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年十月九日)
日昨午前九時,提出“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憲法會議”案之各界建議人,假省教育會會場開全體大會,討論進行方法及表決選舉法與組織法要點②。到者甚多,首由龍兼公③君報告開會宗旨。略謂今日列席人大多數(shù)為前次已簽名者,補簽者甚少,宗旨可簡單說明,因大多數(shù)己〈已〉了解□。此案最初提出者,為毛君澤東、彭君璜〔4〕及余三人。今既以四百余人之同意提出此案,則以后對于社會及政府兩方面應如何運動進行,亟須討論。惟今日最要點即須認定由革命政府召集人民憲法會議,但不能不予革命政府以具體辦法。因擬具選舉法及組織法要點各數(shù)條,提付大眾表決,以便進行。然后再舉出請愿代表與革命政府接洽,或全體請愿,俟眾決再定。但我們最大的宗旨,即在做一步一步的進行,做一步一步的收束。愿大家對于以上各項,各抒意見云云。次公推毛君澤東主席。略謂今日應議決事項,最要者為擬定進行辦法及表決選舉法與組織法要點。又謂湖南自治案,本首由湘政府發(fā)起,惟僅限于省政府與省議會合同制憲,實帶有包辦性質(zhì),于理論上很說不通,故省議會亦知難而退。然湖南自治問題,總算政府與人民一致表示贊同,故吾等因有此次議案之提出,蓋于事實上既做得到,于理論上又說得通。惟進行最宜迅速,不能過遲。今先請到會諸君,對于進行方法,發(fā)表意思云云。
根據(jù)1920年10月9日湖南《大公報》刊印。
注釋
①本文是1920年10月9日湖南《大公報》刊載的新聞稿《昨日建議召集人民憲法會議之大會議》的一部分。1920年10月5日和7日在長沙召開過兩次討論湖南自治進行辦法的會議。10月5日的會議,由劉壽康發(fā)起。有長沙各界人士10余人出席。劉“主張完全由人民動議,人民制憲”。出席會議的龍兼公和毛澤東相繼發(fā)言,表示“贊成劉君用意”,認為劉的意見“在理論上可稱完滿,惟在事實上恐做不到。現(xiàn)在湖南處此稍縱即逝的時會,應將自治憲法在最短期內(nèi)成立。如劉君所主張,用意雖善,手續(xù)太繁,非一年以上不能竣事,且要一筆巨費,亦無人出,不如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憲法會議,既于理論上說得通,又于事實上做得到。一面吾儕注意于開頭的組織法擬定及結(jié)尾的憲法議決,即可達到完滿的目的!10月7日的會議,是在學生聯(lián)合會處召開,到會有各界代表60余人。會議“首由彭璜報告”,“次由陳家鼐、譚信一、毛澤東、楊績蓀、龍兼公諸君相繼發(fā)言”。會議著重商討了“雙十節(jié)”舉行市民游街會和請省政府召集人民憲法會議的有關(guān)事宜。會議同時討論了擬呈請省政府頒發(fā)施行的憲法會議組織法和選舉法要點。本文標點為本書編者所加。
②選舉法要點,指“湖南人民憲法會議選舉法之要點”。內(nèi)容是:(一)用直接選舉法。(二)用普通選舉制。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均無財產(chǎn)納稅額及男女職業(yè)限制。(三)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舉權(quán)及被選舉權(quán):一、未成年者(以十八歲為成年);二、有精神病者;三、吃食或販賣鴉片者。(四)現(xiàn)任官吏及現(xiàn)任軍人當選為本會議代表時,當解除原職。(五)用記名投名法。(六)選舉人應親自蒞場投票。(七)選舉日期由革命政府決定,各縣同日舉行。(八)選舉期限至多不得過兩個月!〗M織法要點,指“湖南人民憲法會議組織法要點”。內(nèi)容是:(一)湖南人民憲法會議,以湖南各縣人民所選舉之代表組織之。(二)各縣選出代表之名額,依縣之大小分配,大縣八名,中縣六名,小縣四名。(三)省會應特別選出代表。其名額與大縣同。(四)代表自行集會。(五)代表制憲以三個月為限。(六)代表往來旅費由公家分別遠近給發(fā)。(七)代表不給薪俸。每次出席給予出席費一元。
③龍兼公,見本書第415頁注②。
〔4〕彭璜,見本書第427頁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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