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丁憂與守制》高三說明文閱讀題及答案
古代作品中,時有關(guān)于某官丁憂、某官守制的記述,如《儒林外史》第四回:“先母見背,遵制丁憂”,《寓圃雜記》:“成化初,(陳)緝熙守制于家”,等等。
什么是“丁憂”呢?《爾雅·釋詁》:“丁,當也。”《日知錄·期功喪去官》注:“古人凡喪皆謂之憂。”可知丁憂是值喪、居喪的意思。丁憂一詞源于《書經(jīng)·說命》:“王宅憂”。王宅憂就是商王居父喪,宅憂就是丁憂。古時候,不管是兄弟喪、姊妹喪,還是從父母喪、從兄弟喪,都可以稱之為“憂”。只是到了后來,丁憂才特指遭父母喪或承重祖父母喪(所謂承重,是指長房長孫)。
《日知錄·奔喪守制》上說:“《記》曰:奔喪者自齊衰(喪服)以下。以是古人于期功之喪無有不奔者。”“期”,指一年的喪服,可見古人遇有祖父母喪、伯叔父母喪、兄弟姊妹都要奔喪。陶淵明《歸去來辭》自序“尋程氏妹喪于武昌,情在駿奔,自免職”即是一例。后來又將奔喪限制在期服(即一年的喪服)的范圍之內(nèi)。至明朝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才廢除了期年奔喪的制度,認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均為一年的喪服,如果都讓奔喪守制,有的一個人連遭數(shù)喪,或者道路數(shù)千里,那就會導致居官日少,更易頻繁,曠官廢事,于是決定“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余期服不許奔喪。”自此以后,相沿成習,奔喪丁憂僅限于父母喪或陌生祖父母喪。
那什么是守制呢?所謂守制乃是指遵守居喪的制度,其主要內(nèi)容是:
一、一般人要謝絕應酬事務,做官的則要解除職務,在家守孝二十七個月(不計算閏月)。官員隱匿親喪,被認為是“大不孝”,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如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年)閏八月,滑州掌書記孟升因隱匿母喪被大理寺斷為流刑,而明宗則認為“將復投荒,無如去世”,于是賜其自盡。
二、禁止婚娶。喪中婚娶被認為違背禮制的!洞呵铩肺墓辏ㄇ625年)冬記載:“公子遂入齊納幣。”納幣之事照例是不必記載的,史官為什么要大書特書呢?原來這年冬天,文公的父親僖公死了才不足二十五個月,而文公在居喪期間,競張羅著送彩禮,所以史官乘筆直書而加以諷刺。
三、禁止飲宴。儒家認為,“夫君子之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論語·陽貨》),所以飲宴也是在禁止之列的。在居喪期間因宴飲而被責罰的事例也不少。如唐憲宗元和九年(814年)四月癸未,陸賡故世,其子慎余、其兄博文在居喪期間著華麗的衣裳穿街過市,并飲酒食肉,結(jié)果都被打了板子,慎余流放至循州,博文被遞解原籍。
四、禁止赴考。起初限制極嚴,即使是緦喪(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種,僅三個月的喪服)也不準赴考。宋天禧年間,舉人郭稹冒緦喪赴考,被同輩告發(fā),被交付御史臺劾問(見《日知錄·緦喪不處赴舉》)。到了明朝限制放寬,除了服三年之喪的不得赴考外,余者皆不限。
對于守制在家的官員,皇帝一般都要派遣官員慰問,并賜給錢米等物。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員丁憂,已在職五年,廉勤無贓私過犯者,照名秩給半祿終制;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日知錄·奔喪守制》)清初,只有滿族大臣居喪,皇帝才派官賜給茶酒。至康熙年間,漢大臣陳廷敬有母喪,康熙皇帝便命令閣員查閱《明實錄》中有關(guān)慰問的條例,并派遣內(nèi)閣學士屯泰、翰林掌院事學士喇沙前往賜給茶酒。從此以后,慰問之典便成為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