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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十二表法》(十二銅表法)簡介與全文在線閱讀

二、對剝奪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國籍的判決,是專屬百人團大會(Comitia Cenuriata)的權力。

三、經(jīng)長官委任的承審員或仲裁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收受賄賂的,處死刑。

四、執(zhí)行死刑時由刑事事務官監(jiān)場。對一切刑事判決不服的,有權上訴。

五、凡煽動敵人反對自己的國家,或把市民獻給敵人的,處死刑。

六、任何人非經(jīng)審判,不得處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區(qū)內(nèi)埋葬或焚化尸體。

二、對喪事不宜過份鋪張……,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時,死者的喪衣以三件為限,紫色的以一件為限,奏樂的人以十名為限。

四、出喪時,婦女不得抓面毀容,也不得無節(jié)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為之舉行葬禮,但死于戰(zhàn)場或異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對奴隸的尸體用香料防腐;舉行喪事宴會、奢侈地灑圣水、長行列的花環(huán)、用香爐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隸和馬,因受獎而獲得的花環(huán),則在喪禮期間,準死者或其親屬佩戴。

八、不得為一人舉行二次喪禮,亦不得為他備置兩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飾隨葬,但如牙齒是用金鑲的,準其隨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經(jīng)所有人同意,不得在離其房屋六十尺以內(nèi)進行火葬或挖造墳墓。

十一、墓地及墳墓周圍的余地,不適用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補充

一、平民和貴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補充

一、,對購買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價金,或出租牲畜將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則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財產(chǎn)實施扣押。

二、家屬或奴隸因私犯而造成損害的,家長、家主應負賠償責任,或將其

交被害人處理。

三、凡以不誠實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長官委任仲裁員三人處理之,如占有人敗訴,應返還所得孽息的雙倍

四、系爭物不得作為祭品,違者處該物價款雙倍的罰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沖突時,后法取消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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