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有屠人貨肉歸,日已暮,欻(xū,忽然)一狼來,瞰擔(dān)上肉,似甚垂涎,隨尾行數(shù)里。屠懼,示之以刃,(狼)少卻;及走,(狼)又從之。屠思狼所欲肉者,不如懸諸樹而(明)早取之。遂鉤肉,翹足掛樹間,示以空擔(dān)。狼乃止。屠歸。昧爽(拂曉)往取肉,遙望樹上懸巨物,似人縊死狀,大駭。逡巡(疑慮徘徊)近視,則死狼也。仰首細(xì)審,見狼口中含肉,鉤刺狼腭,如魚吞餌。時狼皮價昂,直(價值)十余金,屠小裕焉。
緣木求魚,狼則罹(遭遇)之,是可笑也。
其三
一屠暮行,為狼所逼。道傍有夜耕所遺行室,奔入伏焉。狼自苫中探爪入。屠急捉之,令不可去。顧無計可以死之。惟有小刀不盈寸,遂割破爪下皮,以吹豕之法吹之。極力吹移時,覺狼不甚動,方縛以帶。出視,則狼脹如牛,股直流不能屈,口張不得合。遂負(fù)之以歸。
非屠,烏能作此謀也!
三事皆出于屠;則屠人之殘,殺狼亦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