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 論放債
許多人都曾經說過巧妙的罵放債的話。他們說,人類應給上帝的貢獻是每人底收入底十分之一,而現在這上帝應得的一部竟被魔鬼占了,真是一件可悲的事。又說,放債的人乃是最大的破壞安息日的人,因為他底犁耙是每個安息日都在工作的。又說放債的人就是委吉爾所說的雄蜂。
他們把那些雄蜂(一群偷懶的東西)從蜂房中驅逐出去了。又說放債的人把人類自失樂園以后的第一條法律破壞了。這第一條法律就是“你將汗流滿面然后得食”,而放債的人卻是“借他人面上的汗而得食”的。又說放債的人應該戴姜黃色的帽子,因為他們是變了猶太人了。又說錢生錢是有悖天道的,諸如此類。我只有這句話可說,就是,放債是“因為人心太硬而始蒙上帝允許的一種事”。因為既然借與貸是免不了的,而且人底心腸是硬得不肯白借錢給人的,那么放債的事情便非準許不可了。又有些人也曾經關于銀行及財產呈報和其他的辦法作過多疑而巧妙的建議,但是很少有關于放債這件事說過有用的話的。把放債的利與害列舉在我們眼前,以便我們酌量采擇其利,并且小心辦理,庶幾我們在走向改良之途的時候不要遇見比現在更壞的事情,這是好的。
放債底害處:第一它使商人底數目減少。因為要是沒有放債這種懶惰生意,金錢是不會靜止不動的,反之,大部分的金錢將被用在商業(yè)上,而商業(yè)乃是國家底財富底“門靜脈”。第二,放債使商人性質變劣。因為,一個農人,假如他住在一個租價很大的田地上他就不能夠好好地經營他底地土;類此,假如一個商人不得不靠高利貸的話,他就不能好好地進行他底生意。第三件害處是附屬于上述的兩件害處的,就是帝王或國家底稅收之減少,稅收原是隨著貿易漲落的。第四件害處是放債把一國底財富都聚在少數人之手。因為放債的人是拿得穩(wěn)的,而別的生意人是不能拿得穩(wěn)的,所以到這場戲快結束的時候大多數的錢都進了放債為生的人底箱子了。然而一個國家總是在財富分配得最為平均的時候最為興盛的。第五件害處是放債之舉把土地的價值打低了;因為金錢底用處,主要是在做生意或購置田產,而放債卻把這兩種事業(yè)都路劫了。第六件害處是,放債把一切的工業(yè)、改良、和新的發(fā)明都挫折,壓抑了,因為假如沒有放債這種事業(yè)阻撓的話,在上述的種種事業(yè)中自會有金錢活動的。最末的一件害處是,放債是蠹害許多人底財產的東西,而這種行為經過了相當時間之后是會引起一種共同的貧乏的。
在另一方面,放債底益處是,第一,無論放債之舉在某種情形是多么阻撓商業(yè)的,然而在別的方面它卻是助長商業(yè)的;因為商業(yè)底最大部分是由年輕的商人靠著借有利息的債而經營的,這是無疑的。如果放債的人把他底錢收回或者不放出去,馬上就會發(fā)生商業(yè)上的大停滯。第二件益處是,要沒有這樣容易的用利息借債的辦法,人們底需要將使他們驟然陷于沒落;因為他們將不得不被迫而賣掉他們賴以為生的資產(無論是田產或貨物)而且賣得價值遠不及這些資產底真正價值。所以,放債的行為固然是蠹蝕這些人,但是若沒有放債的行為,則壞的市面將把他們整個吞噬了。至于抵押或典當之舉,那也是無補于事的:因為,不是人們不肯無利息地收受抵押和典當;就是,如果他們肯這樣做,他們必定會眼睛專注在沒收那些資產上面的。記得有一位鄉(xiāng)下的狠心富翁,他常說,“鬼把這種放債的舉動拿去才好,它使得我們不能夠沒收抵押的產業(yè)和證券”。第三而第末的益處是,設想能有不帶利息的一般借貸乃是虛妄的;并且,如果借貸之事一受拘束,將發(fā)生的不便之處其數目之多是不能想象的。因此要廢止放債業(yè)的話是空話。所有的國家都有過這種生意的,不過種類與利率的不同罷了。所以這種意見只好送到烏托邦里去了。
現在且一談改良并管理放債業(yè)之道;如何可以避免它底害處而保持它底益處。從放債業(yè)底利害相權看來,有兩件事是應當調和的。一件是,放債業(yè)底牙齒應當磨得鈍一點,使它不至于咬人咬得太厲害;另一件是,應當留一個門戶,可以鼓勵有錢的人放債給商家,以便商業(yè)能夠繼續(xù)并活動。這件事情除非你創(chuàng)立兩種大小不同的放債,是辦不到的。因為,假如你把放債業(yè)全減到一個低利率上去,這種辦法對一般的借債者將要容易一點而商人將不容易找到錢了。并且我們也應當注意,商品交易的事業(yè),因為獲利最厚,所以能擔負高利貸,而別的事業(yè)則不如此。
要把上述的兩種目的都達到,其方法略如下。要有兩種利率;一種是自由而且公開的;另一種是受統(tǒng)治的,唯有某種人并且在某種商業(yè)地域才可以得到允許的。因此第一,應當使普通放債底利率減到百分之五;這種利率應當公布為自由的通行的利率;并且國家應當擔承對于這種的利率不加以罪。這個辦法可使借貸之舉免于停止或枯竭,也可以便利國內無數的借款人。并且,這個辦法,在大體上,將提高田地底價值,因為以十六年交清買款為期買來的地一年之中可以產生百分之六或稍高的利息,而這種放債底利率則只能產生百分之五的利息也。以同樣的理由,這種辦法也將鼓勵并激刺工業(yè)和有益的改良,因為許多人將寧愿投資于這些事業(yè)而不愿收百分之五的利益,尤其是收慣了較高的利息的人更要如此。第二,應該讓一部分人得到允許,可以用較高的利率放債給知名的商人;這種事并且還得有如下的預防。這種利率,即在那些商人底方面,也應該比他從前慣付的利率較為輕一點;因為由這種方法,所有的借款人都可以得到一點便利,無論他是商人或是任何人。放債的人不可是銀行或公司,而每個人都應當是他自己底錢底主人。這并不是我完全憎惡銀行,而是因為他們?yōu)榱四撤N嫌疑的原故是很難受一般人底信任的。國家為了所發(fā)的允許證應當使放債人負責繳納一筆小捐稅,其余的利益則應當歸之于放債的人;因為假如這種捐稅底數目很小的話,它是決不會使放債的人灰心的。舉例來說,那原先收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九的利息的人是寧可降到百分之八而不肯放棄他底放債事業(yè),撇下拿得穩(wěn)的利益跑去求冒險的利益的。這些持有允許證的放債者其數目可以不必限定,不過他們營業(yè)的地點卻應當限于某幾個商業(yè)的城市;因為這樣他們就不能掩飾國中他人底錢財:持有特許證可以放百分之九的利率的債的人就不會把那一般流行的百分之五的利率的錢吸收盡了;因為沒有人肯把錢放到遠處,或放在不相識的人底手里的。如果有人反對說,以前放債的事業(yè)不過是在某種地方受容忍,而我底辦法差不多要使它成為合法的營業(yè)了;我的答語是用公開承認的辦法補救放債底害處比默認其存在而使它橫行的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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