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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卷七 士相見禮第三在線閱讀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不詳 請你點此糾錯或發(fā)表評論

卷七 士相見禮第三

  [疏]《士相見禮》第三。
  ○鄭《目錄》云:“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禮!峨s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大、小戴及《別錄》皆第三。”
  ○釋曰:鄭云“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者,釋經(jīng)亦有大夫及庶人見君之禮,亦士見大夫之法,獨以《士相見》為名者,以其兩士職位不殊,同類昵近,故以《士相見》為首。云“《雜記》: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者,以送葬之禮,恩厚者退遲,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證有執(zhí)摯相見之義也。云“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者,案《周禮·大宗伯》“五禮”賓禮之別有八:春朝、夏宗、秋覲、冬遇、時會、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諸侯見天子,兼有自相朝覲之禮。彼又云“時聘曰問,殷覜曰視”二者是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禮,并執(zhí)玉帛而行,無執(zhí)禽摯之法。此屬直新升為士大夫之等,同國執(zhí)禽摯相見及見君之禮,雖非出聘,亦是賓主相見之法,故屬賓禮也。且士卑,唯得作介,從君與卿大夫出向他國,無身自聘問之事。案《周禮》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惡無禮,特行無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問之法也。然昏、冠及喪、祭,尊卑各自有禮,及執(zhí)摯相見,唯有此《士相見》。其篇內(nèi)含卿大夫相見,以其新升為士,或士自相見,或士往見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見士,或見己國君,或士大夫見他國君來朝者,新出仕從微至著,以士為先后,更有功乃升為大夫已上,故以士為總號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與諸侯之孤卿、大夫、士,執(zhí)摯既同,相見之禮亦無別也。

士相見之禮。摯,冬用雉,夏用腒。左頭奉之,曰:“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睋,所執(zhí)以至者,君子見於所尊敬,必執(zhí)摯以將其厚意也。士摯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腐臭也。左頭,頭,陽也。無由達,言久無因緣以自達也。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今文頭為脰。

[疏]“士相見”至“某見”。
  ○釋曰:自此至“送于門外再拜”,論士與士相見之事也。云“某也原見,無由達”者,謂新升為士,欲見舊為士者,謂久無紹介中閒之人達彼此之意,雖原見,無由得與主人通達相見也。云“某子以命命某見”者,某子是紹介中閒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賓之名命某來見主人也。案《少儀》“始見君子者,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謂以卑見尊法。彼又云“敵者曰:某固愿見”於將命者,此兩士相見,亦是敵者。不言原見於將命者者,此既言愿見,無由達見敵者始欲相見。案下文及還摯者,皆云於將命者,明此亦有原見於將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
  ○注“摯所”至“為脰”。
  ○釋曰:云“摯,所執(zhí)以至”者,摯得訓為至,升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見,欲相尊敬,必執(zhí)禽鳥始得至,故云摯所執(zhí)以至者也。云“士摯用雉”者,對大夫已上所執(zhí)羔、雁不同也。云“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者,倫,類也。交接有時,至於別后,則雄雌不雜,謂春交秋別也。士之義亦然,義取耿介不犯於上也。云“雉必用死者,為其不可生服也”者,經(jīng)直云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書》云:“三帛、二牲、一死摯!眲t雉,義取耿介,為君致死也。云“夏用腒,備腐臭也”者,案《周禮·庖人》云:“春行羔豚,夏行腒鱐!编嵲疲骸澳K,乾雉。鱐乾魚!蹦K鱐熱而乾,乾則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時雖死,形體不異,故存本名,稱曰雉。夏為乾腒,形體異,故變本名稱曰腒也。云“左頭,頭,陽也”者,《曲禮》云“執(zhí)禽者左首”,雉與羔、雁同是合生執(zhí)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殺之雖死,猶尚左以從陽也。云“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者,謂紹介之姓名。云“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者,言紹介之人稱述主人之辭意傳來賓也。云“今文頭為脰”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脰,項也,項不得為頭,故不從也。但此云某子以命命某見,謂舊未相見,今始來見主人,故須某子傳,通孺悲欲見孔子,不由紹介,故孔子辭以疾。且經(jīng)云某子,鄭云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案《鄉(xiāng)飲酒》云“某子受酬”,注云:“某者,眾賓姓!庇帧多l(xiāng)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迸c此注某子為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傳》:“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稱姓,以配子,彼對面語,故不言名。此非對面之言,於彼遙稱紹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稱姓是何人,故鄭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云“皇祖某子”,注為伯子、仲子者,以孫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經(jīng)為義,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無者誤也。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庇校忠。某子命某往見,今吾子又自辱來,序其意也。走,猶往也。今文無走。

[疏]“主人”至“走見”。
  ○釋曰:云“某子命某見”者,某子則是紹介姓名,以某子是中閒之人,故賓主共稱之也。此上下皆言請,不言辭。辭而不受,須相見,故言請而已。
  ○注“有又”至“無走”。
  ○釋曰:鄭轉(zhuǎn)有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見吾子,又自辱來,於義為便,故從又,不從有也。云“走,猶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見之意,非走驟之義,故釋從往也。云“今文無走”字者,無走,於文義不足,故不從今文從古文也。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泵,謂請吾子之就家。

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辈桓覟閮x,言不敢外貌為威儀,忠誠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為非,古文云“固以請”也。

[疏]注“不敢”至“以請”。
  ○釋曰:固如故也者,固為堅固,堅固則如故,以再請如前,故云固如故也。云“今文不為非”者,云非敢於義不便,故不從今文非也。云“古文云‘固以請’”者,固請於文從便,若有以字於文賒緩,故不從古文“固以請”也。

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言如固請終賜見也。今文不為非。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吾子稱摯,敢辭摯!辈坏妹,不得見許之命也。走,猶出也。稱,舉也。辭其摯,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將走見”。

[疏]注“不得”至“走見”。
  ○釋曰:云“走猶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據(jù)句賓家,故走為往,此據(jù)出門,故云走猶出也。云“辭其摯,為其大崇也”者,凡賓主相見,唯此新升為士有摯,又初不相識,故有摯為重。對重相見,則無摯為輕。是以始相見,辭之為大崇,故也。云“古文曰‘某將走見’”者,上再番皆云“某將走見”,今此三者亦云“某將走見”,與前同,此疊古文不從者,以上第一番請賓主皆無“不敢為儀”,第二番賓及主人皆云“不敢為儀”,文句既異,若不云某,於文不便,故須云某也。此三番於上已云某也,固辭不得命,於下不須云某,於文便,古文更云“某將走見”,文疊,故不從也。

賓對曰:“某不以摯不敢見。”見於所尊敬而無摯,嫌大簡。

[疏]注“見於”至“大簡”。
  ○釋曰:此士相見唯是平敵相伉,案《曲禮》云:“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辈⒉粏柧糁笮,唯以相尊敬為先后,故雖兩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須以摯相見。若無摯相見,是則大簡略也。

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毖圆蛔懔暥Y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

[疏]注“言不”至“見己”。
  ○釋曰:案上經(jīng)賓云某不以摯不敢見,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故變文言“不足以習禮”,故鄭云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

賓對曰:“某也不依於摯不敢見,固以請!毖砸漓稉矗t自卑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
  ○釋曰:凡相見之禮,以卑見尊必依摯!抖Y記·檀弓》云“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zhí)摯請見之”者,是下賢,非正法。今《士相見》云“不依於摯不敢見”,謙自卑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于門外,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摯,入門左。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摯於庭,既拜受,送則出矣。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今文無。

[疏]注“右就”至“無文”。
  ○釋曰:凡門出,則以西為右,以東為左;入門則以東為右,以西為左,依賓西主東之位也。知“受摯於庭”者,以其入門左右,不言揖讓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則出矣”者,欲見賓拜送摯訖而言出,則去還家,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禮》賓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見無方階,亦是升堂見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于門外,再拜。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賓反見,則燕矣。下云“凡燕見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記反見之燕義,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

[疏]“主人請見”至“再拜”。
  ○注“請見”至“而出”。
  ○釋曰:鄭解主人留賓之意。云“請見”者,為賓崇禮來相接,則執(zhí)摯來是也。云“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者,正謂入門拜受,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歡心未交也。云“賓反見,則燕矣”者,上《士冠》禮賓、《士昏》納采之等,《禮記》皆有禮賓、饗賓之事,明此行禮,主人留必不虛,宜有歡燕,故云則燕矣。以摯相見,非聘問之禮。燕既在寢,明前相見亦在寢之庭矣。若諸文有留賓者,多是禮賓之事,知此不行禮賓而云燕者,彼諸文皆是為馀事相見,以其事重,故為禮賓。此直當身相見,其事輕,故直有燕矣。是以諸文禮賓,此燕賓,故直云“請見”也。云“‘凡燕見於君’至‘反見之燕義’”者,凡燕見,或反見,或本來侍坐,非反見,下注云“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問夜、膳葷、賜食爵之等,不引證燕見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見之禮故也。云“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者,鄭欲見自“燕見于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見燕法,其中仍有臣見于君法,臣始事見于君法,禮畢,奠摯而出,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則還摯,雖不見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復見之,以其摯,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摯於將命者!睆鸵娭,禮尚往來也。以其摯,謂曏時所執(zhí)來者也。曏,曩也。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
  ○釋曰:自此至“賓退送再拜”論主人還于賓之事。
  ○注“復見”至“相者”。
  ○釋曰:云“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者,鄭解主人還摯之意,云“禮尚往來”,《曲禮》文。五等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遙復,朝聘訖,即還之。璧琮財輕,故不還。彼朝聘用玉,自為一禮,有不還之義,其在國之臣,自執(zhí)摯相見,雖禽摯皆還之。臣見於君,則不還。義與朝聘異,不可相決也。云“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者,謂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一也。故《聘禮》與《冠義》皆云每一門止一相,是謂擯介為相也。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弊屍鋪泶鸺阂病

[疏]“主人”至“敢辭”。
  ○釋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據(jù)前為主人而言。此云主人者,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

賓對曰:“某也非敢求見,請還摯于將命者。”言不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當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不”至“當也”。
  ○釋曰:云“嫌褻主人,不敢當也”者,曏者主人見己,今即來見主人,賓主頻見,是褻也。今云“非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更相見也,故不敢當相見之法,直云“還摯”而已。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固辭。”固,如故也。賓對曰:“某不敢以聞,固以請於將命者!毖圆桓乙月,又益不敢當。

[疏]注“言不敢”至“敢當”。
  ○釋曰:上云“非敢求見”,已是不敢當,此云“不敢以聞”,耳聞疏於目見,故云“又益不敢當”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從!痹S受之也。異日則出迎,同日則否。

[疏]注“異日”至“則否”。
  ○釋曰:下云“賓奉摯入”,不言主人出迎,又不言厥明,是與前相見同日。知異日出迎者,《鄉(xiāng)飲酒禮》云:明日,乃息司正,主人出迎之。司正猶迎之,況同僚乎,是知異日出迎也。若然,《聘禮》公迎于大門內(nèi),至禮賓又出迎者,彼初是公迎,彼初之命不為迎賓身,故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之,故鄭注云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是也!痘瓒Y》賓為男家使,初時出迎,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也!队兴緩亍非盀槭,后為賓,所為異,故云雖同日亦出迎。此二者亦是更端之義也。案《鄉(xiāng)飲酒》及《公食大夫》皆於戒賓之時,未行賓主之禮,是以賓至乃迎之,故雖同日,亦迎賓,非更端之義也。

賓奉摯入,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主人送于門外,再拜。士見於大夫,終辭其摯。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賓退,送,再拜。終辭其摯,以將不親答也。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禮也。送再拜,尊賓。

[疏]“士見於大夫”至“再拜”。
  ○注“終辭”至“尊賓”。
  ○釋曰:云“以將不親答也”者,事未至謂之將,如上《士相見》賓來見士,后將親答就士家,則辭而受其摯。此則以將不親答,終不受也。若然,經(jīng)直云“終辭其摯”,不言一辭、再辭,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儀》云始見君子曰“愿聞名”此不言愿聞,亦文不具也。云“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者,見下文“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見己君不言還摯。又文有三辭:初辭、中辭、終辭。初辭之時,則云“使某”,中辭云“命某”,以辭在中者,傳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義,其心重。若云“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淺漸輕之義,故鄭云或言命某傳言耳。必知有此義者,案僖九年《左傳》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币圆笋罄希觿谫n一級,無下拜,是尊君。稱使傳言,云命有輕重之義也。

若嘗為臣者,則禮辭其摯,曰:“某也辭,不得命,不敢固辭!倍Y辭,一辭其摯而許也。將不答而聽其以摯入,有臣道也。賓入,奠摯,再拜。主人答壹拜。奠摯,尊卑異,不親授也。古文壹為一。賓出,使擯者還其摯于門外,曰:“某也使某還摯!边其摯者,辟正君也。賓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鞭o君還其摯也。今文無。擯者對曰:“某也命某,某非敢為儀也。敢以請!边摯者請使受之。賓對曰:“某也夫子之賤私,不足以踐禮,敢固辭!奔页挤Q私。踐,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賓客禮。賓客所不答者,不受摯。擯者對曰:“某也使某,不敢為儀也。固以請。”言使某,尊君也;蜓悦常瑐餮远。

賓對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從!”再拜受。受其摯而去之。

[疏]注“受其摯而去之”。
  ○釋曰:云“受其摯而去”者,以其嘗為臣為輕,既不受其摯,又相見無饗燕之禮,故鄭云而去以絕之也。

下大夫相見,以雁,飾之以布,維之以索,如執(zhí)雉。雁,取知時,飛翔有行列也。飾之以布,謂裁縫衣其身也。維,謂系聯(lián)其足。

[疏]“下大夫”至“執(zhí)雉”。
  ○釋曰:言“下大夫”者,國皆有三卿五大夫。言上大夫,據(jù)三卿,則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與五大夫轉(zhuǎn)相副貳,則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云:司馬事省,闕一大夫。
  ○注“雁取”至“其足”。
  ○釋曰:云“雁,取知時”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隨陽南北,義取大夫能從君政教而施之。云“飛翔有行列也”者,義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敘也。上士執(zhí)雉,左頭奉之,此云“如執(zhí)雉”,明執(zhí)雁者亦左頭奉之也。案《曲禮》云:“飾羔雁者以繢!北颂熳忧浯蠓颍侵币圆,上又畫之,此諸侯卿大夫執(zhí)摯,雖與天子之臣同飾羔雁者,直用布為飾,無繢。彼不言士,則天子之士與諸侯之士同,亦無飾。士賤,故無別也。

上大夫相見,以羔,飾之以布,四維之,結于面,左頭,如麛執(zhí)之。上大夫,卿也。羔取其從帥,群而不黨也。面,前也。系聯(lián)四足,交出背上,於焜前結之也。如麛執(zhí)之者,秋獻麛,有成禮,如之;蛟畸,孤之摯也。其禮蓋謂左執(zhí)前足,右執(zhí)后足。今文頭為脰。

[疏]“上大夫”至“執(zhí)之”。
  ○注“上大”至“為脰”。
  ○釋曰:云“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云“羔取其從帥”者,凡羔羊群皆有引帥,若卿之從君之命者也。云“群而不黨也”者,羊羔群而不黨,義取三卿亦皆正直,雖群居不阿黨也。云“系聯(lián)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結之”者,謂先以繩雙系前兩足,復以繩系后兩足,乃以雙繩於左右從腹下向背上交過,於胸前結之也。云“如麛執(zhí)之者,秋獻麛,有成禮,如之”者,案《周禮·獸人》云:“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甭、豕、群獸及狐貍可也。麛是鹿子,與鹿同時獻之,又《庖人》云“秋行犢麛”,則獻當在秋時,故云秋獻麛也。又案《禮器》“曲禮三千”,鄭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眲t禮未亡之時,三千條內(nèi)有此獻麛之法,是有成禮可依,故此經(jīng)得如之也。云“或曰麛,孤之摯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與《聘禮》皆云孤執(zhí)皮帛,謂天子之孤與諸侯之孤執(zhí)皮帛。今此執(zhí)麛者,謂新升為孤,見己君法,至馀事則皆皮帛也。云“其禮蓋謂左執(zhí)前足,右執(zhí)后足”者,案經(jīng)云左頭則與雉、雁同,是以《曲禮》云“執(zhí)禽者左首”。此鄭又云執(zhí)之,蓋謂左執(zhí)前足,右執(zhí)后足者。元缺起此此釋經(jīng)麛執(zhí)之,據(jù)四足而言之。凡以摯相見之法,唯有新升為臣,及聘朝,及他國君來,主國之臣見,皆執(zhí)摯相見。常朝及馀會聚皆執(zhí)笏,無執(zhí)摯之禮。又執(zhí)摯者,或平敵,或以卑見尊,皆用摯。尊無執(zhí)摯見卑之法!短垂吩瓢Ч珗(zhí)摯見己臣周豐者,彼謂下賢,非正法也。

如士相見之禮。大夫雖摯異,其儀猶如士。

[疏]“如士相見之禮”。
  ○釋曰:此下大夫及卿,其摯雖有羔、雁之異,其相見之儀則皆如士也。
  ○注“大夫”至“如士”。
  ○釋曰:云“儀猶如士”者,或兩大夫,或兩卿相見,皆如上文“某也原見無由達己”下至“主人拜送于門外”也。

始見于君,執(zhí)摯,至下,容彌蹙。下,謂君所也。蹙猶促也,促,恭愨貌也。其為恭,士、大夫一也。

[疏]注“下謂”至“一也”。
  ○釋曰:直云“見于君”,不辨臣之貴賤,則臣之貴賤皆同。故鄭云“其為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視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見於君,不為容,進退走。容,謂趨翔。

[疏]注“容謂趨翔”。
  ○釋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則是庶人在官,謂若《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鄭注《曲禮》云:“行而張足曰趨,行而張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見君不趨翔,謂是常法。《論語》是孔子行事,而云“趨進翼如”者,彼謂孔子與君圖事於堂,圖事訖,降堂,向時揖處至君前橫過,向門,特加肅敬,與庶人同也。

士大夫則奠摯,再拜稽首,君答壹拜。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摯鶩。古文壹作一。

[疏]注“言君”至“作一”。
  ○釋曰:臣拜君云再拜稽首,則君答一拜者,當作空首,則九拜中奇拜是也。云“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禮》“君於士不答拜”,謂己士。此得與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賤,君不答拜。此以新升為士,故答拜!镀付Y》問勞云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云“庶人之摯鶩”者,案《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摯,庶人執(zhí)鶩”,注云:“鶩取其不飛遷!毕笫税餐林剡w是也。

若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曰:“寡君使某還摯!辟e對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辭!痹侔莼,受。

[疏]釋曰:賓不辭即受摯,以君所不臣,禮無受他臣摯法,賓如此法,故不敢亢禮於他君,故不辭即受之也。凡臣無境外之交,今得以摯執(zhí)見他邦君者,謂他國之君來朝,此國之臣因見之,謂若《掌客》“卿皆見以羔”之類是也。《春秋》卿、大夫與他國之君相見者,皆因聘會乃見之,非特行也。

凡燕見于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正方,不疑君。辯猶正也。君南面,則臣見正北面。君或時不然,當正東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處邪鄉(xiāng)之。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也。疑,度之。

[疏]釋曰:案上文注以此為博記反見之燕義,則此與燕義、燕禮立賓主之燕,別以其此經(jīng)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東、西面,則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預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與《燕禮》君在阼階西面為正異,故知此經(jīng)是特見,皆圖事,并與賓反見之燕義也。知有“圖事”者,《論語·鄉(xiāng)黨》云孔子與君圖事于庭、圖事于堂,《燕禮》亦云君與卿同事之時,有此面位無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見無方階,辯君所在。升見,升堂見於君也。君近東,則升東階。君近西,則升西階。

[疏]注“升見”至元缺止此“西階”。
  ○釋曰:此文據(jù)君所在,隨便升階,無常之事,亦謂反燕及圖事之法。若立賓主,君升自阼階,賓及主人升自西階,《燕禮》所云是也。

凡言,非對也,妥而后傳言。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妥,安坐也。傳言,猶出言也。若君問,可對則對,不待安坐也。古文妥為綏。

[疏]“凡言”至“傳言”。
  ○注“凡言”至“為綏”。
  ○釋曰:此據(jù)臣與君言之法也。云“凡言”,謂己為君言事也者,謂臣有圖,為君言也!抖Y記·少儀》云:“量而后入,不入而后量。”是臣有事將入見君,須量己所言,亦當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后傳出己言,向君道之。云“妥,安坐也”者,《爾雅·釋詁》文。

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與眾言,言忠信慈祥。與居官者言,言忠信。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謂士以下。

[疏]“與君”至“忠信”。
  ○釋曰:上文據(jù)與君言,此文則總說尊卑言語之別。云“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對,有事即言,不必與君言恒言使臣,與臣言恒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禮法當然,故君以使臣為主,臣以事君為正,無妨更言。馀事已下,皆隨事為主可也。云“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謂七十致仕之人,依《書》傳:大夫致仕為父師,士致仕為少師,教鄉(xiāng)間子弟。雷次宗云:學生事師,雖無服,有父兄之恩,故稱弟子也。云“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與老者相對,此幼即弟子之類,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于父兄!芭c眾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鄉(xiāng)閭長幼共聚之處,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云“與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與在朝之士,言以忠信為主也。
  ○注“博陳”至“以下”。
  ○釋曰:云“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者,據(jù)已上博陳與君燕見舉動言語,知此博陳也。云“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者,并事君以忠,并是《論語》孔子對定公之文。云“大人,卿大夫也”者,此云“言事君”,明非天子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云“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并是臣視君之法,則大人據(jù)君也。又《禮運》云:“大人世及以為禮!编嵔鉃橹T侯者,以彼上文云“天下為家”,以據(jù)天子,明下云大人是諸侯可知。《易·革卦》云“君子豹變”據(jù)諸侯,則大人虎變是天子可知。又案《論語》云“狎大人”,注為天子諸侯為政教者,彼據(jù)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為天子諸侯政教解之。鄭皆望文為義,故解大人不同。云“居官,謂士以下”者,以上大夫云事君,已據(jù)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內(nèi),唯有二十七士并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毋改。眾皆若是。始視面,謂觀其顏色可傳言未也。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為敬也。卒視面,察其納己言否也。毋改,謂傳言見答應之閒,當正容體以待之,毋自變動,為嫌解惰不虛心也。眾,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視之儀無異也。古文毋作無,今文眾為終。

[疏]“凡與”至“若是”。
  ○注“始視”至“為終”。
  ○釋曰:云“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為敬”者,案《曲禮》:“天子視不上於袷!瘪剩活I也!安幌蚂稁А保响恶蕜t敖,下於帶則憂。視大夫得視面。此視君得視面者,彼據(jù)尋常視君法,此據(jù)與君言時,故不同也。云“且為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視袷是敬君之常禮,故云且為敬也。云“為嫌解惰不虛心也”者,《禮記》云“虛中以治之”,鄭注云:“虛中,言不兼念馀事。”是虛心之意也。云“眾,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視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視君之儀與言者無異也。云“古文毋作無”,不從者,《說文》云毋蓋亦禁辭,故不從有無之無也。云“今文眾為終”,不從者,以上已有卒,卒為終,故從古為眾也。

若父,則游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帶。子於父,王孝不主敬,所視廣也,因觀安否何如也。今文父為甫,古文毋作無。

[疏]“若父”至“於帶”。
  ○注“子於”至“作無”。
  ○釋曰:案《曲禮》大夫之臣視大夫得視面不得游目,士之臣視士得旁游目。今子視父,應與視君同,不上於袷。與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視廣者,因視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則視足,坐則視膝。不言則伺其行起而已。

[疏]“若不”至“視膝”。
  ○注“不言”至“而已”。
  ○釋曰:已上皆據(jù)臣子與君父言語之時,此據(jù)不言之時,鄭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經(jīng)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論語》云“立不中門”,鄭云“立行不當棖闑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問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則請退可也。君子,謂卿大夫及國中賢者也。志倦則欠,體倦則伸,問日晏,近於久也。具猶辯也。改居,謂自變動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疏]“凡侍”至“可也”。
  ○注“君子”至“作蚤”。
  ○釋曰:此陳侍坐於君子之法。鄭云君子卿大夫者,禮之通例,大夫得稱君子,亦得稱貴人,而士賤,不得也。知“及國中賢者”者,《鄉(xiāng)射禮》云:“征唯所欲,以告於鄉(xiāng)先生君子,可也!编嵲疲骸班l(xiāng)先生,鄉(xiāng)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眲t《曲禮》云“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是也。云“志倦則欠,體倦則伸”,鄭注《曲禮》亦然。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執(zhí)身圭”,為信字。《詩》云:“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睘樵樽旨韧ㄓ,疊古文者,據(jù)字體非直,從今為正,亦得通用之義也。

夜侍坐,問夜,膳葷,請退可也。問夜,問其時數(shù)也。膳葷,謂食之。葷,辛物,蔥薤之屬,食之以止臥。古文葷作薰。

[疏]“夜侍”至“可也”。
  ○注“問夜”至“作薰”。
  ○釋曰:云“問夜,問其時數(shù)也”者,謂若鍾鼓漏刻之數(shù)也。云“古文葷作薰”者,《玉藻》云“膳於君,有葷桃茢”,作此葷。鄭注《論語》作焄,義亦通。若作薰,則《春秋》“一薰一蕕”,薰,香草也,非葷辛之字,故疊古文不從也。

若君賜之食,則君祭先飯,遍嘗膳,飲而俟。君命之食,然后食。君祭先飯,食其祭食,臣先飯,示為君嘗食也。此謂君與之禮食。膳,謂進庶羞,既嘗庶羞,則飲,俟君之遍嘗也。今云呫嘗膳。

[疏]“若君”至“后食”。
  ○注“君祭”至“嘗膳”。
  ○釋曰:此經(jīng)及下經(jīng)論臣侍君坐得賜食之法。鄭云“先飯,示為君嘗食也”者,凡君將食,必有膳宰進食,則膳宰嘗君前之食,備火齊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謂膳宰不在,則侍食者自嘗自己前食,既不嘗君前食,則不正嘗食,故云示為君嘗食也。云“此謂君與之禮食”者,謂君與臣小小禮食法,仍非正禮食,正禮食則《公食大夫》是也。彼君前無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禮食。此即《玉藻》云:“若賜之食,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后祭!北嗽瓶椭,則此注禮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云客之命之祭然后祭,文不具也。若臣嘗食,不得云禮食,亦不得祭,故鄭注《玉藻》云“侍食則正不祭”是也。

若有將食者,則俟君之食,然后食。將食猶進食,謂膳宰也。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吨芏Y·膳夫》:“品嘗食,王乃食!

[疏]“若有”至“后食”。
  ○注“將食”至“乃食”。
  ○釋曰:云“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者,臣為君嘗食,本為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嘗食也。是以《玉藻》云:“若有嘗羞者,則俟君之食,然后食,飯飲而俟!弊⒃啤安患朗淌,不敢備禮也。不嘗羞,膳宰存也”是也。云“膳夫”者,天子膳夫,則諸侯之膳宰。引之者,證經(jīng)將食之人是膳宰,因?qū)⑸排c君品嘗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時,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云:“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后退!笔谴笞硬皇淌。若卿大夫已下,則有侍食法,故《內(nèi)則》云“父沒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婦佐馂”是也。

若君賜之爵,則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后授虛爵。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今文曰“若賜之爵”,無君也。

[疏]“若君”至“虛爵”。
  ○注“受爵”至“君也”。
  ○釋曰:云“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禮》亦是賜爵法,而云“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是也。云“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見《曲禮》與《玉藻》并此文,并無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云“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者,此經(jīng)文與《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賜爵法。故臣先飲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飲。必待君卒爵而后授虛爵者,臣意若欲君盡爵然也。案《曲禮》云:“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北耸谴笱囡嫸Y,故鄭注引《燕禮》曰“公卒爵而后飲”。案《燕禮》當無筭爵,后得君賜爵,待君卒爵乃飲是也。

退,坐取屨,隱辟而后屨。君為之興,則曰:“君無為興,臣不敢辭!本艚邓椭,則不敢顧辭,遂出。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隱辟,俛而逡巡。興,起也。辭君興而不敢辭其降,於已大崇,不敢當也。

[疏]“退坐”至“遂出”。
  ○注“謂君”至“當也”。
  ○釋曰:云“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者,以上云“若君賜之食”、“若君賜之爵”,下而云退者,明為此二者而退也。云“隱辟,俛而逡巡”者,案《曲禮》云“鄉(xiāng)長者而屨”,此亦當然。云“不敢辭其降”者,謂君降送時,明有不降法,故《曲禮》云“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cè)”,注云“謂獨退也”。云“若”者,不定之辭也。

大夫則辭,退下,比及門,三辭。下亦降也。

[疏]“大夫”至“三辭”。
  ○釋曰:云“大夫則辭退下”者,對上不敢辭,是士,士卑不敢辭降。大夫之內(nèi)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辭降也。

若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辭不得命,則曰:“某無以見,辭不得命,將走見!毕纫娭O壬,致仕者也。異爵,謂卿大夫也。辭,辭其自降而來。走猶出也。先見之者,出先拜也!肚Y》曰:“主人敬賓,則先拜賓!

[疏]“若先”至“見之”。
  ○注“先生”至“拜賓”。
  ○釋曰:此先生即《鄉(xiāng)飲酒》云“就先生而謀賓介”,亦一也。故彼注與此注皆云“致仕者”也。云“異爵,謂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見》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為異爵也。訓走為出者,亦謂士見異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實非走,直出也。引《曲禮》者,欲見言敬,客先拜也。彼云客,此云賓者,對文,賓客異;散文,賓客通;故變文云賓也。

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謂擯贊者辭也。不稱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短垂吩唬骸笆慷从械撜撸叙佈稍猾I。使焉曰寡君之老!

[疏]“非以”至“之老”。
  ○注“謂擯”至“之老”。
  ○釋曰:云“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者,此則《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以其非聘問之禮,則為私事使,私人擯也!镀付Y》云:“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币洞呵铩窌x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於齊,《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鄭云“謂擯贊者辭也”者,以《玉藻》自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云“擯者曰”,故知不自稱,是擯贊之辭也。云“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者,釋經(jīng)“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為公事使者也。此則《玉藻》云“公士擯,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為賓”,亦一也。彼注云:“謂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眲t曰寡君之某,故鄭總云“某”也。若然,經(jīng)直云大夫,鄭兼云士者,經(jīng)本文是士,則云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無特聘問,或作介,往他國亦有稱謂,而云寡君之士某也。云“《檀弓》曰仕而未有祿”者,謂試為大夫,士直有試功之祿,未有正祿。云“君有饋焉曰獻”者,謂有饋物于君,亦與正祿者同稱獻。云“使焉云寡君之老”者,於他國君邊自稱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證公事使稱寡君之某也。

凡執(zhí)幣者,不趨,容彌蹙以為儀。不趨,主慎也。以進而益恭為威儀耳。今文無容。

[疏]“凡執(zhí)”至“為儀”。
  ○釋曰:案《小行人》合六幣:玉、馬、皮、圭、璧、帛,皆稱幣。下文別云“執(zhí)玉”,則此幣謂皮馬享幣及禽摯皆是。
  ○注“不趨”至“無容”。
  ○釋曰:凡趨有二種:有疾趨,“行而張足曰趨”是也;有徐趨,則下文“舒武舉前曳踵”是也。今此經(jīng)云“不趨”者,不為疾趨,故云“主慎也”。既不云疾趨,又不為下文徐趨,但徐疾之閒為之,故“以進而益恭為威儀”也。

執(zhí)玉者,則唯舒武,舉前曳踵。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跡也。舉前曳踵,備⻊疐跲也。今文無者,古文曳作抴。

[疏]“執(zhí)玉”至“曳踵”。
  ○釋曰:此篇直見在國以禽摯相見之禮,無執(zhí)玉朝聘鄰國之事。而云“執(zhí)玉”者,因執(zhí)摯相見,故兼見朝聘執(zhí)玉之禮也。案《玉藻》記徐趨之節(jié)云“圈豚行”,又與此不同者,文有詳略,俱是徐趨也。
  ○注“唯舒”至“作抴”。
  ○釋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執(zhí)龜玉不趨”,不趨者,不為疾趨。又《曲禮》云:“凡執(zhí)主器,執(zhí)輕如不克。”故為重玉器,尤慎也。云“備⻊疐跲也”者,⻊疐跲,則顛倒恐損玉,故徐趨也。

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庶人則曰“剌草之臣”。他國之人則曰“外臣”。宅者,謂致仕者也。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國中,或在野!吨芏Y·載師》之職“以宅田任近郊之地”。剌猶剗除也。今宅為讬,古文茅作苗。

[疏]“凡自”至“外臣”。
  ○釋曰:云“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者,此與君言之時。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與此同也。
  ○注“宅者”至“作苗”。
  ○釋曰:此亦自稱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謂致仕者”也。云“或在國中,或在野”者,案《爾雅》“郊外曰野”,則自郊至畿五百里內(nèi)皆名野。又案《鄉(xiāng)大夫職》“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國在野,相對其言,國外則云野,則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內(nèi)皆是也。云“《載師》之職”者,彼鄭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證彼言宅田據(jù)地,此言宅據(jù)所居,一也。云“剌猶剗除也”者,案《詩》有“其镈斯趙”,注云:“趙,剌也”,故以剌為剗除草木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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