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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在線閱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請你點此糾錯或發(fā)表評論

卷三十二 喪服第十一

  適婦。適婦,適子之妻。

[疏]注“適婦適子之妻”。
  ○釋曰:疏於孫,故次之。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婦言適者,從夫名。

[疏]釋曰:此傳問者,以其適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特為適婦服大功,故發(fā)問也,答“不降其適”故也。若然,父母為適長三年,今為適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為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適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后者服期也。

[疏]釋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為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云“父沒乃為父后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婦人,報。為侄男女服同。

[疏]注“為侄男女服同”。
  ○釋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見嫁出,因此謂侄男為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傳曰:侄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侄。

[疏]釋曰:云“謂吾姑者吾謂之侄”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釋曰: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為之大功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道猶行也。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為母行,嫁於子行,則為婦行。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疏]“傳曰”至“慎乎”。
  ○釋曰:問者,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故致問也。答“從服也”,從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為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緦麻章》云婦為“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謂“夫所服小功”者,則此夫所服期,不報限。王肅以為父為眾子期,妻小功,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猶子。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明妻同可知!胺蛑サ芎我詿o服”已下,總論兄弟之妻不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此二者尊卑之敘,并依昭穆相為服,即此經“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論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則相親,近于淫亂,故不著服。推而遠之,遠乎淫亂,故無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者,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今來嫁于父子之行,則生母婦之名,既名母婦,即有服,有服則相尊敬,遠于淫亂者也。是母婦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當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名兄妻為嫂者,尊嚴之稱,名弟妻為婦,與子妻同號者,推而遠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今名為嫂婦者,假作此號,使遠于淫亂,故不相為服也。
  ○注“道猶”至“有別”。
  ○釋曰:云“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者,使下同子妻,則本無婦名,假與子妻同遠之也。云“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為婦,以致斯問,言不可也。云“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者,叟有兩號:若孔注《尚書》“西蜀叟”,叟是頑愚之惡稱;若《左氏傳》云“趙叟在后”,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為嫂,嫂婦人之老,稱故云老人之稱。云“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者,謂不名兄妻為母,是次序昭穆之別也。云“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為婦,即以兄妻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婦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則兄弟反為父子,亂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為母者也。故圣人深塞亂源,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不相為服也。引《大傳》者,云“同姓從宗合族屬”者,謂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類屬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禮,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異姓主名治際會”者,主名謂母與婦之名。治,正也。際,接也。以母婦正接之會聚,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於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謂母婦之名明著,則男女各有分別而無淫亂也。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子,謂庶子。

[疏]注“子謂庶子”。
  ○釋曰:大夫為此八者本期,今以為士,故降至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謂庶子”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尊同,謂亦為大夫者。親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
  ○釋曰:尊同謂亦為大夫者,經言大夫為之,明尊同,是亦為大夫也。云“親服期”者,此八者并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

[疏]釋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為母、妻,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
  ○注“公之”至“子也”。
  ○釋曰: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為妻、昆弟,其禮并同,又於適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適也。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問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發(fā)問也。答云“先君馀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為母、妻厭,在五服外,公卒猶為馀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其大夫之子,據父在有厭,從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馀尊之厭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傳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傳雖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與大夫同也。
  ○注“言從”至“適也”。
  ○釋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沒其庶子則得伸,如國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適,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舊讀,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傳下,今皆易之在上。鄭檢經義,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為者,父以尊降庶子,則庶子亦厭而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傳,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與母妻宜蒙此傳,同為厭降之文,不得如舊讀也。云“父所不降謂適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謂適者,欲見適中非一,謂父為適妻、適子之等皆是也。

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釋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鄭云“互相為服”者,以彼此相為同,是從父昆弟相為著服,故云皆,互相見之義故也。云“其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適子為之亦如之”者,雖適不降,同故也。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

[疏]注“婦人”至“恩疏”。
  ○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親也,婦者事人之稱,是見疏也。今不言女與母,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是因出,見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敝笧榇艘。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

[疏]注“下傳”至“亦期”。
  ○釋曰:妾為君之庶子,輕於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者,彼傳為此經而作,故云指為此。在下者,鄭彼云文爛在下爾故也。云“妾為君之長子亦三年”者,妾從女君服,得與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從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厭妾,故自服其子期,是異於女君也。云“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謂亦得與女君期者,亦是與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舊讀”至“服也”。
  ○釋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明之!洱R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苯浥c此同,足以明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疏]釋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鄭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者,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總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是誰置之也?今以義,必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后以注破之。云“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云“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名之”者,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后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自為其親”,皆言其以明妾為私親。今此不言,其明非妾為私親,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者,彼二人為曾祖是正尊,雖出嫁,亦不降。此則為旁親,雖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為世父以下,為妾自服私親也。云“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者,此傳為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而發(fā),應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簡札韋編爛斷,后人錯置於下,是以舊讀將為本在於此,是以遂誤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者,此鄭依經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親者,謂女子子十五已后許嫁笄,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云“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者,謂女子子年十九,后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若依本服期者,過后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於二月得及時而嫁,是以云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疏]釋曰: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云“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后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后世遷之,乃毀其廟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

[疏]“傳曰”至“不敢服也”。
  ○釋曰:云“何以大功也”,問者,以諸侯絕旁服,則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發(fā)問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者,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為服者,各自以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則云命婦、大夫之子,國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國君,不降可知。云“諸侯之子稱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但諸侯之子,適適相承象賢,而旁支庶已下,并為諸侯,所絕不得稱諸侯子,變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遠之!笔且宰优c孫皆言公,見疏遠之義故也。云“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者,謂適既立廟,支庶子孫不立廟,是自卑別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謂若《周禮·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孫,或為天子臣,出封為五等諸侯,是公子有封為國君之事。云“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者,謂后世將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謂不復祀別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為君,諸父是祖之一體,又是父之一體,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又是己之一體,故不臣此二者,仍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為之服,亦既不臣,當服本服期。其不臣者,為君所服當服斬,以其與諸侯為兄弟者,雖在外國,猶為君斬,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明諸父昆弟雖不臣,亦不得以輕服服君,為之斬衰可知。云“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為貴重,故盡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絕宗之人,親疏皆有臣道,故雖未臣,子孫終是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釋臣與不臣,君之子與君同之義。云“君之所為服”者,謂君之所不臣者,君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謂君所臣之者,君不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義云”。
  ○釋曰:云“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者,鄭恐人以傳云不得禰不得祖,令卑別之,不得將為禰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名為不得也。以其廟已在,適子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廟,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鄭言此者,欲見公子、公孫若立為卿大夫,得立三廟;若作上士,得立二廟;若作中士,得立一廟,并得祭其祖禰。既不祖禰先君,當立別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孫并是別子,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后為君慶父,叔牙、季友等謂之公子,公子并為別子,不得禰先君桓公之廟,慶父等雖為卿大夫,未有廟。至子孫已后,乃得立別子為大祖,不毀廟。已下二廟,祖禰之外,次第則遷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禰”也。雖得祭祖禰,但不得禰祖先君也。云“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謂鄭疊傳文也。云“后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者,此鄭解義語,以其后世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別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別子卑,始封君尊,是為自尊別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廟,五廟者,大祖與高祖巳下四廟。今始封君,后世乃不毀其廟,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廟,唯有高祖以下四廟,則公子為別子者,得入四廟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如其親,謂自禰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廟。云“后世遷之,乃毀其廟爾”者,謂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為禰廟,前高祖者為高祖之父,當遷之,又至四世之后,始封君為高祖,父當遷之時,轉為大祖,通四廟為五廟,定制也。故云后世遷之,乃毀其廟也。云“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者,自諸臣之子已下,既非經語,而傳汎說降與公子之義,故云終說也。

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之者。

[疏]釋曰:此繐衰是諸侯之臣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帶屨者,以其傳云“小功之繐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今南陽有鄧繐。

[疏]注“治其”至“鄧繐”。
  ○釋曰:傳問者,正問縷之粗細,不問升數多少,故答云“小功之繐”也。若然,小功繐知據縷粗細,非升數者,下記人記出升數,而“繐衰四升有半”,鄭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惫试谱⒁嘣啤爸纹淇|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細其縷者以恩輕也”者,以其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為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云“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諸侯為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者,此喪服謂之繐,由繐而疏,若非喪服,細而疏亦謂之繐,故云“凡”以總之。云“今南陽有鄧繐”者,謂漢時南陽郡鄧氏造布,有名繐,言此者,證凡布細而疏,即是繐之義。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

[疏]釋曰:此經直云“大夫”,則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諸侯之孤,以皮帛繼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傳曰:何以繐衰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
  ○注“接猶”至“可知”。
  ○釋曰:傳問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時接見乎天子”者,為有恩,故服之。云“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禮·大宗伯》有“時見曰會”,彼諸侯聘時見曰會,無常期曰時會。此鄭云以時會見者,直據諸侯大夫,時復會其問覜天子禮,此即《周禮·大宗伯》云:“時聘曰問,殷覜曰視!编嵶⒃疲骸皶r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歲,不敢瀆為小禮。”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來聘。彼又注云:“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眾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時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來見天子。此并是以時會見天子。天子待之以禮,皆有委積、飧饔、饗食燕與時賜,加恩既深,故諸侯大夫報而服之也。云“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為國君”,注云:“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奔粗芡庵癫环芍。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內民庶,於天子有服無服,無明文,今因畿外諸侯大夫接見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無服。明民庶不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諸侯之士約大夫,不接見天子則無服,明士不接見亦無服可知。其有士與卿大夫聘時作介者,雖亦得禮,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見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绖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絕其本也!缎∮洝吩唬骸跋職懶」,帶澡麻,不絕其本,屈而反以報之。”

[疏]“小功”至“月者”。
  ○釋曰:此《殤小功章》在此者,本齊衰大功之親,為殤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對大功是用功粗大,則小功是用功細小精密者也。自上以來,皆帶在绖下,今此帶在绖上者,以大功已上,绖、帶有本,小功以下,斷本。此殤小功中,有下殤,小功帶不絕本,與大功同,故進帶於绖上,倒文以見重,故與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見一绖包二,此別言帶者,亦欲見帶不絕本,與绖不同,故兩見之也。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圣人作經,欲互見為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吉屨無絇也。
  ○注“澡者”至“報之”。
  ○釋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謂以枲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凈,以其入輕竟故也。引《小記》者,欲見下殤小功中有本,是齊衰之喪,故特言下殤。若大功下殤,則入緦麻,是以特據下殤。云“屈而反以報之”者,謂先以一股麻不絕本者為一條,展之為繩。報,合也。以一頭屈而反,鄉(xiāng)上合之,乃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見其重故也。引之者,證此帶亦不絕本,屈而反以報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長殤,在小功者,未知帶得與斬衰下殤小功同,不絕本不。案《服問》云“小功無變也”,又云“麻之有木者,變三年之葛”,彼云小功無變,據成人小功無變,三年之葛有本,得變之,則知大功殤長中在小功者,輕帶無本也。以此而言,經注專據齊斬下殤小功重者而言,其中無有大功之殤在小功帶麻絕本者,似若《斬衰章》兼有義服,傳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義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適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帶與大功之殤同,亦無本也。

叔父之下殤,適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下殤,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為人后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疏]釋曰:此經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殤”八人,皆是成人期。長殤、中殤大功,已在上《殤大功章》;以此下殤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后。云“為人后者為其昆弟之長殤,從父昆弟之長殤”,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長殤、中殤小功,故在此章。從父昆弟情本輕,故在出降昆弟后也。

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此主謂丈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問者”至“求之也”。
  ○釋曰:不直云“何以”而云“問者曰”者,以其傳總問大功、小功,所問非一,故云問者曰,與常例不同。鄭云“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者,以其《緦麻章》見從父昆弟之下殤,此章見從父昆弟之長殤,唯中殤不見,故致問,是以據從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緦麻章》傳云:“齊衰之長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據此二傳言之,禮無殤在齊衰,則下齊衰之殤與大功之殤據成人,明此大功與小功之殤據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經大功之殤唯有為人后者,為昆弟及從父昆弟二者,長殤、中殤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殤中從下,自在緦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與大功相對,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者,以此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而言,則大功重者中從上,齊衰重於大功,明從上可知,故謂舉輕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謂丈夫之為殤者服也”者,鄭以此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毒屄檎隆吩疲骸褒R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眱晌南喾,故鄭以彼謂婦人為夫之族類,此謂丈夫為殤者服也。鄭必知義然者,以其此傳發(fā)在從父昆弟丈夫下,下文發(fā)傳在婦人為夫之親下,故知義然也。云“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經,不可具出,略舉以明義,故云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為夫之叔父之長殤。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

[疏]注“不見”至“下也”。
  ○釋曰:夫之叔父義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長殤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者,下《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下”,主謂此婦人為夫之黨類,故知中從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疏]釋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者,此皆成人為之齊衰期。長、中殤在大功,故下殤在此小功也。云“為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者,謂姑為侄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庶孫者,祖為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適子亦服此殤也。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

[疏]釋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者,謂此三人為此六種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長殤小功中亦從上。此一經亦尊卑為次序也。
  ○注“大夫”至“大夫”。
  ○釋曰: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為昆弟,成人期,長殤在大功,今大夫為昆弟長殤小功,明大夫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長殤,中殤在小功,若昆弟亦為大夫同等,則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者,已為大夫,則冠矣,丈夫冠而不為殤,是以知大夫無殤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禮,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殤者,已與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終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喪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殤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禮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謂若甘羅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為大夫者也。若然,《曲禮》云”四十強而仕“,則四十然后為士。今云殤死者為士,若不仕則為士而殤死,亦是未二十得為士者。謂若《士冠禮》鄭《目錄》云:“士之子任士職,居士位,二十而冠!眲t亦是有德未二十為士,至二十乃冠。故鄭引《管子》書四民之業(yè),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者,經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為母則兼云庶,以其適母適庶之子,皆同服。妾子為母,見厭不申,今此經不為母服,為昆弟已下,并同長殤,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適子亦服此殤也”者,若言大夫庶子為昆弟,謂言適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則兼適庶,是以鄭云不言庶子者關適子,關,通也,通適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者,舊疑大夫與公之昆弟尊卑異,今案此經云公之昆弟與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長殤同小功,則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猶大夫也。

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釋曰:妾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見上章。今長殤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適長,則成人隨女君三年,長殤在大功,與此異,故言君之庶子以別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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