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喪服小記第十五
陸曰:“鄭云:‘以其記喪服之小義!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云:“《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此於《別錄》屬《喪服》
斬衰,括發(fā)以麻,為母括發(fā)以麻,免而以布。母服輕,至免可以布代麻也。為母,又哭而免。
○衰,七雷反,下并同。括,古活反。為,于偽反。注及下注同。免音汶,篇內(nèi)同。齊衰,惡笄,帶以終喪。笄所以卷發(fā),帶所以持身也。婦人質(zhì),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齊音咨,又作齋。笄,古兮反。卷,俱免反,下皆同。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別男女也。
○冠,古亂反,下同。髽,側(cè)巴反。別,彼列反,下文“有別”、注“不服別”、“卑別”皆同。
[疏]“斬衰”至“則髽”。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斬衰齊衰之喪,男女括發(fā)免髽之異。
○“斬衰”者,主人為父之服也。“括發(fā)”者,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禮:親始死,子布深衣去冠,而猶有笄縰、徒跣,衱上衽,至將小斂,去笄縰,著素冠,視斂,斂訖,投冠而括發(fā)!袄òl(fā)”者,鄭注《喪服》云:“括發(fā)以麻者,自項(xiàng)以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
○“為母括發(fā)以麻”者,為母初喪,至小斂后括發(fā),與父禮同。故亦云“括發(fā)以麻”也。
○“免而以布”者,此謂為母與父異者也,亦自小斂后而括發(fā),至尸出堂,子拜賓之時,猶與為父不異。至拜賓竟后,子往即堂下之位時則異也。若為父,此時猶括發(fā)而踴,襲绖帶,以至大斂而成服。若母喪,於此時則不復(fù)括發(fā),乃著布免踴而襲绖帶,以至成服,故云“免而以布”也。
○注“母服”至“而免”。
○正義曰:“又哭”是小斂拜賓竟后,即堂下位哭踴時也。故《士喪禮》云:“卒小斂,主人髻發(fā)袒!贝耸浅趵òl(fā)哭踴之時也。又云:“男女奉尸侇于堂訖,主人降自西階,東即位。主人拜賓,即位踴,襲绖于序東,復(fù)位!贝耸恰坝挚蕖敝(jié)。若為父,於此時猶括發(fā),若為母,於此時以免代括發(fā),故云“為母,又哭而免”。
○“齊衰惡笄以終喪”。
○此一經(jīng)明齊衰,婦人笄帶終喪無變之制。
○“惡笄”者,榛木為笄也。婦人質(zhì),笄以卷發(fā),帶以持身,於其自卷持者,有除無變,故要绖及笄,不須更易。至服竟一除,故云“惡笄,帶以終喪”。
○“男子”至“則髽”。
○此明男子婦人冠笄髽免相對之節(jié),但吉時男子首有吉冠,則女首有吉笄,是明男女首飾之異,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若親始死,男去冠,女則去笄。若成服為父,男則六升布為冠,女則箭篠為笄。為母,男則七升布為冠,女則榛木為笄。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
○“男子免而婦人髽”者,吉時首飾既異,今遭齊衰之喪,首飾亦別,當(dāng)襲斂之節(jié),男子著免,婦人著髽,故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免”者,鄭注《士喪禮》云:“以布廣一寸,自項(xiàng)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如著幓頭矣。“髽”者,形有多種,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異,同謂之“髽”也。今辨男女,并何時應(yīng)著此免、髽之服。男子之免,乃有兩時,而唯一種。婦人之髽,則有三,別其麻髽之形,與括發(fā)如一,其著之以對男子括發(fā)時也。前云“斬衰括發(fā)以麻”,則婦人于時髽亦用麻也。何以知然?按《喪服》:“女子子在室,為父髽?biāo)ト。”鄭玄云:“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發(fā)。斬衰,括發(fā)以麻,則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項(xiàng)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币廊绫俗,既云猶男子括發(fā),男子括發(fā)先去冠縰用麻,婦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猶”也。又同云“用麻”,不辨括發(fā)形異,則知其形如一也。以此證據(jù),則知有麻髽以對男括發(fā)時也。又知有布髽者,按此云“男子免”對“婦人髽”,男免既用布,則婦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為母免時,則婦人布髽也。又若成服后,男或?qū)e必踴免,則婦人理自布髽對之。知有露紒髽者,《喪服傳》云:“布總、箭笄、髽、衰,三年!泵髦朔⒁匀辏曛畠(nèi),男不恒免,則婦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故鄭注《喪服》云:“髽,露紒也。”且《喪服》所明,皆是成服后,不論未成服麻布髽也。何以然?《喪服》既不論男子之括免,則不容說女服之未成義也。既言髽?biāo)ト辏嬷泱樖锹都佉。又就齊衰輕期,髽無麻布,何以知然?按《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無總總爾,爾無扈扈爾。’”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別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按《奔喪》云:“婦人奔喪,東髽!编嵲疲骸爸^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若如鄭旨,既謂是“姑、姊、妹女子子”等,還為本親父母等,唯云“去纚大紒”,不言“布麻”,當(dāng)知期以下無麻布也。然露紒恒居之髽,則有笄,何以知之?按笄以對冠,男在喪恒冠,婦則恒笄也。故《喪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编嵲疲骸把砸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币约娲私(jīng)注,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說。今考校以為正有二髽,一是斬衰麻髽,二是齊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喪服》“女子子在室為父箭笄、髽、衰”,是斬衰之髽用麻。鄭注以為露紒,明齊衰髽用布,亦謂之露紒髽也。
○“其義:為男子則免,為婦人則髽”者,庾蔚云:“喪服往往寄異以明義,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義。言於男子則免,婦人則髽,獨(dú)以別男女而已,非別有義也。賀玚云:“男去冠,猶婦人去笄,義盡於此,無復(fù)別義,故云其義也!贝私(jīng)既論括發(fā)、免髽之異,須顯所著之時。崔氏云:“立義既載五服變除,今要舉變除之旨。凡親始死,將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惫省抖Y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衱上衽!庇粥嵶ⅰ妒繂识Y》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是也!逼鋴D人則去纚衣,與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知“不徒跣,不衱衽”者,《問喪》文。知“去纚”者,鄭注《士喪禮》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纚。”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問》云:“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鄭注云:“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逼潺R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齊衰以下,婦人骨笄而纚。知者,鄭注《士喪禮》文。男子婦人皆吉屨無絇,其服皆白布深衣。知者,鄭注《喪服變除》文。至死之明日,士則死日襲,明日小斂,故《士喪禮》云:“小斂,主人髻發(fā)!比舸蠓蛩乐魅,襲而括發(fā)。故鄭注《喪服變除》云:“尸襲,去纚括發(fā),在二日小斂之前!笔菗(jù)大夫也。大夫與士括發(fā),於死者皆俱二日。故鄭注《問喪》云:“二日去笄纚括發(fā),通明大夫士也!笔妓酪院,小斂之前,大夫與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云:“叔孫武叔之母死,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括發(fā)!笔撬毓谝。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別尊卑,故大夫與士其冠皆同也。至小斂投冠括發(fā)之后,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惫省秵蚀笥洝吩疲骸熬蠓蛑畣剩盂屠。”又《喪服變除》云:“小斂之后,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則素委貌!逼渌刿退毓,皆加環(huán)绖。故《雜記》云:“小斂環(huán)绖,君大夫士一也!编嵶⒃啤按蠓蛞陨纤鼐糅停克匚病笔且。凡括發(fā)之后,至大斂成服以來,括發(fā)不改,故鄭注《士喪禮》云:“自小斂以至大斂,括發(fā)不改,但死之三日,說髦之時,以括發(fā)因而壞損,更正其括發(fā)。故《士喪禮》既殯說髦!秵蚀笥洝吩疲骸靶空f髦,括發(fā)是正。”其故括發(fā)也,非更為之。但士之既殯,諸侯小斂,於死者皆三日說髦同也。其齊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發(fā)之時則著免,故《士喪禮》:“小斂主人髻發(fā),眾主人免”是也。而《喪服變除》“不杖齊衰”條云“襲尸之時云括發(fā)”者,誤也。其婦人將斬衰者,於男子括發(fā)之時,則以麻為髽。故《士喪禮》云:“主人髻發(fā),婦人髽于室!逼潺R衰者,於男子免時,婦人則以布為髽,故此經(jīng)云“男子免而婦人髽”是也。其大功以下無髽也,其服斂畢,至成服以來,白布深衣不改。士死后二日,襲帶绖,故《士喪禮》小斂之前,陳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绖,亦散垂。斂訖,主人拜賓,乃襲绖于序東。《既夕禮》:“三日絞垂!编嵶⒃疲骸俺煞战g要绖之散垂者!笔侵魅思氨娭魅私越g散垂,此襲帶绖絞垂日數(shù),皆士之禮也。其大夫以上成服,與士不同,其襲帶绖之屬,或與士同,或與士異,無文以言之。其斬衰,男子括發(fā)齊衰。男子免,皆謂喪之大事斂殯之時,若其不當(dāng)斂殯,則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發(fā)之上。天子七日成服,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時節(jié),皆具在《喪服》及《禮》文,不能繁說。其葬之時,大夫及士男子散帶,婦人髽,與未成服時同,其服則如喪服,故《既夕禮》云:“丈夫髽,散帶垂!编嵶⒃疲骸盀閷⒆円病!贝嘶ノ囊韵嘁姸。諸文言髽,見婦人也。若天子諸侯,則首服素弁,以葛為環(huán)绖,大夫則素弁加環(huán)绖,士則素委貌加環(huán)绖。故下《檀弓》云:“弁绖葛而葬!编嵶⒃疲骸敖由癫豢梢约儍,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為環(huán)绖!笔峭鹾钆c卿大夫士異也。至既虞卒哭之時,乃服變服,故鄭注《喪服》云:“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逼涫芊畷r,首绖要帶,男子皆以葛易之,齊斬之婦人則易首绖,不易要帶。大功小功婦人,則易要帶為葛。雖受變麻為葛,卒哭時亦未說麻,至祔乃說麻服葛。故《士虞禮》云:“婦人說首绖,不說帶!编嵲疲骸安徽f帶,齊斬婦人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zhì)也,至祔,葛帶以即位。按文直云婦人不辨輕重,故鄭為此解。其斬衰,至十三月,練而除首绖。練冠素纓,中衣黃里,縓為領(lǐng)袖緣,布帶,繩屨無絇。若母三年者小祥,亦然。斬衰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縞冠,故《雜記》云:“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為期,朝服!庇帧秵史∮洝吩疲骸俺蓡收,其祭也朝服縞冠。”既祥,乃服十五升布,深衣領(lǐng)緣皆以布,縞冠素紕,故《間傳》云“大祥,素縞麻衣”。二十七月而禫,服玄冠玄衣黃裳而祭,祭畢服朝服,以黑經(jīng)白緯為冠,所謂纖冠。而練纓吉屨,逾月服吉。《間傳》所謂“禫而纖”,父沒為母與父同。父在,為母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大祥,十五月而禫,其服變除,與父沒為母同。其不杖齊衰及大功以下服畢,皆初服朝服素冠,逾月服吉也。此皆崔氏準(zhǔn)約《禮》經(jīng)及記而為此說,其有乖僻者,今所不取。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疏]“苴杖”至“桐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解喪服苴杖削杖也。然杖有苴、削異者。苴者,黯也。夫至痛內(nèi)結(jié),必形色外章,心如斬斫,故貌必蒼苴,所以衰裳绖?wù),俱備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履四時不改,明子為父禮中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故也。故斷而用之,無所厭殺也。
○“削杖”者,削,殺也,削奪其貌,不使苴也。必用桐者,明其外雖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隨時凋落。此謂母喪,示外被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當(dāng)與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適孫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喪。故云“為祖母后”也。事事得中,如父卒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為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為祖期,今父沒,祖母亡時,已亦為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沒也”。
○正義曰:言亦謂無父者,若父在則不然也。
為父母、長子稽顙。喪尊者及正體,不敢不盡禮。
○為,于偽反,下“為夫”、注“為無后”并同。長,丁丈反,篇內(nèi)并同;魡。顙,素黨反。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馀則否。恩殺於父母。
○殺,所戒反,徐所例反,后文注同。
[疏]“為父”至“則否”。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喪合稽顙之事,各依文解之。
○“為父母、長子稽顙”者,謂重服先稽顙而后拜者也。父母長子,并重故也。其馀期以下,先拜后稽顙也。
○“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前文“為父母、長子稽顙”,謂平等來吊,故先稽顙而后拜。若為不杖齊衰以下,則先拜賓后稽顙。今大夫吊士,雖是緦麻之親,必亦先稽顙而后拜,故皇氏載此稽顙,謂“先拜而后稽顙”,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后稽顙;若大夫來吊,雖緦麻,必為之先拜而后稽顙,今刪定。云“小功以下不稽顙”,文無所出。又此稽顙與上文稽顙是一,何得將此為先拜后稽顙?其義非也。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馀則否”,亦先稽顙而后拜,“其馀否”者,謂父母也。以受重他族,其恩減殺於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謂為無主后者為主也。異姓,同宗之婦也。婦人外成。
[疏]“男主”至“異姓”。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婦人外成之事,庾氏云:“喪有男主以接男賓,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為男主,適婦為女主也!苯窕驘o適子適婦為正主,遣他人攝主。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注“謂為”至“外成”。正義曰:“知謂為無主后者為主也”者,以經(jīng)云“必使同姓”,“必使異姓”,故知先無主后。云“異姓,同宗之婦也”者,同宗謂喪家同宗,其婦必與喪家異姓,故云“異姓,同宗之婦”。云“婦人外成”者,解婦主使異姓之意。今與死者同姓婦人,不得與喪家為喪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與已同宗為主。此云“異姓”者,與夫家為異姓。
為父后者,為出母無服。不敢以已私廢父所傳重之祭祀。
○為出,于偽反,下注“為其族人”、“為其兄弟”同。傳,丈專反,下“傳重”皆同。
[疏]“為父”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適子承重,不得為出母著服之事。出母,謂母犯七出,為父所遣。而母子至親,義不可絕。父若猶在,子皆為出母期。若父沒后,則適子一人不復(fù)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嘗,不敢以私親廢先祖之祀,故無服。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已上親父,下親子,三也。以父親祖,以子親孫,五也。以祖親高祖,以孫親玄孫,九也。殺,謂親益疏者,服之則輕。
○已音紀(jì)。
[疏]“親親”至“畢矣”。
○正義曰:此一經(jīng)廣明五服之輕重,隨人之親疏,著服之節(jié)。
○“親親以三”者,以上親父,下親子,并已為三,故云“親親以三”!盀槲濉闭撸忠愿干嫌H祖,以子下親孫,曏者三,今加祖及孫,故言五也。
○“以五為九”者,已上祖下孫則是五也,又以曾祖故親高祖,曾孫故親玄孫,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兩孫,以四籠五,故為九也。然已上親父,下親子,合應(yīng)云“以一為三”,而云“以三為五”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相親之說不須分矣。而分祖孫,非已一體,故有可分之義,而親名著也。又以祖親曾祖,以孫親曾孫,應(yīng)云“以五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孫,為情已遠(yuǎn),非已一體所親,故略其相親之旨也。庾氏云:“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以親曾、玄二孫。服之所同,義由於此也。”
○“上殺”者,據(jù)已上服父祖而減殺故服父三年,服祖減殺至期,以次減之,應(yīng)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齊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體之親,故依次減殺。曾祖、高祖非已同體,其恩已疏,故略從齊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喪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辈豢梢源蠊π」ε杂H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齊衰也。
○“下殺”者,謂下於子孫而減殺。子服父三年,父亦宜報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適傳重,便得遂情,故《喪服》云“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孫卑,理不得祖報,故為九月。若傳重者,亦服期也。為孫既大功,則曾孫宜五月,但曾孫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報亦一時也。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齊衰服,而曾孫正卑,故正服緦麻。曾孫既緦麻三月,玄孫理不容異。且曾孫非已同體,故服不依次,減殺略同三月。
○“旁殺”者,世叔之屬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據(jù)祖期年,則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體,故加至期也;從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據(jù)期而殺,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無服也。此是發(fā)父而旁漸至輕也。又祖是父一體,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體,故加亦不及,據(jù)於期之?dāng)鄽,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無服。是發(fā)祖而旁漸殺也。又曾祖據(jù)期本應(yīng)五月,曾祖之兄弟謂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無服矣。又至親期斷,兄弟至親一體,相為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從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殺一等,故宜三月;此外無服。是發(fā)兄弟而旁殺也。又父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為其子,本應(yīng)報以三年,特為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為世叔,本應(yīng)九月,但言世叔與尊者一體,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無義相降,故報兄弟子期,且已與兄弟一體,兄弟之子,不宜隔異,欲見猶子之義,與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jìn)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從伯叔無加,則從伯叔亦正報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此發(fā)子而旁殺也。又孫服祖期,祖尊,故為孫大功;兄弟之孫服從祖五月,故從祖報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孫既疏,為之理自緦麻;其外無服矣。曾祖為曾孫三月,為兄弟曾孫以無尊降之,故亦為三月。
○“而親畢矣”者,結(jié)親親之義也。始自父母,終於族人,故云“親畢”矣。且五屬之親,若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高祖外無服,亦是畢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自外至者,無主不上。
○王如字,又于況反,下同。禘,大計反。而立四廟。高祖以下與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廟,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時,衛(wèi)侯元有兄縶。
○兄縶,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廟,與適子同之義,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謂夏正郊天。自,從也。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從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靈威仰也。“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廟”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廟,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廟,與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雖庶子而為王者,則郊天立祀五廟事,事亦如適子為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義曰:禘,大祭也,《爾雅·釋天》文。云“自外至者,無主不上”,《公羊》宣三年傳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縶”。
○正義曰:以其庶子為主,明知世子有廢疾不可立也。云“春秋時,衛(wèi)侯元有兄縶”者,按昭七年《左傳》稱長子孟縶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衛(wèi)靈公也。
別子為祖,諸侯之庶子,別為后世為始祖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繼別為宗。別子之世長子,為其族人為宗,所謂百世不遷之宗。繼禰者為小宗。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其昆弟為宗也。謂之小宗者,以其將遷也。
○禰,乃禮反。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謂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宗者,祖、禰之正體。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明其尊宗以為本也,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為適士,得立祖禰廟者也。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
○適,丁歷反,篇內(nèi)同。
[疏]“別子”至“宗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并論尊祖敬宗之義,各依文解之。
○“別子為祖”者,謂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故稱“別子”也!盀樽妗闭,別與后世為始祖,謂此別子子孫為卿大夫,立此別子為始祖。
○注“謂之”至“先君”。
○正義曰:鄭云此者,決上文“庶子王”,今諸侯庶子乃謂之別子,是別為始祖。若稱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則庶子公子皆得有禰先君之義。今言“別子”,明適子在,故云“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
○“繼別為宗”。
○謂別子之世世長子,恒繼別子,與族人為百世不遷之大宗。
○“繼禰者為小宗”。
○禰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為小宗。謂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則遷,比大宗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五世”者,謂上從高祖,下至玄孫之子。此玄孫之子,則合遷徙,不得與族人為宗。故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其繼高祖者”。此五世合遷之宗,是繼高祖者之子,以其繼高祖之身,未滿五世,而猶為宗。其繼高祖者之子,則已滿五世,禮合遷徙,但《記》文要略,唯云“繼高祖”,其實(shí)是繼高祖者之子也。
○注“謂小”至“則遷”。
○正義曰:言“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者,以別子之后,族人眾多,或有繼高祖者,與三從兄弟為宗,或有繼曾祖者,與再從兄弟為宗,或有繼祖者,與同堂兄弟為宗,或有繼禰者,與親兄弟為宗,不廢族人。一身凡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於族人唯一俱時事四小宗,兼大宗為五也。又云“皆至五世則遷”者,繼高祖者,至子五世。繼曾祖者,至孫五世。繼祖者,至曾孫五世。繼禰者,至玄孫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復(fù)與四從兄弟為宗,故云“皆至五世則遷”,各自隨近相宗。然則小宗所繼非一,前文獨(dú)云“繼禰者為小宗”,雖四初皆繼禰為始,據(jù)初為元,故特云“繼禰”也。
○“是故”至“禰也”。
○四世之時,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時,謂高祖之父,不為加服,是“祖遷於上”。四世之時,仍宗三從族人,至五世,不復(fù)宗四從族人,各自隨近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體,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說云“敬宗所以尊祖禰”,覆結(jié)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猶尊宗之義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養(yǎng),而適子烝嘗,庶子獨(dú)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禰則”至“庶也”。
○正義曰:鄭據(jù)子名對父,此言庶子,則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禰則不祭”也。而《記》不應(yīng)言“不祭祖”,祖是對孫。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為適士。適士得立二廟,自禰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廟祭之,而已是祖庶,雖俱為適士,得自立禰廟,而不得立祖廟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云“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為庶也”者,解所以謂禰適為庶子之義也。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正為禰適,而於祖猶為庶,故禰適謂之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尊先祖之正體,不二其統(tǒng)也。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
○為,于偽反,下注“為君母”、“自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義曰:此亦尊宗之義也。然此所明,與《喪服》中義同而語異也!秵史访鞲甘沁m,為長子斬,此明父是庶子,不得為長子服斬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經(jīng)、記文混,正不知幾世之適得遂茲極服,馬季長注《喪服》云:“此為五世之適,父乃為之?dāng)匾。”而鄭注此云:“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矣!扁资显疲骸坝枚鲃t禰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為長子斬。若不繼祖,則不為長子斬也!比玮资洗搜裕瑒t父適二世承重,則得為長子三年也。而鄭不明言世數(shù)者,鄭是馬季長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違而言曰“不必”也。然孫系於祖,乃為長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孫不得為長子,必云庶子者,孫語通遠(yuǎn),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遠(yuǎn),故言子以示近。既義須繼礻?duì),言不繼祖自足,又曰“與禰”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繼祖,恐人謂據(jù)庶子長子死者之身不繼祖,故更言‘不繼祖與禰’,欲明死者之父不繼祖與禰,非據(jù)死者之身!编嵶ⅰ秵史吩疲骸按搜詾楦负笳撸缓鬄殚L子三年!眲t是父之適子,即得為長子三年,此經(jīng)云“必為父適祖適,乃得為長子斬”者,但禮有適子者無適孫,雖已是祖正,若父猶在,則已未成適,未成適則不得重長,重長必是父沒后者,故云“為父后者,然后為長子三年”也。然己身雖是祖庶,而是父適,則應(yīng)立廟,立廟則已長子傳重。當(dāng)祭而不為斬者,以是祖庶厭降,故不敢服斬。且死者其父見在,父自供祭。然禮,為后者有四條皆不為斬,何者?有“體而不正,有正而不體,有傳重而非正體,有正體而不傳重”是也!绑w而不正”,庶子為后是也!罢惑w”,適孫為后是也!皞髦胤钦w”庶孫為后是也。“正體不傳重”,適子有廢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斬也。唯正體又傳重者,乃極服耳。
庶子不祭殤與無后者,殤與無后者從祖祔食。不祭殤者,父之庶也。不祭無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當(dāng)從祖祔食。而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體焉。祖庶之殤,則自祭之。凡所祭殤者,唯適子耳!盁o后”者,謂昆弟諸父也。宗子之諸父無后者,為墠祭之。
○殤音傷。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義曰:此事與《曾子問》中義同而語異也。《曾子問》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禮。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當(dāng)家祭者也。
○“庶子”者,謂父庶及祖庶也!皻憽闭,未成人而死者也!盁o后”,謂成人未婚,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不得祭殤”者,謂父庶也!安患罒o后”者,謂祖庶也。
○“殤與無后者從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義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諸親皆各從其祖祔食,祖廟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義曰:云“不得祭殤”者,父之庶也”者,謂已是父之庶子,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為殤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子殤也。殤尚不祭,成人無后,不祭可知。云“不祭無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廟,故兄弟無后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諸父無后者。諸父無后,當(dāng)於曾祖之廟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廟,故不祭之。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無后”者,身并是庶,若在殤而死,則不合祭也。云“此二者當(dāng)從祖祔食。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者,一是殤,二是無后,此二者當(dāng)從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廟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無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無處食之也。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焉”者,謂殤者之親,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禮。庾氏云:“此殤與無后者所祭之時,非唯一度四時,隨宗子之家而祭也!钡尾坏猛蹲谧蛹老碇Y,故《曾子問》注云:“凡殤特豚!逼淞x具《曾子問》疏。云“祖庶之殤,則自祭之”者,已於祖為庶,故謂已子為祖庶之殤。已是父適,得立父廟,故自祭子殤在於父廟也。云“無后者,謂昆弟諸父也”者,昆弟謂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無后昆弟,當(dāng)就祖廟,已無祖廟,故不祭無后昆弟。云“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諸父當(dāng)於曾祖之廟。已無曾祖之廟,故不祭無后諸父。云“宗子之諸父無后者,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諸父,諸父當(dāng)於宗子曾祖之廟,宗子是士,唯有祖、禰二廟,無曾祖廟,故諸父無后者,為墠祭之。若宗子為大夫得立曾祖廟者,則祭之於曾祖廟,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廟,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壇后墠。”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無后,賤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謂宗子庶子俱為下士,得立禰廟也。雖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義曰:解庶所以不祭殤義也。禰適故得立禰廟,故祭禰,禰庶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其禰,明其有所宗。既無禰廟,故不得祭子殤也。
○注“謂宗”至“亦然”。
○正義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廟,故注云:“宗子庶子,俱為適士。”此文云“不祭禰”,唯有禰廟,故注云:“宗子庶子,俱為下士!比羰邮窍率浚谧邮鞘,此下士立廟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禮,雖庶人是有祭義。若宗子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言服之所以隆殺。
[疏]“親親”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經(jīng)論服之降殺之義。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澳信袆e”者,若為父斬為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為夫斬,為妻期之屬,是男女之有別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人間道理最大者;适显疲骸坝H親,結(jié)上‘以三為五’。尊尊,結(jié)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長長,結(jié)上‘庶子不祭祖’。按鄭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殺。”為服發(fā)文,記者別言其事,非是結(jié)成上義,上文自論尊祖敬宗,不論服之降殺;适险f非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謂若為君母之父母、昆弟、從母也。
○巳音以。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謂若自為己之母黨。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妾為女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猶為子期,妾於義絕無施服。
○則不為、于偽反,注“妾為”、“猶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從服”至“子服”。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從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從服”者,按服術(shù)有六,其一是“徒從”者,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為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為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從雖亡,則猶服。如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其馀三途,則所從亡而已,謂君母死,則妾子不復(fù)服君母之黨,及母亡,則子不復(fù)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則臣不服君黨親也。其中又有妾攝女君,為女君黨,各有義故也。今上云“所從亡則已”,已,止也,止謂徒從亡則止而不服者。
○注“謂若”至“母也”。
○正義曰:鄭此謂略舉一隅也。
○“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此,明屬從也。屬者骨血連續(xù),以為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妻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此三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注特云“謂若自為己之母黨”者,亦舉一隅也。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與女君同,此云“從而出”,謂侄娣也。侄娣從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則侄娣亦從而出。母自為子猶期,侄娣不復(fù)服出女君之子,巳義絕故也。
禮,不王不禘。禘謂祭天。
[疏]“禮不王不禘”。
○正義曰:此一節(jié)論王者郊天之事。王,謂天子也。禘,謂郊天也。禮,唯天子得郊天,諸侯以下否。故云:“禮,不王不禘。”此經(jīng)上下皆論服制,記者亂錄不禘之事廁在其間,無義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謂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為妻故親之也。為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jù)《喪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見父在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雖尊,猶為適婦為主。
○其為妻,于偽反,注“為妻”、“猶為”皆同。伸音申。正見,賢遍反。以上,時掌反,凡“以上”皆同。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尸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諸侯,養(yǎng)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養(yǎng),以尚反。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謂父以罪誅,尸服以士服,不成為君也。天子之子,當(dāng)封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為士”,則擇其宗之賢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為王者后,及所立為諸侯者,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尸服天子諸侯之服。如遂無所封立,則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義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謂天子諸侯之適子,與君連體,故不降妻之父母,親親之故也。
○“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為妻也亦不降,與大夫之適子為妻同也。
○注“世子”至“為主”。
○正義曰:知“世子是天子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與諸侯適子皆稱“世子”。云“為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為妻,亦齊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為妻。知“齊衰不杖”者,以《喪服》齊衰不杖者,稱大夫適子為妻,故知“齊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為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為妻亦不杖,故云“君為主,子不得伸也”。云“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jù)《喪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經(jīng)所以言世子與大夫適子同齊衰,以大夫適子,《喪服》齊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據(jù)《喪服》之成文也。云“本所以正見父在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雖尊,猶為適婦為主”者,言“本”主謂《喪服》本文也!秵史啡襞e世子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喪服》若舉士子為妻,其士既職卑,本無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為適婦而降,故特顯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義曰:云“尸服士服”者,謂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為士大夫,則服助祭之服。故《曾子問》云:“尸弁冕而出。”是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為先君士尸,則著爵弁,若為先君大夫尸,則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則服家祭之服。故鄭注《士虞記》“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謂父”至“衣物”。
○正義曰:知“謂父以罪誅”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嘗為天子諸侯,不可以庶人之禮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書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殺武庚,命微子啟代殷后,是擇其賢者,不立封紂子”是也。云“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尸服天子諸侯之服”者,按《左傳》云:“宋祖帝乙!钡垡沂且远Y卒者,而宋祀以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則諸侯亦然。
婦當(dāng)喪而出,則除之。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巳,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當(dāng)喪,當(dāng)舅姑之喪也。出,除喪,絕族也。
○為,于偽反,下文“不為”、注“不相為”同。
[疏]“婦當(dāng)”至“遂之”。
○正義曰:此一經(jīng)明婦人遭喪出入之節(jié)!爱(dāng)喪而出”者,謂正當(dāng)舅姑之服時,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離,故出即除服也。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者,謂妻自有父母喪時也。女出嫁為父母期,若父母喪未小祥,而妻被夫遣歸,值兄弟之小祥,則隨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絕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則三年”!凹染毝鰟t已”者,巳,止也,若父母喪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歸,雖在三年內(nèi),則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須隨兄弟之節(jié),兄弟小祥之后,無服變節(jié),故女遂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者,此謂先有父母喪,而為夫所出,今喪猶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則還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練而反則遂之”者,若被遣之還家,巳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則猶遂三年乃除,隨兄弟故也。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言喪之節(jié),應(yīng)歲時之氣。
○應(yīng),應(yīng)對之應(yīng)。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此謂練祭也。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
○衰衰,并色追反,下“益衰”同。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再祭,練、祥也。間不同時者,當(dāng)異月也。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異月者,以葬與練、祥本異歲,宜異時也。而除喪,已祥則除,不禫。
○禫,大感反。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大功為之再祭,則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
○必為,于偽反。注“為之”,下注“父為之”,下“為君”皆同。少,詩照反。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不別貴賤。
[疏]“再期”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jié)總明遭喪時節(jié)除降之義。“故期而祭,禮也”者,孝子之喪親,應(yīng)歲時之氣,歲序改易,隨時凄感,故一期而為練祭,是孝子存親之心,故云“禮”也。言於禮當(dāng)然。
○“期而除喪,道也”者,言親終一期,天道故變,哀情益衰,而除說其喪,天道當(dāng)然。故云“道”也。
○“祭不為除喪也”者,言為此練祭,自為存念其親,不為除喪而設(shè),除喪、祭,自為天道感殺,不為存親,兩事雖同一時,不相為也,故云“祭不為除喪也”。此除喪謂練時除喪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帶,與小祥祭同時,不相為也。若至大祥除喪,此除喪亦兼之也。大祥祭除喪,亦與大祥同日,不相為元意各別也。但祭為存親,除喪為天道之變。庾氏、賀氏并云:“祭為存親,幽隱難知。除喪事顯,其理易識!笨秩艘芍罏槌龁识溃视浾咛孛髦,云“祭不為除喪也”。然祭雖不為除喪,除喪與祭同時,總而言之,練祭、祥祭,亦名除喪也。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也!庇衷啤俺蓡收,朝服縞冠”。是練祥之祭,總名除喪。
○注“禮正”至“為也”。
○正義曰:按莊元年三月,夫人孫于齊!豆騻鳌吩啤捌溲詫O于齊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喪”。
○此謂身有事故,不得及時而葬,故三年而后始葬。必再祭者,謂練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雖當(dāng)練祥之月,不可除親服,故三年葬后,必為此練祥。
○“其祭之間不同時”者,練之與祥,本是別年別月。今雖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時而祭,當(dāng)前月練后月祥,故云“不同時”。於練祥之時而除喪,謂練時男子除首绖,婦人除要帶,祥時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義曰:“知再祭,練、祥”者,下云:“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痹偌溃怯、祔。又《雜記》云:“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惫手偌乐^練、祥也。云“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鄭此言,則虞、祔依常禮也。必知虞、祔依常禮者,以經(jīng)云“必再祭”,恐不為練、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禮可知。云“已祥則除,不禫”者,以經(jīng)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為思念情深,不忍頓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極,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為人主喪法也。大功,從父兄弟也!爸魅酥畣省闭撸^死者無近親,而從父昆弟為之主喪,故云主人喪也。“有三年者”,謂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為主,而子猶幼少,未能為主,故大功者主之,為之練、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為練、祥,但為之虞祔而已。然則大功尚為練、祥,則虞、祔亦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義曰:親重者為之遠(yuǎn)祭,親輕者為之近祭。故大功為之祥及練,小功、緦麻為之練,朋友但為之虞、祔也;适显疲骸八勒哂腥曛H,大功主者為之練、祥。若死者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為之至練。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無期,則各依服月數(shù)而止!惫省峨s記》云:“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敝^無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貴賤”。
○正義曰:云“不別貴賤”者,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之,故《喪服》云:“大夫?yàn)橘F妾緦!笔莿e貴賤也。士妾賤,士妾無子則不服,不殊別妾之貴賤。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謂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巳過乃聞之。父為之服,巳則否者,不責(zé)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當(dāng)其時則服。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dāng)之言。
○說喪,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巳除喪而后聞喪,則不稅。臣之恩輕也,謂卿大夫出聘問,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謂正親在齊衰大功者,親緦小功,不稅矣!对訂枴吩唬骸靶」Σ欢,則是遠(yuǎn)兄弟,終無服也!贝司溲a(bǔ)脫誤在是,宜承“父稅喪,已則否”。
○補(bǔ)稅,音奪。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從而服,不從而稅。謂君出朝覲,不時反而不知喪者。近臣,閽寺之屬也。其馀,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遙反。閽音昏。介音界。君雖未知喪,臣服已。從服者,所從雖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稅”。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稅服之禮。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者,鄭意云:謂父先本國有此諸親,后或隨宦出游,居於他國,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則不及歸與本國祖父以下諸親相識,故云“不及”,謂不及歸見也。而“父稅喪,已則否”者,若此諸親死,道路既遠(yuǎn),喪年限已竟,而始方聞,父則稅之,稅之謂追服也。父雖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則否”也。所以否者,鄭言“不責(zé)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若時年未竟,則稅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國后生,得本國有弟者,謂假令父后又適他國,更取所生之子,則為已弟,故有弟也。王云:“以為計已之生,不及此親之存,則不稅。若此親未亡之前而已生,則稅之也!庇种^:“昆弟為諸父之昆弟也!眲⒅、蔡謨等解“生”義與王同,而以“弟”為衍字。庾氏以為已謂死者為昆,則謂已為弟。已不能稅昆,則昆亦不能稅已。昆弟尚不能相稅,則馀疏者不稅可知也。此等并非鄭義,今所不取。
○注“當(dāng)其”至“之言”。
○正義曰:知“當(dāng)其時則服”者,以稅是不相當(dāng)之言。若服未除,則猶是服內(nèi)服,故知則服,謂服其全服。按《禮論》云“有服其喪服者”,庾氏以為非也。云“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者,按《左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過周北門,超乘者三百人。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輕則寡謀,無禮則稅”。今讀從之也。云“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dāng)之言”者,稅是輕稅,或前后不與正時相當(dāng),故云“稅”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此句廣釋《檀弓》中曾子所說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稅”,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為稅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則否”。
○正義曰:鄭玄此云,一則為此句應(yīng)連親屬之下,不應(yīng)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則若此諸父昆弟在下殤死者,則父亦稅之,故知宜承“父稅喪,已則否”之下也。
○“為君”至“服已”。
○正義曰:此一節(jié)明臣為君親稅之與否,今各依文解之。
○“為君之父母”者,此謂臣出聘不在,而君諸親喪,而臣后方聞其喪時,若君未除,則從為服之。若君已除,則臣不稅之。所以然者,恩輕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獨(dú)行不稅,此明賤臣從君出朝覲在外,或遇險阻,不時反國,比反而君諸親喪,君自稅之,而臣之卑近者,則從君服之,非稅義也。其馀為臣之貴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屬,若君親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則臣下亦從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稅之,此臣不從君而稅。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者,此謂君出而臣不隨君,而君之親於本國內(nèi)喪,君雖未知,而在國之臣即服之也。嫌從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從服”至“服也”。
○正義曰:若,如也,謂自如尋常,依限著服也。凡從服者,悉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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