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四種紀日法
月相紀日法。
指用“朔、朏(fei)、望、既望、晦”等表示月相的特稱來紀日。
每月第一天叫朔,每月初三叫朏,月中叫望(小月十五日,大月十六日),望后這一天叫既望,每月最后一天叫晦。
如
“此七月望日事也”——《祭妹文》
“在丁卯三月之望”——《五人墓碑記》
“壬戌之秋,七月既望”——《赤壁賦》
“初婚三四個月,適冬之望日前后”——《與妻書》
序數紀日法。
如
“二十五日,城陷,忠烈拔刀自裁。”——《梅花嶺記》
“三五之夜,明月半墻。"——《項脊軒志》…‘三五”指農歷十五日。
“死事之慘,以辛亥三月二十九日圍攻兩廣督署之役為最! ——《〈黃花岡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干支紀日法。
如
“夏四月辛巳,敗秦軍于殽。'——《殽之戰(zhàn)》“四月辛巳”指農歷四月十三日;
“元豐七年六月丁丑”-—《石鐘山記》,即農歷六月九日;
“是月丁未”——《登泰山記》,指這個月的十八日。
古人還單用天干或地支來表示特定的日子。
如
“子卯不樂”——《禮記·檀弓》,“子卯”,代指惡日或忌日。
干支月相兼用法。
干支置前,月相列后。
如
“戊申晦,五鼓,與子潁坐日觀亭。” ——《登泰山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