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士虞禮第十四
[疏]《士虞禮》第十四。
○鄭《目錄》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殯宮以安之。虞於五禮屬兇。《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別錄》第十四!
○釋曰:案此經(jīng)云“側(cè)亨于廟門外之右”,又記云“陳牲于廟門外”,皆云廟,《目錄》云“祭之殯宮”者,廟則殯宮也。故鄭注《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寢,祔乃在廟,是以鄭注《喪服小記》云“虞於寢,祔於祖廟”是也。
士虞禮。特豕饋食。饋猶歸也。
[疏]“士虞禮特豕饋食”。
○注“饋猶歸也”。
○釋曰: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鑊祭器幾筵等之事。案《左氏傳》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稱牲,亦稱牢,故云少牢。此虞為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卜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當然!峨s記》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記云“陳牲於廟門外”,《檀弓》云“與有司視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馬刲羊,士擊豕!辈谎陨撸瑩(jù)殺特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斗挥洝吩疲骸案改冈,饋獻不及車馬!笔巧澜匝责。又案《周禮·玉府》云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注:“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币源硕,獻雖主於尊,其《春秋》齊侯來獻魯戎捷,尊魯也。其云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於神而言饋。陽貨饋孔子豚而言饋,《鄉(xiāng)黨》云“朋友之饋”,是上下通言饋!渡欧颉吩啤胺餐踔伿秤昧Y”,注云:“進物於尊曰饋。此饋之盛者,王舉之饌也!北肃崜(jù)當文是進于王,故云進物于尊,其實通也。
側(cè)亨于廟門外之右,東面。側(cè)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鑊,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喪祭。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
[疏]“側(cè)亨”至“東面”。
○注“側(cè)亨”至“言之”。
○釋曰:云“側(cè)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側(cè)”。此云“側(cè)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獻賓已后,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側(cè)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為側(cè),各有所對故也。云“亨於爨用鑊”者,亦案《少牢》有羊鑊,故亨在鑊。云“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為喪祭,不於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鑊皆在門東,此云“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喪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謂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云:“三虞、卒哭、他,用剛?cè)眨嗳绯,曰:哀薦成事。”鄭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而鄭此注云祔為吉祭者,卒哭對虞為吉祭,卒哭比祔為喪祭,故下記云“卒哭,祭乃餞”,云“尊兩甒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注云:“在門之左,又少南。”則鼎鑊亦在門左。又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又云“其他如饋食”,是祔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祔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喪祭也。云“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寢別,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寢,故以寢為廟,虞於中祭之也。
魚、臘爨亞之,北上。爨,灶。
[疏]“魚臘”至“北上”。
○注“爨灶”。
○釋曰:上豕爨在門右,東面。此魚臘各別鑊,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經(jīng)為爨,至孔子時為灶,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灶。”是前后異名,故鄭舉后決前也。
饎爨在東壁,西面。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齊於屋宇。於虞有亨饎之爨,彌吉。
[疏]“饎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彌吉”。
○釋曰:以三鑊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婦視饎,爨于西堂下!弊趮D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渡倮巍窂[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廩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知“炊黍稷曰饎”者,案《周禮·饎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饼R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齊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記云“饎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墻下。舊說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彼此東西皆言壁。彼云屋梠,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齊屋也。云“於虞有亨饎之爨,彌吉”者,以其小斂、大斂未有黍稷,朔月薦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饎之爨,故云彌吉。
設洗于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反吉也。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
[疏]“設洗”至“在東”。
○注“反吉”至“堂深”。
○釋曰: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當戶,兩甒醴、酒,酒在東,無禁,冪用絺布,加勺,南枋。酒在東,上醴也。絺布,葛屬。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屬”。
○釋曰:云“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玄酒在酒上。今以喪祭禮無玄酒,則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絺布,葛屬”者,絺绤以葛為之,布則以麻為之。今絺布并言,則此麻葛雜,故有兩號,是以鄭云葛屬也。
素幾、葦席,在西序下。有幾,始鬼神也。
[疏]“素幾”至“席下”。
○注“有幾始鬼神也”。
○釋曰:經(jīng)幾席具有,注唯云幾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幾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幾筵!斌蹌t席,虞祭始有者,以幾筵相將,故連言筵,其虞有幾。若天子諸侯始死,則幾席具,故《周禮·司幾筵》云“每燾一幾”,據(jù)始殯及葬時,是始死即幾席具也。
苴刌茅,長五寸,束之,實于篚,饌于西坫上。苴猶藉也。
[疏]“苴刌”至“坫上”。
○注“苴猶藉也”。
○釋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無咎!
饌兩豆菹、醢于西楹之東,醢在西,一鉶亞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
[疏]“饌兩”至“亞之”。
○注“醢在”至“設之”。
○釋曰:此饌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為主,向東陳之。云“一鉶亞之”者,菹以東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尸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東饌之,菹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從獻豆兩,亞之,四籩亞之,北上。豆從主人獻祝,籩從主婦獻尸祝,北上,菹與棗。不東陳,別於正。
[疏]“從獻”至“北上”。
○注“豆從”至“於正”。
○釋曰:此從獻豆籩,雖文承一鉶之下,而云“亞之”。下別云“北上”,是不從鉶東為次,宜於鉶東北,以北為上,向南陳之。若然,文承一鉶下而云亞之者,以其次在鉶以東,去楹漸遠,故云亞,不謂亞鉶以東也。據(jù)此陳之次,然則東北菹為首,次南醢,醢東栗,栗北棗,棗東棗,棗南栗。此以東面取之,而入北面,設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籩亦然,先陳者先設,后陳者后設,棗在左,亦得其設,故鄭云“北上,菹與棗”也。云“豆從主人獻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設訖,以為陰厭不名為從,此二豆主人先獻,祝酒后乃薦豆,故言從。云“籩從主婦獻尸!闭,以其四籩:二籩從主婦獻尸,二籩從主婦獻祝,亦是從也。云“不東陳,別於正”者,以二豆與鉶,在尸為獻,前為正,此皆在獻后,為非正,故東北別也。
饌黍稷二敦于階閒,西上,藉用葦席。藉猶薦也。古文藉為席。
[疏]“饌黍”至“葦席”。
○注“藉猶”至“為席”。
○釋曰:云“藉猶薦也”者,謂先陳席,乃陳黍稷於上,是所陳席藉薦黍稷也。
匜水錯于槃中,南流,在西階之南,簞巾在其東。流,匜吐水口也。陳三鼎于門外之右,北面,北上,設扃鼏。門外之右,門西也。今文扃為鉉。
[疏]“陳三”至“扃鼏”。
○注“門外”至“為鉉”。
○釋曰:此扃雖先云“設”,其設扃在后,知者,案《士喪禮》小斂云:“右人左執(zhí)匕,抽扃予左手兼執(zhí)之,取鼏委於鼎北,加扃!眲t扃在鼏上,故先抽扃,后去鼏,則鼏先設可知。扃鼏雖在三鼎之下,總言其實,陳一鼎訖,即設之,知者,案下記云“皆設扃鼏”,注云“嫌既陳,乃設扃鼏”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饌於塾上,統(tǒng)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鄉(xiāng)。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饌”至“南鄉(xiāng)”。
○釋曰:云“不饌於塾上,統(tǒng)於鼎也”者,決下文“羞燔俎在內(nèi)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賓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婦亞獻訖,直云賓“燔從如初”,明尸受燔訖,賓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見義也。
羞燔俎在內(nèi)西塾上,南順。南順,於南面取縮執(zhí)之便也。肝俎在燔東。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zhí)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nèi)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賓執(zhí)事者,賓客來執(zhí)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釋曰:自此盡“北面”,論將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者,此唯謂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時,其后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記注云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始虞與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無時之哭則依其喪服,乃變麻服葛也。云“賓執(zhí)事者,賓客來執(zhí)事也”者,以其虞為喪祭,主人未執(zhí)事,故云賓客來執(zhí)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屬官為其長吊服加麻”,即此經(jīng)“賓執(zhí)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屬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記賓中“有公有司”,鄭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屬,命于其君者也!卑浮对訂枴罚骸笆縿t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庇衷疲骸笆考啦蛔悖瑒t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编嵲疲骸凹乐^虞卒哭時!币源硕,彼朋友則公有司與此執(zhí)事一物,以僚友言之,雖屬官,亦為朋友也。
祝免,澡葛绖帶,布席于室中,東面,右?guī),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門西,東面南上。祝亦執(zhí)事。免者,祭祝之禮,祝所親也。澡,治也,治葛以為首绖及帶,接神宜變也。然則士之屬官為其長,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變服則除。右?guī),於席近南也?/p>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釋曰:云“祝亦執(zhí)事”者,謂亦上執(zhí)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禮,祝所親也”者,案《禮記·喪服小記》云:“緦麻小功,虞卒哭則免。”注云:卒哭,緦麻以上至斬衰皆免。今祝是執(zhí)事屬吏之等,皆無免法,今與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禮祝所親,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請拜賓,如臨。入門哭,婦人哭。臨,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
○注“臨朝夕哭”。
○釋曰:朝夕哭,祭時門外送賓訖,入門男子、婦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門,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此則異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釋曰:此明賓將與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鄭引《既夕》者,證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門左,北面。不與執(zhí)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門左北面”。
○注“不與”至“尊也”。
○釋曰:云“不與執(zhí)事同位,接神尊也”者,執(zhí)事即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執(zhí)事,故《曾子問》“喪祭不足,則取兄弟”,故云不與執(zhí)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階前北面。當詔主人及賓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
○注“當詔”至“之事”。
○釋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時。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記云:“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弊⒃啤爱斣t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設于幾東席上,東縮,降,洗觶,升,止哭。縮,從也。古文縮為蹙。
[疏]“祝盥”至“止哭”。
○注“縮從也”。
○釋曰:自此盡“哭出復位”,論設饌於神,杖不入於門之事也。案此文陰厭時,“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下記云“尸入祝從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東,在階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階,將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秵史∮洝吩唬骸坝菡炔蝗腱妒遥y杖不升於堂。”然則練杖不入於門,明矣。贊薦菹醢,醢在北。主婦不薦,衰斬之服不執(zhí)事也!对訂枴吩唬骸笆考啦蛔,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贊薦”至“在北”。
○注“主婦”至“下者”。
○釋曰:案《特牲》主婦盥于房中,薦兩豆,此主婦不薦,故決之。既引《曾子問》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則齊衰不執(zhí)事可知。此齊衰不執(zhí)事,唯為今時,至于尸入之后,亦執(zhí)事。兩籩棗、栗,設於會南,至於祔祭,雖陰厭亦主婦薦,主人自執(zhí)事也。知者,下記云“其他如饋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舉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執(zhí)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笔遣粓(zhí)事也。
佐食及執(zhí)事盥,出舉,長在左。舉,舉鼎也。長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詔之。鼎入,設于西階前,東面北上,匕俎從設。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載。載,載於俎。佐食載,則亦在右矣。今文扃為鉉。古文鼏為密。卒,朼者逆退復位。復賓位也。俎入,設于豆東,魚亞之,臘特。亞,次也。今文無之。
贊設二敦于俎南,黍,其東稷。簋實尊黍也。
[疏]“贊設”至“東稷”。
○注“簋實尊黍也”。
○釋曰:云“簋實尊黍也”者,以經(jīng)西黍東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經(jīng)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為有對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比粍t此注變敦言簋者,亦謂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設一鉶于豆南。鉶,菜羹也。
[疏]注“鉶菜羹也”。
○釋曰:此對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于戶西。饌已也。今文無“于戶西”。
[疏]“佐食”至“戶西”。
○注“饌已”至“戶西”。
○釋曰:“佐食出”者,以無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戶西。不從今文無“于戶西”三字者,若無,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從也。
贊者徹鼎。反于門外。祝酌醴,命佐食啟會。佐食許諾,啟會,卻于敦南,復位。會,合也,謂敦蓋也。復位,出立于戶西。今文啟為開。
[疏]“祝酌”至“復位”。
○注“會合”至“為開”。
○釋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兩有,今所奠者醴,故須言醴也。若然,彼單酒,此兩有者,以其同小斂、大斂、朔月遷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喪祭亦兩有,異於吉祭也。
祝奠觶于鉶南,復位。主人再拜稽首。復位,復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
○注“復位”至“之左”。
○釋曰:云“復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不見祝更有位,故復主人左也。
祝饗,命佐食祭。饗,告神饗。此祭,祭於苴也。饗神辭,記所謂“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下至“適爾皇祖某甫尚饗”是也。
[疏]“祝饗命佐食祭”。
○注“饗告”至“是也”。
○釋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釋孝子祭辭。”又下文迎尸后,尸墮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辭。此文饗神引記者,是陰厭饗神辭,下文迎尸上釋孝子辭者,經(jīng)記無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辭云:“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鬛,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此是釋孝子辭。此迎尸上釋孝子辭,宜與彼同。但稱哀為異,其迎尸后祝辭者,即下記饗辭,云“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饗”,鄭注云:“饗辭,勸強尸之辭也!狈布鲤嬍弧靶⒆印。是以《特牲》迎尸后云“祝饗”,注云:“饗,勸強之也!逼滢o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饗”是也。下二虞卒哭,記皆有辭,至彼別釋。
佐食許諾,鉤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膚祭,祭如初。祝取奠觶祭,亦如之,不盡,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鉤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將納尸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蛟唬很冢鞯酪。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
○注“鉤袒”至“何乎”。
○釋曰:云“鉤袒,如今擐衣也”者,經(jīng)云鉤袒,若漢時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將納尸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設於幾東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將納尸,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故設苴以定之,解預設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者,解舊有人云苴主道,似重為主道然,故鄭破之,云若是苴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當有主象,亦宜設苴,今而無苴何乎?是鄭以苴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據(jù)文有尸而言,將納尸有苴,案下記文無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無苴,案《司巫》“祭祀則供匰主及蒩館”,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諸侯尊者禮備,故吉祭亦有苴,兇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復位。祝祝者,釋孝子祭辭。
祝迎尸。一人衰绖奉篚,哭從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短垂吩唬骸凹确,主人贈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從尸”。
○注“尸主”至“虞尸”。
○釋曰:自此盡“如初設”,論迎尸入九飯之事。鄭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復位,無從尸之理,又云衰绖,且非疏遠,故知一人衰绖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證祝隨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當為窆,窆下棺也。
尸入門,丈夫踴,婦人踴。踴不同文者,有先后也。尸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踴”。
○注“踴不”至“主敬”。
○釋曰:云“踴不同文者,有先后也”者,主人在西序東面,眾兄弟西階下亦東面,婦人堂上當東序,西面,故主人與兄弟見尸先踴,婦人后見尸,故后踴,是有先后。云“尸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者,決《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階東,敬尸,故此不降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賓執(zhí)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釋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鄙详惼鲿r,匜水之等在西階之東,合在門左,則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執(zhí)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設尸盥“在門內(nèi)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門內(nèi)之右,象洗在東!贝擞荻Y反吉祭,故在西階東。少牢禮異於士禮,故尸盥在西階東,與此虞禮同也。云“沃尸盥者,賓執(zhí)事者”也,案上文賓與主人皆在執(zhí)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賓執(zhí)事也。
尸及階,祝延尸。延,進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階祝延尸”。
○注“延進”至“以升”。
○釋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進也,在后詔侑曰延!庇职浮渡倮巍纷⒃啤坝珊笤t相之曰延”,然則延者,皆在后也。若然,記云“尸稷祝前鄉(xiāng)尸”,又曰“降階還及門,如出戶”,注云:“降階如升時。”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與尸升同,不取后同,故《禮器》“詔侑無方”是也。
尸升,宗人詔踴如初。言詔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詔之。
[疏]“尸升”至“如初”。
○注“言詔”至“詔之”。
○釋曰:云“言詔踴如初,則凡踴,宗人詔之”者,以其上無宗人詔踴之事,以此宗人詔踴,云如初,明前踴并明下文踴,皆宗人詔之,故鄭云“凡”也。
尸入戶,踴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婦人入于房。辟執(zhí)事者。
[疏]“婦人入于房”。
○注“辟執(zhí)事者”。
○釋曰:以其婦人在堂上,執(zhí)事者由堂東,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
○釋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贝艘嗳!巴,安坐也”,《爾雅》文。
從者錯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從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釋曰:此虞禮篚象《特牲》肵俎,肵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擬盛尸之饌也。
尸取奠,左執(zhí)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閒。祝命佐食墮祭。下祭曰墮,墮之猶言墮下也!吨芏Y》曰:“既祭,則藏其墮!敝^此也。今文墮為綏!短厣、《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齊、魯之閒,謂祭為墮。
[疏]“尸取”至“墮祭”。
○注“下祭”至“為墮”。
○釋曰:云“尸取奠,左執(zhí)之”者,以右手將墮故也。云“下祭曰墮”者,以其凡祭皆手舉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墮。云“墮之猶言墮下”者,案《左傳》云子路“將墮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墮下之。取墮為下祭之義,故讀從之。引《周禮·守祧職》云“既祭藏其墮,謂此也”者,謂此墮、祭一也。引之者,證《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墮為綏”,又云“《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墮下之義,故云失古正也。云“齊魯之閒謂祭為墮”者,齊南魯北謂祭為墮者,由墮下而祭,因即謂祭為墮,是鄭從墮不從綏與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挼祭”,注云:“《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墮祭!吨芏Y》曰:既祭則藏其墮。墮與挼讀同耳。今文改挼皆為綏,古文此皆為擩祭也。”又《少牢》尸將酢主人時,“上佐食以綏祭”,鄭注云:“綏讀為墮。”此三處經(jīng)中墮皆不同者,此五字或為墮,或為挼,或為羞,或為綏,或為擩,此五者鄭既以挼、綏及羞三者已從墮,復云古文作擩,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擩祭,故亦兼擩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嘗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釋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舉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左手執(zhí)之。右手將有事也。尸食之時,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執(zhí)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釋曰:案《特牲》“祝命爾敦,佐食爾黍稷于席上”,“舉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彼舉肺脊在爾敦后,此舉肺脊在爾敦前者,彼吉祭,吉兇相變故也。云“右手將有事也”者,為下文祭鉶、嘗鉶是也。云“尸食之時,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經(jīng)無奠文。知不執(zhí)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在尸手當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實舉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舉”,注云:“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少牢》云“食舉”,注云:“舉,牢肺正脊也,先飯啖之,以為道也。”此喪祭不言食舉,亦食舉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則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邇敦。佐食舉黍,錯于席上。邇,近也。尸祭鉶、嘗鉶。右手也!渡倮巍吩唬骸耙詵萍姥蜚o,遂以祭豕鉶,嘗羊鉶!
[疏]“尸祭鉶嘗鉶”。
○注“右手”至“羊鉶”。
○釋曰:知以右手者,上經(jīng)云“佐食舉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左手執(zhí)之”,鄭云“右手將有事”,指此嘗鉶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證此經(jīng)嘗祭之時亦用柶。案下記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是用柶祭之義。
泰羹湆自門入,設于鉶南,胾四豆,設于左。博異味也。湆,肉汁也。胾,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異”至“肉也”。
○釋曰:云“設于鉶南”者,以泰羹湆未設,故繼鉶而言之,其實觶北留空處,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設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設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兩瓦豆,有醢,設于薦豆之北!弊⒃疲骸霸O於薦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異味”者,以其有湆有胾故也。
尸飯,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馀于會。古文播為半。
[疏]“尸飯播馀于篚”。
○注“不反”至“為半”。
○釋曰:云“古者飯用手”者,案《曲禮》云“無摶飯”,又云“無放飯”,“飯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飯用手。言此者,證播飯去手為放飯。云“吉時播馀于會”者可知,故決之。
三飯,佐食舉幹,尸受,振祭,嚌之,實于篚。飯門啖肉,安食氣。
[疏]“三飯”至“于篚”。
○注“飯閒”至“食氣”。
○釋曰:云“飯閒啖肉安食氣”者,以其胳脅骨體連肉,又在三飯之閒,故云飯閒啖肉安食氣。
又三飯,舉胳,祭如初。佐食舉魚、臘,實于篚。尸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
[疏]“又三”至“于篚”。
○注“尸不”至“備味”。
○釋曰:云“尸不受魚臘”者,案經(jīng)“佐食舉魚臘”,不云尸受嚌之,明尸不受魚臘可知。云“以喪不備味”者,案《特牲》三舉魚臘,尸皆振祭嚌之,此佐食舉魚臘,實於篚,尸不嚌,故云喪不備味。
又三飯,舉肩,祭如初。后舉肩者,貴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
○注“后舉”至“成也”。
○釋曰:云“后舉肩者,貴要成也”者,案《禮記·祭統(tǒng)》云“周人貴肩”,故云貴者要成也。要成者,據(jù)后食即飽也。
舉魚、臘俎、俎釋三個。釋猶遺也。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個猶枚也。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
[疏]“舉魚”至“三個”。
○注“釋猶”至“牲也”。
○釋曰:此經(jīng)直舉魚臘俎盛於篚,俎釋三個,不言盛牲體者,案下記云“羹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七體,此上經(jīng)佐食,初舉脊,次舉幹,又舉胳,終舉肩,總舉四體,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當俎釋三個,不復盛牲體,故直舉魚臘而已。云“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禮》文,案彼注“歡謂飲食,竭謂衣服”。於此引之并據(jù)飲食者,彼注對文,此注散文,則歡與忠通,故總證牲體也。又案《特牲》“釋三個”注云:“謂改饌於西北隅遺之!迸c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饌之義,又兼有此不盡歡忠之禮。云“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者,經(jīng)中個人下豎牽俗語,名枚曰個者,人傍著固,字雖不同,音聲相近,同是一個之義。云“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者,案下記牲有七體,此臘亦不過特牲體,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對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體,是以《特牲》記云“臘如牲骨”,乃有十一體,與此不同,吉禮異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反黍,如初設。九飯而已,士禮也。篚猶吉祭之有肵俎。
[疏]“尸卒”至“初設”。
○注“九飯”至“肵俎”。
○釋曰:云“反黍如初設”者,案上設黍稷在俎南,西黍東稷,次上文佐食舉黍,錯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處,如初設。云“九飯而已,士禮也”者,少牢十一飯,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故云九飯士禮也。云“篚猶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加於肵俎,此尸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實於篚,故云篚猶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廢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嘗之。爵無足曰廢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變吉也。凡異者皆變吉。古文酳作酌。
[疏]“主人”至“嘗之”。
○注“爵無”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升堂復位”,論主人初獻尸并獻祝及獻佐食之事。云“爵無足曰廢爵”者,案下文“主婦洗足爵”,鄭云:“爵有足,輕者飾也。”則主人喪重,爵無足可知。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變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與此面相反,故云變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雖不見主人面位,約與《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異者皆變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贝瞬辉扑途;《特牲》濟肝訖,加於菹豆,此嚌肝訖,加於俎,皆是異於吉時,故云凡異者皆變吉。
賓長以肝從,實于俎,縮,右鹽?s,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右鹽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s執(zhí)俎,言右鹽,則肝鹽并也。
[疏]“賓長”至“右鹽”。
○注“縮從”至“并也”。
○釋曰:云“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者,案下記云“載猶進柢”,柢,本也,謂肝之本,頭進之向尸。云“右鹽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從執(zhí)俎一頭向尸,據(jù)執(zhí)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鹽,西面向尸,尸東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鹽於左畔,是以鹽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縮執(zhí)俎,言右鹽,則肝鹽并也”者,謂俎既縮,執(zhí)則狹肝,鹽不容相遠,是執(zhí)俎人右畔有鹽,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執(zhí)爵,右取肝,擩鹽,振祭,嚌之,加于俎。賓降,反俎于西塾,復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從其牲體也。以喪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復位”。
○注“取肝”至“於味”。
○釋曰:復位者,謂賓長也,尸既振肝訖,復西階前眾兄弟之南,東面位。云“以喪不志於味”者,決《特牲》、《少牢》尸嚌肝訖,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禮,尸嚌肝訖,不加于菹豆,而遠加於俎,以同牲體者,以喪志不在於味,故遠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與尸同加於菹豆,嚌肝訖,加于俎,與此尸同者,祝無不在位之嫌,禮窮則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喪祭於禮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弊W檬谑,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報。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
○注“祝接”至“萑席”。
○釋曰:上文尸用葦席,其祝席經(jīng)記雖不言,以尸用在喪,故不用萑,今祝宜與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獻之事。
主人獻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獻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
○注“獻祝”至“面位”。
○釋曰:云“獻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時,“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雖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進受爵反位!眲t西面也,是吉祭時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變吉也”,今至酳酢及獻祝訖,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薦菹醢,設俎。祝左執(zhí)爵,祭薦,奠爵,興,取肺,坐祭,嚌之,興,加于俎,祭酒,嘗之,肝從。祝取肝擩鹽,振祭,嚌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無擩鹽。
[疏]“薦菹”至“答拜”。
○釋曰:此直言“薦菹醢設俎”者,不見薦徹之人,案下文云“祝薦席徹入于房”,注云:“徹薦席者,執(zhí)事者!眲t此設者亦執(zhí)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于篚,升堂,復位。篚在庭,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
○釋曰:云“篚在庭”者,此雖無文,約同薦車設遷奠之等也。云“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西面立”者,上文哭時,主人升堂,西序東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復位,不復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復東面位也。
主婦洗足爵于房中,酌,亞獻尸,如主人儀。爵有足,輕者飾也!痘瓒Y》曰:“內(nèi)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疏]“主婦”至“人儀”。
○注“爵有”至“東隅”。
○釋曰:自此盡“入于房”,論主婦獻尸并獻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儀”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婦亞獻亦然,故云如主人儀也。云“爵有足,輕者飾也”者,主婦,主人之婦,為舅姑齊衰,是輕於主人,故爵有足為飾也。引《昏禮》者,證經(jīng)洗爵于房中,不言設洗處,宜與《昏禮》同也。
自反兩籩,棗、栗,設于會南,棗在西。尚棗,棗美。
[疏]“自反”至“在西”。
○注“尚棗棗美”。
○釋曰:案《特牲》:“宗婦執(zhí)兩籩,主婦受,設于敦南!贝酥鲖D自反兩籩,不使宗婦者,以喪尚縱,縱,反吉故。然上主人獻,使贊薦菹醢,注云:齊斬之服不執(zhí)事者。彼為主人獻,故不使主婦薦,此亞獻,己所有事,故自薦可知。
尸祭籩、祭酒如初。賓以燔從,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獻祝,籩、燔從,獻佐食,皆如初。以虛爵入于房。初,主人儀。
[疏]“尸祭”至“于房”。
○注“初主人儀”。
○釋曰:此“尸祭籩”已下,至“籩燔從獻佐食”,皆舉主人獻尸,賓長以肝從,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于篚,并如主人儀,故皆云“如初”也。
賓長洗繶爵,三獻,燔從,如初儀。繶爵,口足之閒有篆文,又彌飾。
[疏]“賓長”至“初儀”。
○注“繶爵”至“彌飾”。
○釋曰:此一節(jié)論賓長終三獻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閒有篆又彌飾”者,案《屨人》繶是屨之牙底之閒,縫中之飾,則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閒有飾可知。云“又彌飾”,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今口足之閒又加飾也。
婦人復位。復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將出,當哭踴。
[疏]“婦人復位”。
○注“復堂”至“哭踴”。
○釋曰:自此盡“拜稽顙”,論祭訖送尸,及改饌為陽厭之事。云“復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nèi)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見別有婦人位,明復位者還此位可知。又案《士喪禮》凡臨位,婦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將出,當哭踴”者,以哭送,此喪祭故踴,《特牲》吉祭不哭踴,故亦無此復位之事也。
祝出戶,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猶養(yǎng)也。成,畢也。言養(yǎng)禮畢也。不言養(yǎng)禮畢,於尸閒嫌。
[疏]“祝出”至“人哭”。
○注“西面”至“閒嫌”。
○釋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處主人東面,故祝西面對而告之。云“不言養(yǎng)禮畢,於尸閒嫌”者,若言養(yǎng)禮畢,即於尸中閒有嫌諷去之。或本閒作閑音,以養(yǎng)尸事畢,而尸空閑,嫌諷去之。
皆哭。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
○注“丈夫”至“哭矣”。
○釋曰:言上云主人哭,則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鄭總“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謖。謖,起也。祝入而無事,尸則知起矣。不告尸者,無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謖或為休。
[疏]“祝入尸謖”。
○注“謖起”至“為休”。
○釋曰:云“祝入而無事,尸則知起矣”者,雖不告尸無事,尸亦知無事,禮畢而起矣。云“不告尸者,無遣尊者之道也”者,謂不告尸以禮畢者,尸尊,若告之,則如發(fā)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無遣尊者之道也。
從者奉篚哭,如初。初,哭從尸。祝前尸,出戶,踴如初,降堂,踴如初,出門,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jié)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
○注“前道”至“哀同”。
○釋曰:案上文尸入門,丈夫踴,婦人踴。尸及階,祝延尸,尸升,宗人詔踴如初。尸入戶,踴如初,故此鄭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jié)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徹,設于西北隅,如其設也。幾在南,厞用席。改設饌者,不知鬼神之節(jié),改設之。庶幾歆饗,所以為厭飫也。幾在南變古文,明東面。不南面,漸也。厞,隱也,于厞隱之處,從其幽闇。
[疏]“祝反”至“用席”。
○注“改設”至“幽闇”。
○釋曰:祝反入,謂送尸出門,而反入徹神前之饌,故設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設也”者,謂設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奧中東面設。云“幾在南,變古文”者,上文陰厭時,設幾席于室中東面,右?guī),今云幾在南,明其同。必變文者,案《少牢》大夫禮陽厭時南,亦幾在右,此言右?guī),嫌與大夫同南面而右?guī),故變文云幾在南,與前在奧同,故云“明東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幾于室中,東面!敝领陡酿傇疲骸白羰硰厥]俎,敦設于西北隅,幾在南!笔桥c此同也。云“不南面,漸也”者,以《特牲》東面右?guī)祝裼轂閱始,是向吉有漸,故設幾與吉祭同!皡,隱也。于厞隱之處,從其幽闇”者,謂以席為障,使之隱,故云厞隱從其幽闇也。
祝薦席,徹入于房。祝自執(zhí)其俎出。徹薦席者,執(zhí)事者。祝薦席,則初自房來。
[疏]“祝薦”至“俎出”。
○注“徹薦”至“房來”。
○釋曰:云“徹薦席者,執(zhí)事者”,但祝之薦席,設與徹不言其人,知使執(zhí)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為之故也。云“祝薦席,則初自房來”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經(jīng)記俱不言,今知自房來者,見《公食大夫》記云“筵出自房”!痘瓒Y》與《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來,今還于房可知也。
贊闔牖戶。鬼神尚居幽闇,或者遠人乎?贊,佐食者。
[疏]“贊闔牖戶”。
○注“鬼神”至“食者”。
○釋曰:云“或者遠人者乎”,《禮記·郊特牲》文。此鄭玄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遠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贊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唯有祝與佐食,以其云“祝自執(zhí)其俎出”,故知闔牖戶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主人出門,哭止,皆復位。門外未入位。
[疏]注“門外未入位”。
○釋曰:知是門外位者,以經(jīng)云“出門”,乃更云“皆復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畢,賓出,主人送,拜稽顙。送拜者,明于大門外也。賓執(zhí)事者皆去,即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顙”。
○注“送拜”至“弟也”。
○釋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門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復位,是殯門外,未出大門,此云“送拜”,是大門外送拜可知。知“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者,賓即執(zhí)事,而云“賓出”,則室中無執(zhí)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徹室中之饌者兄弟可知也。
記。虞,沐浴,不櫛。沐浴者,將祭,自絜清。不櫛,未在於飾也。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記虞沐浴不櫛”。
○注“沐浴”至“沐浴”。
○釋曰: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者,經(jīng)云不據(jù)三年為主,案下文“班祔”,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櫛可也。
陳牲于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臘用棜!短垂吩唬骸凹确纯,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疏]“陳牲”至“寢右”。
○注“言牲”至“虞牲”。
○釋曰:知臘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臘得云西上也。云“西上,變吉”者,案《少牢》二牲東上,是吉祭東上,今此西上,是變吉也。云“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臘在東,置於棜東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禮反吉,故寢右升左胖。知“臘用棜”者,案《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順,實獸于其上,東首是也。引《檀弓》者,證虞時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zhì)明。
[疏]“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至“質(zhì)明”。
○釋曰:云“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質(zhì)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zhì)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殺于廟門西,主人不視。豚解。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豚解,解前后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今文無廟。
[疏]“殺于”至“豚解”。
○注“主人”至“無廟”。
○釋曰:云“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者,案《特牲饋食禮》宗人“告濯具,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鄭云:“為視牲也。”又曰:“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夙興,主人服如初,立于門外東方,南面,視側(cè)殺!比粍t特牲吉祭,故主人視牲又視殺。今虞為喪事,故主人視牲不視殺,是其略也!胺病闭,眾辭,但此經(jīng)與《特牲饋食》不同者,皆為喪事略,故云凡以廣之。“豚解,解前后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者,體解下文七體是也。
羹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脅、離肺,膚祭三,取諸左膉上,肺祭一,實于上鼎。肉謂之羹。飪,孰也。脊脅,正脊、正脅也。喪祭略,七體耳。離肺,舉肺也!渡倮勿伿扯Y》曰:“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刌!蹦j,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
[疏]“羹飪”至“上鼎”。
○注“肉謂”至“殳聲”。
○釋曰:肉謂之羹,《爾雅·釋器》文。飪孰,《釋言》文。云“脊脅,正脊、正脅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貶正脊,不奪正也!比粍t此為喪祭,體數(shù)雖略,亦不奪正,故知脊脅正脊正脅也。云“喪祭略,七體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注云:“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shù),此所謂放而不致者。”然則此所升唯七體,故云喪祭略七體耳。云“離肺,舉肺也”者,案《特牲》注云“離猶扌奎也。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是也。引《少牢饋食禮》者,證離肺舉肺之異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倫膚九,實于一鼎。”注云:“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卑赶伦ⅰ敖褚悦柸赓H於純吉”,則此用膉為貶於純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者,鄭注《儀禮》疊古文從經(jīng)今文,又說古文解之者,鄭欲兩從故也。但字從肉義可知,而以殳與股不是形人之類,其理未審。
升魚:鱄鮒九,實于中鼎。差減之。
[疏]“升魚”至“中鼎”。
○注“差減之”。
○釋曰:“差減之”者,案《特牲》魚十有五,今為喪祭略而用九,故云差減之也。
升臘左胖,髀不升,實于下鼎。臘七亦體,牲之類。
[疏]“升臘”至“下鼎”。
○注“臘七亦體牲之類”。
○釋曰:云“臘亦七體牲之類”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是牲之七體。今升臘左胖亦然,《特牲》記云“臘如牲骨”是也。
皆設扃鼏,陳之。嫌既陳乃設局鼏也。今文扃作鉉,古文鼏作密。
[疏]“皆設扃鼏陳之”。
○注“嫌既”至“作密”。
○釋曰:云“嫌既陳乃設扃鼏也”者,經(jīng)云陳三鼎,后言設扃鼏,有嫌,故記人辨之,皆先扃鼏后陳之也。
載猶進柢,魚進鬐。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為胝,古文鬐為耆。
[疏]“載猶”至“進鬐”。
○注“猶猶”至“為耆”。
○釋曰:鬐、柢二者,皆變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皆進下!弊⒃疲骸白冹妒成!庇衷弧芭D一純而俎亦進下”,又曰“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注云:“亦變於食生也。”是皆與此反矣,是變於吉也。云“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與吉反,則明與生人同!妒繂识Y》小斂云“皆覆進柢”,注云:“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敝链髷俊拜d魚左首,進鬐,臘進柢”,鄭注云:“亦未異於生也!庇衷岬煸迫绯,皆未異於生,故記人以猶之。是以《鄉(xiāng)飲酒》、《鄉(xiāng)射》記皆云“右體進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脅、離肺,陳于階閒,敦東。不升於鼎,賤也。統(tǒng)於敦,明神惠也。祭以離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東”。
○注“不升”至“下尸”。
○釋曰:云“不升於鼎,賤也”者,祝對上尸俎羹飪升於鼎為貴者也。云“統(tǒng)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饌黍稷二敦於階閒,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陳祝饌于神饌之東,統(tǒng)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離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離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執(zhí)槃,西面。執(zhí)匜,東面。執(zhí)巾在其北,東面。宗人授巾,南面。槃以盛棄水,為淺汙人也。執(zhí)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
○注“槃以”至“卑也”。
○釋曰:上經(jīng)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執(zhí)槃與執(zhí)匜、執(zhí)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記人明之。
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當詔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
○注“當詔主人室事”。
○釋曰:上經(jīng)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詔主人踴,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當升戶外詔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無事,則出戶,負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戶牖之閒謂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
○注“至中”至“之依”。
○釋曰:云“戶牖之閒謂之扆”,此《爾雅》文,謂戶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荼也。荁,堇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為枯,今文或作芐。
[疏]“鉶芼”至“有柶”。
○注“苦苦”至“作芐”。
○釋曰:案《公食》記三牲具,則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類”者,《內(nèi)則》云“堇荁枌榆”,同為滑物,故知荁堇類也。云“乾則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則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與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約與冬同,是以經(jīng)直云冬,明舉夏以兼秋,舉冬以兼春也。
豆實,葵菹,菹以西蠃醢。籩,棗烝,栗擇。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揭,籩有籘也。
[疏]“豆實”至“栗擇”。
○注“棗烝”至“籘也”。
○釋曰:云“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揭,籩有籘也”者,此雖無正文,案《士喪禮》大斂云:“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籘,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自大斂后皆云如初,則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長矣,四籩,棗、糗、栗、脯亦不擇也。至此乃云棗烝栗擇,則菹亦切矣,豆籩有飾可知。
尸入,祝從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尸也。
[疏]“尸入祝從尸”。
○注“祝在”至“尸也”。
○釋曰:上經(jīng)陰厭時,主人先祝入戶,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異,故記人明之,是以鄭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也。云“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當詔侑尸。即上祝命佐食爾敦舉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謖之等是也。
尸坐不說屨。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說為稅。
[疏]“尸坐不說屨”。
○注“侍神”至“為稅”。
○釋曰:案《鄉(xiāng)飲酒》、《燕禮》之等,凡坐降,說屨乃升坐,今尸雖坐,不說屨者,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十三經(jīng)注疏目錄】 【上一頁】 【儀禮注疏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