下”者,據(jù)抗木之數(shù)言之,故《禮器》“天子五重八翣”是也。每一重縮二在下,衡三在上,故《既夕》注云“象天二合地二也”。
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間可以藏物,因以為節(jié)。
○祝,昌六反。甒音武。
[疏]“棺槨”至“容甒”。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棺槨之間廣狹所容也。
○“君容柷”者,柷如漆筩,是諸侯棺槨間所容也。若天子棺槨間則差寬大,故《司幾筵》云“柏席用萑”,玄謂“柏,槨字摩滅之馀。槨席,藏中神坐之席是也”。諸侯棺槨間亦容席,故《司幾筵》云“柏席”,“諸侯則紛純”,稍狹於天子,故此云“容柷”。
○“大夫容壺”者,壺是漏水之器,大夫所掌。
○“士容甒”者,甒,盛酒之器,士所用也。
君里槨、虞筐。大夫不里槨。士不虞筐。里槨之物,虞筐之文,未聞也。
[疏]“君里”至“虞筐”。
○正義曰:盧氏雖有解釋,鄭云未聞,今略盧氏不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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