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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卷三 士冠禮第一在線閱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請你點此糾錯或發(fā)表評論

卷三 士冠禮第一

  若不醴,則醮用酒。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肚Y》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是。酌而無酬酢曰醮。醴亦當為禮。

[疏]“若不”至“用酒”。
  ○注“若不”至“為禮”。
  ○釋曰:自此已上說周禮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籩脯以降如初”,說夏殷冠子之法。云“若不醴,則醮用酒”者,案上文適子冠於阼,三加訖一醴於客位是周法。今云“若不醴,則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故鄭云“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云“圣人”者,即周公制此《儀禮》,用舊俗則夏殷之禮是也。云“《曲禮》曰”已下者,是《下曲禮》文也。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與下文為目,謂君子所住之國,不求變彼國之俗,若衛(wèi)居殷墟者也。云“祭祀之禮”者,若《郊特牲》云:“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鼻笾T陽者,先合樂乃灌地降神也;求諸陰者,謂先灌地乃合樂。若衛(wèi)居殷地用殷禮,則先合樂乃灌也。云“居喪之服”者,謂若《檀弓》周之諸侯絕旁期降上下,殷之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衛(wèi)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云“哭泣之位”者,殷禮無文,亦應(yīng)有異也。云“皆如其國之故”者,謂上所云皆如其故國之俗而行之。云“是”者,依先王舊俗而行不改之事。向來所解引《曲禮》,據(jù)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國舊俗,證此醮用酒,舊俗之法也。故《康誥》周公戒康叔,居殷墟當用殷法,是以云“茲殷罰有倫”,使用殷法。故所引《曲禮》,皆據(jù)不變彼國之俗。但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有二途,若據(jù)《曲禮》之文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鄭注云:“求,猶務(wù)也。不務(wù)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又云:“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弊ⅲ骸捌浞ㄖ^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者,謂若杞宋之人居鄭衛(wèi),鄭衛(wèi)之人居杞宋。若據(jù)彼注,謂臣去己國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是以定四年祝佗云,殷人六族,在魯啟以商政。亦不變本國之俗,故開商政示之。皆據(jù)當身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與此注引不同者,不求變俗,義得兩合,故各據(jù)一邊而言也。云“酌而無酬酢曰醮”者,鄭解無酬酢曰醮,唯據(jù)此文而言。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無酬酢曰醮。案《曲禮》云“長者舉未釂”,鄭注云:“盡爵曰釂!笔酋床粚l稛o酬酢者。若然,醴亦無酬酢不為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質(zhì)無酬酢。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無酬酢得名醮也。云“醴亦當為禮”者,亦上請醴賓之醴,故破之也。

尊于房戶之閒,兩甒,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房戶閒者,房西室戶東也。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玄酒,新水也,雖今不用,猶設(shè)之,不忘古也。

[疏]“尊于”至“南枋”。
  ○注“房戶”至“古也”。
  ○釋曰:云“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飲醉之物,故不設(shè)戒也。此用酒,酒是所飲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云因為酒戒。若然,玄酒非飲亦為禁者,以玄酒對正酒,不可一有一無,故亦同有禁也。云“不忘古也”者,上古無酒,今雖有酒,猶設(shè)之,是不忘古也。

洗,有篚在西,南順。洗,庭洗,當東榮,南北以堂深。篚亦以盛勺觶,陳於洗西。南順,北為上也。

[疏]“洗有”至“南順”。
  ○注“洗庭”至“上也”。
  ○釋曰:知“洗,庭洗”者,上周法用醴之時,醴之尊在房。今醮用酒與常飲酒同,故洗亦當在庭。是以下云“賓降,取爵于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設(shè)洗法在設(shè)尊前,此洗亦當在設(shè)尊前設(shè)之,故此直云洗有篚在西,不言設(shè)也。若然,上不言設(shè)洗者,以其上云醮用酒,即連云尊,文勢如此,故不言設(shè)洗。云“當東榮,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云“篚亦以盛勺觶”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無篚。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設(shè)經(jīng)辨其異者。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觶,此庭洗,篚亦盛勺觶,故云“亦”也。云“南順,北為上也”者,席之制有首尾者,據(jù)識之先后為首尾。此篚亦云上者,應(yīng)亦有記識為上下,以其南順之言,故北為上也。

始加,醮用脯醢。賓降,取爵于篚,辭降如初。卒洗,升酌。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始醮亦薦脯醢。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凡薦出自東房。

[疏]“始加”至“升酌”。
  ○注“始加”至“東房”。
  ○釋曰:云“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與周別之事。周家三加訖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訖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與周異之意,其實未行事,是以下乃始云“賓降取爵于篚”也。云“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者,經(jīng)不見者,嫌與周異,故辨之。其經(jīng)不言冠者,醮之處即與周同,故經(jīng)不見也。云“始醮亦薦脯醢”者,以其經(jīng)云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節(jié),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薦脯醢。云“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者,決周家醴在房,贊者酌授賓,賓不親酌,此則賓親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云“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者,欲見用醴時,直有將冠時賓降,無賓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今云如初者,唯謂如將冠降盥之事也。云“凡薦出自東房”者,用醴時,尊在房,脯醢出自東房;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東房!多l(xiāng)飲酒》、《鄉(xiāng)射》、《特牲》、《少牢》薦者皆出東房,故云“凡”以該之也。

冠者拜受,賓答拜如初。贊者筵于戶西,賓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賓授爵,東面答拜,如醴禮也。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

[疏]“冠者”至“如初”。
  ○注“贊者”至“薦之”。
  ○釋曰:此經(jīng)略言拜受答拜,不言處所面位。言如初者,以其雖用酒與周異,自外與周同,故直言如初也。是以鄭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結(jié)之也。云“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者,經(jīng)直云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薦之時節(jié),故鄭別言之,亦當如周家醴子時薦也。凡醴子、醴婦并《昏禮》禮賓,面位不同者,皆隨時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執(zhí)爵,右祭脯醢,祭酒,興。筵末坐,啐酒。降筵,拜,賓答拜。冠者奠爵于薦東,立于筵西。冠者立俟賓命,賓揖之,則就東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
  ○注“冠者”至“之筵”。
  ○釋曰:此經(jīng)雖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與周禮醴子同,但位有異。彼一加訖入房,易服訖出房,立待賓容命。此則醮訖立於席西,待賓命為異,皆為更加皮弁也。云“興。筵末坐,啐酒”者,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痘瓒Y》禮賓與《聘禮》禮賓在西階上啐醴者,《昏禮》注云“此筵不主為飲食起”,《聘禮》注云“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與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雖用醮亦拜啐也。

徹薦、爵,筵尊不徹。徹薦與爵者,辟后加也。不徹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徹薦”至“不徹”。
  ○注“徹薦”至“便也”。
  ○釋曰:云“徹薦與爵者,辟后加也”者,案下文云:“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本苿t云攝,明因前也。除酒之外,云其他如初,明薦爵更設(shè)是后加,卒設(shè)於席前也。故知前云徹薦爵,為辟后加也。

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今文攝為聶。

[疏]“加皮”至“如初”。
  ○注“攝猶”至“為聶”。
  ○釋曰:云“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者,案《有司徹》云“司官攝酒”,注云:“更洗益整頓之!辈豢稍葡,亦當為撓,謂更撓攪添益整頓,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儀。三醮,有乾肉折俎,嚌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見于母。乾肉,牲體之脯也。折其體以為俎。嚌,嘗之。

[疏]“加爵”至“于母”。
  ○注“乾肉”至“嘗之”。
  ○釋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嚌之”者,嚌謂至齒嘗之。案下若殺再醮不言攝,此經(jīng)再醮言攝,三醮不言攝,則再醮之后皆有攝,互文以見義也。云“取脯,見于母”者,亦適東壁俠拜,與周同。案下文若殺已下,云卒醮取籩脯以降,此亦取籩脯。乾肉曰脯。云“乾肉,牲體之脯也”者,案《周禮·臘人》云“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臘”,鄭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梁州烏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腶脩!比羧,乾肉與脯脩別言。若今梁州烏翅者,或為豚解而七體以乾之,謂之乾肉,及用之,將升于俎,則節(jié)折為二十一體,與《燕禮》同,故總名乾肉折俎也。

若殺,則特豚,載合升,離肺實于鼎,設(shè)扃鼏。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鑊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蓢澮病=耢鐬殂C,古文鼏為密。

[疏]“若殺”至“扃鼏”。
  ○注“特豚”至“為密”。
  ○釋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殺,自此至取籩脯以降,論夏殷醮子殺牲之事,殺言“若”者,是不定之辭,殺與不殺俱得云若也。云“載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在后。今先言載,后言升,又合字在載升之閒,通事之者,欲見在俎、在鑊俱曰合也。云“設(shè)扃鼏”者,以茅覆鼎,長則束其本,短則編其中。案《冬官·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庇衷弧伴濋T容小扃參個”,注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苯砸罎h禮。而知今此豚鼎之扃當用小扃也。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為一也。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儀》云:“大牢則以牛左肩折九個”。為歸胙用左,則用右而祭之。《鄉(xiāng)飲酒》、《鄉(xiāng)射》主人用右體,生人亦與祭同用右者,皆據(jù)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鄭據(jù)夏殷之法,與周異也。但《士虞》喪祭用左,反吉故也。云“煮於鑊曰亨”者,案《特牲》云:“亨于門外東方,西面北上!弊⒃疲骸昂,煮也。亨豕魚臘,以鑊各一爨!对姟吩疲赫l能亨魚,溉之釜鬵!笔氰Z為亨也。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者,案《昏禮》云“特豚合升”,又云“側(cè)載”,《特牲》亦云“卒載加匕于鼎”,《少牢》云“司馬升羊,實于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載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則升、載兩稱也。故《少牢》云“升羊載右胖”,升豕其載如羊!队兴緩亍芬嘣啤澳松,注云:“升牲體於俎也!笔窃谫奚、載二名也。云“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載并陳,又合山二者之閒,故知從鑊至俎,皆合左右胖也。云“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者,凡肺有二種:一者舉肺,一者祭肺。就舉肺之中復(fù)有三稱:一名舉肺,為食而舉;二名離肺,《少儀》云三牲之肺,離而不提心也;三名嚌肺,以齒嚌之。此三者皆據(jù)生人為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復(fù)有三稱:一者謂之祭肺,為祭先而有之;二者謂之忖肺,忖,切之使斷;三者謂之切肺,名雖與忖肺異,切肺則忖肺也。三者皆為祭而有。若然切肺、離肺指其形,馀皆舉其義稱也。云“今文扃為鉉,古文鼏為密”者,一部之內(nèi)皆然,不從今文故疊之也。

始醮,如初。亦薦脯醢,徹薦爵,筵尊不徹矣。

[疏]“始醮如初”。
  ○注“亦薦”至“徹矣”。
  ○釋曰:云“始醮,如初”者,此一醮與不殺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再醮,兩豆:葵菹、蠃醢;兩籩:栗、脯。蠃醢,螔蝓醢。今文蠃為蝸。

[疏]“再醮”至“栗脯”。
  ○注“蠃醢”至“為蝸”。
  ○釋曰:此二豆、二籩增數(shù)者,為有殺牲,故盛其饌也。案鄭注《周禮·醢人》云:“細切為齏,全物若<月枼>為菹!弊黪凹百澱撸炔睬淙,乃后莝之,雜以梁麹及鹽,漬以美酒,涂置甀中,百日則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云“蠃醢,螔蝓醢”者,《爾雅》文。

三醮,攝酒如再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嚌肺”。
  ○注“攝酒”至“脯醢”。
  ○釋曰:云“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者,周公作經(jīng)取省文,再醮不言攝酒,以三醮如之,則再醮攝之可知,故鄭云再醮亦攝之矣。云“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者,經(jīng)有二嚌,不破“如初嚌”之嚌,唯破“加俎嚌”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嚌之,又不宜有二嚌,故破加俎之嚌為祭也。云“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復(fù)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殺之時,一醮徹脯醢為辭,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徹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薦脯醢,故不徹也。今殷亦然,一醮徹薦辭,至再醮亦不徹薦,直徹爵而已,亦為三醮以不加籩豆加牲俎,是以祝辭一醮,亦云嘉薦,至三醮者,直云籩豆有楚。楚,陳列貌。是三醮不加籩豆明文也。

卒醮,取籩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
  ○釋曰:此取籩脯見母,與前不異。上周法與不殺皆不云籩者,上皆直薦脯醢,不云籩豆。此若殺云兩籩,故云籩脯。若然,既殺有俎肉而取脯者,見其得禮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須取脯,是以《冠禮》禮賓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則父兄戒、宿。父兄,諸父諸兄。

[疏]“若孤”至“戒宿”。
  ○注“父兄諸父諸兄”。
  ○釋曰:上陳土有父加冠禮訖,自此至“東塾北面”,論士之無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見之者,欲見周與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階,禮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經(jīng)言其與上異者而已。言“父兄,諸父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諸父諸兄,非己之親父親兄也。

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于序端,皆如冠主,禮於阼。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古文紒為結(jié),今文禮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
  ○注“冠主”至“作醴”。
  ○釋曰:云“主人紒而迎賓”者,即上“采衣紒”是也。云“拜,揖,讓,立于序端”者,謂主人出先拜,賓答拜訖,揖讓而入于廟門。既入門,又三揖,至階,又三讓而升堂,乃立于東序端,賓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為主人,故作文省略,總云“揖讓立于序端,皆如冠主”也。云“禮於阼”者,別言其異者也。云“今文禮作醴”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言醴則不兼於醮,言禮則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于阼階上。賓亦北面于西階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
  ○釋曰:此亦異於父在者。云“凡拜”者,謂初拜至及啐拜之等,賓主皆北面,與父在時拜于筵西、南面,賓拜于序端東面為異也。

若殺,則舉鼎陳于門外,直東塾,北面。孤子得申禮,盛之。父在,有鼎不陳於門外。

[疏]“若殺”至“北面”。
  ○釋曰:云“若殺”者,有則殺,無則已,故云若,不定之辭也。言舉鼎者,謂於廟門外之東壁鑊所,舉至廟門外之東,直東塾,二鼎豚魚臘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
  ○注“孤子”至“門外”。
  ○釋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殺法。今鄭云“孤子得申禮,盛之”者,不為殺起,止為陳鼎于外而言。鄭知“父在,有鼎不陳於外”者,以上文若殺,直云特豚載合升,不辨外內(nèi)。孤子乃云舉鼎陳于門外,類于上,父在陳鼎不於門外也。凡陳鼎在外者,賓客之禮也;在內(nèi)者,家私之禮也。是在外者為盛也。今孤子則陳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禮,盛之”也。

若庶子,則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房外,謂尊東也。不於阼階,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
  ○釋曰:上已言三代適子冠禮訖,此經(jīng)論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經(jīng),於三代之下言之,則三代庶子冠禮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幾醮耳。今於周之適子三加一醴,夏殷適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辭三醴一而醮三,皆為三代而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見別辭,則周之庶子宜依適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適子有祝辭,言庶子則無,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
  ○注“房外”至“不尊”。
  ○釋曰:知“房外,謂尊東也”者,上陳尊在房戶之閒,案《鄉(xiāng)飲酒》賓東則東,則尊東明,此亦於尊東也。云“不於阼階,非代也”者,案下記云:“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泵魇硬混囤,非代故也。云“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記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適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則成而不尊,故因冠之處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則使人受脯于西階下。

[疏]“冠者”至“階下”。
  ○釋曰:案《內(nèi)則》云:“舅沒則姑老。”若死,當云沒,不得云“不在”,且母死則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歸寧,或疾病也。使人受脯,為母生在,於后見之也。

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蔽嶙樱嘤H之辭。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稱。古文某為謀。

[疏]“戒賓”至“之也”。
  ○注“吾子”至“為謀”。
  ○釋曰:自此至“唯其所當”者,周公設(shè)經(jīng),直見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辭。今行事既終,總見戒賓、醮及為字之辭也。云“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緇布冠也。云“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禮為教之也。云“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者,謂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親之辭也。云“子,男子之美稱”者,古者稱師曰子。又《公羊傳》云:“名不若字,字不若子!笔亲诱撸凶又婪Q也。今請賓與子加冠,故以美稱呼之也。

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辈—q辱也。古文病為秉。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辟e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敢不從,許之辭。宿曰:“某將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辟e對曰:“某敢不夙興!鄙W,臨也。今文無對。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疏]注“令吉”至“首也”。
  ○釋曰:元首,《左傳》曰先軫入狄?guī)煻乐,狄人歸先軫之元。是元為首。又《尚書》云:“君為元首!币嗍窃獮槭滓。

棄爾幼志,順爾成德。壽考惟祺,介爾景福!睜枺。既冠為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勸之。女如是則有壽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疏]注“爾女”至“福也”。
  ○釋曰:云“既冠為成德”者,案《冠義》,既冠責以父子君臣長幼之禮,皆成人之德。云“祺,祥也”者,祺訓為祥,祥又訓為善也。云“因冠而戒”者,則經(jīng)“棄爾幼志,順爾成德”是也。云“且勸之”者,即經(jīng)云“壽考惟祺,介爾景!笔且。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爾服。辰,子丑也。申,重也。

[疏]“再加”至“爾服”。
  ○注“辰子”至“重也”。
  ○釋曰:上云“令月吉日”,此云“吉月令辰”,互見其言,是作文之體,無義例也。云“辰,子丑也”者,以十幹配十二辰,直云辰子丑,明有幹,可知即甲子、乙丑之類,略言之也。

敬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福!焙q遐也、遠也,遠無窮。古文眉作麋。三加,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咸加爾服。正猶善也。咸,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謂緇布冠、皮弁、爵弁也。兄弟具在,以成厥德。厥,其。

黃耇無疆,受天之慶!秉S,黃發(fā)也。耇,凍梨也。皆壽征也。疆,竟。

[疏]注“黃黃”至“疆竟”。
  ○釋曰:《爾雅》云“黃發(fā)齯齒”,故以黃為黃發(fā)也。云“耇,凍梨”者,《爾雅》云“耇、老,壽也”。此云耇凍黎者,以其面似凍黎之色故也。

醴辭曰:“甘醴惟厚,嘉薦令芳。嘉,善也。善薦,謂脯醢芳香也。

[疏]“醴辭”至“令芳”。
  ○注“嘉善”至“香也”。
  ○釋曰:謂脯醢為善薦芳香者,謂作之依時,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爾祥。承天之休,壽考不忘!毙荩酪。不忘,長有令名。

醮辭曰:“旨酒既清,嘉薦亶時。亶,誠也。古文亶為癉。

始加元服,兄弟具來。孝友時格,永乃保之!鄙聘改笧樾ⅲ菩值転橛。時,是也。格,至也。永,長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為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
  ○釋曰:“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者,《爾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見非且善事兄弟而亦為兄弟之所善者,諸行周備之意也。云“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后例,周與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辭三節(jié)不辨三代之異,則三代祝辭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辭三等別陳之者,以其數(shù)異,辭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辭唯據(jù)適子而言,以其將著代重之,故備見祝辭也。此注云“凡醮者不!闭,言“凡”謂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禮於客位,無著代之理,故略而輕之也。亦不設(shè)祝辭者,《曾子問》注云“凡殤不祭”之類也。其天子冠禮祝辭,案《大戴禮·公冠》篇,成王冠周公為祝詞,使王近於人,遠於天,嗇於時,惠於財。其辭既多,不可具載。其諸侯無文,蓋亦有祝辭,異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湑,嘉薦伊脯。湑,清也。伊,惟也。

[疏]注“湑清也伊惟也”。
  ○釋曰:湑,泲酒之稱,故《伐木》詩云“有酒湑我”,注云:“湑,莤之文!薄而D鹥》詩云“爾酒既湑”,注云:“湑,酒之泲者!笔菧暈榍逡。云“伊,惟也”者,助句辭,非為義也。

乃申爾服,禮儀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膘,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籩豆有楚!敝,美也。楚,陳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
  ○釋曰:《楚茨》詩亦云“籩豆有楚”,注云:“楚,陳列之貌!笔怯闷湓脔粗e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咸加爾服,肴升折俎。肴升折俎,亦謂豚。

[疏]注“肴升”至“謂豚”。
  ○釋曰:云“折俎”者,即謂折上若殺之豚也。

承天之慶,受福無疆。

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昭,明也。

[疏]“字辭”至“爾字”。
  ○釋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則亦遂三代字辭同。此辭賓直西序東面,與子為字時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敝、叔、季,唯其所當。于猶為也。假,大也。宜之是為大矣。伯、仲、叔、季,長幼之稱。甫是丈夫之美稱?鬃訛槟岣,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當”。
  ○釋曰:云“伯某甫”者,某若云嘉也。但設(shè)經(jīng)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為且字,是以《禮記》諸侯薨,復(fù)曰“皋某甫復(fù)”。鄭云:“某甫且字!币猿疾幻覟槟持趾糁。既此,某甫立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長幼次第之稱。若兄弟四人,則依次稱之。夏殷質(zhì)則積仲,周文則積叔,若管叔、霍叔之類是也。云“唯其所當”者,二十冠時與之作字,猶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則曰仲。但殷質(zhì),二十為字之時,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為字之時,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時,則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從周禮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則是殷家冠時,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則見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后死,雖未滿五十,即得呼伯仲。知義然者,見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桓六年莊公生,至閔公二年慶公死,時莊公未滿五十,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時未五十,慶父死,號曰共仲。是其死后雖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時,則以伯、仲、叔、季當擬之,故云“唯其所當”也。
  ○注“干猶”至“作父”。
  ○釋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稱”者,以其人之賢愚,皆以為字,故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于蔑”。《穀梁傳》云:“儀,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也”是也。云“孔子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誄之曰:“哀哉,尼甫!”因字號謚曰尼甫也。云“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來求車”是也。云“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者,案《左氏傳》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是也。鄭引此者,證有冠而為此字之意,故云是其類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見為父字者也。

屨,夏用葛。玄端黑屨,青絇繶純,純博寸。屨者順裳色,玄端黑屨,以玄裳為正也。絇之言拘也,以為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繶,縫中紃也。純,緣也。三者皆青。博,廣也。

[疏]“屨夏”至“博寸”。
  ○注“屨者”至“廣也”。
  ○釋曰:自此至“繐屨”,論三服之屨。不於上與服同陳者,一則屨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則屨在下,不宜與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云冬皮,則春宜從夏,秋宜從冬,故舉冬夏寒暑極時而言。《詩》魏地以葛屨屨霜,剌褊也。云“屨者順裳色”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屨與裳同,故云順裳色也。云“玄端黑屨,以玄裳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黃裳、雜裳,經(jīng)唯云玄端黑屨,與玄裳同色,不取黃裳、雜裳,故云以玄裳為正也。云“絇之言拘也,以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為行戒也。云“狀如刀衣鼻,在屨頭”者,此以漢法言之。今之屨頭見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為況也。云“繶,縫中紃也”者,謂牙底相接之縫中有絳紃也。云“純,緣也”者,謂繞口緣邊也。云“皆青”者,以經(jīng)三者同云青也。云“博,廣也”者,謂純所施廣一寸也。

素積白屨,以魁柎之,緇絇繶純,純博寸?,蜃蛤。柎,注者。

[疏]“素積”至“博寸”。
  ○注“魁蜃蛤柎注者”。
  ○釋曰:以魁蛤灰柎之者,取其白耳。云“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禮·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鄭司農(nóng)云謂蜃炭,引此士冠白屨以魁柎之,“玄謂今東萊用蛤,謂之乂灰云”是也。云“柎,注者”,以蛤灰涂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纁屨,黑絇繶純,純博寸。爵弁屨以黑為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

[疏]“爵弁”至“博寸”。
  ○注“爵弁”至“繢次”。
  ○釋曰:案此三服見屨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見屨,以玄端有黃裳之等,裳不得舉裳見屨,故舉玄端見屨也。皮弁以素積見屨,屨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舉裳,又不舉衣,而以爵弁見屨者,上陳服已言纁裳,裳色自顯,以與六冕同玄衣纁裳,與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見屨也。云“爵弁屨以黑為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者,案《冬官》畫繢之事云:“青與白相次,赤與黑相次,玄與黃相次!编嵲疲骸按搜援嬂D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繢以為衣!庇衷疲骸扒嗯c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编嵲疲骸按搜载堇C采所用,繡以為裳!贝耸菍Ψ綖槔D次,比方為繡次。案鄭注《屨人》云:“復(fù)下曰舄禪,下曰屨!庇肿⒃疲骸胺掺,如繢之次;凡屨之飾,如繡之次也”者,即上黑屨以青為絇繶純,白屨以黑為絇繶純,則白與黑,黑與青為繡次之事也。今次爵弁纁屨,纁,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為絇繶純,而以北方黑為絇繶純者,取對方繢次為飾。舉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飾與舄同也。

冬,皮屨可也。

[疏]“冬皮屨可也”。
  ○釋曰:冬時寒,許用皮,故云“可也”。

不屨繐履?搶,喪屨也?|不灰治曰繐。

[疏]“不屨繐屨”。
  ○注“繐屨”至“曰繐”。
  ○釋曰:案《喪服》記云:“繐衰四升有半!笨撍ゼ仁菃史骺搶找嗍菃蕦,故鄭云“喪屨”也。云“縷不灰治曰繐”者,斬衰冠六升,傳云“鍛而勿灰”,則四升半,不灰治可知。言此者,欲見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屨末因禁之也。

記。冠義。

[疏]“記冠義”。
  ○釋曰:凡言“記”者,皆是記經(jīng)不備,兼記經(jīng)外遠古之言。鄭注《燕禮》云:“后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鄙w自爾之后有記乎?又案《喪服》記子夏為之作傳,不應(yīng)自造,還自解之。記當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時,未知定誰所錄。云“冠義”者,記《士冠》中之義者,記時不同,故有二記。此則在子夏前。其《周禮·考工記》,六國時所錄,故遭秦燔滅典籍,有《韋氏》、《雕氏》闕,其記則在秦漢之際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聽之棘木之下”,異時所記,故其言亦殊也。

始冠,緇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冠而敝之可也。”大古,唐、虞以上。緌,纓飾。未之聞,大古質(zhì),蓋亦無飾。重古,始冠冠其齊冠。白布冠,今之喪冠是也。

[疏]“始冠”至“可也”。
  ○注“大古”至“是也”。
  ○釋曰:此經(jīng)直言加緇布冠,不言有緌無緌,又不言加冠之后此緇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緌,不更著之事也。云“大古冠布”者,謂著白布冠也。云“齊則緇之”者,將祭而齊則為緇者,以鬼神尚幽暗也。云“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者,孔子時有緌者,故非時人緌之,諸侯則得著緌,故《玉藻》云:“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也!编嵲疲骸白鹫唢椧!痹币蛔质抗诓坏镁q也。云“冠而敝之可也”者,據(jù)士以卜冠時用之,冠訖,則敝去之不復(fù)著也。若庶人猶著之,故《詩》云:“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是用緇布冠籠其發(fā),是庶人常服之矣。云“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記與《郊特牲》皆陳三代之冠,云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鄭注《郊特牲》云:“三代改制,齊冠不復(fù)用也。以白布冠質(zhì),以為喪冠也!比扔写耍鞔蠊攀翘、虞已上可知。云“未之聞,大古質(zhì),蓋亦無飾”者,此經(jīng)據(jù)孔子時非其著緌,未知大古有緌以不,故鄭云大古質(zhì),無飾也。云“重古,始冠冠其齊冠”者,以經(jīng)云始冠緇布之冠,即云大古冠布則齊冠一也,故鄭云冠其齊冠也。云“白布冠者今之喪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時,吉兇同服白布冠,未有喪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則以白布冠為喪冠。若然,喪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醮,夏、殷之禮,每加於阼階,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為人也。

三加彌尊,論其志也。彌猶益也。冠服后加益尊。論其志者,欲其德之進也。

[疏]“適子”至“成也”。
  ○注“醮夏”至“人也”。
  ○釋曰:此記人說夏、殷法,可兼于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異,故知舉二以見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名者,質(zhì),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今文無之。

[疏]“冠而”至“名也”。
  ○注“名者”至“無之”。
  ○釋曰:案《內(nèi)則》云,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云“受於父母”者,夫婦一體,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云“冠成人,益文”者,對名是受於父母,為質(zhì),字者受於賓,為文。故君父之前稱名,至於他人稱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委猶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質(zhì),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為父,今文為斧。毋,發(fā)聲也。追猶堆也。夏后氏質(zhì),以其形名之。三冠皆所服以行道也,其制之異同未之聞。

[疏]“委貌”至“道也”。
  ○釋曰:記人歷陳此三代冠者,上緇布冠也。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記人以經(jīng)有緇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還記緇布冠以下四種之冠,以解經(jīng)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經(jīng)“易服,服玄冠”是也。
  ○注“委猶”至“之聞”。
  ○釋曰:云“今文為斧”者,義無取,故疊之不從也。云“毋,發(fā)聲也”者,若在上謂之發(fā)聲,在下謂之助句,義無取,則是發(fā)聲也。云“三冠皆所常服以行道”者,以釋經(jīng)三代皆言道,是諸侯朝服之冠,在朝以行道德者也。云“其制之異同未之聞”者,委貌、玄冠於禮圖有制,但章甫、毋追相與,異同未聞也。

周弁,殷冔,夏收。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fā)也。其制之異亦未聞。

[疏]注“弁名”至“未聞”。
  ○釋曰:又歷陳此三者,欲見三代加冠皆有弁。云“周弁”者,弁是古冠之大號,非直含六冕,亦兼爵弁於其中。見士之三加之冠者爵弁者,故云弁,弁者冠名也。云“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者,無正文,鄭以意解之。《論語》云“服周之冕”,以五色繅服有文飾,則知有德,故云“言所以自光大也”。云“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fā)也”者,皆以意解之也。云“制之異亦未聞”者,案《漢禮器制度》弁冕、《周禮·弁師》相參。周之冕以木為體,廣八寸,長尺六寸,績麻三十升布為之,上以玄,下以纁,前后有旒,尊卑各有差等。天子玉笄朱纮,其制可聞。云未聞?wù)撸、殷之禮亡,其制與周異,亦加上未聞也。

三王共皮弁、素積。質(zhì)不變。

[疏]注“質(zhì)不變”。
  ○釋曰:此亦三代自天子下至士皆是再加,當在周弁三加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見此是三代之冠,百王同之,無別代之稱也。故《郊特牲》云“三王共皮弁”,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經(jīng)》亦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若然百王同之,言三王共者,以損益之極,極於三王。又上三冠亦據(jù)三代,故云“三王其皮弁”。其實先代后代皆不易,是以鄭云質(zhì)不變也。

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禮之有?據(jù)時有未冠而命為大夫者。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大夫或時改取,有昏禮是也。

[疏]“無大”至“之有”。
  ○釋曰:此經(jīng)所陳,欲見無大夫冠禮之事。有大夫冠禮,記者非之。
  ○注“據(jù)時”至“是也”。
  ○釋曰:鄭云“據(jù)時有未冠而命為大夫”者,言周末作記之時,有二十已前未加冠而命為大夫者,記非之也。云“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者,鄭解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禮之有?是古者未有,周大夫有冠禮,故非之。此鄭云未五十,則二十已士,或有未二十有賢才,亦得試為大夫者,故《喪服》“殤卜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士若不仕,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毖詾榇蠓驘o殤服,謂兄殤在小功,則兄十九已下,死大夫則十九已下既為兄殤服,己為大夫,則早冠矣。大夫冠而不為元缺止此殤故也。雖早冠,亦行士禮而冠,是大夫無冠禮也。云“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者,解試為大夫二十,則其爵命要待五十意也。云“大夫或時改娶,有昏禮”者,釋經(jīng)“而有其昏禮”,以其三十而取,五十乃命為大夫,則昏時猶為士,何得有大夫昏禮乎?五十巳后容改娶,故有大夫昏禮也。若然,案下文“古者生無爵”,鄭云:“古謂殷。”此經(jīng)以古為周初者,下云“古者生無爵”,對周時士生有爵,故知古者生無爵,據(jù)殷也。今此云古者,以周末時大夫冠,對周初時無,若以古者為殷時,則周家有大夫冠禮,何得言周末始有乎?明古者據(jù)初而言也。

公侯之有冠禮也,夏之末造也。造,作也。自夏初以上,諸侯雖父死子繼,年未滿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也。至其衰末,上下相亂,篡殺所由生,故作公侯冠禮以正君臣也。《坊記》曰:“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殺其君也!

[疏]“公侯”至“造也”。
  ○注“造作”至“君者”。
  ○釋曰:記人言此者,欲見夏初已上,雖諸侯之貴,未有諸侯冠禮,猶依士禮,故記之於《士冠篇》末也。云“自夏初以上”者,以經(jīng)云“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明夏初未有。言“以上”者,夏以前唐、虞之等,亦未有諸侯冠禮也。未滿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也者。既云服士服,行士禮,亦如上文五十而后爵,何公侯冠禮之有?以其與大夫同未五十服行士禮也。云“至其衰未,上下相亂”至“以正君臣也”者,解經(jīng)夏之末造公侯冠禮也。引《坊記》者,欲見夏末以后制諸侯冠禮,以防諸侯相篡弒之事也。云“同車”者,謂參乘為車,右及御者也。云“不同服”者,案《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庇衷破陀液愠齽t各以時事服,是不同服。此謂非在軍時。若在軍時,君臣同服韋弁服也。

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元子,世子也。無生而貴,皆由下升。

[疏]“天子”至“者也”。
  ○注“元子”至“下升”。
  ○釋曰:此記者見天子元子冠時,亦依士冠禮,故於此兼記之也。天子之元子雖四加與十二而冠,其行事猶依士禮,故云“猶士”也。元子尚不得生而貴,則天下之人亦無生而貴者也。云“無生而貴,皆由下升”者,天子元子冠時行士禮,后繼世為天子,是由下升。自馀天下之人,從微至著,皆由下升也。

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象,法也。為子孫能法先祖之賢,故使之繼世也。

[疏]“繼世”至“賢也”。
  ○釋曰:記此者欲見上言天子之子冠行士禮,此諸侯之子冠亦行士禮,以其士之子恒為士,有繼世之義。諸侯之子亦繼世,象父祖之賢。雖繼世象賢,亦無生而貴者,行士冠禮,故記之於此也。云“能法先祖之賢”者,凡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禮·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背鰹槲宓戎T侯,即為始封之君,是其賢也。於后子孫繼立者,皆不毀始祖之廟,是象先祖之賢也。

以官爵人,德之殺也。殺猶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

[疏]“以官”至“殺也”。
  ○注“殺猶”至“小官”。
  ○釋曰:記人記此者,欲見仕者從士至大夫而冠,無大夫冠禮者也。云“以官爵人”者,以,用也,謂用官爵命於人也。云“德之殺也”者,殺,衰也,以德大小為衰殺,故鄭云“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官者,管領(lǐng)為名。爵者,位次高下之稱也。

死而謚,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謚。今,謂周衰,記之時也。古,謂殷。殷士生不為爵,死不為謚。周制以士為爵,死猶不為謚耳,下大夫也。今記之時,士死則謚之,非也。謚之,由魯莊公始也。

[疏]“死而”至“無謚”。
  ○注“今謂”至“始也”。
  ○釋曰:記人記此者,欲見自上所陳冠禮以士為本者,由無生而貴,皆從士賤者而升也。云“死而謚,今也”者,據(jù)士生時雖有爵,所不合有謚,若死而謚之,正謂今周衰之時也。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謚”者,古謂殷以前,夏之時,士生無爵,死無謚,是士賤。今古皆不合有謚也。鄭云“今謂周衰,記之時也”者,以記者自云今也,明還據(jù)周衰記之時。案《禮運》云:“孔子曰:我觀周道,幽、厲傷之。”是周衰也。自此已后,始有作記,故云周衰記之時也。云“古謂殷”者,周時士有爵,故知古謂殷。云“殷士生不為爵,死不為謚”者,對周士生有爵,死猶不謚也。云“周制以士為爵,死猶不謚耳,下大夫也”者,案《周禮·掌客職》云:“群介、行人、宰史,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shù)!编嵶⒃疲骸耙悦鼣(shù)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比航、行人皆士,故知周士有爵。雖有爵,死猶不謚。卿大夫已上則有謚也。云“今記之時,士死則謚之,非也”者,解經(jīng)死而謚,今也。云“謚之,由魯莊公始也”者,案《禮記·檀弓》云:“魯莊公及宋人戰(zhàn)于乘玉,縣賁父御,卜國為右。馬驚,敗績,公墜,佐車授綏。公曰:‘未之卜也。’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焖乐。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誄之。”士之有誄,自魯莊公始也。若然,作記前莊公誄士至記時亦行之,故此禮云“死而謚今也”,故鄭云“今謂周衰”之時也。案《郊特牲》云:“死而謚之,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謚!编嵶⒃疲骸肮胖^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謂之爵,死有謚也。”以此而言,則殷大夫以上死有謚。而《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伯仲,死謚,周道也”者,殷已前皆因生號為謚,若堯、舜、湯之屬是也。因生號以謚,故不得謚名。周禮死則別為謚,故云死謚,周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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