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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標點符號發(fā)展歷程

[移動版] 作者:塵土飛揚

漢語標點符號發(fā)展

我國最早的古書是沒有標點的。大約在漢代,開始使用句讀。大致是語意已完的較大的停頓叫做“句”,語意未完而需要稍作停頓的叫做“讀”。到了宋代,開始使用圈點。在相當于句號的地方用圈(。)在相當于逗號的地方用點(,)。到了明代又出現 ︴和‖,分別用來表示人名和地名。這些簡單的符號可以看作是我國傳統(tǒng)的標點符號;但它是很不完備的,長時間里也沒有得到廣泛使用。

進入20世紀,現代白話文的使用日漸廣泛,人們迫切需要有比較完備的新的標點符號。一些學人開始向國內介紹歐美最通行的一些標點符號。并根據古代的句讀符號,參考西洋方法研究制定出了適合中國文字需要的我國最早的新式標點符號。

1919年4月,以胡適為首,包括錢玄同、劉復、朱希祖、周作人、馬裕藻在內的六教授,極不愿看著“現在的報紙、書籍、無論什么樣的文章都是密圈圈到底,不但不講文法的區(qū)別,連賞鑒的意思都沒有了”。在國語統(tǒng)一籌備會第一次大會上,他們提出了《方案》,要求政府頒布通行“,。;:?!——()《》”等標點。11月底,胡適對上述方案作了修改,把原方案所列符號總名為“新式標點符號”,此年被批準。

1920年2月2日,北洋政府教育部發(fā)布第53號訓令——《通令采用新式標點符號文》,批準了由北大六教授聯(lián)名提出的《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方案》。我國第一套法定的新式標點符號由此誕生,成了語言文化發(fā)展史上值得記錄的一筆。

新中國成立后,有關方面對原標點進行了研究整理,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署公布了《標點符號用法》。共列標點符號十四種,包括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引號、冒號、問號、感嘆號、括號、破折號、省略號、專名號、書名號、著重號。
20世紀60年代,漢字文稿的書寫和出版物的排印由直行改為橫行,某些標點符號的用法也有了新的發(fā)展變化,有必要對原規(guī)定進行整理。1987年初,國家語委成立《標點符號用法》修訂組,約請專家對原《用法》進行1990修訂。1990年3月,國家語委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署聯(lián)合發(fā)布了修訂后的《標點符號用法》,共列標點符號16種,增加了連接號、間隔號。此后,在聽取各界意見后,國家語委、新聞出版署和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共同決定將《標點符號用法》制定為國家標準,并于1995年12月正式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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