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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卷六十一 昏義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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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一 昏義第四十四

  陸曰:“鄭云:‘《昏義》者,以其記娶妻之義,內(nèi)教之所由成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云:“名曰《昏義》者,以其記娶妻之義,內(nèi)教之所由成也。此於《別錄》屬《吉事》也!敝^之“昏”者,案鄭《昏禮目錄》云:“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陰來陽往之義。日入后二刻半為昏。以定稱之,婿曰昏,妻曰姻,故《經(jīng)解》注云“婿曰昏,妻曰姻”是也。謂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若婿之與妻之屬,名婿之親屬名之曰姻,女之親屬名之為昏,故鄭注《昏禮》云“女氏稱昏,婿氏稱姻”!稜栄拧贰靶鲋笧橐,婦之父為婿”,又云“婿之黨為姻兄弟,婦之黨為婚兄弟”是也。其天地初分之后,遂皇之時,則有夫婦。故《通卦驗》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抖Y緯·斗威儀》之篇,七政,則君臣父子夫婦及政等。既稱夫婦,是始自遂皇也。譙周云“太昊制嫁娶,儷皮為禮”,是儷皮起於太昊也。其媒官之義,具於《月令》疏!睹献印吩啤八床桓娑ⅰ保侨⒏娓改,亦起於五帝也。其五帝以前為昏,不限同姓異姓。三王以來,文家異姓為昏,質(zhì)家同姓為昏。其昏之年幾,案《異義》:《大戴》說:男三十、女二十有昏娶,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shù),目天子達於庶人,同一也。故《春秋左氏》說,“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禮也。禮,夫為婦之長殤,長殤十九至十六,知夫年十四、十五,見《士昏禮》也。許君謹案:舜三十不娶,謂之鰥;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娶,不可以年三十,非重繼嗣也。若鄭意,依正禮,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后娶。及禮云“夫為婦長殤”者,關異代也;蛴性缛⒄撸钦ㄒ。天子、諸侯昏禮則早矣。如《左氏》所釋,《毛詩》所用《家語》之說,以男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自此以后,可以嫁娶,至男三十,女二十,是正昏姻之時,與家語異也。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聽命,謂主人聽使者所傳婿家之命。
  ○昏者,一本作“昏禮者”,婚禮用昏,故經(jīng)典多止作昏字。合,如字,徐音閤。好,呼報反。采,七在反,采擇也。期,徐音情,又如字。筵音延。使,色吏反。傳,直專反。

[疏]“昏禮”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昏禮之義,而拜迎於門外,揖讓而升,自從始至終也。
  ○“納采”者,謂采擇之禮,故《昏禮》云:“下達,納采,用雁也!北赜醚阏撸栋谆⑼ā吩疲骸把,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節(jié)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薄皢柮闭,問其女之所生母之姓名,故《昏禮》云“謂誰氏”,言母之女何姓氏也。此二禮一使而兼行之。
  ○“納吉”者,謂男家既卜得吉,”與女氏也。
  ○“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后昏成,《春秋》則謂之“納幣”。其庶人則緇帛五兩;卿大夫則玄纁,玄三纁二,加以儷皮;及諸侯加以大璋,天子加以穀圭,皆具於《周禮》經(jīng)、注也!罢埰凇闭撸^男家使人請女家以昏時之期,由男家告於女家。何必“請”者,男家不敢自專,執(zhí)謙敬之辭,故云“請”也。女氏終聽男家之命,乃告之。納吉、納徵、請期每一事,則使者二人行。惟納徵無雁,以有幣故,其馀皆用雁。
  ○“主人筵幾於廟”者,謂行此等之禮。主人,謂女父母設筵幾於禰廟。此等皆據(jù)《士昏禮》而知之也。
  ○“聽命於廟”者,謂女之父母,聽受婿之使者之命於廟堂之上兩楹之間也。

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于門外。壻執(zhí)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蓋親受之於父母也。降出,御婦車,而壻授綏,御輪三周,先俟于門外。婦至,壻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酌而無酬酢曰醮。醮之禮,如冠醮與?其異者,於寢耳。壻御婦車,輪三周,御者代之,壻自乘其車,先道之歸也!肮怖味,合巹而酳”,成婦之義。
  ○醮,子妙反。迎,魚敬反,下“以迎”同。先,悉薦反。子承命,本或作“子承父命”,誤。壻,或又作聟,悉計反,女之夫也,依字從士從胥,俗從知,下作耳。奠,大見反。綏音雖。合,徐音閤,又如字。巹,徐音謹,破瓢為卮也,《說文》作“”,云:“蠡也!薄蹲至帧穾酌舴,以此“巹”為“警”,身有所承。《說文》云:“讀若赤舄幾!贬S,徐音胤,又仕覲反。酢音昨。如冠,古亂反,下“又始於冠”同。與音馀。道音導。

[疏]“父親”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親迎之時,父之醮子,明夫婦之節(jié)。
  ○“父親醮子而命之迎”者,謂壻父身親以酒醮子,而命之親迎也。
  ○“男先於女也”者,釋命親迎之意。所以必命迎者,欲使男往迎之,女則從男迎來也。是男子先迎,女從后至,是男先於女也。若男子不迎,女自來至,是女自先來,不得為“男先於女”也。
  ○“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于門外”者,主人,女之父,以壻來親迎,故拜迎於門外,以敵禮待之。
  ○“壻執(zhí)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者,主人就東階,初入門將曲揖,當階北面揖,當碑揖,至階三讓。主人升自阼階,揖,壻升自西階,北面奠雁再拜,蓋親受之於父母也。於時女房中南面,母在房戶外之西,南面,壻既拜訖,旋降出。女出房南面,立於母左,父西面誡之,女乃西行,母南面誡之,是壻親受之於父母。但親受之,非是分明手有親受,示有親受之義,故云“蓋”以疑之。
  ○“降出,御婦車”者,謂壻降西階而出,親御婦車也。
  ○“而壻授綏”者,謂婦升車之時,而壻授之以綏。
  ○“御輪三周”者,謂壻御婦車之輪三匝,然后御者代壻御之。
  ○“婦至,壻揖婦以入”者,謂婦至壻之寢門,壻揖以婦入,則稍西避之。故《魏詩》云“宛然左辟”,謂此時也。
  ○“共牢而食”者,在夫之寢,壻東面,婦西面,共一牲牢而同食,不異牲。
  ○“合巹而酳”者,酳,演也。謂食畢飲酒,演安其氣。巹,謂半瓢,以一瓢分為兩瓢,謂之巹。壻之與婦各執(zhí)一片以酳,故云“合巹而酳”。
  ○“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者,“同尊卑”,謂共牢也!八院象w同尊卑”者,欲使壻之親婦,婦亦親壻,所以體同為一,不使尊卑有殊也。
  ○注“酌而”至“歸也”。
  ○正義曰:以鄉(xiāng)飲酒禮、燕禮之屬,皆為賓主相酬酢,故不稱醮,則但受爵者,飲而盡之,又不反相酬酢,直醮盡而已,故稱“醮”也。然醴亦無酬酢,不云“醮”者,以醴尚質(zhì)不為飲也,故不稱“醮”,但禮敬之而已。云“醮之禮,如冠醮與?其異者,於寢耳”者,以父之醮子,令其親迎,與醮子冠而成人其事相似,故云“如冠醮與”。但冠禮醮子在廟,此醮子在寢,故云“其異者,在寢耳”。

敬慎重正,而后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言子受氣性純則孝,孝則忠也。
  ○別,彼列反,下同。

[疏]“敬慎”至“本也”。
  ○正義曰:前經(jīng)明共牢合巹,使之相親。此經(jīng)論謹慎重正禮之根本,各隨文解之。
  ○“敬慎重正”者,言行昏禮之時,必須恭敬謹慎,尊重正禮,而后男女相親。若不敬慎重正,則夫婦久必離異,不相親也。
  ○“昏禮者,禮之本也”者,夫婦昏姻之禮,是諸禮之本。所以昏禮為禮本者,昏姻得所,則受氣純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則父子親,忠則朝廷正,故《孝經(jīng)》云:“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笔腔瓒Y為諸禮之本也。

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射鄉(xiāng)。此禮之大體也。始,猶根也。本,猶幹也。鄉(xiāng),鄉(xiāng)飲酒。
  ○朝聘,直遙反,下匹正反。

[疏]“夫禮”至“體也”。
  ○正義曰:此經(jīng)因昏禮為諸侯之本,遂廣明禮之始終。始則在於冠、昏,終則重於喪祭,其間有朝聘、鄉(xiāng)射,是禮之大體之事也。

夙興,婦沐浴以俟見。質(zhì)明,贊見婦於舅姑,婦執(zhí)笲,棗、栗段脩以見。贊醴婦,婦祭脯醢,祭醴,成婦禮也。成其為婦之禮也。贊醴婦,當作“禮”,聲之誤也。
  ○沐音木。浴音欲。見,賢遍反,下及注同。笲音煩,一音皮彥反,器名,以葦若竹為之,其形如筥,衣之以青繒,以盛棗栗腶脩之屬。棗音早,《爾雅》云“棘實謂之棗”,俗作“{來來},誤。段脩,丁亂反,本又作腶,或作鍛,同,脩脯也。加姜桂曰腶脩。何休云:“婦執(zhí)腶脩者,取其斷斷自脩飾也!辟濙,依注作禮。醢音海。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明婦順也。以饋明婦順者,供養(yǎng)之禮主於孝順。
  ○婦以特豚饋,其位反,一本無“婦”字。供,俱用反。養(yǎng),羊尚反。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以著代也。言既獻之,而授之以室事也。降者,各還其燕寢。婦見及饋享於適寢!痘瓒Y》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禮多,或異耳。
  ○適,丁歷反。上,時掌反。

[疏]“夙興”至“代也”。
  ○正義曰:此論昏禮明日婦見舅姑,舅姑醴婦,又舅姑入室,婦饋特豚,又明日舅姑饗婦之節(jié)。此即士昏禮也,故有特豚饋於舅姑。若大夫以上,非惟特豚而已。雖以士為主,亦兼明大夫,故有“厥明,舅姑共饗婦”。若士婦見舅姑之日,即舅姑享婦,故《士昏禮》舅姑醴婦,醴婦既訖,則享之,不待厥明也。
  ○“婦執(zhí)笲,棗栗段脩以見”者,案《士昏禮》“舅坐於阼階西面,姑坐于房外南面,婦執(zhí)笲,棗栗進,東面拜奠于舅席。訖,婦又執(zhí)腶脩升,進北面,拜奠于姑席”是也。
  ○“贊醴婦,婦祭脯醢,祭醴”者,案《士昏禮》:婦席于戶牖間,贊者酌醴置於席前北面,婦於席西東面拜受,贊者西階上北面拜送,婦又拜薦脯醢。婦升席左執(zhí)觶,右祭脯醢。訖,以柶祭醴三。是“祭脯醢,祭醴也”。
  ○“成婦禮也”者,言所以見舅姑及醴之者,成其為婦之禮也。
  ○“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者,案《士昏禮》:“舅姑入于室,婦盥,饋特豚,合升,側(cè)載,無魚臘,無稷,并南上!逼渌缛∨Y。鄭注云:“側(cè)載者,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異尊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奧,其饌各以南為上!笔恰疤仉囵仭币病
  ○“明婦順也”者,言所以“特豚饋”者,顯明其為婦之孝順也。
  ○“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者,案《士昏禮》云,既言舅姑薦俎醢,以《鄉(xiāng)飲酒》之禮約之,席在室外戶之西,舅酌酒於阼階獻婦,婦西階上拜受,即席,祭薦祭酒畢,於西階上北面卒爵。婦酢舅,舅於阼階上受酢,飲畢,乃酬婦。先酌自飲畢,更酌酒以酬姑。姑受爵奠於薦左,不舉爵,正禮畢也。
  ○“以著代也”者,言所以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是舅姑所升之處。今婦由阼階而降,是著明代舅姑之事也。
  ○注“降者”至“異日”。
  ○正義曰:“各還其燕寢”者,舅姑還舅姑之燕寢,婦還婦之燕寢也。云“婦見及老於適寢”者,謂舅姑之適寢。云“《昏禮》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禮多,或異日”,以此云“厥明”,與《士昏禮》異也。

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婦順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后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室人,謂女妐、女叔、諸婦也。當,猶稱也。后言稱夫者,不順舅姑,不和室人,雖有善者,猶不為稱夫也。
  ○當,丁浪反,一音于郎反,下注同,下注“和當”亦同。委,於偽反。積,子賜反。藏,才浪反。猶稱,尺證反,下同。是故婦順備而后內(nèi)和理,內(nèi)和理而后家可長久也。故圣王重之。順備者,行和當,事成審也。
  ○行,下孟反。

[疏]“成婦”至“重之”。
  ○正義曰:此經(jīng)明上經(jīng)成婦禮、明婦順之事。若婦順既成,則室家長久,故圣王所重也。
  ○“成婦禮”者,則上經(jīng)“婦祭脯醢,祭醴”之等,是成婦禮也。
  ○“明婦順”者,則上經(jīng)“舅婦入室”,“以特豚饋”,是明婦順也。
  ○“又申之以著代”者,則上經(jīng)“婦降自阼階,以著代”是也。申,重也。既明婦禮順,又重加之以著代之義也。
  ○“所以重責婦順焉也”者,言成婦禮、明婦順則重著代,所以厚重責婦人之孝順焉。分之則婦禮、婦順、著代三者別文,皆總歸於婦順,故自此以下,唯申明婦順也。
  ○“以審守委積蓋藏”者,言既當夫氏,又成婦事,以此詳審保守家之所有委積掩蓋藏聚之物也。
  ○“注室人謂女妐、女叔、諸婦也”。
  ○正義曰:經(jīng)既言“順於舅姑”,乃“和於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謂婿之姊也。女叔,謂婿之妹。諸婦,謂娣姒之屬。
  ○注云“備順者,行和當,事成審也”。
  ○正義曰:行,是順於舅姑;和,謂和於室人;當,謂當於夫,則前經(jīng)所說是也。云“事成審”者,則前經(jīng)“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事成審也。

是以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禰未毀,教于公宮。祖禰既毀,教于宗室。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祭之,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謂與天子、諸侯同姓者也。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教成之者,女師也。祖廟,女所出之祖也。公,君也。宗室,宗子之家也。婦德,貞順也。婦言,辭令也。婦容,婉娩也。婦功,絲麻也。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魚、蘋藻,皆水物,陰類也。魚為俎實,蘋藻為羹菜。祭無牲牢,告事耳,非正祭也,其齊盛用黍云。君使有司告之。宗子之家,若其祖廟已毀,則為壇而告焉。
  ○先,悉薦反。芼,莫報反。蘋音頻。藻音早!睹姟罚骸坝谝圆商O,于以采藻!薄对姟饭{云:“蘋之言賓,藻之言早!蓖,紆免反。婉貞貌,《詩》箋云:“婉娩,貞順貌!庇忠敉。齊音咨。壇,徒丹反。

[疏]“是以”至“順也”。
  ○正義曰:此經(jīng)更發(fā)明前經(jīng)成婦順之事。所以能成婦德者,以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故此經(jīng)明嫁所教之事。
  ○“祖禰未毀,教于公宮”者,此謂與君為骨肉,親廟有四,高祖之廟未毀除,此欲嫁之女教于公宮也!白鎻R既毀,教於宗室”者,謂與君四從以外,同高祖之父以上,其廟既遷,是“祖廟既毀”,此女則教於大宗子之室。
  ○“教成,祭之”者,謂三月教之,其教已成,祭女所出祖廟,告以教成也。
  ○“所以成婦順也”者,以為未嫁之前,先教四德。又祭而告,但成其為婦之順,欲使嫁而為婦,舉遵此教而成和順。
  ○注“謂與”至“告焉”。
  ○正義曰:此云“教於公宮”,故知是天子諸侯同姓也。天子當言王宮。今經(jīng)云“公宮”,知兼天子者,此云“公宮”,謂公之宮也,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宮爾,非謂諸侯公宮也。此《昏義》雖記士昏禮之事,自此以下,廣明天子以下教女及夫婦之義,故此經(jīng)教女舉貴者言。云“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者,按《內(nèi)則》:“女子十年不出,使姆教成之。”明已前恒教,但嫁前三月特就公宮之教,欲尊之也。云“教之者,女師也”者,即《詩·周南》云“言告師氏”,則《昏禮》注云“姆,婦人五十無子出”者也。云“祖廟,女所出之祖也”者,謂女父與君所分出之祖,或與君共高祖而分出,以下皆然,與諸侯共高祖,廟未毀,所出之女,皆自公宮教之。天子雖七廟,親廟上自高祖以下也。云“公,君也”者,鄭恐唯謂諸侯之公,故解“公”為“君”。天子、諸侯皆稱君。云“宗室,宗子之家也”者,鄭注不云大宗、小宗,則大宗、小宗之家悉得教之。與大宗近者,於大宗教之,與大宗遠者,於小宗教之。此《記》謂君之同姓,若君之異姓,異姓始祖在者,其后亦有大宗小宗,其族人嫁女,各於其家也。云“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者,此女出於君之高祖,則祭高祖廟,出於君之曾祖,則祭曾祖,以下皆然。女親行祭,《詩》云“誰其尸之,有齊季女”是也。云:“祭無姓牢,告事耳,非正祭也”者,以祭君之廟應用牲牢,今其俎唯魚,故云“告事耳,非正祭也”。云“其齊盛用黍”者,以其教祭不用正牲,則無稻粱。既以蘋藻為羹,則當有齊盛,此士祭特牲黍稷,故知此亦用黍也。云“君使有司告之”者,約《雜記》“釁廟,使有司行之”,故知此告成之祭,亦使有司也。若有卿大夫以下,則女主之,宗子掌其禮也。云“若其祖廟已毀,則為壇而告焉”者,此謂與宗子或同曾祖,假令宗子為士,只有父、祖廟,曾祖、高祖無廟,則為壇於宗子之家而告焉。若與宗子同曾祖,則為壇告曾祖焉。若與宗子同高祖,則為壇告高祖焉。此注或有作“墠”者,誤也。所以知者,以《祭法》篇,適士二廟一壇,則曾祖為壇也。大夫三廟二壇,則高祖及高祖之父為壇。或可宗子為中士、下士,但有二廟無壇,則為墠而告之也。

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nèi)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nèi)和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國治。故曰:“天子聽男教,后聽女順天子理陽道,后治陰德;天子聽外治,后聽內(nèi)職。教順成俗,外內(nèi)和順,國家理治,此之謂盛德!碧熳恿鶎,而六宮在后,六官在前,所以承副,施外內(nèi)之政也。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夏時也。合而言之,取其相應,有象大數(shù)也。內(nèi)治,婦學之法也。陰德,謂主陰事、陰令也。
  ○嬪,毗人反。治,直吏反,下及注除“后治陰德”皆同。應如字,音應對之應。

[疏]“古者”至“盛德”。
  ○正義曰:此一經(jīng)因上夫婦昏禮之事,故此明天子與后各立其官,掌內(nèi)外之事,法陰陽所為。但后之所立六宮,周之法也,天子所為立六官,夏之制也。欲見其數(shù)相當,故以夏、周相對為內(nèi)、外也。
  ○注“天子”至“令也”。
  ○正義曰:按《宮人》云:“掌王之六寢之修!弊⒃疲郝穼嬕唬嬑。是天子六寢也。云“六宮在后”者,后之六宮在王之六寢之后,亦大寢一,小寢五。其九嬪以下,亦分居之。其三夫人,雖不分居六宮,亦分主六宮之事,或二宮則一人也,或猶如三公分主六卿之類也。云“六官在前”者,六卿之官,在王六寢之前,其三孤亦分主六官之職,總謂之九卿。故《考工記》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也。云“三公以下,百二十人”者,周三百,此百二十人,延於百數(shù),故云“似夏時”。以無正文,故稱“似”也。云“內(nèi)治,婦學之法也”者,案《九嬪職》云“掌婦學之法”,故知內(nèi)治是婦學也。云“陰德,謂主陰事、陰令也”者,案《內(nèi)宰》:“掌王之陰事陰令。”注云:“陰事,謂群妃御見之事。陰令為王所求,為於北宮也。”

是故男教不脩,陽事不得,適見於天,日為之食。婦順不脩,陰事不得,適見於天,月為之食。是故日食則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職,蕩天下之陽事。月食則后素服而脩六宮之職,蕩天下之陰事。故天子之與后,猶日之與月,陰之與陽,相須而后成者也。適之言責也。食者,見道有虧傷也。蕩,蕩滌去穢惡也。
  ○適,直革反,下注同。見,賢遍反,下及注同。日為,于偽反,下文皆同。蕩,徒浪反。滌,直歷反,又杜亦反。去,起呂反。穢,紆廢反。天子脩男教,父道也。后脩女順,母道也。故曰:“天子之與后,猶父之與母也。”故為天王服斬衰,服父之義也。為后服資衰,服母之義也。父母者,施教令於婦子者也,故其服同。資,當為“齊”,聲之誤也。
  ○衰,七雷反,下同。資,依注作齊,音咨,注又作“”者,同。

[疏]“是故”至“義也”。
  ○正義曰:此以下說男女之教,若其不得,日月為之適食。又明天子與后是父之與母之義。
  ○“是故日食則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職,蕩天下之陽事”者,謂救日之食者素服蕩,除天下之陽事!坝蟹x惡”者,案《左傳》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庚午之日始有謫。謫,謂日之將食之氣,氣見於上,所以責人君也。故《詩》云:“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庇衷疲骸按巳斩常诤尾魂?”是君之不善而日食。凡日食,若壬午朔日有食之,《左傳》云:“公問於梓慎,‘禍福何為’?對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為災也。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過也。其他月,則為災,陽不克也,故常為水也!比弧对姟分,則夏之八月,秋分日食而為災者,以辛卯之日,卯往侵辛,木反克金,故為災。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而大咎衛(wèi)君上卿。四月,夏之二月,為災者,以其甲辰之日,甲為木,辰為士,卯當克士,今日食,土反克木,故為災也。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壬為水,午為火,水應克火,而日食,火反克水,不為災者,以秋七月,夏之五月,是壬午之時,得有克壬之理,故不得為災。杜預以為假日食之異以戒懼人君,其言若信若不信,不可定以為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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