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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卷十八 大射第七在線閱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請你點(diǎn)此糾錯或發(fā)表評論

卷十八 大射第七

  三耦卒射。賓降,取弓矢于堂西。不敢與君并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畢。

[疏]“三耦”至“堂西”。
  ○注“不敢”至“事畢”。
  ○釋曰:自此盡“其而俟”,論第二番射三耦訖,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賓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與君并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于公,小射正取公之決、拾,并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與君并俟告也。云“取之以升,俟君事畢”者,案下文云“公將射,則賓降適堂西,袒、決、遂,執(zhí)弓,搢三挾一個,升自西階”,是君事畢。君事畢,賓降,袒、決、遂,乃更升。若然,賓於此不即袒、決、遂者,去射時遠(yuǎn),故不可即袒也。

諸公、卿則適次,繼三耦以南。言繼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諸公”至“以南”。
  ○注“言繼”至“夫北”。
  ○釋曰:言“適次”者,但射位在堂東,次在洗東南,今諸公卿東南適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云“繼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繼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將射,則司馬師命負(fù)侯,皆執(zhí)其旌以負(fù)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將”至“而俟”。
  ○注“君尊若始焉”。
  ○釋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時,司馬命負(fù)侯,三耦將射,司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將射,司馬使更命負(fù)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馬師反位。隸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撲,適阼階下,告射于公,公許。適西階東,告于賓。告當(dāng)射也。今文曰阼階下,無適。

遂搢撲,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于東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東堂。授弓,當(dāng)授大射正。拂弓,去塵。

[疏]“小射”至“東堂”。
  ○注“授弓”至“去塵”。
  ○釋曰:據(jù)此經(jīng)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禮,大射正一人,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據(jù)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下云“小射正奉決拾以笥”,與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與取決、拾別,則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當(dāng)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執(zhí)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當(dāng)授大射正也。

公將射,則賓降,適堂西,袒、決、遂,執(zhí)弓,搢三挾一個,升自西階,先待于物北,一笴,東面立。不敢與君并。笴,矢幹。東面立,鄉(xiāng)君也。

[疏]“公將”至“面立”。
  ○注“不敢”至“君也”。
  ○釋曰:云“公將射,則賓降”者,案前文賓降適堂西取弓矢,無賓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實即升矣,是以此文云賓降。云“笴,矢幹”者,案《周禮·矢人》矢幹長三尺,則此賓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馬升,命去侯如初,還右,乃降,釋弓,反位。還右,還君之右也,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后也。今文曰右還。

[疏]注“還右”至“右還”。
  ○釋曰:云“還右,還君之右也”者,君為下射,賓為上射,司馬在君之西南,揚(yáng)弓命去侯訖,還君之右東而南,西向,降自西階!蔼q出下射之南,還其后也”者,由如上文初將射時,司馬立於物閒,南揚(yáng)弓,命去侯訖,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后,降自西階,前后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還”,不從右還者,若右還,則右還於上射,不得還君,故不從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zhí)弓,皆以從於物。笥,萑葦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職”。
  ○釋曰: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別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則大射正與司正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遂立司射為司正,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為一人,與上解似相違者,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相當(dāng),則大射正與司射別。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對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決,興,贊設(shè)決,朱極三。極猶放也,所以韜指,利放弦也。以朱韋為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無極,放弦契於此指,多則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贊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東堂,小射正又坐取拾,興。贊設(shè)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復(fù)位。既袒乃設(shè)拾。拾,當(dāng)以韝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釋曰:案上文設(shè)決訖,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贊設(shè)拾”,拾當(dāng)拾斂膚體,宜在朱襦之上。故鄭云“既袒乃設(shè)拾,拾當(dāng)以韝襦上”!多l(xiāng)射》云“袒決遂”,以其無襦,故遂與決得俱時設(shè)。若大夫?qū)κ可,袒纁襦,設(shè)遂亦當(dāng)在袒后。

大射正執(zhí)弓,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壹,左執(zhí)弣,右執(zhí)簫,以授公。公親揉之。順,放之也。隈,弓淵也。揉,宛之,觀其安危也。今文順為循,古文揉為紐。

[疏]“大射”至“揉之”。
  ○注“順放”至“為紐”。
  ○釋曰:云“順,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順放之。云“觀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記·弓人》云“其弓安,其弓!闭撸怨跽邽槲,其弓強(qiáng)者為安,則此云觀安危者,謂試弓之強(qiáng)弱。

小臣師以巾內(nèi)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屬。內(nèi)拂,恐塵及君也。稍屬,不搢矢。大射正立于公后,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當(dāng)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揚(yáng),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揚(yáng),過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發(fā),大射正受弓而俟,拾發(fā)以將乘矢。公,下射也,而先發(fā),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釋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訖,乃次下射。此公為下射,當(dāng)后射,今君射前於賓,故鄭云“先發(fā)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師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東堂。

小射正以笥受決、拾,退奠于坫上,復(fù)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贊襲。公還而后賓降,釋弓于堂西,反位于階西,東面。階西東面,賓降位。

[疏]注“階西”至“降位”。
  ○釋曰:案上文賓受獻(xiàn)訖,降立於階西東面,此云“反位於階西,東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賓。賓升復(fù)筵,

[疏]“公即”至“復(fù)筵”。
  ○釋曰:此公與賓復(fù)升即位者,公卿以下當(dāng)繼射,公與賓當(dāng)觀之,故升就位也。

而后卿大夫繼射。

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決、遂,執(zhí)弓,搢三挾一個,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眾皆繼射,釋獲皆如初。諸公卿言取弓矢,眾言釋獲,互言也。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zhí)馀獲適阼階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彼旧洳桓嬲,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馀獲,馀筭也。無馀筭則無所執(zhí)。古文曰馀筭。反位,坐委馀獲于中西,興,共而俟。

司馬袒執(zhí)弓,升,命取矢如初。負(fù)侯許諾,以旌負(fù)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如初。小臣委矢于楅,如初。司馬,司馬正,於是司馬師亦坐乘矢。

[疏]“司馬”至“如初”。
  ○釋曰:自此盡“就席”,論射訖,取矢委於楅之事。
  ○注“司馬”至“乘矢”。
  ○釋曰:知“司馬,是司馬正,司馬師亦坐乘矢”者,此經(jīng)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故知也。

賓、諸公、卿、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撫之,進(jìn)束,反位。異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馬正也。進(jìn),前也。又言束,整結(jié)之,示親也。

[疏]注“異束”至“殊之也”。
  ○釋曰:公卿皆異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對,其矢俱束之,及其脫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內(nèi),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賓之矢,則以授矢人于西堂下。是言矢人,則納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職。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東堂下可知。

司馬釋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

[疏]注“此言”至“於楅”。
  ○釋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者,案上文司馬降,釋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馬降釋弓之時,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當(dāng)依司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見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馬降釋弓”,與卿大夫升為節(jié)耳,故鄭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適階西,釋弓,去撲,襲,進(jìn)由中東,立于中南,北面視筭。釋弓去撲,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撲”。
  ○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數(shù)筭之事。直言“去撲”,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執(zhí)弓,挾一個,搢撲。明此時去矢,后更挾之。

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先數(shù)右獲。固東面矣,復(fù)言之者,少南就右獲。二筭為純。純猶全也,耦陰陽也。一純以取,實于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s,從也。於數(shù)者東西為從。古文縮皆作蹙。每委異之。易校數(shù)。有馀純,則橫諸下。又異之也,自近為下。一筭為奇,奇則又縮諸純下。又從之。興,自前適左,從中前北也,更端,故起。東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斂筭,實于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變於右也。其馀如右獲。謂所縮所橫者。司射復(fù)位,釋獲者遂進(jìn)取賢獲執(zhí)之,由阼階下北面告于公。賢獲,勝黨之筭也。執(zhí)之者,齊而取其馀。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比糇髣伲瑒t曰:“左賢於右!币约償(shù)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若干奇。若左右鈞,則左右各執(zhí)一筭以告,曰:“左右鈞!边復(fù)位,坐,兼斂筭,實八筭于中,委其馀于中西,興,共而俟。

司射命設(shè)豐。當(dāng)飲不勝者射爵。

[疏]“司射命設(shè)豐”。
  ○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二番射訖,行射爵之事。

司宮士奉豐,由西階升,北面坐設(shè)于西楹西,降復(fù)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散,南面坐奠于豐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釋曰:自此以上,其疏見於《鄉(xiāng)射》,於此不復(fù)言。云“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者,案《詩》云:“兕觥其,旨酒思柔!弊⒃疲邯,陳設(shè)貌。觥,罰爵,不手授。此飲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猶罰爵也。案獻(xiàn)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飲罰爵者,取於豐,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逼淙钪畠(nèi),雖大夫亦取於豐者,以其作三耦與眾耦同事,故不復(fù)殊之。

司射遂袒執(zhí)弓,挾一個,搢撲,東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眾射者:“勝者皆袒、決、遂,執(zhí)張弓。執(zhí)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挾弦。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卻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執(zhí)弣。”固襲說決、拾矣,復(fù)言之者,起勝者也。不勝者執(zhí)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zhí)弣,無所挾也。

[疏]注“固襲”至“挾也”。
  ○釋曰:云“固襲說決、拾矣,復(fù)言之者,起勝者也”者,起勝者,射畢之時,降堂,皆就次襲說決拾矣,故云固襲。今復(fù)言之者,以其勝者更袒決遂,故復(fù)言。不勝,襲,說決拾,欲與勝者相起復(fù)發(fā),故復(fù)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來飲。

三耦及眾射者皆升,飲射爵于西階上。不勝之黨無不飲。

[疏]注“不勝之黨無不飲”。
  ○釋曰:以其經(jīng)云“三耦及眾射者皆升飲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勝之黨無不飲。但大射者,所以擇士以助祭,今若罰爵,在於不勝之黨,雖數(shù)中亦受罰。及其助祭,雖飲射爵亦得助祭。但在勝黨,雖不飲爵,若不數(shù)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飲罰據(jù)一黨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藝,義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飲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賢也。少右,辟飲者,亦因相飲之禮然。

[疏]注“先升”至“禮然”。
  ○釋曰:云“亦因相飲之禮然”者,案《鄉(xiāng)飲酒》、《鄉(xiāng)射》獻(xiàn)酬之禮,獻(xiàn)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勝者進(jìn),北面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jìn),坐奠于豐下,興,揖。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不備禮也。右手執(zhí)觶,左手執(zhí)弓。

[疏]注“立卒”至“執(zhí)弓”。
  ○釋曰:案《鄉(xiāng)飲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決之,受罰不備禮也。云“右手執(zhí)觶,左手執(zhí)弓”者,以其執(zhí)弛弓不釋於地,明知未飲時兩手執(zhí)弓。今受罰爵,右手執(zhí)爵,為便左手執(zhí)弓可知。

不勝者先降,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復(fù)并行。

[疏]“不勝者先降”。
  ○注“后升”至“并行”。
  ○釋曰:云“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勝者先升”,此文“不勝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復(fù)并行”者,見下文“與升飲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復(fù)并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適次,釋弓,襲,反位。仆人師繼酌射爵,取觶實之,反奠于豐上,退俟于序端。仆人師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辯為之酌。

升飲者如初,三耦卒飲。若賓、諸公、卿、大夫不勝,則不降,不執(zhí)弓,耦不升,此耦謂士也。諸公卿或闕,士為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重恥尊也。

[疏]“若賓”至“不升”。
  ○注“此耦”至“尊也”。
  ○釋曰:知“此耦謂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經(jīng)云“耦不升”,故云此耦謂士也。是以鄭解其意云:諸公卿或闕,士為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云“重恥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對飲尊者是可恥之事,不對飲是重恥尊者也。

仆人師洗,升實觶以授,賓、諸公、卿、大夫受觶于席,以降,適西階上,北面立飲,卒觶,授執(zhí)爵者,反就席。雖尊亦西階上立飲,不可以己尊枉正罰也。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

[疏]注“雖尊”至“夫也”。
  ○釋曰:云“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者,正罰,謂上文飲者在左,勝者在右,於西階之上北面,跪取豐上之觶飲之是也。今雖不取於豐,亦於西階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

若飲公,則侍射者降,洗角觶,升酌散,降拜。侍射,賓也,飲君則不敢以為罰,從致爵之禮也。

[疏]“若飲”至“降拜”。
  ○注“侍射”至“禮也”。
  ○釋曰:云“侍射,賓也”者,以其賓與君對射,耦自相飲,故知侍射者賓也。云“飲君則不敢以為罰,從致爵之禮也”者,罰爵,如上文罰者飲之而已,今則從《燕》,臣致爵於君之禮,下文所謂夾爵者是也。但此經(jīng)云“角觶”,與上文觶皆是“三升曰觶”。觶與角連,故謂之角觶,或單言角,或單言觶。是以《禮記·少儀》云:“侍射則約矢,侍投則擁矢,勝則洗爵而請不角!弊⒃疲骸敖侵^觥,罰爵也。於尊長與客,如獻(xiàn)酬之爵!庇帧对姟吩疲骸拔夜米帽速铞 !泵珎髟疲骸百铞,角爵!惫{云:“兕觥,罰爵!笔瞧浣怯z、兕觥皆罰爵。此角觶以兕角為之,非謂“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觶對下文飲君云象觶,故云角觶,謂賓酌如兕,自飲君,即下文賓降洗象觶,亦從獻(xiàn)酬之爵,不敢用罰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觶,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辭,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觶,賓進(jìn)受觶,降洗散觶,升實散,下拜,小臣正辭,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復(fù)酌自飲者,夾爵也。但如致爵,則無以異於《燕》也。夾爵,亦所以恥公也。所謂若飲君,燕則夾爵。

[疏]注“賓復(fù)”至“夾爵”。
  ○釋曰:云“所謂若飲君,燕則夾爵”者,言所謂《鄉(xiāng)射》文。彼云“燕”者,則此經(jīng)夾爵也。

賓坐,不祭,卒觶,降奠于篚,階西東面立。不祭,象射爵。

[疏]注“不祭象射爵”。
  ○釋曰:案上文受罰者取爵於豐,飲之,不祭。此云君爵不祭,是以賓飲夾爵亦不祭,皆與射同,故云“象”。

擯者以命升賓,賓升就席。擯者,司正也。今文席為筵。若諸公、卿、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zhí)弛弓,特升飲。此耦亦謂士也。特猶獨(dú)也。以尊與卑為耦,而又不勝,使之獨(dú)飲,若無倫匹,孤賤也。眾皆繼飲射爵,如三耦。射爵辯,乃徹豐與觶。徹,除也。

司宮尊侯于服不之東北,兩獻(xiàn)酒,東面,南上,皆加勺,設(shè)洗于尊西北,篚在南,東肆,實一散于篚。為大侯獲者設(shè)尊也。言尊侯者,獲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設(shè)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則不獻(xiàn)大侯之獲者。散,爵名,容五升。

[疏]“司宮”至“于篚”。
  ○注“為大”至“五升”。
  ○釋曰:自此盡“侯而俟”,論設(shè)尊獻(xiàn)服不之事。云“不於初設(shè)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則不獻(xiàn)大侯之獲者”。若然,此設(shè)大侯之獲者,君不射則不設(shè)之,不豫設(shè)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張侯先設(shè)大侯,君射大侯,張之,必君射者。但圣人設(shè)法,一與一奪,以大射者為祭,擇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親,故奪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張大侯。至此設(shè)大侯之尊,君射訖乃設(shè)之者,許其自優(yōu)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則不設(shè),射乃設(shè)之。云“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韓詩傳》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笔瞧渖⑷菸迳病

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xiàn)服不。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馬之屬,掌養(yǎng)猛獸而教擾之者。洗酌皆西面。

[疏]“司馬”至“服不”。
  ○注“言服”至“西面”。
  ○釋曰:云“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云“服不,司馬之屬”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馬下六十官之屬者。云“掌養(yǎng)猛獸而教擾之”者,猛獸,熊、羆之屬,教之使擾馴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諸擾,使歸服王者。云“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設(shè)尊、設(shè)洗皆東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獻(xiàn)旅食尊,后酌者為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統(tǒng)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近其所為獻(xiàn)。

[疏]“服不”至“受爵”。
  ○注“近其所為獻(xiàn)”。
  ○釋曰:云“近其所為獻(xiàn)”者,以其服不得獻(xiàn),由侯所為,故不近乏而近侯獻(xiàn)之,故云近其所為獻(xiàn)也。

司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不俟卒爵,略賤也。此終言之,獻(xiàn)服不之徒乃反位。

[疏]“司馬”至“反位”。
  ○注“不俟”至“反位”。
  ○釋曰:云“不俟卒爵,略賤也”者,案上文獻(xiàn)服不訖,又案下文“卒祭,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shè)薦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禮祭侯訖,今司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賤也。云“此終言之。獻(xiàn)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與其徒二人共在獲所獻(xiàn),服不亦兼獻(xiàn)徒。此經(jīng)唯見獻(xiàn)服不,不見獻(xiàn)其徒,即云司馬反位,明獻(xiàn)徒后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終言之,其實獻(xiàn)徒后乃反位,故下注云“司馬正皆獻(xiàn)之”是也。

宰夫有司薦,庶子設(shè)折俎。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鄉(xiāng)射》記曰:“獲者之俎,折脊、脅、肺!

[疏]“宰夫”至“折俎”。
  ○注“宰夫”至“脅肺”。
  ○釋曰:云“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鄉(xiāng)射》記者,此俎實無文,故引之為證。

卒錯,獲者適右個,薦俎從之。不言服不,言獲者,國君大侯,服不負(fù)侯。其徒居乏待獲,變其文,容二人也。司馬正皆獻(xiàn)之。薦俎已錯,乃適右個,明此獻(xiàn)己,已歸功於侯也。適右個由侯內(nèi)。《鄉(xiāng)射》記曰:“東方謂之右個。”

[疏]“卒錯”至“從之”。
  ○注“不言”至“右個”。
  ○釋曰:云“國君大侯,服不負(fù)侯。其徒居乏待獲,變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獲!编嵮匀荻苏,欲見服不與徒二人皆得獻(xiàn),故鄭云“司馬正皆獻(xiàn)之”。云“適右個由侯內(nèi)”者,以其既祭左個,次祭右個,乃祭於中,故云適右個由侯內(nèi)。

獲者右執(zhí)爵,右祭薦俎,二手祭酒。祭俎不奠爵,不備禮也。二手祭酒者,獲者南面於俎北,當(dāng)為侯祭於豆閒,爵反注,為一手不能正也。此薦俎之設(shè),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寧侯,無或若女不寧侯,不屬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強(qiáng)飲強(qiáng)食,貽女曾孫諸侯百福。”諸侯以下,祝辭未聞。

[疏]“獲者”至“祭酒”。
  ○注“祭俎”至“未聞”。
  ○釋曰:云“祭俎不奠爵,不備禮也”者,言祭俎者,謂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種,此云祭是祭肺也,非是離肺。知者,案《鄉(xiāng)射記》云:“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庇衷唬骸搬尗@者之俎,折脊、脅、肺。皆有祭!眲t此俎祭肺亦離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云此不奠爵,不備禮者,但祭肺、離肺兩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備禮。云“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禮·梓人》文。云“諸侯以下,祝辭未聞”,知諸侯不與天子祝辭,同而云未聞?wù),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中之則得為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諸侯則不得云“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辭有異,但未聞耳。

適左個,祭如右個,中亦如之。先祭個,后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多l(xiāng)射禮》曰:獻(xiàn)獲者,“俎與薦皆三祭”。

[疏]注“鄉(xiāng)射”至“三祭”。
  ○釋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謂一處有三祭。

卒祭,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此鄉(xiāng)受獻(xiàn)之位也。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

[疏]“卒祭”至“東面”。
  ○注“此鄉(xiāng)”至“卒爵”。
  ○釋曰:云“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獻(xiàn)之時,侯西北面者,欲歸功於侯故也。今卒爵雖同舊處而東面者,以其前受獻(xiàn)為己,今卒爵還為己卒爵,故東面,是以云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也。

設(shè)薦俎,立卒爵。不言不拜既爵,司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多l(xiāng)射禮》曰:“獲者薦右東面立飲!

[疏]“設(shè)薦”至“卒爵”。
  ○注“不言”至“立飲”。
  ○釋曰:云“不言不拜既爵,司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決《鄉(xiāng)射》“獲者薦右東面立飲,不拜既爵”。此則不言之,以其司馬在,對司馬不拜既爵,司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鄉(xiāng)射禮》者,此不言立位之處,當(dāng)同《鄉(xiāng)射》薦者東面立。

司馬師受虛爵,洗,獻(xiàn)隸仆人與巾車、獲者,皆如大侯之禮。隸仆人掃侯道,巾車,張大侯及參侯、干侯之獲者,其受獻(xiàn)之禮,如服不也。隸仆人巾車,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后以及先可知。

[疏]“司馬”至“之禮”。
  ○注“隸仆”至“可知”。
  ○釋曰:云“隸仆人掃侯道”者,謂君射時,初掃之時,亦是隸仆人也。云“巾車,張大侯”者,舉尊者而言。其參侯、干侯亦張之,是以上文司馬“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此直云大侯,舉尊而言也。云“及參侯、干侯之獲者”,以其上文以獻(xiàn)大侯服不獲者,明此經(jīng)獲者是糝侯、犴侯可知。云“隸仆人巾車,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隸仆人、巾車素?zé)o其位,而經(jīng)云“如大侯之禮”,明就大侯之位受獻(xiàn),是以鄭云“功成於大侯也”。云“不言量人者,此自后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張侯之時,先言量人,后言巾車,君射之時乃有隸仆人掃侯道。受獻(xiàn)先言隸仆人,后言巾車,是自后以及先,隸仆尚得獻(xiàn),明量人在巾車之先得獻(xiàn)可知。

卒,司馬師受虛爵,奠于篚。獲者之篚。

獲者皆執(zhí)其薦,庶子執(zhí)俎從之,設(shè)于乏少南。少南,為復(fù)射妨旌也。隸仆人、巾車、量人,自服不而南。

[疏]注“隸仆”至“而南”。
  ○釋曰:知“自服不而南”者,雖無正文,以其受獻(xiàn)於服不之位,明繼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復(fù)負(fù)侯而俟。

司射適階西,去撲,適堂西,釋弓,說決、拾,襲,適洗,洗觚,升實之,降,獻(xiàn)釋獲者于其位,少南。獻(xiàn)釋獲者與獲者異,文武不同也。去撲者,撲不升堂也。少南,辟中。

[疏]“司射”至“少南”。
  ○釋曰:自此盡“反位”,論獻(xiàn)釋獲者之事。
  ○注“文武不同”。
  ○釋曰:言“文武不同”者,以其獻(xiàn)獲者於侯西北面受獻(xiàn),歸功於侯,是其武獻(xiàn);釋獲者升堂酌酒,東面獻(xiàn)之,就釋筭之所,是其文,故云文武不同。

薦脯醢、折俎,皆有祭。俎與服不同,唯祭一為異。

[疏]注“俎與”至“為異”。
  ○釋曰:云“俎與服不同”者,以其俱用一俎。云“唯祭一為異”者,上祭侯之俎,引《鄉(xiāng)射》獲者“俎與薦皆三祭”,鄭《鄉(xiāng)射》注云:“祭侯三處!敝链双I(xiàn)釋獲者,不主祭侯,正唯一祭俎耳,故云唯祭一為異。

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釋獲者就其薦坐,左執(zhí)爵,右祭脯醢,興,取肺,坐祭,遂祭酒。祭俎不奠爵,亦賤不備禮。

[疏]注“祭俎”至“備禮”。
  ○釋曰:上祭侯之時,祭俎不奠爵,不備禮,至此祭俎亦祭肺不奠爵,賤,亦不備禮。

興,司射之西,北面立卒爵,不拜既爵。司射受虛爵,奠于篚。釋獲者少西辟薦,反位。辟薦少西之者,為復(fù)射妨司射視筭,亦辟俎也。

[疏]注“亦辟俎也”。
  ○釋曰:以其薦俎相將,薦既辟,俎亦辟可知。

司射適堂西,袒、決、遂,取弓,挾一個,適階西,搢撲以反位。為將復(fù)射。

[疏]“司射”至“反位”。
  ○注“為將復(fù)射”。
  ○釋曰:自此盡“于公如初”,論司射請公為三番射事。

司射倚撲于階西,適阼階下,北面請射于公,如初。不升堂,賓諸公卿大夫既射矣,聞之可知。

[疏]注云“不升堂,賓諸公卿大夫既射矣,聞之可知”者,決前司射升堂,請射于公升,今不升者,諸公卿大夫前已射,聞之矣。

反搢撲,適次,命三耦皆袒、決、遂,執(zhí)弓,序出取矢。曏言拾,是言序,互言耳。

[疏]“反搢”至“取矢”。
  ○注“曏言”至“言耳”。
  ○釋曰:自此盡“襲反位”,論三耦與卿大夫取矢之事。云“曏言拾”者,謂第一射時,三耦云拾取矢。云“是言序”者,謂序出次時,一耦先后互者,皆次序出次,至庭拾取矢。

司射先反位。言先,先三耦也。司射既命三耦以入次之事,即反位。三耦入次,袒、決、遂,執(zhí)弓挾矢,乃出反次外西面位。曏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位,無所先也。

[疏]“司射先反位”。
  ○注“言先”至“先也”。
  ○釋曰:云“曏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無所先也”者,凡言反位者,謂前已有位,今乃反之,是今禮反於舊位。舊位第一番之時,三耦次外舊無位,司射雖先有位,不得言先反位,是以決之。

三耦拾取矢如初,小射正作取矢如初。小射正,司射之佐,作取矢,禮殺,代之。

[疏]“三耦”至“如初”。
  ○注“小射”至“代之”。
  ○釋曰:云“禮殺,代之”者,決第一番不言小射正作取矢。

三耦既拾取矢,諸公、卿、大夫皆降,如初位,與耦入於次,皆袒、決、遂,執(zhí)弓,皆進(jìn)當(dāng)楅,進(jìn)坐,說矢束。上射東面,下射西面,拾取矢,如三耦。皆進(jìn)當(dāng)楅,進(jìn)三耦揖之位也。凡繼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從初。

[疏]“三耦”至“三耦”。
  ○注“皆進(jìn)”至“從初”。
  ○釋曰:云“凡繼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從初”者,言凡繼射命耦者,前三耦卒射后,大夫降至“三耦之南,西面北上,司射東面于大夫西,比耦,大夫與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比眾耦”云云。至公即席后,賓升階復(fù)位還筵,而后卿大夫繼射,后“眾皆繼射,釋獲皆如初”,注云:“諸公卿言取弓矢,眾言釋獲,互言也。”既《司射》注:“司射所作,唯上耦!笔谴宋男∩湔魅钍叭∈福韵乱酂o作拾文,故曰“不作取矢從初”,從三耦法也。

若士與大夫為耦,士東面,大夫西面。大夫進(jìn)坐,說矢束,退反位。說矢束,自同於三耦,謙也。

[疏]注“說矢”至“謙也”。
  ○釋曰:云“自同於三耦,謙也”者,以其三耦是士之束,既是大夫,若束則異於三耦,故云說矢束自同於三耦謙也!多l(xiāng)射》“坐說矢束”,注云:“說矢束者,下耦以將拾取!北瞬谎酝钫,彼三耦非大夫故也。

耦揖進(jìn),坐兼取乘矢,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兼取乘矢,不敢與大夫拾。

大夫進(jìn)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搢三挾一個,揖進(jìn)。大夫與其耦皆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諸公、卿升就席。大夫反位,諸公卿乃升就席,大夫與己上下位。

[疏]注“大夫”至“下位”。
  ○釋曰:諸公卿大夫自為耦者,拾取矢在前,大夫與士耦者說矢束,拾取矢在后,今待大夫反位,公卿乃升就席者,以其上大夫與下大夫同是大夫爵,但上下有異耳。故上大夫待下大夫反位,乃后升就席。

眾射者繼拾取矢,皆如三耦,遂入于次,釋弓矢,說決、拾、襲,反位。

司射猶挾一個以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升,命去侯,負(fù)侯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倚撲于階西,適阼階下,北面請以樂于公,公許。請奏樂以為節(jié)也。始射,獲而未釋獲,復(fù)釋獲,復(fù)用樂行之。君子之於事也,始取茍能,中課有功,終用成法,教化之漸也。射用應(yīng)樂為難?鬃釉唬骸吧湔吆我月,循聲而發(fā),發(fā)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

[疏]注“請奏”至“者乎”。
  ○釋曰:云“請奏樂以為節(jié)也”者,謂若天子《騶虞》九節(jié),諸侯《貍首》七節(jié),大夫《采蘋》,士《采蘩》皆五節(jié)。云“始射,獲而未釋獲”者,謂第一番三耦射中時,雖唱獲未釋筭。云“復(fù)釋獲”者,謂第二番眾耦皆射,釋筭未作樂。云“復(fù)用樂行之”者,謂第三番射,非直釋筭,復(fù)用樂焉。云“射用應(yīng)樂為難”者,但禮射,其容體比於禮,其節(jié)奏比於樂,又須中於侯,名為應(yīng)樂節(jié)。云“孔子曰”者,《禮記·射義》文。引之者,證射用應(yīng)樂而為難之意。

司射反,搢撲,東面命樂正曰:“命用樂!毖跃忻脴飞湟。樂正在工南,北面。

[疏]注“言君”至“北面”。
  ○釋曰:云“樂正在工南,北面”者,此時工在洗東西面,樂正在工南北面,司射在西階下東面。經(jīng)云“命樂正”者,東面遙命之。

樂正曰:“諾。”司射遂適堂下,北面視上射,命曰:“不鼓不釋!辈慌c鼓節(jié)相應(yīng),不釋筭也。鼓亦樂之節(jié)。《學(xué)記》曰:“鼓無當(dāng)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凡射之鼓節(jié),《投壺》其存者也!吨芏Y》射節(jié):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以下五。

[疏]注“不與”至“下五”。
  ○釋曰:引《學(xué)記》者,證鼓得與樂為節(jié)之事。云“凡射之鼓節(jié),《投壺》其存者也”者,射之鼓節(jié)多少無文,案今《禮記·投壺》篇圖出魯鼓、薛鼓,云“取半以下為投壺節(jié),盡用之為射節(jié)”,是其投壺存者。云“《周禮》射節(jié):天子九”以下者,是《射人》、《樂師》皆有此支,引之者,證射節(jié)多少。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命大師,曰:“奏《貍首》,閒若一!睒氛髅媸苊,左還東面,命大師以《大射》之樂章,使奏之也!敦偸住罚菰姟对鴮O》也。貍之言不來也。其詩有“射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后世失之,謂之《曾孫》。曾孫者,其章頭也!渡淞x》所載《詩》曰“曾孫侯氏”是也。以為諸侯射節(jié)者,采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yù)”,有樂以時會君事之志也。閒若一者,調(diào)其聲之疏數(shù)重節(jié)。

[疏]“上射”至“若一”。
  ○注“樂正”至“重節(jié)”。
  ○釋曰:云“《貍首》,逸詩《曾孫》也”者,以其《貍首》是篇名,《曾孫》是章頭。知者,以其《射義》上文云:其節(jié),天子以《騶虞》,諸侯以《貍首》,卿大夫以《采蘋》,士以《采蘩》。以類言之,《騶虞》、《采蘋》是篇名,《貍首》篇名可知!渡淞x》下文“諸侯君臣盡志於射”,又云“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小大莫處,御於君所”,注云:“此《曾孫》之詩,諸侯之射節(jié)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獻(xiàn)賓、獻(xiàn)公、獻(xiàn)卿、獻(xiàn)大夫,乃后樂作而射也!鄙显啤敦偸住,下云《曾孫》!对鴮O》,章頭也,是以鄭云“《曾孫》其章頭,《射義》所載曾孫侯氏”是也。云“后世失之,謂之《曾孫》”者,以《曾孫》為篇名是失之,云曾孫其章頭也,是正世人也。云“小大莫處”已下,“則燕則譽(yù)”以上,皆《射義》文。彼注以燕,以射先行燕禮乃射是也。云“閒若一者,調(diào)其聲之疏數(shù)重節(jié)”者,謂九節(jié)、七節(jié)、五節(jié),中閒相去,或希疏或密數(shù),中閒使如一。必疏數(shù)如一者,重此樂故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反位,奏《貍首》以射。三耦卒射。賓待于物如初。公樂作而后就物,稍屬,不以樂志。其他如初儀。不以樂志,君之射儀,遲速從心,其發(fā)不必應(yīng)樂,辟不敏也。志,意所儗度也!洞呵飩鳌吩唬骸拔嶂酒淠!

[疏]“大師”至“初儀”。
  ○注“不以”至“其目”。
  ○釋曰:此經(jīng)云“如初”者,皆如上第二番射法,唯作樂為異耳。云“辟不敏也”者,若以樂志,不與樂節(jié)相應(yīng),則見君不敏。今不以樂志,遲速從心,其發(fā)不必應(yīng)樂,是辟不敏也。引《春秋傳》者,定八年《左氏傳》文:正月,公侵齊,門于陽州,其時魯人顏息射人中眉,退曰:“我無勇,吾志其目也!狈献⒃疲褐局衅淠,是非其誠,詐以自矜。引之者,證志是意所擬度也。

卒射如初。賓就席,諸公、卿、大夫、眾射者皆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反位。釋獲者執(zhí)馀獲進(jìn)告。左右卒射,如初。

司馬升,命取矢,負(fù)侯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小臣委矢,司馬師乘之,皆如初。司射釋弓、視筭,如初。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復(fù)位。

司射命設(shè)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zhí)張弓,不勝者執(zhí)弛弓,升、飲,如初,卒、退豐與觶,如初。

司射猶袒、決、遂,左執(zhí)弓,右執(zhí)一個,兼諸弦,面鏃,適次,命拾取矢,如初。側(cè)持弦矢曰執(zhí)。面猶尚也。兼矢於弦,尚鏃,將止,變於射也。

[疏]注“側(cè)持”至“射也”。
  ○釋曰:上文皆云“挾一個”,此經(jīng)云“執(zhí)一個”,故上注云:“方持弦矢曰挾!币云鋵⑸涔室病4俗⒃疲骸皞(cè)持弦矢曰執(zhí)。”謂鏃向上,故云“兼矢於弦,尚鏃,將止,變於射”也。案《鄉(xiāng)射禮》云:“矢不挾,兼諸弦弣!辈谎悦骀,此言面鏃,不言兼弦弣,各舉一邊,省文之義。言兼弦附者,一矢兼弦,三矢兼弣也。

司射反位。三耦及諸公、卿、大夫、眾射者皆袒、決、遂,以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面鏃,退適次,皆授有司弓矢,襲,反位。不挾,亦謂執(zhí)之如司射。卿、大夫升就席。

司射適次,釋弓,說決、拾,去撲,襲,反位。司馬正命退楅、解綱。小臣師退楅,巾車、量人解左下綱。司馬師命獲者以旌與薦俎退。解猶釋也。今文司馬師,無司馬。

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筭而俟。諸所退射器皆俟,備君復(fù)射,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疏]注“諸所”至“薦俎”。
  ○釋曰:云“皆俟,備君復(fù)射”者,但射已三番,於后或射或否,但臣不敢必君射,故備擬於君也。云“釋獲者亦退其薦俎”者,前辟薦俎,今既退中與筭,薦俎不可虛留,明亦退之可知。

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若賓若長,以旅于西階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于篚,反位。

[疏]“公又”至“反位”。
  ○釋曰:此一節(jié)論射訖,為大夫舉旅之事。

司馬正升自西階,東楹之東,北面告于公:“請徹俎!惫S。射事既畢,禮殺人倦,宜徹俎燕坐。

[疏]“司馬”至“公許”。
  ○釋曰:自此盡“反位坐”,論徹俎升坐安燕之事。

遂適西階上,北面告于賓。賓北面取俎以出。諸公、卿取俎如賓禮,遂出,授從者于門外。自其從者。

大夫降復(fù)位。門東北面位。

[疏]“大夫降復(fù)位”。
  ○注“門東北面位”。
  ○釋曰:云“大夫降”者,大夫雖無俎,以賓及公卿皆送俎,不可獨(dú)立於堂,故降復(fù)位。云“門東北面位”者,謂初小臣納卿大夫門東北面揖位,案下文“賓諸公卿皆入門,東面,北上”,謂在西階下。知大夫不復(fù)在西階下位者,以其言復(fù)位者,復(fù)前位,其西階下舊無位,故知非西階下。若然,公卿入西階下,鄭云諸公卿不入門而右,以將燕,亦因從賓者也。大夫以公卿未入,不可猶居西階,故在門東北面位也。

庶子正徹公俎,降自阼階以東。降自阼階,若親徹也。以東,去藏。賓、諸公、卿皆入門,東面,北上。諸公卿不入門而右,以將燕,亦因從賓。司正升賓。賓、諸公、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公以賓及卿、大夫皆坐,乃安。曏命以我安,臣於君尚猶踧,至此乃敢安。

羞庶羞。羞,進(jìn)也。庶,眾也。所進(jìn)眾羞,謂<月巽>肝膋、狗胾醢也。或有炮鱉、膾鯉、雉、兔、鶉、鴽。

[疏]“羞庶羞”。
  ○注“羞進(jìn)”至“鶉鴽”。
  ○釋曰:知有“<月巽>肝膋”者,此《大射》先行燕禮,燕法,其牲唯有狗。又案《內(nèi)則》云:“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舉燋其膋,不蓼。”注云:“膋,腸閒脂!惫手诵咧杏懈文k也。又知有“狗胾醢”者,以其《公食大夫》有牛胾炙、羊胾炙、豕胾炙,此燕無三牲,故知胾醢亦用狗。知“有炮鱉、膾鯉”者,案《六月》詩云:“吉甫燕喜,既多受祉。”又云:“飲御諸友,炰鱉膾鯉!惫手写艘病!豆炒蠓颉酚型跏轮畡,乃有之。故《六月》詩鄭注:“以吉甫遠(yuǎn)從鎬地來,又日月長久,今飲之酒,使其諸友恩舊者侍之。又加其珍美之饌,所以極勸之也!笔怯型跏轮畡谀擞兄,無王事之勞則無,故《公食大夫》不見也。又知有雉兔鶉鴽者,《公食大夫》二十豆有此四者,此仍引《內(nèi)則》上大夫二十豆者,不引二十豆,盡以其二十豆有三牲之物,此狗,故唯引此四者。

大夫祭薦。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

[疏]“大夫祭薦”。
  ○注“燕乃”至“成禮”。
  ○釋曰:云“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者,此大夫卑,不敢與公卿同時於盛成禮也。

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眾無不醉!辟e及諸公、卿、大夫皆興,對曰:“諾,取不醉!”皆反位坐。皆命者,命賓、命諸公、命卿大夫,皆鄉(xiāng)其位也。興對必降席,敬也。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釋曰:云“興對必降席”者,經(jīng)直云“興”,不言降席,鄭知降席者,以為反坐,故知降席也。言“敬也”者,決上文司正命賓與大夫以我安,雖未坐,不云降而對,故以此為敬。若然,上不降席者,彼直云“安”,未盡殷勤,故不降。此命使醉,是盡殷勤,故興降,加敬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案司正監(jiān)酒,此將獻(xiàn)士,事未訖,亦如《鄉(xiāng)飲酒》監(jiān)旅時,立于西序端也。

主人洗、酌,獻(xiàn)士于西階上。士長升,拜受觶,主人拜送。獻(xiàn)士用觶,士賤也。今文觶作觚。

[疏]“主人”至“拜送”。
  ○注“獻(xiàn)士”至“作觚”。
  ○釋曰:自此盡“奠于篚”,論獻(xiàn)士及祝史等之事。云“獻(xiàn)士用觶,士賤也”者,言獻(xiàn)士用觶,對上獻(xiàn)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觶三升,用大者賤,用小者尊,故云士賤也。

士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飲。其他,謂眾士也。升不拜受爵。

[疏]注“其他”至“受爵”。
  ○釋曰:云“其他,謂眾士也”者,長謂士中之長,次云士,謂長已下,下云其他,謂眾士者,亦謂二十七士,以其下經(jīng)旅食,謂庶人在官,故知此非府史以下。

乃薦司正與射人于觶南,北面,東上,司正為上。司正,射人士也。以齒受獻(xiàn),既乃薦之也。司正,大射正也。射人,小射正,略其佐。

[疏]注“司正”至“其佐”。
  ○釋曰:案《燕禮》薦司正與射人一人,司士一人,執(zhí)冪二人,此不言其數(shù),又不言司士與執(zhí)冪者,以射人是小射正,非一人互見執(zhí)事,執(zhí)事者皆同獻(xiàn),不言其數(shù),不言執(zhí)冪者二人,文不具。

辯獻(xiàn)士。士既獻(xiàn)者立于東方,西面,北上。乃薦士。士既獻(xiàn)易位者,以卿大夫在堂,臣位尊東也。畢獻(xiàn)薦之,略賤。

[疏]注“士既”至“略賤”。
  ○釋曰:云“畢獻(xiàn)薦之,略賤”者,案上獻(xiàn)士,立飲,是畢獻(xiàn)訖,乃云“乃薦司正與射人于觶南”,是獻(xiàn)士又獻(xiàn)司正已下。若然,薦士當(dāng)在乃薦司正上,至此言之者,其實薦士在乃薦司正上,今此更言士得獻(xiàn)訖,立在東方,立畢乃薦,不畢獻(xiàn),待司正薦,乃薦士也。是以薦司正言乃者,緩辭,明司正已下薦在士后也。

祝史、小臣師亦就其位而薦之。亦者,亦士也。辯獻(xiàn)乃薦也,祝史門東北面,東上。

主人就士旅食之尊而獻(xiàn)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飲。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不洗者,於賤略之。

[疏]注“主人”至“略之”。
  ○釋曰:知“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者,以其不可背君南面授,故知位之如此。若然,大史等亦北面,則亦西面授酒也。其小臣師等,案上文位在阼階東面,自然北面授。

主人執(zhí)虛爵,奠于篚,復(fù)位。

賓降洗,升,媵觶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受公賜多矣。禮將終,宜勸公,序厚意也。今文觶為觚。公答拜,無再拜。

[疏]“賓降”至“再拜”。
  ○釋曰:自此盡“旅酌”,論賓舉爵為士舉旅行酬之事。
  ○注“賓受”至“再拜”。
  ○釋曰:云“賓受公賜多矣。禮將終,宜勸公,序厚意也”者,上文為賓、為卿、為大夫舉旅,皆臣自致爵。今此其賓為士舉旅行酬,因得為賓,致爵於君,故鄭云序賓厚意也。

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于薦南,降拜。小臣正辭。賓升成拜,公答拜。賓反位。反位,反席也。此觚當(dāng)為觶。

[疏]注“反位”至“為觶”。
  ○釋曰:自此已前,賓位在西階下東面,無席,戶牖之閒位則有席。此賓升成拜,不言降反位,明反位者,反於戶牖之閒席位。云“此觚當(dāng)為觶”者,凡旅酬皆用觶,獻(xiàn)士尚用觶,故知觚當(dāng)為觶,下經(jīng)觚亦當(dāng)為觶。

公坐取賓所媵觶,興。唯公所賜。受者如初受酬之禮,降,更爵,洗,升酌膳,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勸酒。

有執(zhí)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疏]“有執(zhí)爵者”。
  ○注“士有”至“授之”。
  ○釋曰:知“士有盥升”者,以其為公卿大夫使行旅,不可不絜。知是士者,案下文云士“有執(zhí)膳爵者,有執(zhí)散爵者”,故知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賜者拜,其馀則否。

司正命:“執(zhí)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庇罨菥

[疏]注“欲令惠均”。
  ○釋曰:以堂上公卿大夫旅遍并堂下之士,故云“欲令惠均”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興,西階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受答拜。興酬士者,士立堂下,與上坐者異也。

[疏]注“興酬”至“異也”。
  ○釋曰:云“興酬士者”,決向來堂上相旅,皆坐相酬,執(zhí)爵者行之,大夫未能受酬者,輒興西階上,故鄭云“士立堂下,與上坐者異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實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階上,辯。祝史,小臣師,旅食皆及焉。

[疏]注“祝史”至“及焉”。
  ○釋曰:鄭知“祝史”以下皆得旅酬者,前得獻(xiàn)祝史與旅皆得獻(xiàn),明此旅酬得之可知。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自酌相酬,無執(zhí)爵者。

[疏]“士旅酌”。
  ○注“旅序”至“爵者”。
  ○釋曰:云“無執(zhí)爵”者,對上文卿大夫等有執(zhí)爵者,以其坐故也。士無執(zhí)爵者,以其賤不坐,故以次自酌,以相酬無執(zhí)爵者也。

若命曰“復(fù)射”,則不獻(xiàn)庶子。獻(xiàn)庶子則正禮畢,后無事。

[疏]注“獻(xiàn)庶”至“無事”。
  ○釋曰:獻(xiàn)酬之禮,庶子以下最后得獻(xiàn)。若獻(xiàn)庶子之后,正禮畢,不得更有射事,故命復(fù)射在獻(xiàn)庶子之前。

司射命射,唯欲。司射命賓及諸公卿大夫射,欲者則射,不欲者則止。可否之事,從人心也。

[疏]注“司射”至“心也”。
  ○釋曰:此乃三番射后,爵行無筭,非直解怠,復(fù)有醉者,是以不可恣心所欲。

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拜君樂與臣下執(zhí)事無已。不言賓,賓從群臣禮在上。

[疏]注“拜君”至“在上”。
  ○釋曰:云“不言賓,賓從群臣禮在上”者,謂初酬賓,直言賓,再舉旅言若長,不專於賓,已是禮殺。第三舉旅,云“唯公所賜,若賓若長”,至此賓士舉旅,直云“唯公所賜”,復(fù)不言若賓若長,賓從群臣禮在上。

壹發(fā),中三侯皆獲。其功一也,而和者益多,尚歡樂也。矢揚(yáng)觸,或有參中者。

[疏]注“其功”至“中者”。
  ○釋曰:上文第二番、第三番,唯公得中三侯,皆釋獲。至此燕后復(fù)射,禮殺,臣與君同,是以鄭云“和者益多,尚歡樂也”。云“其功一也”者,謂三侯所中,皆是功,故云一也。云“矢揚(yáng)觸,或有參中”者,卿大夫主射參侯,士主射犴侯,其中或揚(yáng)觸,容中別侯,皆與釋。

主人洗,升自西階,獻(xiàn)庶子于阼階上,如獻(xiàn)士之禮。辯獻(xiàn)。降洗,遂獻(xiàn)左右正與內(nèi)小臣,皆於阼阼上,如獻(xiàn)庶子之禮。庶子既掌正六牲之體,又正舞位,授舞器,與膳宰、樂正聯(lián)事。又掌國子戒令,教治世子之官也。左右正,謂樂正、仆人正也。位在中庭之左右。小樂正在頌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工遷於東,則東面。大樂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則西面。工遷於東,則北面。仆人正相大師,工升堂,與其師士降立於小樂正之北,北上。工遷於東,則陪其工后。國君無故不釋縣。二正,君之近官也。內(nèi)小臣,奄人,掌君陰事陰令,后夫人之官也。獻(xiàn)三官於阼階,別內(nèi)外臣也。同獻(xiàn)更洗,以時事不聯(lián)也。獻(xiàn)正下及內(nèi)小臣,則磬人、鍾人、鑮人、鼓人、仆人師、仆人士,盡獻(xiàn)可知也。庶子、內(nèi)小臣,位在小臣師之東,少退,西上。

[疏]“主人”至“之禮”。
  ○注“庶子”至“西上”。
  ○釋曰:云“小樂正在頌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者,工在西,謂遷樂於下時,大師、少師、上工立於鼓北也。云“工遷於東,則東面”者,案上遷樂於東之時,直云大師、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不見小樂正從之,明留在西縣之北,東面向工矣。云“大樂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則西面”者,案上文司射“東面命樂正”,單言樂正者,謂大樂正既東面命之,則大樂正元立於東矣,以其工在西階下,故知西面向之矣。云“工遷於東,則北面”者,案上文樂正及位,大師既西面,明樂正北面可知。是以《鄉(xiāng)射》工遷於東,西面北上,樂正北面立于其南,此亦與彼同北面也。云“國君無故不釋縣。二正,君之近官也”,言此者,人君路寢之廷樂縣不釋,樂正與仆人正同掌樂事,是君之近官也。云“同獻(xiàn)更洗,以時事不聯(lián)也”者,以其雖同獻(xiàn)於阼階上,獻(xiàn)有前后,故更爵洗之,是以云時事不聯(lián)也。云“庶子、內(nèi)小臣,位在小臣師之東”者,案《公食》堂上夾北有宰夫,內(nèi)宰在東北,此《射禮》堂上夾北無宰位,又案執(zhí)事者堂上,又非樂人,不得在樂正位,以其與小臣師同名小臣,故知小臣師之東也。又云“少退,西上”者,見《公食》在宰東北少退,故知此亦少退。知西上者,以此位皆西上故也。

無筭爵。筭,數(shù)也。爵行無次數(shù),唯意所勸,醉而止。

[疏]“無筭爵”。
  ○釋曰:自此盡“無筭樂”,論爵與樂恣意無數(shù)之事。

士也,有執(zhí)膳爵者,有執(zhí)散爵者。執(zhí)膳爵者酌以進(jìn)公,公不拜,受。執(zhí)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席下,席西。

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后飲。酬之禮,爵代舉。今爵并行,嫌不代也。并行猶代者,明勸惠從尊者來。

[疏]注“酬之”至“者來”。
  ○釋曰:凡行酬之法,轉(zhuǎn)爵遞飲,今膳、散兩有,宜得即飲,猶待公卒爵乃飲,猶代飲然。明惠從公來,嫌得即飲不代,故著嫌不卒爵然后飲,故曰嫌不代。

執(zhí)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燕之歡在飲酒,成其意也。

[疏]注“燕之”至“意也”。
  ○釋曰:云“燕之歡在飲酒”者,謂安燕之歡,正在於飲酒,故受公爵者更酌,反奠於公所,擬公更賜爵,是其歡燕成之意也。

受賜者興,授執(zhí)散爵者。執(zhí)散爵者乃酌行之。與其所勸者。

唯受于公者拜。卒爵者興,以酬士于西階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飲,實爵。乃猶而也。

[疏]注“乃猶而也”。
  ○釋曰:鄭轉(zhuǎn)乃為而者,乃是緩辭,於禮不切,故為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徹冪,則賓及諸公卿大夫皆降,西階下北面,東上,再拜稽首。命徹冪者,公意殷勤,欲盡酒。

公命小臣正辭,公答拜。大夫皆辟。升,反位。升不成拜,於將醉正臣禮。

[疏]注“升不”至“臣禮”。
  ○釋曰:於例,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得小臣以君命辭,其拜不成,當(dāng)升成拜。今直升不成拜者,以其拜於下,是臣之正禮,故鄭云“於將醉正臣禮”。

士終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注“卿大”至“卒之”。
  ○釋曰:上文卿大夫酬辯,始酬士,公命徹冪,公卿以下降而爵止,是以卿大夫升反席,士以下相酬而卒之。

無筭樂。升歌閒合無次數(shù),唯意所樂。

宵則庶子執(zhí)燭於阼階上,司宮執(zhí)燭於西階上,甸人執(zhí)大燭於庭,閽人為燭於門外。宵,夜也。燭,燋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燭,為其位廣也。為,作也,作燭俟賓出。

[疏]“宵則庶子執(zhí)燭”。
  ○釋曰:自此盡篇終,論禮畢容公卿出入之事。

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取脯,重得君之賜。奏《陔》!囤胂摹,樂章也,其歌《頌》類也。以鍾鼓奏之,其篇今亡。

賓所執(zhí)脯,以賜鍾人于門內(nèi)霤,遂出。必賜鍾人,鍾人以鍾鼓奏《陔夏》,賜之脯,明雖醉,志禮不忘樂。

[疏]“賓所”至“遂出”。
  ○釋曰:案《鄉(xiāng)飲酒》、《鄉(xiāng)射》賓出無取脯賜鍾人之事者,彼是臣禮,此為君法,故詳略不同。

卿大夫皆出。從賓出。

公不送。臣也,與之安燕交歡,嫌亢禮也。

[疏]“公不送”。
  ○注“臣也”至“禮也”。
  ○釋曰:案《燕義》云:“使宰夫為獻(xiàn)主,臣莫敢與君亢禮。”曏來安燕交歡,君若送之,是臣與君亢禮,故君不送賓也,故《燕禮》注云“賓禮訖臣禮”是也。

公入,《驁》。《驁夏》,亦樂章也。以鍾鼓奏之,其詩今亡。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為入。燕不《驁》者,於路寢,無出入也。

[疏]“公入驁”。
  ○注“驁夏”至“入也”。
  ○釋曰:云“《驁夏》,亦樂章也”者,案《周禮·鍾師》有《九夏》,皆樂章,其中有《驁夏》,如《陔夏》,故云亦樂章也。云“以鍾鼓奏之”者,案《鍾師》“以鍾鼓奏《九夏》”,鄭云:“先擊鍾,次擊鼓!惫试埔枣R鼓奏之。云“其詩今亡”者,鄭注《鍾師》云:“《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笔瞧浣裢觥T啤按斯龆匀胝,射宮在郊,以將還為入”者,天子射在虞庠,周之小學(xué)在西郊,案《鄉(xiāng)射》記“於郊則閭中”,鄭注云諸侯“大學(xué)在郊”。是諸侯大射所,故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為入也。鄭知燕在路寢者,《燕禮》記云“燕朝服於寢”,與群臣賓客燕不合在燕寢,故知從路寢也。此篇所解多不具者,以其諸侯大夫射先行燕禮,大射三番多依《鄉(xiāng)射》,是以與禮同者,於此不復(fù)重釋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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