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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囚論

選自:歐陽(yáng)修

信義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wú)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哉?

或曰:「罪大惡極,誠(chéng)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乖唬骸柑谥疄榇,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lái)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fù)來(lái)乎?夫意其必來(lái)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fù)來(lái),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jiàn)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lái)歸,殺之無(wú)赦;而又縱之而又來(lái),則可知為恩德之致?tīng)。然此必(zé)o之事也。若夫縱而來(lái)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y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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