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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8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會員推薦
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對于徇私舞弊以及違犯有關法規(guī)法紀的考生,招生學校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部門和紀律檢查部門,并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已被錄取的新生,應按學校規(guī)定日期報到。對未經(jīng)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nèi)傳報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

  關于戶口問題,按照北京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辦理。

  九、切實加強領導,嚴肅招生紀律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風的人員要給予支持和鼓勵,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員,要敢于揭露和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要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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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錄入:tkgg    責任編輯:太陽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