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既夕禮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
○鄭《目錄》云:“《士喪禮》之下篇也。既,已也。謂先葬二日,已夕哭時,與葬閒一日。凡朝廟日,請啟期,必容焉。此諸侯之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別錄》名《士喪禮》下篇第十三!
○釋曰:鄭《目錄》云“《士喪禮》下篇”者,依《別錄》而言,以其記下士之始死,乃記葬時,而總記之,故名《士喪禮》下篇也。鄭又云“先葬二日與葬閒一日”者,驗經(jīng)云“既夕哭請啟期告于賓”,明旦夙興開殯,即遷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與葬閒一日也。云“必容”者,請啟期在葬前二日,中閒容朝廟一日,故云必容焉。鄭又云“此諸侯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廟則一日朝,二廟則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閒,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廟者,葬前四日;諸侯五廟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廟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謂出門哭止,復(fù)外位時。
[疏]“既夕哭”。
○注“既已”至“位時”。
○釋曰:此經(jīng)論既夕哭,請啟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殯宮阼階之下,禮將請啟殯之時,主人於夕哭訖,出寢門,復(fù)外位,故鄭云“謂出門哭止,復(fù)外位時”者。鄭知復(fù)外位請者,見上篇卜日禮云“既朝哭,皆復(fù)外位”,朝夕之哭,其禮并同,明知此請啟期,亦在復(fù)外位時。若然,上篇卜日禮云“既朝哭,皆復(fù)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謂明日之朝始啟殯,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請也。但復(fù)外位之時,必有吊賓來亦在外位,故請期因告賓也。
請啟期,告于賓。將葬,當(dāng)遷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肂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賓宜知其時也。今文啟為開。
[疏]“請啟期告于賓”。
○注“將葬”至“為開”。
○釋曰:云“將葬,當(dāng)遷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請啟肂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者,鄭解時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后,出於門外位請期者,明旦須啟肂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時請啟肂之期告賓,使知而來赴吊之事也。
夙興,設(shè)盥于祖廟門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禰共廟。
[疏]“夙興”至“門外”。
○注“祖王”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階閒”,論豫於祖廟陳饌之事。言“夙興”者,謂夕哭請期訖,明旦早起豫設(shè)盆盥於祖廟門外,擬舉鼎之人盥手。案小斂設(shè)盆盥在東堂下,大斂設(shè)盥於門外,雖不言東方,約小斂盥在東堂下,則大斂盥亦門外東方。此下陳鼎如大斂奠,則此設(shè)盥亦在門外東方,如大斂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廟,曰王考廟。”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禰共廟者,又《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编嵶⒃疲骸肮賻煟惺、下士。”案下記云“其二廟,則饌于禰”,則此經(jīng)所朝據(jù)一廟者而言,設(shè)盥于祖,是下士一廟,祖禰共廟,據(jù)尊者而言也。
陳鼎皆如殯,東方之饌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
[疏]“陳鼎”至“如之”。
○注“皆皆”至“之奠”。
○釋曰:案上文,殯后大斂之陳三鼎,有豚、魚、臘,在廟門外,西面北上,此陳鼎亦如之。云“東方之饌亦如之”者,彼大斂時,云“東方之饌,兩瓦甒,其實醴酒,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故今云東方之饌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內(nèi),即門外及陳於阼階下,亦西面北上。外內(nèi)同云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者,以其大斂於阼階,即移于棺而殯之,殯訖,乃于室中設(shè)大斂之奠。即大斂奠在殯后,恐於殯時別有奠,故明之,云“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也。
夷床饌于階閒。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饌于階閒”。
○注“夷之”至“此床”。
○釋曰:云“夷之言尸也”者,遷尸於堂亦言夷尸,盤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謂柩至祖廟兩楹之閒,尸北首之時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燭俟于殯門外。早闇,以為明也。燭用烝。
[疏]“二燭”至“門外”。
○注“早闇”至“用烝”。
○釋曰:自此盡“夷衾”,論啟殯及變服之事。二燭者,以其發(fā)殯宮二者,下云“燭入”,注云:“炤徹與啟肂者!惫熟洞嗽渲。云“燭用蒸”者,案《周禮·甸師》云:“以薪蒸,役外內(nèi)饔!弊⒃疲骸按笤恍,小曰蒸。”又案《少儀》云:“主者執(zhí)燭抱燋。”鄭云:“未爇曰燋!睙骷凑,故云燭用蒸也。
丈夫髽,散帶垂,即位如初。為將啟變也。此互文以相見耳。髽,婦人之變!秵史∮洝吩唬骸澳凶用舛鴭D人髽,男子冠而婦人笄。”如初,朝夕哭門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注“為將”至“外位”。
○釋曰:云“為將啟變也”者,凡男子免與括發(fā)散帶垂,婦人髽皆當(dāng)小斂之節(jié),今於啟殯時,亦見尸柩,故變同小斂之時,故云為將啟變也。云“此互文以相見耳。髽,婦人之變”者,髽既是婦人之變,則免是男子之變。今丈夫見其人不見免,則丈夫當(dāng)免矣。婦人見其髽不見人,則婦人當(dāng)髽矣,故云互文以相見耳。引《喪服小記》者,證見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婦人髽,既成服以后,男子冠婦人笄。若然,小斂之時,靳衰男子括發(fā),齊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發(fā)者,欲見啟殯之后,雖斬衰亦免而無括發(fā)。知者,案《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免!弊⒃疲骸肮阻岩巡兀佣鬏p,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啟之閒,雖有事不免!币源硕,先啟不免,則啟當(dāng)免矣。又《喪服小記》云:“君吊,雖不當(dāng)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弊⒃疲骸安簧⒙檎撸匀艚g垂,為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啟之后也。親者,大功以上也!弊⒅毖圆簧⒙,貶於既啟之后,則主人著免不貶矣。以此言之,啟后主人著免可知。若啟后著免,亦是貶矣。若然,后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時,更無變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婦人髽”及“婦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時,婦人髽無笄,故空云“髽”。成服之后,婦人髽即有笄,故《喪服》斬衰婦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蓋榛以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婦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帶垂”者,小斂節(jié)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婦人,無問輕重,皆初而絞之。云“如初,朝夕哭門外位”者,但經(jīng)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門外位者,以下經(jīng)始云“主人拜賓,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門,在門外如朝夕哭位也。
婦人不哭,主人拜賓,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也。不哭者,將有事,止讙囂。
[疏]“婦人”至“位袒”。
○注“此不”至“讙囂”。
○釋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門。婦人撫心,不哭。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踴!贝酥魅巳腴T不哭,婦人不哭,不踴,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將有事”者,謂將有啟殯之事也。
商祝免、袒,執(zhí)功布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聲三,啟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執(zhí)之,以接神為有所拂扌方也。聲三,三有聲,存神也。啟三,三言啟,告神也。舊說以為聲,噫興也。今文免作絻。
[疏]“商!敝痢懊蕖薄
○注“功布”至“作絻”。
○釋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謂七升以下之布也。云“執(zhí)之以接神,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猶言拂拭,下經(jīng)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塵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謂拂扌方去兇邪之氣也。云“三有聲,存神也”者,案《曾子問》亦云“祝聲三”,鄭云:“警神也!奔创舜嫔褚病T啤芭f說以為聲,噫興”者,鄭注《曾子問》云:“聲,噫歆!辈辉婆f說,亦是舊說也。
燭入。炤徹與啟肂者。
[疏]“燭入”。
○注“炤徹與啟肂者”。
○釋曰:上云“二燭”,此鄭云“炤徹與啟肂”,則一燭於室中,炤徹奠;一燭於堂,照開殯肂也。
祝降,與夏祝交于階下,取銘置于重。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與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銘置于重,為啟肂遷之。吉事交相左,兇事交相右。今文銘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
○注“祝降”至“作名”。
○釋曰:此祝不言商夏,則周祝也。燭既入室,周祝從而入室,徹宿奠降,降時夏祝自下升取銘,降置于重,為妨啟殯故也。云“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者,謂昨暮所設(shè)夕奠,經(jīng)宿,故謂之宿奠也。此宿奠擬朝廟所用,即下云“重先奠從”者是也。此奠所徹所置之處雖不言,案上篇大斂遷,小斂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則《鄉(xiāng)射》、《大射》皆云“降與射者交於階下相左”是也。云“兇事交相右”者,此兇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兇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階時當(dāng)近東,夏祝升階當(dāng)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銘皆作名”者,此銘及下陳明器云“取銘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銘書作名,亦通一涂也。
踴無筭。主人也。
[疏]“踴無筭”。
○注“主人也”。
○釋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則踴無筭,當(dāng)知開棺柩之時,以其踴為哀號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幠用夷衾。拂,去塵也。幠,覆之,為其形露。
[疏]“商!敝痢耙聂馈。
○注“拂去”至“形露”。
○釋曰:開柩已出時,是棺南首,夷衾本擬覆柩,故斂時不用。今得覆棺,於后朝廟及入壙,雖不言用夷衾,又無徹文,以覆棺言之,當(dāng)隨柩入壙矣。
遷于祖,用軸。遷,徙也。徙於祖,朝祖廟也!短垂吩唬骸耙蟪鴼涭蹲妫艹煸!鄙w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軸,輁軸也。軸狀如轉(zhuǎn)轔,刻兩頭為軹,輁狀如長床,穿程。前后著金而關(guān)軹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龍。
[疏]“遷于祖用軸”。
○注“遷徙”至“以龍”。
○釋曰:自此盡“由足西面”,論以柩朝廟之事。云“遷于祖用軸”者,謂朝廟之時,從殯宮遷移于祖廟,朝時用輁軸載之。案《士喪禮》將殯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眲t遷于祖時,亦升輁軸於階上,載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饌,陳之當(dāng)在堂下,是以下記云:“夷床輁軸,饌于西階東!弊⒃疲骸懊麟A閒者,位近西,夷床饌于祖廟,輁軸饌于殯宮!倍噪A閒,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殯于祖”者,殷人將殯之時,先朝廟訖,乃殯,至葬時不復(fù)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殯于路寢,至葬時乃朝,朝訖,而遂葬。引之者,證經(jīng)將葬朝祖之事。云“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曲禮》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禮》大夫?qū)⒊銎,告于禰乃行,介無告禰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軸,輁軸也”者,下記云“夷床輁軸”是也。云“軸,狀如轉(zhuǎn)轔”者,此以漢法況之,漢時名轉(zhuǎn)軸為轉(zhuǎn)轔,轔,輪也,故《士喪禮》云“升棺用軸”,注云:“軸,輁軸也。輁狀如床,軸其輪,輓而行!笔且暂啚檗O也。云“刻兩頭為軹”者,以軸頭為軹,刻軸使兩頭細(xì),穿入輁之兩髀,前后二者皆然。云“輁狀如長床,穿桯,前后著金而關(guān)軸焉”者,此輁既云長如床,則有先后兩畔之木,狀如床髀,厚大為之,兩畔為孔,著金釧於中,前后兩畔皆然,然后關(guān)軸於其中。言桯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軸,故名此木為桯也。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者,大夫殯葬,雖不用輴,士朝廟用輁軸,則大夫朝廟當(dāng)用輴。諸侯天子殯葬、朝廟皆用輴。但天子畫轅為龍,謂之龍輴!短垂分T侯云“輴”,天子云“菆涂龍輴”是也。此輴皆有四周為輴,故名為輴也。
重先,奠從,燭從,柩從,燭從,主人從。行之序也。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后,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后。
[疏]“重先”至“人從”。
○注“行之”至“在后”。
○釋曰:此論發(fā)殯宮鄉(xiāng)祖廟之次序。柩之前后皆有燭者,以其柩車為隔,恐闇,故各有燭以炤道。若至廟,燭在前者升炤正柩,在后者在階下,炤升柩,故下記云“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為先后”者,經(jīng)直云“主人從”者,以主人為首者而言,故鄭總舉男子婦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者,以《內(nèi)則》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编嵲疲骸暗氐雷鹩!北酥^吉時,此雖兇禮,亦依之也。云“親疏為先后,各從其昭穆”者,假令昭親,則在先,昭疏,則在后。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為先后,男從主人后,女從主婦后。云“男賓在前,女賓在后”者,謂無服者亦各從五服男子、婦人之后為序也。
升自西階。柩也。猶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階”。
○注“柩也”至“阼也”。
○釋曰:云“猶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禮》云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東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釋曰:既升階,當(dāng)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設(shè)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從升。婦人升,東面。眾人東即位。東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東方之位”。
○釋曰:主人、主婦從柩而升。言“婦人升東面”,不言“主人西面”,舉主婦東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眾人東即位”者,唯主人、主婦一自眾主人以下,從柩至西階下,遂鄉(xiāng)東階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兩楹閒,用夷床。兩楹閒,象鄉(xiāng)戶牖也。是時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注“兩楹”至“北首”。
○釋曰:云“兩楹閒,象鄉(xiāng)戶牖也”者,以其戶牖之閒,賓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處,父母神之所在,故於兩楹之閒北面鄉(xiāng)之。若言鄉(xiāng)戶牖,則在兩楹閒而近西矣。故下記云“夷床輁軸,饌于西階東”,饌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階東,則正柩于楹閒近西可知矣。云“是時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鄉(xiāng)之,又自上以來設(shè)奠,皆升自阼階,今此下文設(shè)奠升降,皆自西階下,鄭注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時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東,西面。置重如初。如殯宮時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殯宮時也”。
○釋曰:主人、主婦從柩升,即當(dāng)西面,東面鄉(xiāng)柩。主婦上文即言東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故從柩升,因言東面。男子在柩東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訖,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從之時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鄭云“如殯宮時也”。
席升,設(shè)于柩西。奠設(shè)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階。席設(shè)于柩之西,直柩之西,當(dāng)西階也。從奠設(shè)如初,東面也。不統(tǒng)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shè)柩東,東非神位也。巾之者,為御當(dāng)風(fēng)塵。
[疏]“席升”至“西階”。
○注“席設(shè)”至“風(fēng)塵”。
○釋曰:此論設(shè)宿奠於柩西。云“席設(shè)于柩之西,直柩之西,當(dāng)西階也”者,知當(dāng)西階,以其柩當(dāng)戶牖之南,席北鋪之,自然當(dāng)西階之上。云“從奠設(shè)如初,東面也”者,如初,謂如殯宮朝夕設(shè)奠于室中者,從柩而來,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據(jù)神東面設(shè)之於席前也。云“不統(tǒng)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謂不近柩設(shè)奠,若近柩,則統(tǒng)於柩,為神不西面,故不近東統(tǒng)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設(shè)席于奧東面,則天子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設(shè)柩東,東非神位也”者,此亦據(jù)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若然,小斂奠設(shè)于尸東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大斂以后,奠皆設(shè)于室中,亦不統(tǒng)於柩。此奠不設(shè)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處故也。云“巾之者,為御當(dāng)風(fēng)塵”者,案《禮記·檀弓》云:“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據(jù)小斂、大斂之等也,有牲肉,故不祼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無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雖無祭肉,為在堂風(fēng)塵,故巾之,異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踴無筭,降,拜賓,即位,踴,襲。主婦及親者由足,西面。設(shè)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親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設(shè)奠”至“房中”。
○釋曰:云“降拜賓,即位踴襲”者,實謂在殯宮看主人開殯朝祖之賓,襲者從殯宮中拜賓,入即位袒,至此乃襲。襲者先即位踴,踴訖乃襲绖于序東。云“設(shè)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者,知婦人戶西南面者,案下記云將載柩,“祝及執(zhí)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則知此設(shè)之時,婦人辟之,亦戶西南面。待設(shè)奠訖,乃由柩足向柩東西面,不即鄉(xiāng)柩東西面者,以主人在柩東,待設(shè)奠訖,主人降拜賓,婦人乃得東也。若然,云“親者西面”,則大功以上相隨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親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為堂上迫狹,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薦車,直東榮,北辀。薦,進(jìn)也。進(jìn)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今時謂之魂車。辀,轅也。車當(dāng)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
[疏]“薦車”至“北辀”。
○注“薦進(jìn)”至“中庭”。
○釋曰:自此盡“還出”,論薦車馬設(shè)遷祖奠之事。薦車者,以明旦將行,故豫陳車。云“進(jìn)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者,案《曲禮》云:“君車將駕,則仆執(zhí)策立於馬前,已駕,仆展軨!笔巧鷷r將行陳駕,今死者將葬,亦陳車象之也。云“今時謂之魂車”者,鄭舉漢法況之,以其神靈在焉,故謂之魂車也。云“辀,轅也”者,《周禮·考工記》有辀人為辀,辀亦謂之轅,故云辀轅也。云“車當(dāng)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者,此車既非載柩之車,即下記云薦乘車、道車、槁車,以次言之,則先陳乘車,次陳道車,次陳槁車。知東陳西上者,下云“陳明器于乘車之西”,明器繼乘車而西,明乘車在上,已東有道車、槁車,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車既當(dāng)東榮,則三者不當(dāng)中庭,而云中庭者,據(jù)南北之中庭,不據(jù)東西為中庭也。何者?以下經(jīng)云薦馬入門,三分庭一在南,馬右還,出薦馬者,當(dāng)車南在庭,近南,明車近北當(dāng)中庭矣。
質(zhì)明,滅燭。質(zhì),正也。
[疏]“質(zhì)明滅燭”。
○釋曰:自啟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滅燭也。
徹者升自阼階,降自西階。徹者,辟新奠,不設(shè)序西南,已再設(shè)為褻。
[疏]“徹者”至“西階”。
○注“徹者”至“為褻”。
○釋曰:云“新奠”者,謂遷祖之奠將設(shè)新,故徹去從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設(shè)序西南,已再設(shè)為褻”者,為徹從奠,不設(shè)于序西南,為再設(shè)褻黷,故不設(shè)也。其再設(shè)者,未啟殯前夕時一設(shè),至此朝廟又設(shè),是再設(shè)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階。為遷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階”。
○注“為遷”至“其足”。
○釋曰:云“為遷祖奠也”者,謂遷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當(dāng)階之上,東面席前為之則同,其饌則異,以其上三鼎及東方之饌,皆大斂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斂、小斂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今此遷祖奠,升不由阼階,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來往不可由首,又飲食之事不可褻之由足,故升自西階也。若然,徹時所以由足者,奠畢去之,由足無嫌也。
主人要節(jié)而踴。節(jié),升降。
[疏]“主人要節(jié)而踴”。
○注“節(jié)升降”。
○釋曰:云“節(jié),升降”者,奠升時主人踴,降時婦人踴。由重南,主人踴,此不言婦人,文不具也。
薦馬,纓三就,入門,北面,交轡,圉人夾牽之。駕車之馬,每車二匹。纓,今馬鞅也。就,成也。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蓋絳絲也。其著之如罽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數(shù),王之革路絳纓。圉人,養(yǎng)馬者。在左右曰夾。既奠乃薦馬者,為其踐污廟中也。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
[疏]“薦馬”至“牽之”。
○注“駕車”至“在南”。
○釋曰:薦馬并薦纓者,纓為馬設(shè),故與馬同時薦之。案下記云“薦乘車”,又云“纓轡貝勒,縣于衡”,又云“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注云:“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若然,薦車之時,纓縣于衡,此薦馬得有纓者,以薦車時縣于衡,至此薦馬時又取而用之,故兩見之也。云“駕車之馬”者,即上文薦車之馬也。云“每車二匹”者,下經(jīng)云“公贈兩馬”,注云:“兩馬,士制也。”故知此車有三乘,馬則六匹矣。云“纓,今馬鞅也”者,古者謂之纓,漢時謂之鞅,故舉漢法為況也。云“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薦馬纓三就,則不依命數(shù),則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車》上公纓九就,侯伯纓七就,子男纓五就,諸侯之臣不得與子男同五就,故知與士同三就。此三色,則如《聘禮》記三色,朱、白、蒼也。云“此三色者蓋絳絲也”者,謂以絲為絳,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罽然”者,鄭注《巾車》云:“玉路之樊及纓皆以五采罽飾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罽飾之”。此則三采絲為絳飾之,但著之則同,故云其著之如罽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數(shù)”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數(shù)雖卑於諸侯,以王人雖微,猶序諸侯之上,故得與同依命數(shù)。就依命數(shù),其色則無過五采罽,以其金路以下與諸侯,其飾與王同。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罽,與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諸侯之臣當(dāng)同色,與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與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絳纓”者,至革路、木路不用罽而用絳絲為纓,與此纓三色者同,故引為證也。云“圉人,養(yǎng)馬者”,案《周禮·校人職》云:“乘馬一師四圉!笔青鋈艘责B(yǎng)馬,以其養(yǎng)馬,故使之薦也。云“在左右曰夾”者,以車三乘馬則六匹,每馬二人交轡牽之,故云在左右曰夾。云“既奠乃薦者,為其踐污廟中”者,車馬相將之物,前薦車在奠上,今此薦馬在奠后者,欲其既薦即出,恐踐污廟中,故后薦之也。云“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者,大斂陳事在庭,分為三分,一分在北,則繼堂而言;一分在南,則繼門而言。此既繼門,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門左門右,則當(dāng)門之北矣。
御者執(zhí)策立于馬后?蓿邵x,右還,出。主人於是乃哭踴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
[疏]“御者”至“還出”。
○注“主人”至“薦馬”。
○釋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踴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者,以其車得馬而成,故前薦車時,主人不哭踴,至薦馬乃哭,是由車成於薦馬故也。主人哭踴訖,馬則右還,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賓出,主人送于門外。
有司請祖期。亦因在外位請之,當(dāng)以告賓,每事畢輒出。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
[疏]“賓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釋曰:自此盡“屬引”,論祖時飾柩車之事。此賓即上來吊主人啟殯者,朝廟事畢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請之”者,上既夕哭訖,因外位請啟期,故云“亦”也。此經(jīng)不言告賓,知告賓者,若不告賓,時至則設(shè),何須請期?故知擬告賓,故云“當(dāng)以告賓”也。云“每事畢輒出”者,有司請期之禮,每事皆待事畢,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請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請期”,此云“請祖期”,下文“請葬期”,皆因出在外請之,故云每事也。云“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詩》有“韓侯出祖,出宿于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又云“出宿于泲,飲餞于禰”,皆是將行飲酒曰祖。此死者將行亦曰祖,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側(cè)。”側(cè),昳也,謂將過中之時。
[疏]“曰日側(cè)”。
○注“側(cè)昳”至“之時”。
○釋曰:此主人辭。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側(cè)”者,昃是傍側(cè),亦為特義轉(zhuǎn)為昃者,取差跌之義,故從昃也。云“過中之時”者,則《尚書·無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側(cè)也。
主人入,袒。乃載,踴無筭。卒束,襲。袒,為載變也。乃舉柩卻下而載之。束,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閒,謂此車。
[疏]“主人”至“束襲”。
○注“袒為”至“此車”。
○釋曰:云“袒為載變也”者,將載,主人先袒,乃載,故云為載變也。云“乃舉柩卻下而載之”者,卻猶卻也。鄉(xiāng)柩在堂北首,今卻下以足鄉(xiāng)前,下堂載於車,故謂之為卻也。云“束,束棺於柩車”者,案《禮記·喪大記》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縮二橫三!北耸枪资私(jīng)先云載下,乃云卒束,則束非棺束,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云“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閒,謂此車”者,案下記云:“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于階閒!贝私(jīng)不辨納車時節(jié),故鄭明之。
降奠,當(dāng)前束。下遷祖之奠也。當(dāng)前束,猶當(dāng)尸腢也。亦在柩車西,束有前后也。
[疏]“降奠當(dāng)前束”。
○注“下遷”至“后也”。
○釋曰:束卒乃云“降奠”,則未束以前,其奠使人執(zhí)之,待束訖,乃降奠之,當(dāng)束也。云“當(dāng)前束,猶當(dāng)尸腢也”者,下記云:“即床而奠,當(dāng)腢。”彼在尸東,此在柩車西,當(dāng)前束亦當(dāng)腢,故取當(dāng)腢而言也。云“束有前后也”者,以經(jīng)既言前束,則有后束可知,故云有前后也。
商祝飾柩,一池,紐前赪后緇,齊三采,無貝。飾柩,為設(shè)墻柳也。巾奠乃墻,謂此也。墻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宮室之承霤,以竹為之,狀如小車笭,衣以青布。一池縣於柳前。士不揄絞。紐,所以聯(lián)帷荒,前赤后黑,因以為飾。左右面各有前后,齊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車蓋上蕤矣。以三采繒為之,上朱,中白,下蒼。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貝。
[疏]“商!敝痢盁o貝”。
○注“飾柩”至“有貝”。
○釋曰:此并飾車之事。其柩車即《周禮》蜃車也。四輪迫地,其轝亦一,狀如長床,兩畔豎軨子,以帷繞之,上以荒一池縣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齊。云“飾柩,為設(shè)墻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墻”,下記文,鄭引之者,以此經(jīng)直云飾柩,不言設(shè)墻時節(jié),故記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墻,謂此飾柩者也。云“墻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喪大記》云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鄭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贝俗、柳別。案《喪大記》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則帷荒總名為柳者。案《縫人》云“衣翣柳之材”,鄭注:“必先纏衣其木,乃以張飾也。柳之言聚,諸飾之所聚。”若然,對則帷為墻,象宮室有墻壁,荒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齊三采諸色所聚,故得柳名?偠灾缘脼閴,奠乃墻,及《檀弓》云:“周人墻置翣!苯詨χ屑嬗辛,《縫人》“衣翣柳之材”,柳中兼墻矣。鄭注《喪大記》云:“荒,蒙也。”取蒙覆之義。云“池者,象宮室之承霤,以竹為之”者,生人宮室,以木為承霤,仰之以承霤水。死者無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狀如小車笭衣以青布”者,此鄭依漢禮而言。云“一池縣於柳前”者,案《喪大記》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縣於兩相;士一池,縣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褕絞”者,案《雜記》云:“大夫不褕絞,屬於池下!毖堈,依《爾雅·釋鳥》云:“江、淮而南,青質(zhì),五采皆備成章曰鷂。”絞者,倉黃之色。則人君於倉黃色繒上,又畫鷂雉之形,縣於池下。大夫則闕之,故云大夫則不褕絞,屬於池下。池下褕絞一名振容,故《喪大記》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車行振動,以為容儀。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銅魚縣之,士不但不褕絞,又無銅魚,故《喪大記》大夫有魚躍拂池,士則無。鄭注云:“士則去魚!痹啤白笥颐娓饔星昂蟆闭,柩車左右以有帷,分兩相各為前后,故云“前赪后緇”。云“齊居柳之中央”者,雖無正文,以其言齊,若人之齊,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車蓋上蕤矣”者,漢時小車蓋上有蕤,在蓋之中央,故舉以為說。云“以三采繒為之,上朱中白下倉”者,案《聘禮》記云三采:朱、白、倉。彼據(jù)繅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倉。此為齊用三采,亦當(dāng)然,故取以為義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齊當(dāng)人所睹見,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貝”者,案《喪大記》云君齊五采五貝,大夫齊三采三貝,士齊三采一貝。鄭注云:“齊象車蓋,蕤縫,合雜采為之,形如瓜分,然綴貝落其上及旁。”見彼士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貝也。此諸侯之士,故云無貝也。
設(shè)披。披輅柳棺上,貫結(jié)於戴,人居旁牽之,以備傾虧!秵蚀笥洝吩唬骸笆看髑袄c后緇,二披,用纁!苯裎呐詾榉
[疏]“設(shè)披”。
○注“披輅”至“為藩”。
○釋曰:云“披輅柳棺上,貫結(jié)於戴”者,案《喪大記》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系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jié)前后披也!贝俗⒃婆咨县灲Y(jié)於戴,以此而言,則戴兩頭皆結(jié)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輅過,然后貫穿戴之,連系棺束者,乃結(jié)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為前后披,故下記云“執(zhí)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后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則三披,各三人,持之備傾虧也。引《喪大記》者,證披連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纁”者,與戴所用異。大夫與人君則戴與披用物同,故《喪大記》云“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戴前纁后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執(zhí)披,并下記“執(zhí)披者”三字皆為藩,今不從之也。
屬引。屬猶著也。引,所以引柩車,在軸輴曰紼。古者人引柩!洞呵飩鳌吩唬鹤拗
[疏]“屬引”。
○注“屬猶”至“之三”。
○釋曰:“引”謂紼繩屬著於柩車。云“在軸輴曰紼”者,士朝廟時用軸,大夫已上用輴,故并言之。言紼見繩體,言引見用力。故鄭注《周禮》亦云:“在車曰紼,行道曰引!痹啤肮耪呷艘选闭,《雜記》乘人專道而行,又云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對漢以來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傳》云:齊侯伐晉夷儀,敝無存,死之,齊侯與之犀軒,而先歸之,坐引者,以師哭之,親推之三。注云:“坐而飲食之!贝肃嵚砸啤白闭撸嘀^飲食之。而哭之,亦以師哭之三者,亦謂公親推之三也。引之者,證古者人引也。
陳明器於乘車之西。明器,藏器也!短垂吩唬骸捌湓幻髌,神明之也!毖陨衩髡,異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鍾磬而無筍虡”。陳器於乘車之西,則重北也。
[疏]“陳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釋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綪”,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眲t自包筲以下,總曰藏器,以其俱入壙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猶善也。竹不可善用,謂籩無縢,味當(dāng)作沬,沬,靧也!庇衷啤扒偕獜埗黄,竽笙備而不和”,注云:“無宮商之調(diào)!庇衷啤坝墟R磬而無簨虡”,注云:“不縣之也。橫曰簨,植曰虡!痹啤瓣惼鞒塑囍,則重北”者,無正文,上薦車云“直東榮”,繼廟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車近不在重。今東陳於乘車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橫覆之。折猶庋也。方鑿連木為之。蓋如床,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橫陳之者,為苞筲以下纟爭於其北,便也。覆之,見善面也。
[疏]“折橫覆之”。
○注“折猶”至“面也”。
○釋曰:云“折,橫覆之”者,鄭云“蓋如床”,則加於壙上時,南北長,東西短。今經(jīng)云“橫”,明知其長者東西陳之。言“覆”者,謂善面則折,加於壙時,擬鄉(xiāng)上看之為面,故善者鄉(xiāng)下。今陳之取鄉(xiāng)下看之,故反覆善面鄉(xiāng)上也。云“折猶庋也”者,以其窆畢加之於壙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猶庋也。云“方鑿連木為之,蓋如床,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者,此無正文,以經(jīng)云橫覆之,明有縱對之,既為縱橫,即知有長短廣狹,以承抗席,故為如床解之。又知縮者三橫者五,亦約茵與抗木,但於壙口承抗席,宜大於茵與抗木,故知縮三橫五也。知無簀者,以其縮三橫五以當(dāng)簀處,故無簀也。知“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時窆事畢,云“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畢,加之壙上承抗席者也。云“橫陳之者,為苞筲以下纟爭于其北,便也”者,鄭解折不縮者,南北順陳,而橫陳之意,為折橫陳則東西廣,是以苞筲陳之於北便也。
抗木,橫三縮二?,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橫與縮,各足掩壙。
[疏]“抗木橫三縮二”。
○注“抗御”至“掩壙”。
○釋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捌錂M與縮各足掩”者,以其壙口大小雖無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羨道入,諸侯已上又有輴車,亦由羨道入,壙口唯以下棺,則壙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壙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塵。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塵”。
○釋曰:既陳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領(lǐng)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橫三縮二,不言加,明別陳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后陳者先用,故先陳抗木於下,次陳抗席,而后陳茵,先用取后陳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時,茵先入壙,窆事訖,加折壙上,則先用抗席,后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長大,故別陳於南,用之仍在茵后。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陳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與抗木同陳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陳者,以其入壙時相當(dāng),又皆是縱橫重累之物,故重加陳之也。云“席所以御塵”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塵者,以此二者但壙口以承土承塵,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塵,抗席在下,隔抗木,慮有塵鄉(xiāng)下,故云御塵,是以釋之有異也。
加茵,用疏布,緇翦,有幅,亦縮二橫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淺也。幅,緣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淺。
[疏]“加茵”至“橫三”。
○注“茵所”至“作淺”。
○釋曰:云“加茵”者,謂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說陳器之時。云“用疏布”者,謂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緇翦”者,緇則七入黑汁為緇,翦,淺也,謂染為淺緇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記云:“茵著用荼,實綏澤焉!贝肃嵶⒃啤坝蟹壷闭,則用一幅布為之,縫合兩邊幅為帒,不去邊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時茵先屬引,乃窆,則茵與棺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鄭云“幅,緣之”者,蓋縫合既訖,乃更以物緣此兩邊幅縫合之處,使之牢固不坼壞,因為飾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縮二橫三,此亦縮二橫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橫三,后云縮二,此茵先云縮二,后云橫三,并據(jù)此陳列之時,鄭據(jù)入壙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舉一邊而言,其實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渾天言之,則地之上下、內(nèi)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則在下,及其用之,則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與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謂渾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說卦》云“參天兩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為三材也。
器,西南上,綪。器,目言之也。陳明器,以西行南端為上。綪,屈也,不容,則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綪”。
○注“器目”至“反之”。
○釋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與下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釋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陳器從此茵鄉(xiāng)北為次第,故言之,故鄭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釋曰:下文既設(shè)遣奠,而云“苞牲取下體”,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麥。筲,畚種類也。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麥”。
○注“筲畚”至“觳也”。
○釋曰:案下記云“菅筲三”,則筲以菅草為之。筲三各盛一種,黍、稷、麥也。云“筲,畚種類也”者,舊說云畚器所以盛種,此筲與畚盛種同類,故舉以為況也。云“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記》“瓬人為簋,實一觳”,又云“豆實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升二升。此筲與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約同之,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
甕三,醯、醢、屑,冪用疏布。甕,瓦器,其容亦蓋一觳。屑,姜桂之屑也!秲(nèi)則》曰:“屑桂與姜!眱,覆也。今文冪皆作密。
[疏]“甕三”至“疏布”。
○注“甕瓦”至“作密”。
○釋曰:云“甕,瓦器”者,以甕與甒等字從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蓋一觳”者,《聘禮》記“致饔餼”云甕斗二升,則此甕約同之,故云“蓋”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與《內(nèi)則》“屑桂與姜”同云屑,故引《內(nèi)則》為證也。
甒二,醴、酒,冪用功布。甒亦瓦器也。古文甒皆作廡。
[疏]“甒二”至“功布”。
○注“甒亦”至“作廡”。
○釋曰:謂二者,所盛須繼甕三而陳之,言亦瓦器,亦上甕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庪苞屑甕甒也。久,當(dāng)為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每器異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異桁”。
○釋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則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甕甒獨云冪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無冪。甕甒濕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冪覆之。云“久當(dāng)為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設(shè)重鬲,亦與之同,故讀從灸也。云“每器異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別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槃、匜。匜實于槃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杅,盛湯漿。槃匜,盥器也。流,匜口也。今文杅為桙。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為桙”。
○釋曰:謂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農(nóng)器;敦杅,食器;槃匜,洗浴之器,皆象生時而藏之也。
無祭器,士禮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無祭器”。
○注“士禮”至“器也”。
○釋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甕。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弊⒃疲骸把悦疄槊髌鳎c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币源硕,則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禮略,無祭器,空有明器而實之。大夫以上,尊者備,故兩有。若兩有,則實祭器,不實明器。宋襄公既兩有,而并實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樂器可也。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
[疏]“有燕樂器可也”。
○注“與賓”至“器也”。
○釋曰:言“可”者,許其得用,故云“可也”。云“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者,則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縣,縣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師役之器。甲,鎧。胄,兜鍪。干,楯。笮,矢箙。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箙”。
○釋曰:此役器中有干笮,無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陳之也。云“甲,鎧。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后代用金,故名鎧,兜鍪隨世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為之,故下記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設(shè)之宜新,沾示不用!惫冈乒,馀雖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記云“薦乘車,鹿淺幦,干、笮、革靾”者,是魂車所載,象生者,與此別也。
燕器,杖、笠、翣。燕居安體之器也。笠,竹{⺮洿}蓋也。翣,扇。
[疏]“燕器杖笠翣”。
○注“燕居”至“翣扇”。
○釋曰:云“燕居安體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翣者,所以招涼,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體之器也。云“笠,竹{⺮洿}蓋也”者,{⺮洿},竹青之皮,以竹青皮為之。
徹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節(jié)而踴。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要節(jié)者,來象升,丈夫踴;去象降,婦人踴。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不設(shè)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設(shè)者,為神馮依之久也。
[疏]“徹奠”至“而踴”。
○注“巾席”至“久也”。
○釋曰:自此盡“入復(fù)位”,論還車為祖奠之事。此徹遷祖奠者,為將還遷車,更設(shè)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者,以下經(jīng)云“祖還車”,還車訖,布席設(shè)祖奠,則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節(jié)者,來象升,丈夫踴;去象降,婦人踴”者,案上篇徹小斂、大斂奠時,皆升自阼階,丈夫踴,降自西階,婦人踴。今奠在庭,無升降之事,直有來往,經(jīng)云“要節(jié)而踴”,明來象升,丈夫踴;去象降,婦人踴。但此經(jīng)直云主人要節(jié),知有婦人亦踴者,以下經(jīng)徹祖奠時云:“徹者入,丈夫踴,設(shè)于西北,婦人踴。”注云:“猶阼階升時也。徹設(shè)於柩車西北,亦猶序西南。”是男子、婦人并有踴文。則知此要節(jié)踴內(nèi),亦兼婦人也。云“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奠於庭者,亦由重北,東方來陳,由重北而西,徹訖,由重南而東,象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也。但設(shè)奠於柩車西而東面,則徹者由奠東而西面徹之也。云“不設(shè)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斂、小斂奠,及夕奠,乃皆經(jīng)宿,故皆設(shè)之于序西南,為神馮依。此遷祖奠,旦始設(shè)之,今日側(cè)徹之,未經(jīng)宿既徹,故不設(shè)于序西南也。
袒。為將袒變。
[疏]“袒”。
○注“為將袒變”。
○釋曰:下經(jīng)“商祝御柩乃祖”,是將祖,故此主人袒,袒即變也。
商祝御柩,亦執(zhí)功布居前,為還柩車為節(jié)。
[疏]“商祝御柩”。
○注“亦執(zhí)”至“為節(jié)”。
○釋曰:云“商祝御柩”者,謂居柩車之前,卻行詔傾虧,使執(zhí)披人知其節(jié)度。云“亦執(zhí)功布”者,下經(jīng)商祝執(zhí)功布,以御柩執(zhí)披,故此亦如之,故執(zhí)布。
乃祖。還柩鄉(xiāng)外,為行始。
[疏]“乃祖”。
○注“還柩”至“行始”。
○釋曰:商祝既執(zhí)功布,為御乃還,柩車使轅鄉(xiāng)外也。祖者,始也。為行始去載處而已也。
踴,襲,少南,當(dāng)前束。主人也。柩還則當(dāng)前束南。
[疏]“踴襲”至“前束”。
○注“主人”至“東南”。
○釋曰:前袒為祖變,今既祖訖,故踴而襲。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則此襲亦主人也。經(jīng)云“少南”,鄭云“則當(dāng)前東南”者,以其車未還之時,當(dāng)前束近北,今還車,亦當(dāng)前束少南。
婦人降,即位于階閒。為柩將去有時也。位東上。
[疏]“婦人”至“階閒”。
○注“為柩”至“東上”。
○釋曰:“婦人降”者,以柩還鄉(xiāng)外階閒空,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閒。云“為柩將去有時”者,去有時,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時也,今此為行始也。云“位東上”者,以堂上時,婦人在阼階西面,統(tǒng)於堂下男子,今柩車南遷,男子亦在車東,故婦人降亦東上,統(tǒng)于男子也。婦人不鄉(xiāng)車西者,以車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車后。
祖,還車不還器。祖有行漸,車亦宜鄉(xiāng)外也。器之陳,自已南上。
[疏]“祖還車不還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釋曰:祖還車者,為載時鄉(xiāng)北,今為行始,故須還鄉(xiāng)南,故鄭云“祖有行漸,車亦宜鄉(xiāng)外也”!安贿器”者,鄭云“器之陳,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銘,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
[疏]“祝取銘置于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釋曰:初死,為銘置于重,啟殯,祝取銘置于重,祖廟又置于重,今將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擬埋于廟門左茵,是入壙之物,銘亦入壙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鄭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也。士無廞旌,唯有乘車所建攝盛之旃,并此銘旌而已。大夫以上有廞旌,通此二旌,則皆備三旌也。
二人還重,左還。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還重左還”。
○注“重與”至“便也”。
○釋曰:云“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者,以車馬至中庭之東,以右還,鄉(xiāng)門為便。重在門內(nèi),面鄉(xiāng)北,人在其南,以左還,鄉(xiāng)門為便。是以二者雖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節(jié)而踴。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是之謂祖奠。
[疏]“布席”至“而踴”。
○注“車已”至“祖奠”。
○釋曰:云“主人要節(jié)而踴”者,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又皆從車而來,則此要節(jié)而踴,一與遷祖奠同。云“車已祖,可以為之奠也”者,奠本為柩設(shè),其柩未安,不得設(shè)奠。今車已還,名之為祖尸柩已定?梢詾榈煲病T啤笆侵^祖奠”者,下記云“祝饌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謂彼祖奠。
薦馬如初。柩動車還,宜新之也。
[疏]“薦馬如初”。
○注“柩動”至“之也”。
○釋曰:上已薦馬,今又薦馬者,以柩車動而鄉(xiāng)南,為行始宜新之,故“薦馬如初”也。
賓出,主人送。有司請葬期。亦因在外位時。
[疏]“賓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時”。
○釋曰:云“亦因在外位時”者,亦上啟期,祖期事畢,在外位,故此亦因事畢,出在外位時,請葬期也。
入,復(fù)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內(nèi)位。
[疏]“入復(fù)位”。
○注“主人”至“內(nèi)位”。
○釋曰:云“主人”者,以其送賓據(jù)主人,今送賓訖,入復(fù)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殯,自啟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內(nèi)位”者,自死至於殯在內(nèi)位,在殯宮中;自啟至於葬在內(nèi)位,據(jù)在祖廟中,處雖不同,在內(nèi)不異,故總言之。云在內(nèi)位者,始死未小斂已前,位在尸東,小斂后,位在阼階下,若自啟之后,在廟位,亦在阼階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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